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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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苏卫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监〔2012〕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单位:现将《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权力和执业行为,促进公立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

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建立信息化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提高公立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水平,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2、基本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卫生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公立医院惩防体系的逐步完善。

——依法依规、规范运行。

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扎扎实实地稳步推进,规范权力行使的环节和步骤,做到有据可查,杜绝漏洞,最大限度地预防消极腐败行为的发生。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

把握新形势下医院反腐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制度+科技”的模式,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基于麦肯锡7S模型的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与应用

基于麦肯锡7S模型的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与应用

RESEARCH WORK引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其明确了医疗耗材的定义和分类,确立的全流程管理强化了医疗机构医疗耗材供应目录管理,规定了医用耗材采购要求,建立了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多部门监管措施[2]。

耗材规范化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理念,它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度化和标准化的管理理念和优化策略,最大程度上为医院采购部门构建一个具有自我免疫、自动修复的机能,从根本上减少管理所占资源,从而达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耗材运作效率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系逐渐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迅速提升,医疗耗材种类、使用量进一步增多,逐步渗透于临床治疗、护理全过程中。

同时在新型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行业竞争压力逐渐增大,基于麦肯锡7S模型的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与应用王琪,许小勇淮安市淮阴人民医院设备科,江苏淮安 223002[摘 要] 目的 根据新形势下对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探讨麦肯锡7S模型在医院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中的应用,为提高医疗耗材管理效率提供探讨依据。

方法 通过将麦肯锡7S模型与实际情况结合,优化原有医疗耗材管理流程,并对比麦肯锡7S模型实施前后医疗耗材品项管理情况、耗材配送效率等对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效果进行评价。

结果 2017年以来,1021家医疗耗材供应商与我院建立知识图谱,《医疗耗材供应商廉政协议书》签署率达100%,资质合格率达100%;医院医疗耗材品种、品规的月库存量均得到显著性减少(P<0.05),耗材平均出库时间显著性减少(P<0.05);医疗耗材申请响应时间、订单下达时间、订单配送时间均得到显著性降低,耗材配送效率得到显著性提高(P<0.05)。

结论 麦肯锡7S模型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我院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进程,加快了耗材采购过程中系统化、常态化、流程化、标准化、表单化等过程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研究和推广价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苏卫医[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各市卫生局、三级医院、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通知》与《指导意见》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略)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五日附件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苏卫医[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9〕9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省医院药事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医院药事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近年来,我省医院药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健全了医院药事组织,保证了临床用药供应,推进了临床合理用药,改进了临床药品调剂方式,开展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加强了特殊药品管理,促进了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改进了配药窗口服务。

但同时,医院药事组织需要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需要进一步深化,特殊药品需要进一步加强,临床药师制度需要进一步推进,药事窗口服务需要进一步改进,临床药学研究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省医院药事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医院药事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全面加强医院药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工作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是治病救人的主要手段之一。

医院药事工作是与临床医疗工作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管理和业务系统,主要任务是确保临床药品供应,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确保临床用药合理,其政策性、技术性、学术性和实践性均很强。

承担药事工作主要任务的医院药学部门是重要的技术部门。

医院药事工作关系到医疗服务效果和医院窗口服务形象,关系到医院的经济运行效率和效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苏食药监市[2008]25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8〕259号2008年10月21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配的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本规范对本单位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四条凡是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药房(柜)或药库。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药剂科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上报等药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苏卫医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苏卫医便2010〔118〕号)各省级质控中心、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制订医疗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指标和标准是开展质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我省眼科等25个质控中心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建立质控指标体系和标准,对了解与掌握各专业运行情况与规律,开展质量评价、监控医疗质量发挥了较好作用。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技术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专业原有指标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质控工作必须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为贯彻落实省级质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省级质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专业质控指标和标准进行修订、制定和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25个省级质控中心要从有利于宏观质量评价和控制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参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住院临床指标)(2010年版)》(征求意见稿),借鉴本专业国内外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方法,结合近几年运行实践,对现有质控指标体系,尤其是病种质量指标项目进行回顾性评价、筛选、调整、充实与优化,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和易于操作。

要突出本专业特点与现状,抓住关键和重点,进一步认真制定过程(环节)和病种质量标准(每年度每类标准不少于3项),要结合临床路径的实施与管理,优化现行的指标质量控制方法,积极推进单病种临床路径质量控制。

