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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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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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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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司法聚焦《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深圳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糾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详细指引。
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期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落地实施,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先行示范的改革经验…□蒋筱熙兰诗文张苏柳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 ’I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 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圳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指引。
本文结合《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 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及 基本原则(_)起草背景、经过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78JUDICIAL FOCUS偿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等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 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中院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 用.有效适用.结合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 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在起草之初.仅有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部分.《种子法》等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修改 草案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当时这两部法律仍未修订通过。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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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际经济秩序和创新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保护通常受权利产生国法律的管辖。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侵权纠纷中,完全依赖地域性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要考虑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等。
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侵权行为地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侵权行为地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然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明确单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地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
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这些地点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要活动和利益中心。
但在跨国公司和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拥有住所或营业地,这就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是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即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其次,外国法的适用可能会与本国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为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统一法律适用规则。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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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即被请求保护 地和法 院地 , 然而这两个联结 点在具体含 义上并 不明确 , 至于什么是被请求保护地 , 什么是 法院地 , 以
及两个联结 点是否有 重复之嫌 , 都不无 疑问; 此外 , 基 于知识 产权极强的地域性② , 如果 法院地法不承认该项知识产权 , 那 何谈适用法院地 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质。 同时 , 意思 自治原则 的引入也节约了外国法查明的成本① ,
知识产权予 以保护 的国家 , 依此 , 被请求保护地 就不可避免 地包括法院地 , 因为受害人必然有可能请求法 院地 国对其知 识 产权 予以保护并在该 国进行侵权诉讼。但从立 法 目的看 ,
如果按 照上 述逻辑 , 认 为被请求保 护地包括 了法 院地 , 那 么 立 法者为什 么还要在该条后 半部分又提到 了协议 选择法 院 地法呢?因此可以推定 , 被请求保护地 与法 院地虽然在语义 上重复 ,但 是实质上立法者 想要表达两种不 同内涵 的联结 点, 被请求保护地不包括法院地。 2 . 被请求保护地 的具体 内涵 。 既然被请求保护地 不包括 法 院地 , 而且法 院地 的 内涵 明确易定 , 那么 , 笔者认为 , 被请 求 保护地包 括侵权行 为地 和权利来源地( 此处 的侵权行 为地
( S u mN Q 1 0 6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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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 第5 0 条 的评析
王 影
( 中国青 年政治 学 院 法律 系 , 北京 1 0 0 0 8 9 )
摘要 : 《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第5 0 条, 对知识 产权侵权 行为的法律适 用做 出 了明文规 定 , 然而却存在诸 多疑议 。该 条应修改 为: 知识产权 的侵权 责任 , 适 用权利 来源地 法律 ; 当事人 也 可以在侵 权行为发 生后 协议选择与该侵权行 为有联 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26fa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4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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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2020年10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对作品、发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在法律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原则性保护、平等保护、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其产权所规定的权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创作领域的作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此外,《民法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发明人对于其发明享有专利权,并可以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
四、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商标权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5c93987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26.png)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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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条件第一条原告以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准许。
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被告以其他赔偿方法抗辩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据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条原告同时请求按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首先审查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条原告请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取得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无异议,且通过审计确定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额,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或者保全到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有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被告在广告宣传、行业协会报告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销售、获利情况,或者有其他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其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的,不应当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8a557250ad51f01dc281f1b8.png)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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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家都知道,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是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保护的。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要求进⾏赔偿的。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是⼤家,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标准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核⼼问题。
作为⼀种衡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准则,它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学者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标准说,即将下述两者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侵权⼈给权利⼈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是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实⾏这种双重标准。
⽽且,由于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较困难,证明加害⼈因侵权⾏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相对容易,因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往往是以后者为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赔偿标准的多重性以及标准适⽤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要问题。
作为⼀种准则,赔偿标准要求⼈们对同⼀类事物适⽤同⼀尺度。
如果认为“标准”可以是多重的,这⾸先是对“标准”的误解。
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势必会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当前因各地法院采⽤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引发的⼀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这⼀点。
因此,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是单⼀的,⽽不应该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采⽤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因侵权⾏为所获得的利润这⼀标准。
实际上,侵权⼈的获利存在着多种情形:获利与受害⼈的损失⼤体相等;获利⼩于受害⼈的实际损失;⽆获利,但已给受害⼈造成损失。
