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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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8篇)

格式合同(8篇)

格式合同(8篇)格式合同第1篇(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乙方)借款方(质押人):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发动机号为:,大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

(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5、车钥匙( )把□6、保险□7、车船使用税□8、购车发票□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⑤其它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元。

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壹拾日期利息%;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八条保证条款: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

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合同的格式(精选20篇)

合同的格式(精选20篇)

合同的格式(精选20篇)1. 合同定义与重要性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格式对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明确合同内容、避免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合同的一般格式一般而言,合同的格式包括合同标题、合同主体、合同条款、签署地点与日期等内容。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合同格式示例:合同标题:XXXX合同合同主体:甲方(乙方)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合同条款:1. 条款一:(具体内容)2. 条款二:(具体内容)3. 条款三:(具体内容)...签署地点与日期:甲方签署:(签署地点),(签署日期)乙方签署:(签署地点),(签署日期)3. 合同的商业格式在商业领域,合同的格式可能更加复杂,需要包含更多详细条款以保护各方利益。

商业合同的一般格式如下:合同标题:XXXX合同合同主体:甲方(乙方)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注册号:(甲方注册号)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注册号:(乙方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乙方税务登记号)合同条款:1. 条款一:(具体内容)2. 条款二:(具体内容)3. 条款三:(具体内容)...保密条款:甲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并对乙方不得泄露合同信息负责。

违约责任:1. 甲方如违约应承担(具体责任)2. 乙方如违约应承担(具体责任)非竞争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相关仲裁/法院解决。

签署地点与日期:甲方签署:(签署地点),(签署日期)乙方签署:(签署地点),(签署日期)4. 合同的雇佣格式在雇佣关系中,合同的格式又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聘用合同格式示例:合同标题:XXXX聘用合同合同主体:雇主(雇员)雇主:(雇主名称)地址:(雇主地址)联系电话:(雇主联系电话)注册号:(雇主注册号)雇员:(雇员名称)地址:(雇员地址)联系电话:(雇员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雇员身份证号)岗位名称:(雇员岗位名称)合同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1. 条款一:(具体内容)2. 条款二:(具体内容)3. 条款三:(具体内容)...工资与福利:雇主将按照约定支付雇员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具体内容如下:1. 工资:(具体数额)2. 社会保险:(具体内容)3. 医疗保险:(具体内容)4. 公积金:(具体内容)试用期:雇员将在合同签署后的试用期内工作。

合同格式范本

合同格式范本

合同格式范本篇一:合同格式范本合同格式范本(一)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事宜,达成以下设备购销合同范本,双方共同遵守: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序号产品名称及牌号或商标产地或国别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合计金额¥大写:(含税价)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文件,在供货时附出厂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设备购销合同范本的交货:1、交货日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个工作日。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货费用。

3、交货地点:。

四、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年。

在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卖方负责免费修理、更换零部件或退换。

在质保期内,卖方应对设备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2、乙方提供年免费维修,如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到达甲方现场,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

3、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五、设备的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应在设备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包装上注明货物品种及数量。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与设备一起发送。

3、设备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发货到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准备接货。

六、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1、甲方对乙方所交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论格式合同

