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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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科技: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徐航) 2010-03-23

金智科技: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徐航)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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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 2009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金智电气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1500
万元的担保。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会[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认真核查, 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程序合法合规,财务风险 可控。此次为金智电气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2009 年 10 月 26 日,对公司与金智教育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人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事前认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公允,没 有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与金智教育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 同书,进行议案所述日常关联交易。 4、2009 年 11 月 17 日,对公司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南京中央门支行向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4,300 万元,用于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委托贷款期限 4 个月,委 托贷款年利率 19.44%。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程 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金厦实业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并且有土地抵押,财务风险可 控;公司目前不存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给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生产经营无 重大影响,同时可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益。
(7)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五合一’装置的中小水电站综合自动化 系统”变更为“电网高压/超高压保护装置” 项目。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决 策程序合法,变更的新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大金智电气 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2500 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的有效期一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根据南京东大金智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综合 授信的使用情况,公司 2008 年度当期为其实际提供担保 404.21 万元,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为其实际提供担保的累计余额 216.23 万元。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大金智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外,公司没 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也没有为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2、2009 年 8 月 8 日,对公司 2009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大金智电 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的有效期 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根据南京东大金智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综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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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6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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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1 年(2022-03~2023-02):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元区间,占总中标数量的 59.8%。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5 个。
1.1 总体指标 ..........................................................................................................................1 1.2 业绩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地区分布 ..........................................................................................................................4 1.5 行业分布 ...........................................................................................................................6 二、竞争能力 .................................................................................................................................8 2.1 中标率分析 ......................................................................................................................8 三、竞争对手 .................................................................................................................................8 3.1 主要竞争对手....................................................................................................................8 3.2 重点竞争项目....................................................................................................................9 四、服务客户 ...............................................................................................................................10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10 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10 五、信用风险 ...............................................................................................................................12 附录 .............................................................................................................................................15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金智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9

金智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9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完整版)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5624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Working rules of general manager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经理机构第七条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名。

第八条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经理班子职权第一节总经理的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总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章程第____条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十二)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金智科技: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9

金智科技: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9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

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程序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常务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单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不含10%)的,由总经理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不含30%)的,由董事会决定;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智科技”或“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200万份限制性股票。

为配合该计划的实施,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原则本办法通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业务)人员态度、能力、业绩等工作绩效的正确评价,进而积极地利用股权激励机制,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与本人工作绩效、表现紧密结合。

二、考核组织职责权限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2、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本办法实施。

三、考核对象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骨干业务(技术)人员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四、考核方法、内容及期间1、考核依据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

2、考核方法采用工作绩效和工作表现(行为、态度)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个人提交工作总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根据《年度公司绩效评估方案》、《绩效评估操作指导》组织具体评估。

3、考核内容:项目 工作绩效 工作表现权重 75% 25%4、具体考核项目(1)工作绩效依据《职位说明书》中的工作职责,选取对本职位工作有重要意义的关键业绩指标,如合同额、销售收入、利润额、回款额、费用率、产品合格率等,制订当年的业绩目标。

金智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年3月) 2011-03-29

金智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年3月)
 2011-03-29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二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以上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五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一)、(二)、(四)、(五)、(六)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七)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金智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1年3月)n 2011-03-29

金智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1年3月)n 2011-03-29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确有关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集团公司管理手册-总经理的工作细则和议事机构

集团公司管理手册-总经理的工作细则和议事机构

总经理的工作细则和议事机构
第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总经理议事机构
(一)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经理常务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总经理决策议事机构。

总经理常务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执行。

(三)总经理决定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金智科技经营决策授权细则

金智科技经营决策授权细则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授权细则为了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定义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特别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 债权、债务重组;(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关联交易”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定义,即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日常经营交易”指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包括:(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二)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委托或受托销售;(五)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第二章 特别交易授权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特别交易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09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本着客观、审慎原则对200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自我评价如下:一、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一)内部控制的目标1、保证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情况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经营决策及管理风险,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信息披露质量。

金智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23

金智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23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10日以电话、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于2010年3月20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葛宁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和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徐航先生、缪昌文先生、吴应宇先生、刘丹萍女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细内容见2010年3月23日的《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细内容见2010年3月23日的《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1五、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

200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988.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97%;实现营业利润3,749.4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5.0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7%;基本每股收益为0.4926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7%。

金智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金智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经理层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总经理层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任免程序第四条公司经理人员,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副总经理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不合格可以解聘。

第六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四)能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第 1 页共 16 页第 2 页 共 16 页(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七)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层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金智科技: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金智科技: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含事项以及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和标准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为准。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四条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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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经理层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总经理层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任免程序第四条公司经理人员,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副总经理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不合格可以解聘。

第六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四)能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第 1 页共 16 页第 2 页 共 16 页 (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七)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层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标准、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会议决议人事任免文件。

第 3 页 共 16 页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工作职责、任期目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层人员的任期目标、工作标准、运作规范、考核办法、奖惩措施、管理制度,并应有定期分别在季度、年度、任期结束进行考核、审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经考核、审计,不能按聘任合同履行职责、未完成任期目标、在任期内有重大违规或失误、渎职,即视为不合格。

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建议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层人员在任职期内,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失职、渎职,致使公司、股东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司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5年内仍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总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本条规定,使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智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六条总经理职责:(一)总经理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民主管理、规范运作,对董事会负责;(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公司职工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完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现任期内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四)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丰富员工精神物质生活,保持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五)负责人力资源开发,持续有效地进行职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力资源体系与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六)负责技术创新,积极组织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调整公司产品与产业结构;(七)负责市场开拓和营销创新,推进公司业务和市场发展,增强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八)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提供服务,提升质量、品牌战略,促进公司国际化进程;(九)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杜绝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安全、环境事故;搞好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工作;(十)负责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自我改革创新、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公司现代化进程;(十一)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协调公司内外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十二)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 4 页共 16 页第 5 页 共 16 页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分管任务、实现分管目标; (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和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及各部门的各个时期(月度、季度)工作计划,将年度经营计划、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并跟踪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总结; (四)协助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具体负责公司重大项目和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深入公司基层和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常务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第 6 页 共 16 页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九)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十)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严格履行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便利、关联关系,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九)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 7 页 共 16 页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层人员对涉及与自己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主动公开披露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或兼职;总经理层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总经理层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层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的股份(股权)时,应当将持有情况以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及时、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层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金智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二)公司最近二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充分重视向投资者公开致歉活动,坦诚面对投资者,在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深入的交流,在进行公开致歉时应当说明如下主要内容:(一)违规事实、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二)违规的背景及原因分析;(三)违规事项对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的影响、预计对公司的持续影响以及后续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总经理层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总经理层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总经理层人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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