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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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下达了以《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标 准名称,
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2003的 修订任务。
修订情况
《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2012. 12. 12编 制组成立暨第一次 编制工作会议在北 京召开。
2013年12月10日 通过审查
2016年2月1日实施
原《采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第 822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9-2015,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4.12、 5.5.2、5.7.4、5.8.17、6.1.13、6.2.2、6.3.2、 6.3.10、6.4.7、6.9.2、6.9.3、6.9.9、6.9.12、 6.9.13、6.9.15、6.9.19、6.9.30、8.5.6、 9.1.2、9.4.4(4)、9.7.12、9.11.3、10.2.12、 11.2.11、11.6.7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2008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在北京 召开。
2010年12月2日在北京通过审查 2012-01-21发布 2012-10-01实施 2012年8月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进行宣贯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GB5073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GB5073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目 录1总则 (1)2术语 (3)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11)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1)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5)5供暖 (17)5.1一般规定 (17)5.2热负荷 (20)5.3散热器供暖 (23)5.4热水辐射供暖 (26)5.5电加热供暖 (30)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3)5.7户式燃气炉供暖 (35)5.8热空气幕 (35)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35)5.10热水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40)6通风 (44)6.1一般规定 (44)6.2自然通风 (47)6.3机械通风 (50)6.4复合通风 (59)6.5设备选择与布置 (61)6.6风管设计 (65)7空气调节 (69)7.1一般规定 (69)7.2空调负荷计算 (73)7.3空气调节系统 (78)7.4气流组织 (90)7.5空气处理 (98)8空气调节冷热源 (107)8.1一般规定 (107)8.2电动压缩式机组 (111)8.3热泵 (114)8.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19)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21)8.6冷却水系统 (132)8.7蓄冷、蓄热 (137)8.8区域供冷 (140)8.9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142)8.10制冷机房 (143)8.11锅炉房、热力站 (145)9监测与控制 (150)9.1一般规定 (150)9.2传感器和执行器 (153)9.3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5)9.4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5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6空气调节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60)10 消声与隔振 (163)10.1一般规定 (163)10.2消声与隔声 (164)10.3隔振 (166)11 绝热与防腐 (169)11.1绝热设计 (169)11.2防腐设计 (170)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简化方法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温度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 空调负荷简化方法计算系数表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1总则1.0.1为了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暖通专业强条-天津建筑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暖通专业强条-天津建筑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选编)暖通专业天津市建筑设计院2006年6月选编说明一、为我院设计人员熟练掌握,方便查找和运用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特编此集。

二、选编内容,以原规范、标准、规程中建设部、我市建委发布的公告中所列强制性条文为准,如与原规范有出入,以原规范为准。

三、凡2002年以后没有再版和新编的国家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有效版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准。

四、选编中的条款号均按原规范条款号列出,以便查对。

暖通专业技委会目录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12)四、《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13)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3)六、《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4)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7)八、《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9)九、《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22)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24)十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24)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ny w n o t t t R αα∆-=⋅)(min (4.1.8-1) 或 n y w n o R t t t R ∆-=⋅)(min α (4.1.8-2)式中 m i n⋅o R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W );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Δt 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α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W ),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n w o y n a t t R t a (4.1.8-1) 或,min()nw o n y a t t R R t (4.1.8-2)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目 录1总则 (1)2术语 (3)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11)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1)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5)5供暖 (17)5.1一般规定 (17)5.2热负荷 (20)5.3散热器供暖 (23)5.4热水辐射供暖 (26)5.5电加热供暖 (30)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3)5.7户式燃气炉供暖 (35)5.8热空气幕 (35)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35)5.10热水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40)6通风 (44)6.1一般规定 (44)6.2自然通风 (47)6.3机械通风 (50)6.4复合通风 (59)6.5设备选择与布置 (61)6.6风管设计 (65)7空气调节 (69)7.1一般规定 (69)7.2空调负荷计算 (73)7.3空气调节系统 (78)7.4气流组织 (90)7.5空气处理 (98)8空气调节冷热源 (107)8.1一般规定 (107)8.2电动压缩式机组 (111)8.3热泵 (114)8.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19)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21)8.6冷却水系统 (132)8.7蓄冷、蓄热 (137)8.8区域供冷 (140)8.9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142)8.10制冷机房 (143)8.11锅炉房、热力站 (145)9监测与控制 (150)9.1一般规定 (150)9.2传感器和执行器 (153)9.3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5)9.4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5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6空气调节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60)10 消声与隔振 (163)10.1一般规定 (163)10.2消声与隔声 (164)10.3隔振 (166)11 绝热与防腐 (169)11.1绝热设计 (169)11.2防腐设计 (170)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简化方法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温度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 空调负荷简化方法计算系数表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1总则1.0.1为了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