论格式合同
论 格 式 合 同
彭芳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摘要: 我国的《 同法》 合 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 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 了《 合同法》 的先进性。 制度有机结合 , 形成 了有 中国特 色的不安抗 辩权制度 , 体现 了大陆法系和英 213 进 一 步 完善 了 先履 行 方 在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之后 的救 济 方 .. 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 , 代表着世界 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 中有 式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 先 履 行 方 在 有 充 分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丧 失 或 可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分析 , 讨 了其 优 点 和 不 足 , 提 出 了 自 己的 一 探 并 能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时 可 以中 止 对 合 同 的履 行 ,一 旦 对 方提 供 了充 分 的 些 完 善 意 见。
关键词 : 式合 同 格 价值分析 完 善 意 见
担 保 , 应继 续 履 行 义 务 。 但 如 果 后 履 行 方 不 提 供 担 保 , 么 先履 行 则 那 方 在 行 使 不 安抗 辩权 之后 , 否 可 以 接 着 解 除 合 同呢 ? 多 国 家 的 法 是 许 1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基 本 理 论 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 。这种救济 方式 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 约方当 所 谓 抗 辩 权 , 称 异议 权 , 又 是指 权 利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方 当事 人 请 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 我国 的《 同法》 合 明确 规定 : 后履 约方 求权 的权 利 。 双务 合 同 的履 行 抗 辩 权 , 是指 一 方 当事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 合 理 期 限 内未 能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并 且 未 提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在 中止 履 行 方 当 事人 履 行 请 求 权 的权 利 。 括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行 抗 辩 权 和 包 后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进 而 要 求 对 方 承担 违 约 责任 , 先履 行 方提 并 对 不安 抗 辩 权 。 安抗 辩 权 , 不 又称 为 先履 行 抗 辩 权 、 证履 行 抗 辩 权 , 保 是 供 了明确 的救 济 。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先 履 行 方 当 事人 有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不 能履 行合 同 义 22 合 同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不 足 - 务, 或者 有不 能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 可 能 时 , 对 方 未 履 行 或 提供 担 保 前 在 221 由 英 美 法 系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引入 的有 关 规 定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__ 享有 的中 止 合 同 履 行 的权 利 。 不安 抗 辩 权 设 立 的 目的 在于 公平 合理 制度 间存在 矛盾 。《 合同法》 第九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履行期 限届 “ 地 保 护 先 履 行 方 的合 法权 益 ,并 通 过 赋 予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 的 自我 满之前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救 济 手 段 , 进 另 一 方 当事 人 的 履行 。 促 务 ”另 一 方 “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这 条 规定 是 由英 美法 系 的 预 期 , 当 。 导 致 不 安抗 辩权 消 灭 的事 由包 括 :① 后 履 行 方在 合 理 期 限 内恢 违 约制 度 引入 的 , 给 与 了 当 事人 解 除合 同 的权 利 。 它 法律 并 没 有 限制 复 履 约 能 力 。 谓 “ 理 期 限 ”应 是 指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至 合 同履 行 这 种 权 利 适 用 于 何 种 场 合 ,因 此 可 以认 为 这 条规 定 对 同时 履 行 和 先 所 合 , 期 届 至 的 期 间 , 通 常 不 应超 过 合 同规 定 的履 行 期 限。 果合 同 已至 即 如 后 履 行 两 种 场 合 都 是 适 用 的。 方 当 事 人 明确 表 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一 另 履 行 期 而 后履 行 方仍 未履 行 义 务 , 构 成 违 约 , 止履 行 方 可 以解 除 方当事人适用第九十 四条规定 , 则 中 直接 享有解除权 , 这与英 美法 系对 合 同。 ②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 了担保。 如果后履行 方在 明 示预 期 违 约 的 处理 是相 同 的 。 但 当 一 方 当 事人 以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合 同成 立 时 即 为履 行 提 供 担 保 的 , 成 不 安 抗 辩 权 不 发 生 的 事 由 , 构 因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时 ,既 可 以解 释 为 一 方 当事 人 以 自己 的行 为 表 明 其 为 此 时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利 益 已有 充 分 的 保 障 。但 若 后 履 行 方在 对 方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一 方 当事 人 可 以直 接 解 除合 同 , 是 英 美 法 系对 另 这 中止履 行后 , 能够 对 自己 的履 行 提 供 可 靠 的担 保 的 , 中止 履 行 方应 恢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 处 理 方 法 ; 可 解 释 为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四款 “ 失 或 者 又 丧 复 履 行 。③ 后 履 行 方在 合 同履 行 期 内履 行 了合 同 义务 。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他 情 形 ” 这 时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只 享 有 不 安 , 由于 不安 抗 辩 权 的行 使 关 系 到 合 同 能 否如 期履 行 ,也 关 系到 后 抗 辩 权 , 以 中止 合 同 的履 行 , 待 相 对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 无 权 直 可 等 但 履行方的利益 , 因此 , 了防 止 一 方 当 事 人 滥 用 不安 抗 辩 权 , 避 合 接 解 除 合 同 , 是 大 陆法 系对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处 理 方 法 。 