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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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解读

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解读

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解读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

目的是防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我国把竞业禁止制度类推、扩大适用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进行分析解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竞业限制的概念,是第一部有关竞业限制条款(协议)的法律。

这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

本文就《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文涉及的、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些问题进行解读。

一、什么叫”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的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一种是约定的竞业限制。

法定的竞业限制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竞业限制的规定。

约定的竞业限制则是由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就是约定的竞业限制。

本文所讲就是约定的竞业限制。

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关系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有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都有义务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

而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

竞业限制条款既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

两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致,当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或知识产权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劳动者就不必遵守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也有一定期限,当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重新就业时,并不影响其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知识产权⼜称智⼒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根据1967年《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为。

知识产权是⼀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种⽆形的智⼒成果,法律给于⼀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是精神成果本⾝,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对⾃⼰创造的智⼒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未经权利⼈许可,不得擅⾃使⽤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通过⼀定⽅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定期限内不得到⽣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种限制,⽽⽤⼈单位为此要付出⼀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3篇)

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一员,其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竞业限制,即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在我国,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详细解读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旨在为律师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二、律师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2.《律师法》《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监事,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律师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律师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1.律师个人律师个人在离职后,根据与原用人单位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与离职的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律师事务所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四、律师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律师协商确定。

五、律师竞业限制的补偿1.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的律师支付补偿。

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被竞业限制的律师支付补偿。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以及公司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竞业限制范围第四条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或活动:1. 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本公司在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活动;2. 未经公司同意,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3. 在离职后一年内,加入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与本公司业务相近的职务;4. 以任何方式干扰、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商业利益。

第三章竞业限制期限第五条员工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之日起一年。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直接参与公司核心业务或重要项目的;2. 员工离职前,公司有明确的竞业限制要求,且员工已知晓并同意的;3. 员工离职时,公司因业务需要,要求延长竞业限制期限的。

第四章竞业限制补偿第七条公司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偿自员工离职之日起支付,每月支付一次,直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第五章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理第九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员工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2. 要求员工返还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获得的利益;3. 依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1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

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

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范围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

如秘书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通过接待、会议记录、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有机会接触到很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如果能举证证明其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可以视为竞业限制人员。

二、期限过于固定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

事实上,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1、结合商业秘密所处行业考虑其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的长短;2、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周期;3、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与技术水平的高低;4、国家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时的价值倾向。

据此,《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应尝试提供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方案:(1)一般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2)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3)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长期乃至终身的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制度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制度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制度作者:郭智敏来源:《商情》2020年第10期【摘要】竞业限制制度是劳动法中的一项关键制度,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密不可分。

现行法律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规定,相对于劳动者的层级有些笼统,虽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足以保障劳动者不因主动放弃自由择业权而导致的生活水平的下降,但就劳动者分层级来讲这样的规定未免有些不细致。

高层级劳动者可能会掌握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趋势的商业秘密,但中层劳动者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只是冰山一角。

【关键词】竞业限制;; 范围;; 特征一、竞业限制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就竞业限制签订协议,针对掌握或者通过一定的工作时长将会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与商业秘密性质类似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一致或类似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制度。

(二)特征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劳动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竞业限制权利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竞业限制的主体并不广泛适用于每一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是专指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离职后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将会影响用人单位发展趋势的劳动者,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公司高管。

因此许多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有侵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嫌,系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以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竞争为目的。

竞业限制的立法目的在于科技的发展变化给用人单位管理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要想在不断更迭的科技中占有一席之地其核心竞争力是高级人才,高级人才是一个企业向好发展的源动力,失去竞争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高级人才的流失,高级人才离职意味着掌握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或者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缺位,并且随时有可能将这种价值发挥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造成用人单位竞争力降低,损失成本,不利于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9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9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9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指雇主和员工之间约定的限制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从事竞争性行为的规定。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时间、地点和行业的限制,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

竞业限制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它们限制了员工的自由和职业发展机会。

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雇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和对合同的明确规定。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太过苛刻或不合理,可能会被法律视为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理。