二、今年新建的省级质控中心要根据专业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科学的质控指标体系与质量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质量控制是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临床专科质量控制中心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结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二、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完善专业质控网络建设。

为加强各学科的平衡快速发展,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我厅将进一步扩展医疗质控中心的学科涵盖范围,逐步调整和细化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参照省质控中心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市、县(市)级医疗质控网络,并配合做好省级质控网络建设工作,努力建成省、市、县(市)联动、覆盖多学科的医疗质控网络。

同时,我厅还将对省级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质控中心管理标准,选拔更符合省级质控中心标准的单位承担工作。

三、履行质控职责,不断完善质控评价体系建设。

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要认真履行好质控职责,组织专家拟定本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计划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县(市)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逐步完善相关专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设,做好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核实和分析评价工作。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设立 (2)第三章职责 (6)第四章质控实施 (8)第五章监督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XX 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委托,代表卫生健康部门行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医疗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医疗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医疗质控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规划设立第四条全省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医疗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条件,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组织设立医疗质控中心。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本省专业需要实际设置。

市级根据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医疗质控中心。

县(市、区)级医疗质控中心结合当地需求和工作实际设立。

市(州)、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业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省级质控中心数量。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挂靠设立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专科医院。

(二)相应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相应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应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五)申请单位能够在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 (2)第三章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及申报流程 (5)第四章质控中心人员设置及职责 (7)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健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是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市质控中心的规划、组建、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质控中心换届遴选工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完善质控网络。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设立“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医政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副处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医政处工作人员和质控中心秘书作为办公室成员。

同时,定期从各质控中心秘书中遴选3人作为执行秘书,协助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开展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竞聘工作;(二)负责对各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三)制定、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四)对质控中心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成员有变的质控中心完成调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五)协助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六)督促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定期发布与质控管理相关的卫生信息;(七)根据质控中心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奖惩措施、整改意见与建议,督促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八)筹备年度工作会议;(九)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苏卫医[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6〕9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学检测中心”原则上应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辖市,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设置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医学检测中心”的名称由省卫生厅核准。

三、加强对“医学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检测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一、机构设置1、医学检测中心指以诊断、预防、治疗人体疾病或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为目的,对取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病理学等检验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

2、医学检测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注册登记。

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标本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提供其检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包括结果解释和为进一步适当检查提供建议。

3、科室设置:专业科室至少设有标本接收登记室、标本准备室、信息资料室,检验实验室至少设有临床血液体液学、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病理学等专业中的3个以上科室。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30名卫技人员。

其中至少有25名具有检测士(包括研究系列、医师系列)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以上14人,含副高以上4人)。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苏卫医[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3〕48号)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

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取消其资格。

自评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专科,各三级医院均可申报,我厅将不定期组织评审与确认。

二、各有关三级医院要认真填写《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附件2),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以提高区域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附件:⒈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⒉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略)江苏省卫生厅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特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厅或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为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省卫生厅制定质控中心管理规定,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审批、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

质控对象为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三级甲等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成立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五)承担相关专业省质控中心工作计划;(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是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和指导其工作。

以下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和人员1.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该设立合适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职责和权限。

2.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学专家、护理专家、医疗统计师等,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二、质量评价和监控1.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包括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评估,以及医疗质量风险评估等。

2.进行医疗质量监控,包括对医疗事故、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质量问题。

三、质量改进和培训1.建立医疗质量改进机制,通过持续改进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2.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包括对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医疗质量意识。

四、信息管理和报告1.建立医疗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档医疗质量相关数据,为医疗质量分析和评价提供依据。

2.定期编制医疗质量报告,向医疗机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合作与沟通2.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及时向他们解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和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六、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1.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设立相应的指标和考核体系,对绩效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2.建立医疗质量奖惩机制,对医疗事故、不良事件和医疗质量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保密和安全管理1.对医疗质量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泄露和滥用。

2.建立医疗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以上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调整。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有效运作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可以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检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度的11月底前向体检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同时应该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苏卫医[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3〕31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cn。

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8月5日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2013-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促进血液合理使用,有效保护血液资源,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为目标,在强意识、建机制、重长效、严考核上下功夫,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努力提升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保护血液资源,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输血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立足长远,提高合理用血意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苏卫医[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3〕45号)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即该院的有关专业是省“135”重点学科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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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
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即该院的有关专业是省“135”重点学科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少数带有普遍性的专业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管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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