5. 1
一般 规定
热负荷
5. 2
…........……...........................….......... 12 ........….............................................…. 15
18
20
23
5. 3 5. 4
5.5
5. 6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 京 西郊百 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 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4峰
开本
850X 116 8 毫米
1/32
印张
16 )/4
字数
433 千字
2012 年 8 月第一版 定价
20 12 年 8 月第 一 次印刷
68.00 元(共三册)
统一书号
一般规定
62 62
64 65
8.2 8.3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热泵........….........…...........................…..........
8.4 8.5
澳化铿吸收式机组........…….........….........…..........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风管设计
7
空气调节 ..................................................…..........
44 7
7. 1
7.2
7.3
7.4
一般规定
................................…..................…. …................................…................... ..............……..................................... .......................….........…................... ....................................................…..

《工业建筑供暖通点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培训

《工业建筑供暖通点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培训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6.3.2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
房间; 2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3 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
容许浓度的30%时。
不应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条件。 排风中仍然含有污染物质,再循环使用不当将造成 污染物质的累积,房间内污染物浓度将越来越高,因此 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使用循环风。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 道蔓延扩大到厂房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 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及人员密集或可 物较多的房间,目的都是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沿通风管道蔓延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6.9.30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 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 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的条件。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通风设备,用于排除、输送 或处理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 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 炸下限的25%时,或含易燃气体物质的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 限值的10% 时,由于设备内或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 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该设备 采用防爆型的。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 目的是防止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其他车间或区 域,防止火灾蔓延,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2 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 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 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盐浴炉散发的硝酸钾、硝酸钠气 体与水蒸气混合时有可能引起爆炸。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空气设计参数一.3.0.6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3【条文说明】表3.0.6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表3.0.6-4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Standard62.1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GB50333。

第五章供暖二.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一.3.0.6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3【条文说明】表3.0.6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表3.0.6-4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Standard62.1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二.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第3.0.6(1)、5.2.1、5. 3.5、5.3.10、5. 4. 3(1)、5. 4.6、5.5.1、5. 5.5、5.5.8、5. 6.1、5. 6.6、5.7.3、5.9.5、5. 10.1、6.1.6、 6.3.2、 6.3.9(2)、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

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

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供暖2.1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一.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表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条文说明】表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表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第五章供暖二•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1 GB50019-2015修订背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 函[2011]30号文件 下达了以《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标 准名称, 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2003的 修订任务。
修订情况
《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2012. 12. 12编 制组成立暨第一次 编制工作会议在北 京召开。
现行行业规范
1机械工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BJ10-96 2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 5165-2002 3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5035-2004T 4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42-2007T 5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50466-2008 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698-2009 7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L 490-2010 8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T3004-2011
2013年12月10日 通过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公
第 822 号