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该明确规定限制的时间、地点和行业范围,并且应该符合员工的实际情况和职业需求。

过于苛刻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流失和公司的声誉受损。

雇主还需要考虑竞业限制条款的执行和监督。

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约定,雇主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措施,确保员工遵守约定。

否则,即使竞业限制条款存在,也难以对员工进行制裁和追责。

对于员工来说,他们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员工应该咨询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员工对竞业限制条款有异议,可以和雇主协商修改或补充约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2篇示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雇主和员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常见的约定,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或者不得在特定地域内从事竞争性业务的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就业自由,因此在法律上必须合法有效才可以执行。

在中国劳动法规定中,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是书面约定。

这意味着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和范围。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是口头约定或者并未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内容,那么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竞业限制是⽤⼈单位与劳动签订⼀种协议,是⽤⼈单位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定时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任职,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包括什么⼀、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单位对负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定期限内不得在⽣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终结后,该条款开始⽣效。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第⼆⼗四条竞业限制的⼈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开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不得在与用人单位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内就业,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限制期限、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范围1. 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技术秘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技术秘密。

3. 竞争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为避免劳动者在离职后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三、竞业限制期限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 约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3. 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竞业限制补偿标准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 约定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补偿方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等方式。

五、竞业限制的解除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2)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3)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解除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解除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解除限制的法律规定一、引言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雇主进行竞业活动的规定。

这一制度在当今职业领域中十分常见且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然而,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

本文将介绍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解除限制的法律规定。

二、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这就意味着,竞业限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点:合法性、合规性和协商一致性。

三、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要求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要求主要包括限定期限、限定地域和限定范围。

首先,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超过二年的限制期限需要合理的解释和合法的事实依据。

其次,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应与雇主的业务范围相符,并不得超过当地市级行政区域。

最后,竞业限制的限定范围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工作相关。

四、竞业限制的解除条件竞业限制的解除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竞业限制自动解除;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限制自动解除;三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定可被解除;四是竞业限制协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申请;五是雇主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五、解除竞业限制的程序解除竞业限制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协商解除和司法救济。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解除申请,雇主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应。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除竞业限制。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

六、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如果一方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应当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中国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中国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中国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一、引言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限制劳动者在同行业从事特定工作的一种法律约束。

竞业限制既关乎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又涉及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利。

在中国劳动法中,对竞业限制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和实施条件,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且肯定、明确地约定被解雇或辞职离开单位后,在相应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竞争性工作。

竞业限制规定主要适用于受公司发展战略保护或持有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下的员工。

三、竞业限制时长和地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最长期限为二年。

其具体时长根据岗位特点、所需技能和工作中涉及的商业机密等因素而定。

另外,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限定在一定的区域内。

四、竞业限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来说,其失去了在其他相同行业就业的自由权利,因此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相关损失。

五、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后果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进行从事被禁止的工作或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竞争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而对于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超出约定范围进行竞争排挤等行为,则可能面临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

六、司法实践中的竞业限制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和执行情况各异。

部分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倾向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对竞业限制规定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查和解释。

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保护用人单位,更为注重竞业限制规定本身的合法性。

七、合理设置竞业限制规定的意义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和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增大的背景下,合理设置竞业限制规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原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被雇员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公司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等对其进行竞争。

在劳动法中,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第38条和第39条。

根据这两条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竞业限制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进行具体约定,包括限制期限、限制地域和限制范围等。

其次,竞业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妨碍劳动者依法选择工作。

第三,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约定,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雇主实际经营范围所在的地域。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劳动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雇主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在实施竞业限制期间依法选择就业的,雇主不得干涉或加以限制。

然而,尽管劳动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和法律的解释不一致,竞业限制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对于竞业限制期限的合理性,有人认为两年的限制期限过长,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而有人则认为两年的期限可以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此外,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具有公平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一些人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不公平的,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工作的自由权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竞业限制是必要的,可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总之,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约定,在劳动法中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平衡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在竞业限制的约定和执行中兼顾公平性和合理性,仍然需要相关部门和实践者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一、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雇员离职后,一定时间内禁止雇员加入竞争对手或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工作的一种制度。

