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家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导读:过去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道家不讲法治或不重视法治。
这主要是因为没有充分挖掘《老子》中的法治思想精髓,或仅把道家思想理解为
过去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道家不讲法治或不重视法治。
这主要是因为没有充分挖掘《老子》中的法治思想精髓,或仅把道家思想理解为老庄思想而忽视了对黄老道家思想的研究。
系统了解道家法治思想,对我们今天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有一定启发和借鉴作用。
《老子》中的法治思想。
《老子》中称脱离道的德、仁、义、礼、法为道之华和愚之始。
但它对符合大道的德、仁、义、礼、法持一种推崇态度,如对与善仁的期待、有德司契的赞扬和无德司彻的抵制,等等。
针对春秋时期侯王恣意妄为、恶法盛行、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况,《老子》鲜明指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
也就是说,统治者有法不依、恣意妄为是社会混乱的罪恶渊薮;恶法盛行,必然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老子》强调: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
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只有推行良法,才会有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的效果,并使人们逐渐回归到自然的天性。
《老子》强调导致社会混乱的根源是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恶法盛行。
黄老道家的法治思想。
黄老道家思想既是对老子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又兼收并蓄了儒、法等家的观点。
它揭示了法律的起源、特征及法与道的内在关联,讨论了德与刑、立法、司法等具体问题。
关于黄老道家思想的划分、著作真伪等问题,学界争议很大;但把《黄帝四经》《管子》《淮南子》等作为黄老道家的作品,则异议不大。
黄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的命题。
《黄帝四经》曰:道生法。
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
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管子》载: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权有公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来源于道并由道生发出来。
黄老道家认为,道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之玄德,法是道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体现;道公正无私、公平自然等特性,理当成为法的内在规定性。
由道生法,以法治国,不仅确证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而且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
黄老道家在执法上主张唯公无私。
既然道生法、法是道的体现,那么,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和蔑视法律。
《慎子》曰: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即使国君亦不能自任,只能任法。
慎子强烈反对人治,把人治看作是一种最大的私,在执法上极力主张唯公无私。
黄老道家在司法中注重刑德并用、先德后刑。
《经法》曰: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
它主张刑德并用,但应先德后刑;司法官员倾心于公正,排除私心,才能使赏罚必信。
换言之,就是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黄老道家所说的无为与《老子》中的无为有所不同。
《十大经》曰:欲知得失,请必审名察形,刑恒自定,是我愈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
这里所说的无为,体现为法令既明条件下的与民休息和社会秩序井然下的各自有为。
它主张在法律框架内,鼓励人们发展生产、发家致富。
在黄老道家看来,民富既是法律推行的结果,也是民众守法的前提。
黄老道家的这些法治思想,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