2016年2月1日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019-2015,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5.4.12、 5.5.2、 5.7.4、 5.8.17、 6.1.13、 6.2.2、 6.3.2、
原《采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6.3.10、 6.4.7、 6.9.2、 6.9.3、 6.9.9、 6.9.12、 6.9.13、6.9.15、6.9.19、6.9.30、8.5.6、 9.1.2、 9.4.4 (4 ) 、 9.7.12、 9.11.3、 10.2.12、 11.2.11、11.6.7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5 月 11 日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D (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D (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 采用;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 温差修正系数(α)表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 y,可采用2.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1-05批准2004-04-01实施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第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GBJ 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新增室内热舒适性、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以及对室内新风作了规定;二、新增有关采暖地区划分的规定;三、新增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的规定;四、新增有害和极毒、剧毒生产厂房布置的安全要求条文;五、新增事故通风一节;六、取消防火防爆一节,其内容分别纳入通风的其他有关条文;七、新增对于没置集中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及民用建筑利用自然通风的要求;八、对空气调节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新增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低温通风系统、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热回收系统等内容以及对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设计要求;九、对空气调节的冷热源进行全面修订,新增热泵、蓄冷、蓄热、换热装置的设计规定;对空气调节冷却水设计要求新增加了规定;十、新增关于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计要求;十一、“自动控制”改为“监测与控制”,修订并新增对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防排烟的监测与控制的要求;十二、新增对振动控制设计的规定,以及对室外设备噪声的控制要求;十三、取消“室外气象参数”表,另行出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5.5.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 仓库。
新增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得采用明火供暖。由于甲、乙类 厂房或存储场所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而一般燃 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加热器表面温度均较高,从安全角度 考虑,严禁在甲、乙类火灾危险环境中采用。
现行行业规范
1机械工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BJ10-96 2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 5165-2002 3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5035-2004T 4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42-2007T 5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50466-2008 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698-2009 7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L 490-2010 8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T3004-2011
GB50019-2015内容
共分13章和11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外设计计算 参数、供暖、通风、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矿井空气调节 、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等。
GB50019-2015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5供暖 6通风 7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8空气调节 9冷源与热源 10矿井空气调节 11监测与控制 12消声与隔振 13绝热与防腐
原《采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6.3.10、 6.4.7、 6.9.2、 6.9.3、 6.9.9、 6.9.12、 6.9.13、6.9.15、6.9.19、6.9.30、8.5.6、 9.1.2、 9.4.4 (4 ) 、 9.7.12、 9.11.3、 10.2.12、 11.2.11、11.6.7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5 月 11 日

最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最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D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D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第3.0.6(1)、5.2.1、5. 3.5、5.3.10、5. 4. 3(1)、5. 4.6、5.5.1、5. 5.5、5.5.8、5. 6.1、5. 6.6、5.7.3、5.9.5、5. 10.1、6.1.6、 6.3.2、 6.3.9(2)、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

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

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供暖2.1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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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强制性条文)————————————————————————————————作者:————————————————————————————————日期:ﻩ《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n w o y na t t R t a (4.1.8-1)或,min()nw o n y a t t R R t (4.1.8-2)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t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t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a——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 ],按本n规范表4.1.8-3 采用;R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围护结构特征α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1.00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6 层建筑)0.6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 层建筑) 0.5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伸缩缝墙、沉降缝墙0.30防震缝墙0.70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6.0 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7.0 5.5(潮湿的房间除外)室内空气干燥的工业建筑10.0 8.0室内空气湿度正常的工业建筑8.0 7.0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tn -t 17.0 0.8(t n -t 1) 0.9(t n -t 1)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t n-t 1 tn -t 1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12.012.0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y ,可采用2.5℃。

3 表中:t n ——同式(4.1.8-1,4.1.8-2);t w ——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4.1.8-3 换热系数(αn )和换热阻值(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αn [ W/(m 2·℃) ] R n (m2 ·℃/W)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 /s ≤0.3 时 8.7 0.115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 /s>0.3 时7.60.132注:表中h ——肋高(m );s ——肋间净距(m)。

表4.1.8-4 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12 13~24 >24干燥≤60 ≤50 ≤40 正常 61~75 51~60 41~50 较湿 >75 61~75 51~60 潮湿->75>60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室内温度(℃)相 对 湿度 类 别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 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 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

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宜设置热计量装置。

第五章通风5.1.10凡属没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应有可开启的外窗。

5.1.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散发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应低于排风口;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3.5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电器设置开关。

5.6.10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它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1第六章空气调节6.2.1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调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1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3、使用过后的回水应予以再利用;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空调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1第七章空气调节冷热源7.1.5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 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7.3.4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1、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2、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1第八章监测与控制8.2.9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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