竞业限制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并提供一定的竞争公平环境。

二、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各不相同。

下面以中国法律为例,介绍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

2.1 中国劳动法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面试应聘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与用人单位的竞业对手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工作。

2.2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和内容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告知竞业限制,或竞业限制与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地域和内容明显不相适应,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是指在雇员离职后禁止其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时间限制。

3.1 合理期限的确定合理期限的确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业特点、职位敏感性、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等。

通常,竞业限制的期限在1至3年之间,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

3.2 竞业限制期限的追溯和延长在一些情况下,竞业限制期限可以进行追溯和延长。

例如,如果雇员在离职前违反了保密协议,原雇主有权要求延长竞业限制的期限。

四、竞业限制的地域竞业限制的地域是指禁止雇员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地域范围。

4.1 地域范围的确定地域范围应根据不同行业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限定。

通常,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包括原雇主在经营范围内的地理区域。

4.2 地域范围的扩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可以进行合理扩大。

例如,原雇主扩大业务范围时,可以要求原雇员扩大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能否适用劳务合同

竞业限制能否适用劳务合同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这意味着,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

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劳务合同通常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

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竞业限制条款并不适用于劳务合同。

其次,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条件: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二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难以证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更难以满足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条件。

此外,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权益存在一定影响。

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经营项目,这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造成一定限制。

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不宜适用于劳务合同。

一方面,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需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难以满足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条件。

此外,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权益存在一定影响,不宜在劳务合同中适用。

因此,在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应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等。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6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6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6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为确保公司商业机密不被泄露,维护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为,特设定本竞业限制条款。

二、竞业限制内容1.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以个人名义或代理其他企业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乙方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乙方岗位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担任关键职务或参与相关竞争活动。

3.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产品技术信息、营销策略等。

4. 乙方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聘用甲方在职员工或鼓动其离职。

三、竞业限制期限本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XX年。

四、补偿与违约1.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乙方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3. 甲方的经济补偿和乙方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双方根据实际约定制定具体支付细节。

五、保密义务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始终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若发现甲方商业机密可能泄露或其他竞业限制条款可能被违反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1. 若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遵守本协议规定,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竞业限制义务解除。

2. 本协议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解除。

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本协议。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予以明确规定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

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

乙方须在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

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

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

秦民斌离开该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

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问题】秦民斌的行为是否合法?【义贤律师解答】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是,经济补偿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

劳动合同法中的竟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中的竟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中的竟业限制竟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规定一定时期内禁止在同业竞争者或从事相似业务的单位从事类似工作的限制性规定。

竟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商业信息和核心竞争力,防止员工的流失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重点阐述竟业限制的相关内容。

竟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竟业限制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禁止在同业竞争单位或从事相似业务的单位从事类似工作;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为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商业信息和核心竞争力,约定有限定劳动者竟业行为的规定。

竟业限制的期限竟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合理,并不得超过下列期限:1. 在职期间不得进行竞业行为的限制在职期间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资源,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利通过限制劳动者在职期间从事竞业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在职期间不得进行竞业行为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 竞业限制协议的保密期限在竞业限制协议的保密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为竞业限制的达成和效力向其它单位泄露信息。

一般情况下,保密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 离职后不得进行竞业行为的限制离职后不得进行竞业行为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竞业限制的期限还可以更长,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竟业限制的赔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竟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包括赔偿相关损失的事项,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

竟业限制的法律效力竟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双方借助法律手段保护各自权益的重要约定。

竟业限制约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者在签署前应当被告知相关法律条款和效力。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是指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进行同类竞争活动的限制。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利用其在雇主公司获得的商业机密等资源去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造成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的损害。

因此,竞业限制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关注。

在劳动法律当中,竞业限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竞业限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

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具体规定禁止员工离职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其次,雇主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雇主为了实施竞业限制,须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合理,并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

这样的经济补偿,旨在弥补员工离职后因“竞业限制”而对其就业自由的限制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的具体限制,但根据劳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地域范围的限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与雇主的实际经营范围相匹配。

