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钦州商会章程(草案)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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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

3、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具体工作计划安排。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依章程规定批准吸收、除名会员。

10、必要时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主要向会员大会负责。

2、对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分类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的落实情况。

4、监督和检查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5、对本会的资产、社会捐赠、资助和会费收支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三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由会员大会决定产生,人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名誉会长、顾问的职责是:协调关系、宏观策划和指导,为本会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三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会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捐赠收入。

4 、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会费的收取,为保证本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本会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会费三年收取一次,会员900元,理事8000元,常务理事2万元,副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6万元,会长10万元。会员单位和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赞助的不设限,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六条会费使用: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主要使用范围:

1、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必要开支。

2、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

3、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新酬。

4、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及相关费用。

5、编印信息资料所需要费用和订购有关资料等开支。

6、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差旅费。

7、本会常设机构的通讯费。

8、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的团体会费。

9、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七条会费管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详见《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本会银行帐户设在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由工商联(总商会)代管。

2、本会会费开支遵循由会长一支笔审批,日常开支由常设机构各部门列单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3、本会设会计1名(由会长或副会长单位会计兼任),设出纳1名,由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兼任。会计和出纳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会会费收支必须确保公正、公开、公平,接受本会会员和理事会的监督。各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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