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合理配置(202101250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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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21 0 第 2 卷 第 5期 1 1年 9月
J OURNAL OF YUL N UNI I VERS 兀Y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S p . 01 e t2 1 V0 . . 12l No 5
论刑事和解 中检 察权的合理配置
赵胜珍
( 南人 文 科技 学院 政 法 系, 湖 湖南 娄底 4 70 ) 100
且 比较混 乱 , 有 省级 的 检察 机 关 、 法 委 员 会 、 既 政
司法 局 , 也有 地 级 市 甚 至 县 级 的政 法 部 门。有 学 者
将 这些 规 范 性 文 件 称 之 为 “ 隐形 法 ” 。根 据 立 法 法 的规定 检察 机关 的结案 方 式 应 该属 于 “ 法律 保 留条 款 ” 效 力 较 低 的规 范性 文 件 根 本 无 权 立 法 。 而 对 , 于撤销 案件 、 相对 不 起 诉 、 非刑 罚 处 罚 的决定 , 律 法 虽 已 明确 的授权 给予 检察 机关 行使 。但 实践 中检 察 机关 已经扩 大 了法 律 的规定 的使用 范 围。如 根据 我 国的刑事 诉讼 法 的第 12条 第 3款 和 《 民检察 院 4 人
收稿 日期 :0 1 0 1 2 1 — 6— 6 作者简介 : 胜珍 ( 9 8 , , 赵 17 一) 女 湖南邵东人 , 讲师 , 硕士, 研究方 向: 讼法学。 诉
刑 事 和 解 ( i i —o e dr—rc nia o , Vcm t f ne f eo c i i 简 ltn
权存 在 的这 些 问题 大家 提 出 了质 疑 , 首先 , 检察 机关 的 自由裁 量权 得到 了扩 大 , 否 会存 在滥用 职权 , 是 司 法腐 败 , 不 会 出 现 “ 会 和稀 泥 ” 的现 象 , 以有 必 要 所 建立 一个有 效 的监督 体制 。 其 次 , 些 问题 的 出现 已经严 重 的违 反 了程 序 这 法 定原 则 , 据程 序法 定 原则 的规 定 , 法 上没有 规 根 立 定 的权 力 , 国家机 关是 禁 止行使 ; 国家机罪 后 , 由调 停 人 的帮 助 , O ,一 经 使加 害者 和被 害 者直 接 协 商 , 决 纠纷 或 冲 突 的一 解 种刑 事 司法制 度 , 目的是 修 复 因犯 罪 人 的犯 罪 行 其 为而 破坏 的加 害人 和被 害 者 原本 具 有 的和 睦 关 系 , 并 使 罪犯 因此 而 改过 自新 , 复归社 会 。 … 刑事 和 解 ”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

检察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我国,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权通过分解也包括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三项基本权能,但这三项基本权能都被视为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

换句话说,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但是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置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置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一、合理配置检察权的相关要求(一)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检察权的宪法定位。

检察权的配置是由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官的性质界定往往是“政府律师”,在权力配置上,检察官主要是侦查权和公诉权的行使者。

对于这一点,有人认为,法国等国家的检察制度是成熟的检察制度,而英美等国家的检察制度“乃在尚未成熟阶段”。

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和近来英美国家检察制度的变革来看,这种认识是很有道理的。

在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

尽管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我们决不能以一个时期实际执行的职权范围来作为对检察权重新定位和重新配置的理由。

(二)检察权配置应当符合诉讼价值观。

检察机关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必然在其职业行为中体现这一效率观念,体现效益价值或诉讼经济价值观,这一理念客观上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

检察权的行使不仅仅简单地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制衡、制约司法权的职能,还要通过检察活动体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等价值,最大限度地避免价值冲突,维护诸价值之间的衡平。

因为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检察权的配置必须考虑如何以最少的检察资源耗费,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和谐社会中检察工作应当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而法律监督的效能不高是司法不公的一个方面。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职能作用,优化检察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从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现实中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级晋升等激励手段,提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决定的评估与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督与协作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二步是加强监督与协作。

首先,要健全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违反纪律、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

其次,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提升执法能力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三步是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比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办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四步是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总结起来,优化检察权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摘要] 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是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科学配置检察权,需要以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制度框架为基础,遵循司法规律和考量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 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和创新运行机制的方面的浅见和思路。