最后,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在两年以内的时间限制是相对合理的。

而且,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以免损害员工的就业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一年后,雇主对其实施的竞业限制将失效,员工可以自由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总之,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确保了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的保护,同时也保护了员工的就业自由。

竞业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合理地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限制和经济补偿。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益 、具有实用性 质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
其具 体 的 适 用对 象 和 适用 范 围 竞 业 限制 条 款 的适 用 对 象 主要 是 在 工 作 中
接 触 商 业秘 密特 别 是技 术 含 量 高 的 企
商业 秘 密 的 重要 手 段 .本 来 应 当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但 由于 大 多数 竞 业 限 制条 款 都 未 涉及 经 济 补偿 金 的支 付 标
公 平 为 由认 定 该 竞 业 限 制条 款 无 效
但 在 维护 了 员 工利 益 的同 时 .给 企 业
在 劳 动 合 同 终止 或 者解 除 后 的 合理 期
限 内 .劳 动者 不 得 到生 产 与 本 单 位 同
和 社会 公 众 的 利益 带 来 了 现 实及 潜 在
的 危 害 ,主 要 表现 在 :一 是企 业 的商 业秘 密很 可 能被 不正 当地披 露 给 第 三 方 或者 为公 众 所 知悉 .使 之竞 争 优 势 和 市场 利 益损 失殆 尽 .极 大地 损 害 了 企 业科 技 创新 的积 极 性 和 主动 性 :二
的流 动 必然 会 弓1 企业 对 商 业秘 密 的 起 保 护 。因此 ,如何 正确 、有 效 、妥善 的 处 理人 才 流 动 性 与商 业 秘 密保 密 性
之 间 的关 系就 成 为 当今 企 业 必 须解 决
是在 社 会 上形 成 了 一 种 “ 有约 定 经 没 济 补偿 金 的竞 业 限制 条 款 无效 ” 的片 面 认识 .在 一定 程度 上扰 乱了社会 公序 良俗 和正常 的市场竞 争秩序 .不利 于诚 实信 用 制度 在全 社会 的建 立和 形成
类产 品 或 者经 营 同类业 务 且 有 竞争 关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及期限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及期限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1、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因此,一个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是双方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没有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不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即使订立,也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反而须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未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标准,而是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既然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实践中难免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协议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一百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所以,从法条上看,该约定似乎不违反法律规定,毕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但是,该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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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研 究还有不足 。该法对竞业 限制 经济补偿 费、 用人单 位或 劳动者违 约 、 竞争 限制的效 力情 况、 业限制 期 限等 方 面 竞 的相关规定有待商榷。
[ 关键 词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 若干P ̄ -_ I [ 图分类 号 ]D 2.2[ 献标 识码 ]A[ 章编 号 ]62 37 (010 — 03 0 中 925 文 文 1 — 432 1)1 02 — 4 7
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 的发放方法不科学 . 《 劳动合 同法》 2 第 3条第 2款规定 :对 负有保密 义务 的 “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 以在 劳动合 同或者保 密协 议 中与 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约定 在解 除或者终 止劳 动合 同后 , 并 在 竞业 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 劳动者经 济补偿 。 按月 向劳动者 ”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太过 于简单化 , 在实 际的操作 中很难
超 过 二 年 。 ”
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效益 , 也可以是确定补偿 金的一个参 考标准。竞业限制要劳 动者保守 的商业 秘密 属于重 大的秘 密的话 , 补偿金就相对多一些 ; 如果 只是一般的商业秘 密, 补
偿 金 就 可 以少 一些 。 只有 这 样 规 定 经 济 补 偿 费 用 , 能 够 真 才 正 意 义 上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法 权 益 。
理人员 、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 务的人员 。竞业 限 制 的范围 、 地域 、 期限由用 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 , 业限制 的 竞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解 除或者 终止 劳动合 同 后, 前款约定 的人 员到与本 单位生 产或者 经营 同类产 品 、 从
事 同类 业 务 的 有 竞 争 关 系 的其 他用 人 单 位 , 者 自 己开 业 生 或 产 或 者 经 营 同类 产 品 、 事 同 类 业 务 的竞 业 限制 期 限 , 得 从 不
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 具有 特定 民事 法律 关系或 曾经 具有 特定民事法 律 关 系 的 特定 人 不 从 事针 对 自己的 竞争 性 行 为。 具体来说 , 是指某些 人员在 任职 期 间及离职 后一 定 时
[ 稿 日期 ]0 0—1 收 21 0—1 2
【 作者简介 】 黄炜炼( 94~) 男, 18 , 广西 师范大学法学院,08级在读研 究生; 锡仲 (9 6一) 男 , 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 ,0 9 20 麦 18 , 广 20
发放 情 况 进 行 专 门管 理 并 登 记 , 以便 能 够 对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监
范围 、 地域等都没有做 出具 体的规定 , 劳动合 同法 》 《 只要求
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 就 可 以使 用 , 样 留下 了很 大 的 自 由空 间 。 这
条 主要 规 定 了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的造 成 单 位 损 失 的
高。即使采用电子汇款 的方式来完成 补偿费 的交付 , 也势必 增加劳动者对用人单 位发放 补偿 费的监督 成本 。从 成本 一
效益这一经济学视点来考察 , 补偿费的发放 显然不符合经济
效 益 原 则 。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的 关 键 就 是 要选 择 适 当的 补 偿 支
费用 。这个合理度 要 以劳动者 承担 的竞 业 限制义务 而丧失 的利益以及给 用人 单位 带来 的经 济利 益作 为衡 量 的尺 度。
劳 动 者 因 为 竞 业 限 制 的 原 因 , 失 一 份 好 工 作 , 而 得 重 新 丧 从 寻 找 再 次 获 得 工作 的机 会 , 间 劳 动 者 付 出 的寻 找 工 作 的 成 期 本 就 应 该 包 括 在竞 业 限制 补 偿 金 里 面 。 另 外 , 业 限 制 能 够 竞
拒 不改 正的 。这 个条 文可 以作 为用人 单位 对违 反在 职竞 业 限 制 ” 义 务 的劳动 者行使 法定 解雇 权 的正式 规定 。 第 2 规 定 : 竞 业 限 制 的人 员 限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4条 “
面前是处于弱势因此 ,劳动合 同法》 《 应该确定合理的补偿
制作 了总 的 、 常 概 括 的 规 定 。第 2 非 3条 规 定 的是 单 位 可 以 与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规 定 了 双 方 当事 人 并
城 市 参 加 工 作 , 果 按 月 到 原 用 人 单 位 去 领 取 显 然 成 本 过 如
的义务及其责 任 ; 2 第 4条 主要规定 了竞 业限制人 员的范 围 和竞 业限制 的期限 ; 3 可 以作 为用 人单位对 违反在 职 第 9条 竞业 限制 义务 的劳动者行 使法 定解雇权 的正式 规定 ; 9 第 0
要负赔偿责任 。值得 注意 的是 , 在第 2 、4条规 定 中, 出 32 做 了具体规定 的只有两个 , 一是竞业 限制主题的范 围, 高级 即“
管理 人 员 、 级技 术人 员 和其 他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人 员 ” 二 是 高 ; 竞业 限制 的期 限 , “ 得超 过二 年 ” 其 他关 于竞 业 限 制 的 即 不 。