在后⾯两种情况下,若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标准,则将导致损害赔偿额⼩于受害⼈的实际损失。
这也是产⽣现实中原告“赢了官司却输钱”这⼀不正常现象的原因。
例如,在⼀起由某市中级⼈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的获利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原告提供的仅因诉讼所花的各种费⽤就达5万多元。
由此可见,以被告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达不到“补偿”受害⼈的⽬的,这有悖法律保护权利⼈合法权利、制裁违法⾏为⼈的宗旨。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70b3d97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46.png)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而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法律体系。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首先,我们来谈谈专利方面的法律适用。
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
在国际专利纠纷中,如果涉及到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问题,通常需要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规定了成员国之间在专利保护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一般会考虑专利申请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在欧洲被侵权,那么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双方的营业地等因素来决定适用美国法律还是欧洲相关国家的法律。
商标的法律适用也有其特点。
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对于国际商标纠纷,同样需要依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来确定法律适用。
比如为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了一定的规则。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可能会重点考虑商标的注册地、使用地以及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
如果一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在其他国家被仿冒使用,那么在确定法律适用时,中国的商标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可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复杂。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由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往往跨越国界,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需要考虑作品的创作地、首次发表地、传播范围等多个因素。
一些国际公约,如,为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框架。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选择约定,可能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一部由中国作者创作并首先在英国发表的作品在其他国家被侵权,那么就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英国法律还是其他相关国家的法律。
侵权法律适用案例(3篇)
![侵权法律适用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b921c05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47.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该APP的下载服务。
该APP具备语音识别、日程管理、购物导航等功能,深受用户喜爱。
然而,在APP上线不久后,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知名科技公司”)发现,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APP中存在大量与知名科技公司旗下知名APP“小助手”的功能、界面设计高度相似的内容。
知名科技公司认为,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APP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APP是否侵犯了知名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构成侵权,科技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著作权归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知名科技公司旗下“小助手”APP自2015年起正式上线,经过多年的运营,已积累了大量的用户。
该APP的功能、界面设计具有独创性,且经过合法授权,知名科技公司拥有该APP的著作权。
2. 侵权事实认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APP在功能、界面设计上与知名科技公司的“小助手”APP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具体表现在:(1)功能相似: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APP具备语音识别、日程管理、购物导航等功能,与“小助手”APP的功能基本一致。
(2)界面设计相似: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APP的界面布局、图标设计、颜色搭配等与“小助手”APP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3. 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在未获得知名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小助手”APP的功能、界面设计,侵犯了知名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提供“智能助手”APP的下载服务。
2. 科技公司赔偿知名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68b2e6e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ab.png)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这类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使得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和关键。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较长,而有些国家则相对较短。
这种差异在涉外案件中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难题。
在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通常被认为与侵权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地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
然而,确定侵权行为地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地点,这就给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其次是被请求保护地法。
这一法律通常是指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特定国家获得预期的保护水平。
但如果多个国家都被视为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适用的选择就会变得复杂。
另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引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来规避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国际条约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的规则。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上仍然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
有些国家倾向于优先适用本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法律主权和利益;而有些国家则更加注重国际协调和统一,尽量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
![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708ba5ff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66.png)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专利总719期第二十一期2020年7月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马晓怡胡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新乡453007;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摘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价值对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率极低,适用规则尚不健全,直接影响其制度价值发挥,原告怠于行使其举证权利或举证不充分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低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不高的直接诱因,为促进法律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应该得到规范指引。
关键词:实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图分来号:D923.4;D92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076-041引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或是已然对之作出有效回应,或是即将对之予以及时接纳。
2013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2017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将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重点内容。
2021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亦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行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仍存在诸多困境,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几率极低,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有效启动惩罚性赔偿规则。
从应然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应遵循基本规则。
2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状况的实证考察本文以实证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样本搜集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为序,以“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为关键字,“民事案件”“中级法院”为选样范围,“2020”为裁判年份,不设定地域和法院,并将同一原告案件合并选一,共选取200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完善以涉外知识产权审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完善以涉外知识产权审](https://img.taocdn.com/s3/m/83766004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87.png)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完善以涉外知识产权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何制定和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现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构建在国内的基础上,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主要以发生地原则为基础,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地适用该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难以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因为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跨越多个国家,选定一个适用法律的标准并不容易。
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施细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跨国企业进行界定侵权行为以及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相对薄弱,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溯和赔偿难以落实。
二、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措施针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现状的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完善。
1. 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门审判机构为了更好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考虑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门审判机构。