种 不 同的 为 逃 这 两 同 债 务 的履 行 , 律也 规 定 了权 利 人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附 随 义 务 , 法 包 处 理 方 法 出 现 在 了同 一 部 法律 里 , 成 了法 律 适 用 上 的 矛 盾。 果 赋 造 如 括 :) 证 义 务 。 即权 利 人 在 行 使 中止 履 行 权 时 , 有 对 方不 履 行 或 予 先 履 行 人 选 择 适 用 第 九 十 四 条 的权 利 ,则 极 有 可能 造 成 先 履 行 一 a举 须 不 能履 行 的确 切 证 据 , 否则 即应 负违 约 责 任 。 通 知 义务 。即权 利 人 方滥 用 合 同解 除 权 的 局 面 ,使 得 第 六 十八 条所 设 置 的一 系 列 旨在 保 ② 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 , 及 时通知对 方, 应 以避 免 对 方 遭 受 利 益 损 失 , 护 后 履 行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措 施 形 同虚 设 ,从 而 损害 了后 履 行 方 的 期 限 并 使对 方得 以及 时 提 供履 行 的担 保 。 利益。这个问题 是我国新《 同法》 合 对英 美法 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 2 合 同 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价值 分 析 度 的融 合 还 不 够 彻 底 造成 的 , 要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加 以 解决 。 需 21 与 传 统 大 陆 法 系 国家 有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相 比 , . 我 222 举 证 责 任 过 重 。我 国合 同法 对 举 证 责 任 的 要 求 相 当严 格 。 _. 国 的合 同法 有 以下 几 个 优 点 。 《 合同法》 六十八条规定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 据中止履行 的, 当 第 “ 应 211 对 行使 条 件作 了更 充分 详细 的规 定 。 .. 按照 传统 理 论 , 安抗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不 。行 使 不 安抗 辩 权 的一 方应 当负 举 证 责任 , 是 各 国 这 辩权 的应 用 应具 备 如下 条件 : 须 因双 务合 同互 负给 付 义务 : 须合 同 法 律 所 认 同 的 , 即使 在 市 场 规 则 比较 完 善 的 国家 , 取 得 “ 切 证 ) ② 但 要 确 双 方特 别 约定 一 方应 先 履 行 义务 ; 须 在 双务 合 同成 立 后 对 方发 生财 据 ” 决 非 易事 , ③ 也 更何 况 目前 我 国 的 法 制环 境 还 不完 善 , 掌握 “ 切 要 确 产状况恶化 ; 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 ④ 可能难以履行。然而财产的减少 证 据 ” 当地 困难 , 要 付 出大 量 的 人 力和 物 力 。 因此 不 允 许 当事 人 相 需 并 不是 相对 人 不 能履 行 或 不愿 履 行 的 唯一 原 因和 表 现 , 业 信誉 的丧 有较低 限度 的主观判断 ,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或滥用不安 商 失, 技术 机 密 的泄 露 以及 其 它诸 多原 因 都 可 能造 成 相 对 人履 约 能 力 的 抗辩权 , 但却大大增加 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 本, 有违设立不 丧失。 因此传统 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 “ 财产显著减 安抗辩权的初衷。 因此可以在 要求先履行 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 , 要求 少, 有难 以履行 的可 能 ” 的规 定 就 显得 过 于 僵 化 , 法 适 应 社 本。 需要。 我国的《 合同法》 突破了这个限制 , 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 为判断相 223“ .. 适当担保 ” 含义不清。《 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 当后履 对人 失 去履 约能 力 的标 准 之一 , 现 了诚 实信 用 的立 法 原则 。 体 行 一 方提 供 了 “ 当担 保 ” , 适 后 先履 行 一 方应 恢 复 合 同 的 履 行 。 对 于 但 212 既 反 映 了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权 益 ,又 充 分 照 顾 到 后 履 行 一 “ .. 适当担保” “ 的 适当” 程度 , 法律并 没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这就给先履 方当事人 的期限利益。 合同法》 从《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 合 行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并不是完美的法律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 它也 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它在促进交易的效率、 安全和公平的 同时, 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自由 、 公平和诚信等价值, 下面 分述之。 ( 一) 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负面价值 。 自罗马法以来, 契约 自由理论就被捧为经济交往的圣经 。 然而发展到格式合同, 这种理论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格式合同为一方预先 拟定, 并且在签订过程中不允许对方协商, 只能表示接受或 不接受。相对方也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不与之交易, 然而 它会发现不论到哪里他面临的都是相似格式合同文本 。 在 某些垄断行业面前, 相对方更是连选择的余地都没有 。 即使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是相对方希望的, 但由于他缺少协商 “自由 ” 的权利, 以至这种 无法真正的显示出来, 体现在格式 合同上的只能是一种无奈的自由 。 应该说, 格式合同是契约 但是它却对契约自由的存在构成了威胁, 自由发展的结果, 以至美国学者格兰特 · 吉尔莫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 由死亡的原因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 格式合同已突破了原 来契约自由的框架, 它假借自由之名, 行强迫之实。 而契约 自由对之竟无任何办法 。 这就要求我们对契约自由原则进 行修正, 把原来的绝对契约自由修正为相对契约自由 。 在格 式合同中, 只有相对方了解的全部条款都是公正的, 这才能 否则只能是无奈的自由, 强迫的自由。 算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 二) 对公平原则的负面价值 。 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方多为经济或法律上占绝对优势的企业, 为了本企业的利 益, 他们往往将责任推到消费者一方, 或者不正当的免除自 在总体上可能与优势 己应负的责任。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 企业抗衡,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 现实生活中是不 根 会出现的。消费者都是以个人名义相对于这些优势企业, 本影响不到他们做出的决断 。 这些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在发 合同权 挥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 、 利失衡的弱点。笔者认为, 应该从格式合同发展的全过程看 待这个问题。格式合同产生的最初原因应该是实现规模效 应,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效率。 在之后的发展中, 逐渐看到可 以在其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等, 使格式合同变成了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而把风险与责任转嫁到相对方( 下转第 160 页)