动者进行一定 的经 济补偿 。我 国《 劳动合 同法》 对竞业 限制
进行 了具体的规定 , 允许 当事 人就 竞业 限制进 行 约定 , 并对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适 用 的 条 件 、 业 限 制 的期 限 , 域 、 围 经 济 竞 区 范
补偿 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做 出了明确 的规 定。 美 国《 第二次契约 法重述 》 现代契 约下 了一个经 典 的 对 定义 : 所谓契约 , 是一个 或一级承诺 , 法律对 于契约 的不 履行 给予救济或 者在 一定 的意 义上 承认 契 约履 行 为义 务 。 因 此, 约定竞业限制作为交换权利人 和义务人之 问利益 和对价
的 竞 业 限 制 涉 及 的范 围较 广 , 般 采 用 的 都 是 狭 义 的 竞 业 限 一 制 , 文采 用 的 就 是 狭 义 上 的 竞 业 限 制 。笔 者 认 为 , 业 限 本 竞
的时候才能够成为一 种有效力的制度 , 而这样 的契约在受 到
当 事 人 一 方 的破 坏 之 时 , 律 作 为 救 济 手 段 的作 用 就 突 显 出 法
实 行 。因 为 劳 动 者 已 与用 人 单 位 解 除 了 劳 动 关 系 , 能 在 另 可