这样可以集中专门的法官和资源来审理这类案件,加强专业性和高效性,提高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2.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可以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明确适用发生地原则以及其他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且可操作的依据。
3. 强化国际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特别是与相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多边机构的合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溯和赔偿力度。
另外,我国可以加大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和尊重,从而更好地保护和维护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
《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
![《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91fe1b52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66.png)
《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一、概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与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知识产权制度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为严密的逻辑体系。
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类型,每一种权利类型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和保护要求。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限制等基本规则,为知识产权的合法流转和有效利用提供了法律指引。
知识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给其学理阐释和规范适用带来了挑战。
一方面,需要深入研究各种知识产权类型的法律属性和保护要求,以准确界定权利边界和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还需要关注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以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从学理阐释和规范适用两个维度出发,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解读。
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原则进行梳理和阐释,明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案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适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实际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 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及发展历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现代社会创新发展的基石,对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而且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从发展历程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在早期,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主要停留在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上,而对于无形的智力成果则缺乏足够的重视。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3e797be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1d.png)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一切智力成果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而侵权则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和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一、侵权责任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于2021年起实施。
该法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制度。
尽管《侵权责任法》并未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但其中的一些条款可以适用于保护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经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
”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规范除了《侵权责任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更加全面地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知识创造者和权利人能够享有其创造成果的独立权益。
以专利法为例,该法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专利权人对其发明的独占权。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对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追究。
著作权法是另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虽然《侵权责任法》和知识产权法各自独立存在,但二者并不独立关联。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侵权责任法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
首先,《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规定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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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Ø 诉讼便宜主义 Ø减轻权利人证明责任 Ø法官行使裁量权确定
法律适用
Ø 对过错因素的考量
Ø 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法定 赔偿情形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惩罚性赔偿
诗性从诗性正义回归到限制适用
•德国法国:普遍不采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多边条约:TPP最新进展用附加性损害代替惩罚 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鹏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LP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背景:
构建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体系 刑事法学:犯罪构成伦+刑事处罚论 侵权法学:责任构成伦+损害赔偿论
“损害赔偿论”致力于解决是否承担侵 权责任和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明晰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商标法平均损害赔偿状况: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 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 商标侵权赔偿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引自“我 国新《商标法》背景下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 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认识:
四个方面分析制度价值 两个维度构建应用建议
四种工具分析制度原理 两个视角得出基本结论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LP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背景:
构建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面临的特殊性: 1.填平原则的“平”何在? 2.补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为基础的损害赔偿法 如何回应预防潜在损害的现实需要? 3.知识产权中的技术贡献度与价值贡献度?
像雅典娜一样发明全新的机器、组合物、 方法是可能的,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发明 是对于现有知识存量的增加,所以难以 判断侵权损害赔偿的额度——Learned Hand
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
• 适用条件:侵权人故意+严重侵权后果+权利人申请
• 法律后果: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数额 ,并根据倍数加以计算(倍数的确定因素) • 程序规则:“侵权人故意”的证明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度优化
标准复合
从单一性侵权损 害赔偿标准转向 复合性侵权损害 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违法所得
理论依据
Ø 不真正无因管理 Ø具备无因管理之客观要件、不 具备主观要件之管理 Ø与不当得利、侵权之间的区分
法律适用
Ø 从技术分摊规则到全部市场 价值规则的演变-共同销售的可 预期性 Ø 补偿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竞 争性损失,不能延伸到没有竞 争性和功能性联系的部分
标准顺序
从顺序性侵权损 害赔偿标准转向 选择性侵权损害 赔偿标准
标准关系
引入惩罚性赔偿 制度,并与法定 赔偿隔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运用
知识产权产品的现 实需求、非侵权替 代品缺失、权利人 满足市场需求的能 力
确定的许可费:诉 讼前、并非显失公 平 合理的许可费: 模拟交易过程
A
造成损失
B
知识产权救济不足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周期长、 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从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判罚数额主 要是根据被侵权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 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合理的许可费
:公平、善意条件 下做出的许可行为
:知识产权诉讼前 的许可、非诉讼威胁下作出、 实际支付的许可、多项许可 一致性、不存在根本性变化
有意愿的购买者有意愿的出售者规则
:相关产业的特定 和通用市场情况,侵权人制 造、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 预期收益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法定赔偿
违法所得
侵权产品销售量、每件 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 合理利润:从市场角度 分析收益贡献度
知识产权侵权
损害赔偿
C
D
许可费
法定赔偿
裁量因素:侵权行为 性质和情节、侵权人 主观过错、权利类别 与所属领域等
•通过可预见性延伸侵权 损害赔偿因果关系链条 •通过相关市场的侵权竞 争情况确定可预见性
•证明责任:权利人举证证明造成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权利举证证明大致的造成损失额度 •证明标准:针对未生产的产品承担较高的证明标准,针对已经生 产的产品承担较低的证明标准 •证明不足的典型情况:侵权人通过销售策略或者产品技术的改进 产生新的不同市场
• 基本含义:道德可非难性+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
• 基本性质:具有准刑罚性特征的民事责任,基于尊 严澄清理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界于刑事罚金 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之间
多维度正当性依据
•法哲学正当性:正义与自由维度的分析 •经济学正当性:制度博弈经济学分析 •行为伦理学正当性:恶意侵权行为的道德可非 难性 •认知心理学正当性:抑制侵权冲动的心理引导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LP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背景:
构建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走向: -从有体物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向无体物侵权损害 赔偿规则的转型 -从针对损害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向针对 获益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的转型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背景: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认识:
§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的首位性 补偿性赔偿是原则
§制裁功能
微观震慑机制 补偿原则缺陷
基本价值
§预防功能
禁令特殊预防 赔偿一般预防
§维护行为自由功能
社会公众行为自由 的保障 损害赔偿标准和范 围的可预期性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造成损失
•Panduit标准:更高价格、更 大销量和更低成本 •存在相关产品市场的需求、不 存在适当的非侵权替代产品、 权利人具有满足需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