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篇一: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一国内可交换债市场发展事实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可交换债于2008年就被首次提出,当时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作为换股标的的公司股票、可交换债的期限规模、具体条款都做了详细的要求规定。
2009年,健康元尝试推出首个可交换债,但最终胎死腹中。
2013年5月,深交所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种细节,以促进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成行。
同年10 月底,福星药业成功发行1 年期、2.57 亿元可交换债“13 福星债”,成为中国首例可交换债,该债券已于2014年全部完成换股。
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可交换债市场的表现可以用“井喷”来形容,尤其是发行程序较为简易、对发行主体和标的资产的要求相对低些、条款设置较为灵活,甚至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专款定制的私募可交换债。
根据西部利得基金的数据统计,2015年共发行4只公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了1只,融资余额92亿元,同比增长了105%;2015年共发行17只私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16只,融资余额109.05亿元,同比增长514.02%。
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共发行公募2只,融资余额合计33亿元;发行私募可交换债19只,融资余额合计92.03亿元;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上有23只私募可交换债已受理并反馈,其中深交所12只,上交所11只,预计发行金额合计340.5亿元,全年发行金额超过500亿元,远远超过2015年的规模。
与可交换债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具体如下: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2008年10月17日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为上位法,提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概念。
可交换债券市场(公开与非公开)的对比
可交换债券市场(公开与非公开)的对比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支持公司债务融资的工具,可将持有人将该
债券转换为股票,从而使公司得到资金和股权。
根据市场运作方式,可交换债券分为公开市场和非公开市场,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
公开市场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券通常由大型公司或政府机构发行,吸引了许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这些债券通常有较高的信用质量和
流动性,发行规模也较大。
公开市场上的可交换债券价格相对更稳定,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非公开市场上的可交换债券通常由较小的公司或机构发行,吸
引了较少的投资者。
这些债券未上市交易,由私募机构或承销商代
表投资者进行买卖。
相对于公开市场,它们的流动性更差,价格更
容易受到市场供需变化的影响。
然而,非公开市场上的可交换债券
通常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和更灵活的条款,对于寻求较高收益和额外
保护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总的来说,公开市场和非公开市场的可交换债券各有优缺点,投资者应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考虑投资目标、投资风险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
可交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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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交换公司债
券的市场应用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市场应用 投资组合多样化 并购融资
股票套利 股权激励
LOGO
4可交换公司债
券的风险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
市场风险:由于可交换公 司债券与股票价格紧密相 关,因此市场风险是其主 要风险之一。如果股票市 场出现大幅波动,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价格也会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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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 独特特点的投资工具,既可以为投 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也可
以为公司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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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投资者在参与可 交换公司债券市场时, 需要充分了解其特点和
风险,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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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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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债券
1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 称EB)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持有人有 权在一定时期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将所持 有的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可交换公司 债券的公司的股票
2 这种债券通常被视为一种衍生工具,因为其 价值与股票价格紧密相关
发行主体: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 体通常是上市公司
或大型企业
发行规模: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 模通常较大,通常
在几亿元以上
发行期限: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期 限通常较长,通常
在3年以上
利率:可交换公司 债券的利率通常较 低,但也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和公司的
需求进行调整
转换条件:可交换公 司债券的转换条件通 常包括转换期限、转 换价格、转换比例等。 这些条件可以根据公 司的需求和投资者的
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市场中常见的两种债券,它们在很多方面都有着类似的特点,但却有着不同的运作方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两种债券,本文将从以下方面来分步骤阐述它们的相关知识点。
1. 债券基本概念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债券的基本概念。
债券是指公司或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持有人发行的一种证券,相当于一种借据。
债券的本金、利率等内容事先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并在到期日获得债券本金。
2. 可交换债券的概念和特点可交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它与普通债券不同的地方在于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交换为发行人公司的股票。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发行可交换债券时会设定一个转换比率,即多少张债券可以转换为一股股票,这个比率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另外,可交换债券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因为一旦市场对所持有的股票不满意,债券持有人可能会选择将其转换成股票进行抛售。
此外,可交换债券的回报也较高,因为其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和更大的风险。
3. 可转换债券的概念和特点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发行人允许债券持有人在某个时间点将其债券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的债券。
一般来说,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是相对较低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可转换债券来获取从债券和股票市场两方面的投资回报。
与可交换债券类似,可转换债券的回报也相对较高,但其同时也伴随着更高的风险,因为转换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来说较低,债券持有人有可能在实际转换时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
