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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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贵院依据(2018)云0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筑友双河湾”项目A10地块在售住宅16套的查封措施;

2、解除贵院依据(2018)云0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3、对申请人提供名下的1套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金成财郡商业中心商业用房及57个地下车位,价值共计1153.4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诉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云01民初822号】,经三建公司申请,贵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云0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价值1060.9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根据上述裁定:

一、贵院冻结申请人开设在建设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账号为53001945040051003993的账户,冻结金额5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300万元)。申请人本应用被冻结账户里的资金用于我集团公司名下的昆一中度假区分校(金岸中学)教职员工的工资发放,现已严重影

响了学校的正常工资发放,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二、查封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昆明市广福路同仁医院旁的“筑友双河湾”项目A10地块16套待售房屋,其价值为3822万元(查封财产清单附后)。以上财产被查封后,部分查封房屋已交付购房定金,这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影响申请人的售房交易、损害信誉。

现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申请人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清单附后)置换目前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承诺并保证,提供置换的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纠纷,也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该部分财产具有与本案诉讼标等额的财产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能保证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同时不损害原告三建公司的合法诉讼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解除目前申请人被保全的在售房屋及银行账户,以新提供的财产置换保全,恳请予以批准为谢!

附: 《查封财产清单》、《置换财产清单及司法评估报告》

此致

昆明市XXX人民法院

云南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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