庭审笔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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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

时间:

地点:

案由:

审判长:书记员:

记录人:

审判长宣布:与纠纷一案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

审判长: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法庭调查阶段

1、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告答辩

审判长进行案件焦点问题归纳:

(1)、

(2)、

(3)、

审判长:原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告:

审:下面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举证并陈述。

原:

审: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

审:关于第一争议焦点问题,各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

被告:

审:下面继续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调查,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

审:将上述证据交被告质证。

被告:

审:双方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

被告: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下面先由原告发言。原告:

审: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

审:双发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被: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

审: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民事诉讼应贯彻调解原则,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审: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本庭将对案件合议后择期进行宣判,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庭后各方还可以提交书面代理词。各方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无误签字。

此次庭审到此结束。

庭审笔录范本[ 转贴]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

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号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晓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撤消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副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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