第 9 规定 :劳动者 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 劳动合 同 , 0条 “ 或
者违反劳动合 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 给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 的,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应 ”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 在现行 的关 于劳动者离职 竞业 限制义务 的法律 、 法规 中, 劳动合 同法 》 《 对离 职竞业 限
竞 业 限制 制 度 是 为平 衡 、 调 市 场 主 体 问 权 益 及 遏 制 无 协 序竞争 而产 生 的 一项 制 度 , 各 国法 律 中 均 有 相关 规 定 。 在 间 内不 得 从 事 与 原 职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样 这
的制度一般都会 以具 体 的法 律条 文来 进行规 定 。竞 业 限制 的规定 , 一定 都程度 上损 害 了劳动者 的利 益 , 了平 衡利 在 为 益, 于是单 位须 对劳动 者进 行补偿 , 劳动者 按照 与企业 的约
制, 又称 为竞业 禁止或竞 业避 让 , 是指 在一 定条件 下对 与权
利人有特定关 系 的人 员从 事 特定 竞 争性 行 为 的某 种 限制 。
定保 守用人单 位 的商 业 秘密 与 知识 产权 相 关 的保 密事 项。 对 负有保 密义务的劳 动者用 人单 位可 以在 劳动合 同或 者保 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 , 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 并 止劳动合同后 , 竞业 限制 期 限 内按 月 给予 劳 动者 经 济补 在
的交 易 过 程 , 平 等 性 只 有 在 自愿 签 订 契 约 并 确 保 依 约 履 行 其

竞 业 限制的 含义
竞业 限制最 初表现 为资 本主义 国家 的雇 主所采 取 的以 保护其商业秘密 为 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 措施 , 其基本含 义是 指在企业有特定地 位 的人 不得 在企 业之 外从 事与企 业相 竞 争 的业务活 动。 在理论界 , 于竞 业 限制 的含义有 不 同的 … 对 界定 , 众说纷纭。竞业 限制 的含 义有广 义 和狭义 之分 , 义 广
付 的方法 。选择补偿支付的方法 , 要综合考 虑方便劳动者领 取 、 于监督用人单 位 的补偿情 况 、 便 在用人单 位违约 没有支
付 补 偿 金 时 方 便 劳 动 者 举 证 等 方 面 来 确 定 补 偿 的 方 法 。笔
者建议 , 应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劳 动合 同存续期 问就 开 始发放补偿金 , 在劳动合 同解 除后 , 没有发放 完 的补 偿金 由 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完 。同时 , 要求用人单 位对补偿 费用 的
定 , 到一 定 时 间 的 择 业 限 制 , 这 一 定 时 间 内 , 业 要 对 劳 受 在 企
《 劳动合 同法 》 对劳动者 的保护力度 日益加 大 , 人才流动成 为 引起商业秘密丧失 的重 要途 径 , 为加强 商业 秘密保 护 , 善 完
商业秘密竞业 限制制度 应运 而生 。然而竞 业 限制 又是对 劳 动者基本劳动权 和择业 自由权 的干预和 限制 , 合理 的限制 不 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 阻碍合理 的人才 流动甚至社 会发展 。我 国如何建立完善有效 的竞业限制制 度 , 平衡两者 的利益是 目前迫切需 要解决 的问题 。《 动合 同法》 立 了 劳 确 劳动者 的竞业限制制 度 , 但在 竞业 限制 的学 理探讨 中, 合理 限制和法律责任研究还不足 。另外 , 对于 目前的法律 有关竞 业 限制的相关规定 , 笔者认 为仍 然有 值得商榷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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