法学论文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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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格式(范本)

标准合同格式(范本)

标准合同格式(范本)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标准合同格式(范本)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一定的法律关系取得一致意见,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商业交易、劳动关系、租赁等领域,合同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一份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往往建立在其合同格式的基础上。

制定一份标准的合同格式(范本)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来看一份标准合同格式的范本内容。

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地址:(地址)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特就约定内容,订立本合同。

双方均应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内容1.约定内容一(详细约定内容)……二、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描述)三、履行方式和时间1.履行方式2.履行时间四、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2.争议解决地点六、其他事项(其他事项的约定)七、合同生效和解除1.合同生效方式2.合同解除条件八、附件1.附件一(附件内容)2.附件二九、合同签署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签署日期生效。

(盖章)乙方:(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以上即为一份标准合同格式的范本内容,其中包括了合同编号、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内容、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事项、合同生效和解除、附件等内容。

在实际使用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合同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要。

一份规范的合同格式(范本)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认真阅读和审视合同内容,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篇示例:标准合同格式(范本)一、合同格式的基本构成1. 标题:合同的标题应当简洁明了,能够清晰表达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2. 缔约双方:应当详细列出合同的缔约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格 式合 同之 利弊分 析
( 一) 格式合 同之 利
愿 的基 础上 达成 意思一 致 , 才 能订立 合 同 , 完成 交易 。随着 物质 动性 , 这也 是格 式合 同单方 意志性 的体 现 。
资料 的丰 富 , 法 律制度 的完善 , 格式合 同 的出现为 经济低 消耗 、 高
行 政 与社会 救 济四 个角度 来完善 格 式合 同对 消 费者 权益 的保护 。 关键 词 格 式合 同 利弊 分析 立 法现状 消 费者 权益保 护 作 者 简介 : 胡逸 , 中南大 学法 学院 2 0 1 0 级 本科 生 ; 陈颖 , 中南 大学法 学院 2 O l 1 级 本科 生。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8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9 6 - 0 2
这 一特 征 是格 式合 同与 一股合 同最 大 的区别 。一般合 同 是
由双方 当事 人基于意 思 自治进 行平 等协商 , 达成 合意后制 定而成 它不 因 当事人 的社会 地位 、 履 行能力 等差 异而 做 出内容 的修 改 , 的; 而 格式合 同则 是一 方 当事 人在 未与对 方磋 商 的前提 下 , 拟 定 为 不同 的市场 主体 提供 了相对 平等 的机会 。
出标 准化 的特 征 。体现在 双方 的交 易上 , 就 是一种 强制 的平等 ,
不 能与 之协 商 的合 同。 从含 义 中我 们 可 以看 出 , 格 式合 同在 具有 们这一 需求 , 避 免 了人 力物 力 的浪 费。

