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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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爆破说明书

通风科

2013年1月1日

总工: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助理:调度室: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编制:

一、爆破说明书

保证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是爆破工的基本职责,因此,爆破工在接触爆炸材料时,都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下井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仔细检查爆破作业的安全用具,做到齐全、完好、正常使用,以保证爆破作业安全、顺利进行。爆破作业的工序主要有: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和存放)—检查处理—爆破操作。(装药、封孔—设警戒—连线—起爆—炮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二、爆破说明书的作用

爆破说明书是采、掘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爆破作业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措施,是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应认真阅读爆破说明书,熟悉说明书内要求的爆破参数、爆破条件以及爆破后要达到的要求

三、爆破说明书的内容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内容和要求:

1、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

2、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4、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5、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清情况。

四、正确处理拒爆

1、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瓦检工、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

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3、处理拒爆(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处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拒绝装药、爆破。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爆破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要对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别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爆破。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2)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时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4)炮眼深度超过2.5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个或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

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爆破和裸露爆破。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爆破必须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都不得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5)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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