4. 两种债券的比较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都具有相似的特点,但其运作方式和风险回报也略有不同。
可交换债券通常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交换,并且具有更高的风险和回报,而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则相对较低,因此风险回报相对更加平衡。
在投资选择上,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风险偏好以及市场情况来做出选择。
综上所述,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市场中的两种特殊债券,虽然具有相似的特点,但在运作方式、回报和风险上也存在差异。
会计实务:可转换债券是什么
可转换债券是什么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含义是什么?有什么风险呢?本文将为大家解释什么是可转换债券,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
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当股市形势看好,可转债随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价时,投资者可以卖出可转债,直接获取收益;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
卖出可转债或将转债变换为股票都不划算时,投资者可选择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看好时,预计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升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
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
二、利息损失风险。
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
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
第三、提前赎回的风险。
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
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
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
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考了会计证,不会做账怎么办?真账实操才是硬道理!。
可交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
市大富配天投资(住所:市福田区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2B)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主承销商(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签署时间:2016年【】月【】日声明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主承销商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简述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种类及各自特点
简述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种类及各自特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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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名词解释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质的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可转换债券的定义、特点、优缺点以及应用。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可转换债券名词解释》,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转换债券名词解释》篇1一、定义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Bond) 是一种混合性质的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
它是一种借款工具,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支付固定的利息和本金。
与传统债券不同的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
二、特点1.具有债券的特点可转换债券本质上是一种债券,发行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支付固定的利息和本金。
因此,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的特点,如固定的利率、到期日、面值等。
2.具有股票的特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因此它具有股票的特点。
当股票价格高于转换价格时,债券持有人会选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3.具有转股权利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具有转股权利,即可以在特定时间内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转股权利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特点,也是债券持有人选择购买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原因之一。
4.风险较低相对于股票,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较低。
因为可转换债券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因此在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期间,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另外,即使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和本金。
三、优缺点1.优点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风险较低。
相对于股票,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较低,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2) 具有转股权利。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具有转股权利,可以在特定时间内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3) 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因为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债券的利率。
2.缺点可转换债券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发行成本较高。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成本较高,需要支付转换费用和其他费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环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执行。
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的转股。
二、相应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在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投资者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
”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重新发布(详见附件),本所《关于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57号,以下简称《签署通知》)所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相应更新。
三、投资者参与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按照《签署通知》的规定,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包含本次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
本通知发布前,投资者已经签署过包含本次修订前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的,可无需重新签署。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新增提示的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相关风险,并留存相应记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开展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股、回售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可转债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参与可转债业务之前仔细阅读,充分知悉可转债的各项风险后予以签署。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管理有新规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管理有新规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管理有新规一、引言近日,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