般合 同特 点 的基础 上, 还 具有其 固有 的特 征 : ( 一) 格 式合 同的 事先预 定性 与不 可协 商性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 昊峻峰 , 苏省 泰兴市人 民检 察院。 江
公序 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原则是行使 民 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 为的基本准则 。违反公序 良俗各 国 法律均认 为无效 。 而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也采纳 了世界通 例, 对于公序 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 了总则部分 。 这 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 良俗原则 。 以, 所 格式合同条款 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 , 当认定为无效 , 应 不得拘 束合 同的相对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 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设立 的本来 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 违法行 为。 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 的态度 , 这 就是所谓 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恶意串通 , 害国家 、 损 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 国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的具体体现 。而一旦格式合 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 合权 利滥用 的构成要件都将 毫无商量余地 的归 于无效 , 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 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法律 中的帝王 条款 。 民事法律制度 中起到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 , 任何 在 是 民事法律施行 , 任何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 所以在对 格式合 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 ,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 款的内容 ,以维护合 同
格式合 同也遵循 了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格式合 同的效 力无 非可以归结为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 待定等 四种 形式 , 在此对于基本 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 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 ,在此可 以具体为民法和合 同法 的强行性 规定 。 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规范 , 此类规范仅依 法 定事 由的发生 而适用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 且 所 以,如果格式合 同条款 的内容违反 了法律强制或者禁 止 性规定 , 无论是否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都应作为无效 处理 。 这是 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 的需要强力 介入市民社会 的表现 ,是对 于民事 意思 自治的必要 限制

辩论题(关于格式合同利弊的分析讨论资料)

辩论题(关于格式合同利弊的分析讨论资料)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由于格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

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优点: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

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缺点: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

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2006.11湖南农机HUNAN A GRICUL TU RAL MAC HINER Y收稿日期68作者简介聂国梅(68 ),女,贵州遵义人,遵义师范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法律。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聂国梅(贵州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遵义563002)摘 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为其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故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

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权益损害,为使格式合同更好发挥作用,需要从行政、立法、司法及社会等方面对它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320(2006)11-0165-041 格式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1.1 格式合同的含义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

英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法国、美国、日本称之为附合合同或附意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而我国台湾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

它指的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接受或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协商的合同类型。

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应用,主要原因一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确定法律责任;三是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当事人进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

但是应该看到,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如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往往造成风险分配的不公平等。

1.2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1.2.1 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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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 细致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 # 包含一 个合同生效的所有内容$以保险合同为例 # 它包含 所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和其它的条款# 相对人承诺时 往往只需要填写具体金额& 姓名等必要条款 $ 综上所述# 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高效率性 和要约的广泛性& 持久性& 细致性等特征 # 使格式 合同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大量采用的合同 形式$
#! 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对策
# $ ! ! 行政规制 在我国# 目前尚无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专 门机关# 根据+ 合同法 , 有关规定# 合同的管理机关 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在监 督体系方面 # 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 # 往往是部 门垄断利益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格式合同 # 在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下# 各部门难以 超脱相对独立的狭隘利益# 制定出公平的格式条 款$ 因此 # 有必要改进格式合同行政控制的现状 $ 行政规制是对格式合同最早的规制方式 # 是 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予以公法 意义上的认可 & 许可 & 核准和监督# 它包括事先审 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 $ 事先审查是由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的格式合 同条款的内容在其使用前先行审核# 经政府主管 部门审核之后方可使用$ 在德国和日本# 其政府 明令规定 # 特种行业如银行& 保险及建筑业等所使 用的格式条款 # 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核制 度$ 我国的金融法& 保险法及铁路法也分别明文 规定 # 各银行的存款种类 & 利率须经具有政府职能 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不许各专业银行擅自决定( 商业保险的 主要险种的基本 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 率#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保险公司拟定的其 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 应当报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运费及电信费用等 # 均由政府 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 我国对格式 合同所作的行政 规制的最为重 要的 体现 $ 事后监督是由专门的政府组织机构对正在采 用的格式合同条款予以审查 # 对认为不公平的条 款发布使用禁令 $例如 # 英国 & 法国等# 其政府就 规定有对格式合同使用事后监督制度 $ 在我国# 根据 + 合同法,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等法律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 当事人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实施监督# 有权对利用 格式合同损害社会 & 侵害消费者进行查处$ 然而 # 在我国# 由于主管机关和相关行业之间 天然的% 暧昧’ 关系 # 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离的 情况下# 行业性& 部 门性的保护主义 仍然十分 严 重$ 有关主管部门虽为国家机关# 却不一定能超 然于本系统利益之上$ 因此# 我国行政规制的有 效进行# 需要从以下几个 面得到改进) ! 实行 " %

格式合同-专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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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精品】格式合同三篇格式合同篇1一、页面格式与编码1、页面设置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

