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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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2011 年6月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内外的结合导致了我国信托业不能良好发展,为使我国的信托业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大的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家应加强对信托业的管理,加大立法工作力度,从宏观上给信托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信托机构自身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拓宽业务范围,使经营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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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信托业(Trust Industry)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在我国《信托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的观念自古有之,从最初的民事信托为主发展到以商事信托为主,并肩负起了公共财产管理的公益使者的职能,显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的体现。信托的最大特点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可以投资于实业,这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使得信托公司成为目前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

信托业最初起源于英国的“USE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美誉。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得到壮大,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①。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为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立法滞后、功能错位,信托公司一度沦落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通道,一些部委及地方政府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钱袋子”,多次受到清理整顿。直到2001 ①选自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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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信托公司业务才得以回归本源。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财富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信托业实现彻底改造和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综观信托业24年波动徘徊的历程,其症结可以用“不务正业”四个字来概括,换言之,功能定位混乱、主次业务颠倒是信托业不断出事儿的根源。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1.信托业诞生时缺乏信托基础。

(1)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

(2)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

2.信托制度建设滞后且极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金融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功能有:一是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信托融资是以特定的信托财产为信用基础,不仅可以融资,也可以融“物”。二是提供理财产品,满足理财市场需求。信托产品连接金融市场和实业市场,直接参与项目利润的分享,收益率和安全性都相对高于其他金融产品。三是完善金融功能,化解金融体系风险。信托能够在中长期融资方面大有作为,有助于改变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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