这些新规定对于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相关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新规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细化。
二、可交换债券概述可交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它允许债券持有人将其债权转换为已发行公司的股票。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是指国有股东为了发挥其资本实力,使得债权人有更多的选择,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发行给债权人的一种金融工具。
三、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新规定1.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根据新规定,国有股东是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2.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规模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发行规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国有股东在发行可交换债券时需明确发行规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具体额度;其次,发行规模须符合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同时需考虑经济形势和公司实际情况。
3.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期限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期限是指债券的存续时间。
根据新规定,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期限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来确定。
债券期限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长期限。
4. 可交换债券的利率和投资期限可交换债券的利率是指债券持有人获得的利息收益。
根据新规定,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利率和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
5. 可交换债券的转换条件和价格可交换债券的转换条件和价格是指债权人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具体条件和价格。
根据新规定,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转换条件和价格需经过严格审查和监管机构的批准,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6. 可交换债券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根据新规定,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需在发行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和信息,以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投资风险和防范风险。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管理新规2. 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可交换债券:一种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其债权转换成已发行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
所以一个公司一旦发行可交换债,几乎都属于利空。
在债券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业,想从中分一杯羹。
我们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把握不好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
因此,了解债券各个时期的变化,对投资是很有用处的。
那么,▲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特征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请继续阅读了解。
▲一、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
如果不想收回,那么到期前都是利好,因为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涨,这样到期后债权持有人宁愿换成股票抛股。
所以到期后是利空,会有许多股票抛盘。
但基本是控股股东都不愿意换股,所以一个公司一旦发行可交换债,几乎都属于利空。
▲三、主要特征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
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
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简介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融资工具,旨在满足控股股东的资金需求,并同时提供给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
这种债券能够为控股股东带来灵活的融资机会,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工具,结合了债券和股票的特点。
以下是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1.股权选择权: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享受股东的权益。
这种选择权使得债券具备了潜在的股票收益,增加了投资者的吸引力。
2.固定利率:债券到期前,投资者按照固定利率收取债券利息,这增加了债券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3.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仅向特定的投资者开放,一般为控股股东或其他有限合伙人。
这样的发行方式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隐私保护。
4.市场流动性:可交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使得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增加了债券的流动性。
控股股东的融资需求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和扩大业务规模,控股股东可能需要进行资金筹集。
融资的方式通常包括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然而,债务融资可能增加公司的债务负担,而股权融资可能导致股权稀释。
可交换公司债券为控股股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既能满足资金需求,又能限制股权稀释。
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控股股东可以借此融资,而无需立即支付巨额现金还款利息。
控股股东可以选择在债券到期前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此减轻自身的财务压力。
此外,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也带来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声誉,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交换公司债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投资机会。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预期收益,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或持有债券到期。
如果投资者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他们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享受潜在的股票收益。
这样的选择权使得可交换公司债券对于那些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国内私募可交换债券案例分析
国内私募可交换债券案例分析私募可交换债券是指由私募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券,持有该债券的投资者可将其交换成发行机构的股票。
这种债券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属性。
下面将对国内私募可交换债券案例进行分析。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策的积极调整,私募可交换债券逐渐成为了一种受到广泛关注和认可的融资工具。
私募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国内私募可交换债券案例。
以A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制造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技术水平,需要进行一次融资。
考虑到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发展潜力较大,公司决定发行私募可交换债券。
该私募可交换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5%,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发行价格为100元,债券的可转债价值为120元,换股比例为1:1,即每张债券可转换为1股。