2、页码编辑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

二、字体与字号1、封面部分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约双方、签约时间1.1、合同编号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1.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1.3、空7-8行,余下内容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2、主体部分2.1、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2.2、下书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体左对齐2.3、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字体,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1.253、表格与说明3.1、每张表格都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3.2、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3.3、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3.4、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4、结尾与落款4.1、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以下无正文)字样,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4.2、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大致相等的签字(盖章)空间。

5、附件、附录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5.1、附件起始页书写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5.2、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5.3、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

三、条款分层1、第一层为条,如第一条2、第二层为1.3、第三层为⑴4、如合同条文层次较多,可再加一层“章”格式合同篇2买方:(下称甲方)卖方:(下称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买卖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名称)达成如下协议:一、(也可一、二、)卖方像买方提供(买卖合同的标的,可以用列表式,把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款和附加费用写清楚),总价值元。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范本文)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范本文)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1. 引言
2. 合同条款格式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2.2 内容
合同条款的内容应以正常文字大小显示,并采用段落格式。

内容应简明扼要,清晰易懂。

例如:
1.1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双方自愿订立,经双方互相协商一致。

1.2 甲方为
2.3 编号和排序
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以阿拉伯数字表明,并居左对齐。

条款可以按照逻辑顺序编排,也可根据优先级进行排序。

例如:
1. 甲乙双方的身份信息:
1.1 甲方的身份信息:
1.1.1 甲方的姓名:
1.1.2 甲方的住所:
3. 合同附件格式
例如:
附件一合同附件一
3.2 描述
合同附件的描述应以普通文字大小显示,并采用段落格式。

描述应简要介绍附件的内容和作用。

例如:
合同附件一为甲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详细介绍了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内容。

3.3 附件内容
例如:
合同附件一: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X
产品型号:X
功能特点:X
使用方法:X
维护保养:X
4. 结论。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摘要】格式合同与古典契约理论存在着价值冲突,冲突的内因是传统合同自由原则的缺陷。

在现代合同自由理论下,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平正义,应通过立法手段,完善调整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以矫正格式合同关系中的不平衡,更好地保护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不利地位的弱者,从而保障交易公平,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格式合同;价值冲突;价值取向;立法规制0引言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

但格式合同也是一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不容忽视。

其不可协商的条款使得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不公平条款,对合同风险的分配往往不合理,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

本文试图从各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中,试分析格式合同价值冲突的表现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恰当地规制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的内涵“格式合同”是一个外来词,在各国立法体例和判例学说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德国法律中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法称为“附合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葡萄牙、澳门称之为“加入合同”,中国大陆学者则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新《合同法》则称之为“格式条款”。

尽管在称谓和理解上不一,但在意义上并无太大差异。

本文使用格式合同一语。

所谓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即另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所列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1]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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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一)目录摘要2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3(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4(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4(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4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5(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5(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6(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7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9(一)立法调整9(二)行政手段调整9(三)司法调整9(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10引用资料11参考资料11摘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

因为格式合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

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

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

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格式合同问题调整论格式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

《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

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事先拟定的未与不特定的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相对人不能修改其条款内容而订立的合同。

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越广泛,格式合同已成为今天现代社会的主流。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作用外,它的特殊作用主要有一下两点:一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缔结速度,预防风险。

格式合同因为重复使用,避免了逐一协商的过程,所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缔结速度。

格式合同一般由垄断方事先拟定,在拟定条款时,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时间和专业知识,可以事先在条款中分化风险。

二是国家实现公平的调节手段。

既然格式合同是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尽可能实现公平,国家就要把格式合同作为一种调节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尽可能的兼顾到弱势方的利益。

本文结合合同法原理和我国司法实践,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完善问题加以探讨,以便更好的发挥这一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区别与其它形式合同的主要特征。

单方意志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的特点,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

如电信、铁路、邮电、银行、电业等垄断部门,都采用格式合同。

通常而言,都是由这些优势部门事先拟定合同条款,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而这些具有垄断的优势地位的部门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总要过多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往往在免责条款,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拟定倾向于自己的内容。

而相对人处于弱势群体,虽然相对人有拒绝的权利,但为了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一般都接收。

所以,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意志性。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直接导致物资流动速度和频率的加快,客观上也要求缔结合同的效率也要相应的提高,格式合同应运而生。

