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典案例66例解析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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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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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28岁,上班族。
2019年5月,张某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李某搬离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面裂缝、地板损坏等。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损坏并非自己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确实存在,且损失金额为2000元。
李某则辩称,房屋损坏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使用不当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
1.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搬离房屋时,房屋存在多处损坏,但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民法_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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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某认为,其已尽到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未如实告知王某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并赔偿王某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的产权状况。
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告知王某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同类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元素。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开发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元素,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知识产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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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案例一:财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明是好朋友,他们经营着一家小型公司。
某天,小明离开了公司,并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
某某向法院起诉小明,要求返还公司资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财产。
在本案中,小明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小明转移公司资金的事实。
同时,某某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返还公司资金,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红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某某将支付购房款项,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支付完购房款项后,小红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某某无法合法拥有该房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小红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小红未按时履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并要求小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同时,某某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小红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要求赔偿某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人身损害赔偿事实经过:某某与小王是邻居,他们之间存在一段恩怨。
一天,小王突然持械袭击某某,导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并造成了一定的残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采取暴力手段对某某进行袭击,导致某某受伤并留下残疾,属于侵权行为,小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和残疾程度,并要求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民法法律案例带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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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李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2018年11月,张某发现李某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并进行了装修。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立即停止转租行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方便朋友居住,并未造成房屋损坏,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转租房屋?2. 如果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李某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方便朋友居住,并未造成房屋损坏,法院认为,虽然李某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转租行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张某因李某转租行为造成的损失。
具体损失金额,法院根据房屋装修费用、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张某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问题。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转租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法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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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的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由李某承担,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
租赁期间,张某按时支付租金,但李某未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房屋出现多处损坏。
2013年12月,张某发现房屋严重漏水,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无奈之下,自行支付维修费用2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发票。
2014年11月,租赁期满,张某提出以原租金继续租赁该房屋,并愿意支付同等租金。
李某同意继续租赁,但要求张某支付相当于两年租金的押金。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遂拒绝支付押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押金,并赔偿其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理使用和居住安全。
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损坏,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自行支付维修费用,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李某应予以认可。
关于押金问题,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押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李某要求张某支付相当于两年租金的押金,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押金,并赔偿张某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理使用和居住安全,未履行维修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法律案例带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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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女,40岁,某公司职员。
2010年,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乙。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乙发现涉案房产存在一宗未登记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由丙公司持有。
被告乙遂要求原告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原告甲认为,其并不知情,且在合同签订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乙将原告甲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 定金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乙已支付定金。
3. 房产证一份,证明涉案房产归原告甲所有。
被告乙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登记查询结果一份,证明涉案房产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
2. 丙公司与原告甲签订的抵押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甲是抵押权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乙发现涉案房产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原告甲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无瑕疵房产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甲的抗辩,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甲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但其在合同签订前有义务对涉案房产进行合理调查,以确保房屋无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原告甲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充分调查,存在过失,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告甲向被告乙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被告乙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10万元。
经典民法案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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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经典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典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1b21c7e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7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乙婚后感情较好,但由于甲长期在外工作,家庭经济主要依靠乙维持。
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乙名下。
后因甲乙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关于房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离婚后,甲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乙则认为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甲乙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房产登记在乙名下,但甲乙双方有共同还贷的义务,且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但乙应支付甲相应的财产分割款。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2. 房产登记与实际权利人的关系本案中,房产虽然登记在乙名下,但法院仍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实际权利人的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将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对这部分财产没有权利。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共同还贷、财产增值等,来确定实际权利人。
3. 财产分割的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认为,房产虽然归乙所有,但甲乙双方共同还贷,且房产增值部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相应的财产分割款。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时,注重公平、合理,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
![民法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54f650e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5a.png)
第1篇一、引言民法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志实施的,能够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民法法律行为案例层出不穷,涉及合同、侵权、物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民法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典型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典型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背景:张某在公园散步时,不慎被公园内的一块石头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张某认为,公园管理部门未能及时修复破损的石头,存在过错,要求公园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未能及时修复破损的石头,导致张某在公园内行走时受到伤害,公园管理部门的行为构成侵权。
2.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园管理部门在公园内未能及时修复破损的石头,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张某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公园管理部门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园管理部门应当赔偿张某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a74fac9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c.png)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民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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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甲(男,60岁)与被告乙(女,55岁)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丙(男,30岁)。
甲与乙原有一套房产,位于某市市区。
甲于2020年去世,未留下遗嘱。
甲去世后,乙和丙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乙认为甲在生前对其有照顾之恩,要求继承全部房产;而丙则认为作为甲的亲生儿子,自己也有权继承房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甲与乙结婚多年,乙在甲生前对其生活照顾有加。
2. 甲在生前有购买股票、债券等投资行为,且收益颇丰。
3. 丙在甲生前一直在外地工作,与甲的接触较少。
4. 甲去世后,乙和丙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甲与乙、丙均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甲生前,乙对其生活照顾有加,但丙作为甲的亲生儿子,其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应当首先由配偶、子女继承。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的房产归乙和丙共同继承。
2. 乙应支付丙相应的补偿款。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由乙和丙共同继承,体现了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的原则。
2.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在本案中,丙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其继承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
本案中,乙和丙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因此,其继承权未丧失。
3. 补偿款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乙和丙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争议,法院判决乙支付丙相应的补偿款,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精品】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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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
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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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乙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于2013年12月1日,乙提出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
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需要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需要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出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已经或者应当知道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乙提前终止合同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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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1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剩余150万元于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李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某。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某遂于2018年7月15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由于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其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产权纠纷并非不可抗力因素,且被告李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原告王某某该情况,故被告李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某某;2. 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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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民法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873a446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d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019年6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往乙公司,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因此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以及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 解析(1)乙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质量异议。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在20日后才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尽管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但甲公司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e3e60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67.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民法典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某市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其已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且转账记录存在伪造嫌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产生了疑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证据认定、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
(1)合同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
(2)证据认定:甲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未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真实性证明,且存在伪造嫌疑。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甲公司提供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3. 案例分析(1)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这表明,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证据认定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176508a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8.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经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4a0ab14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5d.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某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的使用和管理产生了纠纷,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2. 李某某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3. 张某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 相关司法解释(三)案例分析1.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 李某某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对房屋进行了私自改造,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张某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违约行为严重,张某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因李某某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李某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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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案例5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1. 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案例7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8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案例9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案例10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1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1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案例13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1.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
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案例1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1.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