首先,私募可交换债券发行为公司提供了一个较为灵活的融资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贷款方式,债券的发行金额较大,可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同时债券的可转换属性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此外,私募可交换债券通常由机构投资者认购,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信用背书,提高了债券发行的成功率。
其次,私募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选择。
债券的固定利息收益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障,而债券的可转换属性也使得投资者在公司股票表现良好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尤其是在新能源行业潜力巨大的情况下,该可转债更加吸引投资者参与。
最后,私募可交换债券还具有一定的风险和限制。
对于投资者而言,债券的本金回收面临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当公司未能按时按量偿债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较大的亏损。
对于公司而言,债券转股后可能会对股东权益产生一定的冲击。
综上所述,国内私募可交换债券在近年来呈现出较为广泛的应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沪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业务,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可转债交易的相关风险,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客户签署,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三、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可转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开展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股、回售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可转债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参与可转债业务之前仔细阅读,充分知悉可转债的各项风险后予以签署。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一、引言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债权转换为公司股份的一种债券。
这种债券结合了债券和股权的特点,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可灵活调整债务结构的工具。
为了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二、发行主体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即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股东根据需要,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起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发行规模和期限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和期限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来确定,同时也需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可通过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在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
四、发行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可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来进行。
1. 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开放认购的方式,通过发行公告等途径宣传债券的相关信息和要约,吸引投资者参与认购。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定价等需符合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2. 私募发行: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限定范围的投资者,进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私募发行通常适用于特定投资者,需满足相关监管规定。
五、发行使用目的和条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目的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
发行公司需向投资者明确说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目的,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限制其使用范围和用途,以确保债券的安全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上市公司需承诺约定相应的条件,如利息率、期限、换股价格等,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六、债券转股条件和权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核心特点是持有人有权将其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需明确债券转股的条件和权益。
具体包括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价格等。
债券转股后,上市公司需按照股东的权益给予相应的股份,并确保投资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可交债投资逻辑
可交债投资逻辑
可交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一种结合了债券和股票的金融工具,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股票。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方是公司,而购买者则是投资者。
在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逻辑中,投资者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券的收益率
可交换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普通债券高,因为它具有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但是,投资者需要注意债券的到期时间和利率,以及公司的信用评级等因素。
如果公司的信用评级较低,那么债券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2. 股票的潜在收益
可交换债券的转换权利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在股票价格上涨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因此,投资者需要考虑公司的业绩和前景,以及股票的潜在涨幅。
3. 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
可交换债券的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是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重要因素。
转换比率是指每张债券可以转换成多少股票,而转换价格则是指转换时股票的价格。
如果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较低,那么投资者可以
获得更高的股票收益。
4. 市场环境和风险控制
投资者需要考虑市场环境和风险控制,以便在投资可交换债券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市场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变化等因素。
风险控制则包括投资组合的分散化、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等方面。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具有较高收益和较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是投资者需要仔细考虑债券的收益率、股票的潜在收益、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等因素,以及市场环境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只有在全面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获得更高的收益。
交易所公司债券种类
交易所公司债券种类
交易所公司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易所公司债券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普通债券:普通债券是指没有特殊条款的债券,其利率和本金支付方式都是固定的。
普通债券的风险相对较低,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2.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公司股票表现良好,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3.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交换成其他公司的股票的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其他公司的股票表现良好,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4.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利率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的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5.零息债券:零息债券是指没有利息支付的债券,其回报主要来自于债券到期时的本金收回。