格式合同的主要价值也尽在于此。

它的主要作用,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功能外,其本身的重复性与快捷性,还具有减少交易成本特点。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而不象其它合同形式有具体的相对人,是具有大众化特性的要约。

比如运输部门的车票价目表,酒店的房间价格表等都是具有广泛性的格式合同。

持久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承诺期限比较长,虽然在遇到情势变更的时候也会变更合同条款,但一般都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限内有效、持续的发生效用。

细致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包含一个合同生效的所有内容。

以保险合同为例,它包含所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和其它的条款,相对人承诺时往往只需要填写具体金额、姓名等必要条款。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意志性、高效率性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正是这些特征,使格式合同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大量采用的合同形式。

成为与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合同形式。

它一方面成为具有优势地位一方强调自己权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成为国家保护和协调弱势一方权益的调控手段。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虽然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运用十分广泛,但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的拟定方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

尤其在承担社会公共需要的垄断部门,这种侵犯表现的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原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分明电信资费一案【1】,要求原告补交所欠的通话费及滞纳金8055.87元。

被告称:原告在用户未按时交纳通话费的情况下,连续3个月不停机,有欺骗成份。

并且原告在不通知机主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损害了被告的财产权益。

请求用被告将所交的移动电话入网费冲抵所欠通话费后,只交不足的部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被告缴纳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及滞纳金共8055.97元。

二、原告退还两个移动电话号码的入网费共2040元。

很显然,在本案中,原告是利用了其垄断地位,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原告的《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注明:“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

首先这是一条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无论用户认为这一条规定是否合理,只要准备使用移动通讯业务,就必须同意这一条。

移动电话公司向用户收取移动电话入网费,是代表用户拥有移动电话通信频道,已将这项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

用户通过交纳入网费,购买了一定频道的使用权。

但是,实际上该频道仍在移动电话公司手中控制,虽然为用户随时可以使用,但实际的控制权依然在移动公司。

本案中,“移动公司连续3个月不停机,在不通知机主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实际上是霸王条款的实质表现。

移动公司和用户之间本来是平等的合同双方,但在垄断条件下,在格式合同里,实际上变得不平等。

移动公司可以随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控制权控制用户使用移动电话资源。

这就象参加比赛的双方运动员,移动公司不仅是运动员,他还是裁判员,他可以随时判定对方有错,他还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他事先拟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他还是游戏规则的修改者,凡是在实际中被证明对他不利的条款,在下一次的条款中都将得到修正。

实际上移动公司利用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远远不止以上所言。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甲方如发生欠费,自欠费之日起乙方按照甲方应缴费用额度的3‰按日收取滞纳金,并做停机处理,停机期间月租费及其他附加业务费照收。

”商品经济的最基本原理,是实行等价交换原则,我交钱,你提供服务。

而电信公司已经停机,即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却要照收服务费用,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综上所述,类似电信业务一样,在房地产、电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诸多领域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这种垄断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出现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汽车行业一些霸王条款,如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最终解释权在厂家;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指定销售零部件等都是一些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垄断,在于优势一方利用其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公正的对抗个体的消费者。

垄断组织拥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它们在交易中的地位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同时它与交易对象之间所从事的交易内容大体相仿。

而相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因为其时间、经历、人力、知识等有限,不可能直接对抗垄断组织。

实践中个体消费者对抗垄断组织的结果多是以失败告终,而垄断组织掌握的又是消费者生产生活必须的资源,如运输、电信、电力等等,所以很多消费者采取了退让、默许的办法。

“至强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权利,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2】(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很多格式条款并非典型的“霸王条款”,但因其内容艰深晦涩,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很难真正理解其含义,为以后处理纠纷留下隐患。

以保险格式合同为例,不少败诉的投保人认为,投保的时候“看起来很美”,理赔时却非常艰难。

在保险条款未尽规范之前,投保人有必要认真把握审核,以杜绝类似风险。

据报道,一位小姐做了视网膜脱落修复手术,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视网膜及玻璃体手术属于赔付等级第六等,投保人必须做以上两种手术,才能享受此赔付。

一个“及”字就引来了纠纷,而保险代理人最初销售保单时,也没有向这位小姐说明。

在《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2】第二条规定:“本保险限于借款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借款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

这一条款保险公司把房屋与房屋附属物分开,是明显地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房屋附属物作为房屋配套设施,与房屋密不可分,一旦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附属物也随着转移,这种把附属物划出保险范围,是极不平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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