零息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公司表现良好,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总的来说,交易所公司债券种类繁多,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种类。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注意债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保证自己的投资安全。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化为可交换公司债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文将对该交易的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其次,公司的股东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
二、债券规模和期限: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由债务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根据股东的需求来设定。
三、发行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方式进行。
同时,发行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交换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后,需要确定债券的交换条件。
交换条件包括股权转换比例、转换期限、转换价格等。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交换条件。
五、风险提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较大,需要进行风险提示。
在发行过程中,应当向潜在投资者充分披露发行对象、发行规模、发行条件、交换条件等重要信息,并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六、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后,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接下来,我们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做一些详细的解读。
首先,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这是为了保护潜在债券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股东在发行过程中具有相关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和期限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
规模的确定需要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期限的设定要根据股东的需求和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确定。
发行方式的多样化是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什么是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复合型衍生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人可在约定的期间之后,将债券按比率转换为股票,但转换标的为发行公司所持有其它公司之股票。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与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由母公司发行债券,债券到期时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的主要特征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是一种低利率成本融资的方式;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债权转换成股权的期权或选择权;可以成为筹资者(母公司)降低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的有效工具。
可交换债券的优点可交换债券可以为发行人获取低利成本融资的机会。
由于债券还赋予了持有人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发行利率通常低于其他信用评级相当的固定收益品种。
一般而言,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均高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行人提供了溢价减持子公司股票的机会。
例如,母公司希望转让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换取现金,但目前股市较低迷,股价较低,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一方面可以以较低的利率筹集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价比率卖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与可转债相比,可交换债券融资方式还有风险分散的优点,这使得可交换债券在发行时更容易受到投资者青睐。
由于债券发行人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不同,债券价值和股票价值并无直接关系。
债券发行公司的业绩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并不会同时导致债券价值或普通股价格的下跌,特别是当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分散于两个不同的行业时,投资者的风险就更为分散。
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的特征可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债价值。
与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相比,由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股票期权,预计的还本压力较普通债券减少,且在债券到期时一般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交换债券比可转债更容易被分拆发售,即将嵌入的认股权证与债券拆开并且作为单独的交易工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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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篇一: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一国内可交换债市场发展事实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可交换债于2008年就被首次提出,当时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作为换股标的的公司股票、可交换债的期限规模、具体条款都做了详细的要求规定。
2009年,健康元尝试推出首个可交换债,但最终胎死腹中。
2013年5月,深交所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种细节,以促进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成行。
同年10 月底,福星药业成功发行1 年期、2.57 亿元可交换债“13 福星债”,成为中国首例可交换债,该债券已于2014年全部完成换股。
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可交换债市场的表现可以用“井喷”来形容,尤其是发行程序较为简易、对发行主体和标的资产的要求相对低些、条款设置较为灵活,甚至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专款定制的私募可交换债。
根据西部利得基金的数据统计,2015年共发行4只公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了1只,融资余额92亿元,同比增长了105%;2015年共发行17只私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16只,融资余额109.05亿元,同比增长514.02%。
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共发行公募2只,融资余额合计33亿元;发行私募可交换债19只,融资余额合计92.03亿元;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上有23只私募可交换债已受理并反馈,其中深交所12只,上交所11只,预计发行金额合计340.5亿元,全年发行金额超过500亿元,远远超过2015年的规模。
和可交换债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2008年10月17日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为上位法,提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概念。
对发行主体资格、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条件、换股条款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6月24日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交所2014年6月17日规范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上市流程、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明确换股、赎回、回售和本息兑付的实施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交所2014年8月11日《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2015年1月15日对债券公开发行及非公发行方式进行了重新定义,对发行主体条件,发行条款设计、审批流程、上市办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出台后适用可交换债发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证登深圳分公司2016年2月26日明确可交换债发行、存续期间的相关操作流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证登上海分公司2016年7月1日二可交换债的优势可交换债作为一种包含期权的债权融资工具,主要优势包括对可交换债发行人的优势以及对投资者的优势。
1、对发行人的优势(1)融资成本低。
可交换债由于包含换股期权,因此发行利率较同期同等级债券低,如14宝钢eb的票面利率为1.50%,同期aaa级别公司债券发行利率为5.00%左右;15天集eb的票面利率为1.00%,同期aa+级别公司债券发行利率为4.50%左右。
(2)质押比例高。
可交换债的增信措施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较目前较为常见的股权质押业务,可交换债的质押率通常较高,一般为6-9折,同时不区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更利于大股东提升融资规模。
(3)溢价提前减持、满足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相较于直接在二级市场减持,可交换债可以豁免减持信息披露,不会造成二级市场股价波动,且换股价格通常高于发行时的市价,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提前、溢价获得减持资金。
(4)条款设计灵活。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除对换股期开始日期、换股价格最低价作出约定外,其余条款皆由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决定。
同时可交换债募集资金使用较为灵活,可以用偿还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补充流动资金。
2、对投资者的优势(1)可交换债具备债权属性,同时由上市公司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增信,安全系数较高,持有到期可获得预期的固定收益;(2)可交换债具备换股属性,当市场价高于换股价格后,可以换股抛售获取超额收益。
(3)可交换债属于标准化产品,可以在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具备一定的流动性。
三可交换债条款设计1、债券基本条款。
可交换债的债券基本条款包括:发行规模、债券期限、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其中,债券期限一般为18个月至24个月,还本付息方式通常为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2、换股基本条款。
可交换债的换股基本条款包括换股期和换股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换股期为自债券发行结束日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债券到期日止。
在换股期内,投资者可以根据发行时约定的换股价格交换上市公司股票,换股数量=申请换股的债券票面总额/换股当日有效的换股价格。
3、担保条款。
用于交换的标的股票为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
初始用于质押的股份市值不低于债券规模的120%-150%(实际百分比在发行时确定);债券存续期间,担保比例应当不低于债券本息合计的110%-130%(实际百分比在发行时确定)。
若债券发行人无法维持担保比例的,发应以股票或现金形式追加担保,否则构成债券违约。
4、发行人赎回条款。
在本金支付日当日,发行人将以100-110元/张(实际赎回价格在发行时确定)的价格向持有人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
此外,换股期内,换股期内,如果标的股票价格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150%(实际百分比在发行时确定,同时上述交易日根据不同案例将有所不同),发行人权在以100-110元/张(实际赎回价格在发行时确定)的价格赎回。
5、投资者回售条款。
债券存续期最后一年内,当标的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60-80%时(实际百分比在发行时确定,同时上述交易日根据不同案例将有所不同),发行人有权在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下调换股价格,投资者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的100-110元/张(实际回售价格在发行时确定)回售给发行人。
四投资可交换债的风险对于可交换债持有人而言,投资可交换债会面临一系列风险,包括了正股价格波动风险、发行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下面就逐一进行分析。
1、正股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可交换债的定价模型,可交换债的价值主要受到正股价格、波动率、市场的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这些风险因子中,波动率和利率水平的变化比较缓慢,正股价格的影响则最明显、也最直观。
当正股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可交换债的价格势必会跟随正股价格下跌,极端情形下会跌破债券面值。
虽然可交换债会有回售条款来保护债券持有人,但要启动回售,需要满足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比如要连续多少个交易日正股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一定比例,而且还规定行使回售权的特定期间,因此本信托计划面临可交换债对应的正股价格下跌的风险。
2、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可交换债具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双重性,所以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面临着资本结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
可交换证券融资决策是一种混合的、不确定的资本结构决策。
如果发行人的业务前景变糟糕,标的股价大幅下跌,可交换债持有人往往会放弃转股,发行人因为要持续偿付本金和利息,加大了发行人偿债压力,进而导致本信托计划面临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放大。
3、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的可交换债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比股票市场,可交换债市场规模较小。
从统计数字来看,可交换债平均日换手率不足1%,一旦发行人出现较大的信用风险事件,或是整个资本市场出现转折,可交换债可能无法立即变现,进而导致本信托计划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道德风险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可交换债的价值就在于它可以转换为股票,如果发行人操纵股价,使股价符合修正条款,进而达到修正转股价、强制赎回或避免回售的结果,因此本信托计划面临发行人的道德风险。
【篇二: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这段时间可交债(eb)火得不要不要的~传说中“下跌时是债券,享固定收益。
上涨时是股票,获取高额回报。
”貌似风险低、高收益的可交债真的辣么保险嘛?(贝塔君黑人问号脸)专业的投资人一定是先看风险再看收益的,投资可交换债(以下简称eb)有哪些风险呢?我们梳理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
1.违约风险违约,就是债券发行人在该还本付息时,两手一摊对你说:哥们,账我认,可是我没钱还!你说什么?没钱还?当初借钱时怎么说的来着?……懂行的哥们儿可能马上就会想到,eb发行时不是有质押股票吗?赶紧卖了不就得了吗?脑子反应够快!对此,我想说……实际上,这很难!因为股票质押在投行。
以下是投资人在极端情况下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发行人无力履约,质押的股票无法处置。
怎么办?此时通常需要和发行人谈判协商解决,而最最糟糕的情况就是投资人确实等不及又协商无果,这时可以选择先换股再抛售变现,可能就会有一定幅度的损失。
所以我们首先要评价的就是违约风险。
今年以来债券违约风险集中暴露,但是从长期来看我国债券市场的违约率并不高。
截至今年8月,债券市场累计违约总金额约为250亿元,若以8月底14万亿的公司债/企业债的存量为基数,债券市场平均违约率为0.18%。
如果以债券发行流量金额为基数来算的话,违约率会更低。
结合国内发行的债券绝大多数都是没有任何担保的信用债这一背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债券发行人普遍不愿意违约。
相比较而言,eb发行人实实在在地质押了股票,发行人往往又是公司股东,他们对股权和上市公司形象看得非常重,因此eb发行人的违约意愿或更低。
从历史上来看,无论是可转债,还是可交换债,截至到目前还没有发生过违约案例。
控制违约风险的方法,除了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还有就是从一开始对发行人进行评估,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具备投行业务能力的投资人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更熟悉,在这方面会更有优势。
2.股价长期低迷,不能获得转股价差收益的风险和回售条款如果投资eb后股价持续低迷,投资人就不能获得转股带来的价差收益。
投资人最终或许只能获得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利息收益。
针对这种风险,通常会设计回售条款对eb投资人进行救济。
即到期前股价长期低于转股价时,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强制回售给发行人。
例如:债券到期前3个月,如果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日,股价低于转股价的70%,则持有人可以按105元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