若干方面。

[关键词] 检察权内部权能配置机制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权的定位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也缺乏整体架构上的协调,在配置的各个检察权能之间、具体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之间,也缺乏必然的关联性。

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一)、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 1、侦查权。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胡渝;熊皓
【期刊名称】《教师教育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顺应党的十七大对司法工作指导精神的必然要求。

当前,检察权的配置存在着一些问题,完善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坚持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与活力。

【总页数】5页(P59-63)
【作者】胡渝;熊皓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检察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配置 [J], 耿光明
2.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J], 胡渝;熊皓
3.论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J], 荣晓红
4.论我国检察权的职权配置 [J], 孙明泽;李玉晶
5.论我国检察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配置 [J], 耿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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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合理配置

检察权合理配置

检察权合理配置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1、侦查权。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

检察机关有权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从而达到检察国家工作人员、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是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

主要指对公安和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不充分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满足对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

2、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这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

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控诉并在审判过程中出席法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

参与诉讼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由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3、依法行使批捕的司法审查权。

4、诉讼监督权。

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

诉讼监督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

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没有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就没有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我国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配置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现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在谈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之前,必须先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宪法定性和宪政框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法治国家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我国也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怎样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保证措施就是加强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有特定对象、范围和内容的专门法律监督。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是借鉴苏联的模式,把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具体运用于中国实际,但不是照搬。

不能认为苏联垮台了,苏联的制度就全部错了,实际上,现在俄罗斯的检察机关仍保留法律监督职能,只是削弱了一些。

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没有问题和矛盾,但利大于弊。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角度来讲,不必讨论检察机关定性问题,而是应该总结经验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与法律监督本身的协调问题,保证法律监督更有力度。

二、检察权的核心——公诉权(一)公诉权的主体从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来看,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尽管有着不同的设计,但是在许多重要方面仍然体现了一定的共性。

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机关都毫无例外地享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唯一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

公诉权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立命之本,没有公诉权,检察院作为纯粹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怀疑的。

与日本等国的国家垄断起诉不同,我国刑事起诉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对于自诉权与公诉权交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自诉案件,但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合理配置

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合理配置

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合理配置[摘要]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

“在我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①[关键词]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合理配置一、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一)应然关系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

②“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③笔者认为,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不难发现,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

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

”④(二)实然关系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

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

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

一方面,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位,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秩序。

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的行为进行宽大处理的一种司法政策。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和完善。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的权责主要包括案件监督、检察建议,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代表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责配置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检察机关在案件监督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警方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规性,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进行评估和指导。

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核和决定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合理的起诉建议,从而为后续的审判阶段提供依据。

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负责进行法庭辩论,并在辩论中发挥代表诉讼地位。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庭辩论中运用法律知识和证据,支持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判决策,以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检察机关也要防止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认罪认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辩论意见。

检察机关还应当积极履行辅佐职责,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持。

检察机关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宣传,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其对制度的认同和理解。

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专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培训体系,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培训,提高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水平和依法权益保障能力。

检察机关还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等的协作配合,形成统一的执法思路和行动,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配置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配置

论 上 的 问 题 .到 今 天 来 看 仍 然 存 在 .在 制 度 实 践 中 也 关 宪 法 定 位 的 时候 习 惯 去 引用 国外 的理 论
没 有 能 够 得 到很 好 的 突 破 所 以我 想 ,检 察 机 关 的宪
国外 其 实 也 很 复 杂 .但 是 归纳 起 来 有 这 么 几 类 .
研 讨 会 上 讲 过 十 几 年 过 去 了 .当我 重 新 思 考 这 一 题 是 有 一 种 陷 阱 .就 是 没有 很 好 地 把 这 个 问题 的 实 质 内
目的时 候 .发 现 很 多 想 法 还 是 过 去 的 老想 法 。很 多 理 涵 有 效 和清 晰 地 讲 出 来 .一 些 学 者 往 往 在 研究 检察 机
有 共 性 的 .它 不 属 于西 方 .也 不 属 于 东 方 ,是 人 类 自身 复 认证 为什 么 是 法律 监 督 机 关 但 是 我个 人 觉 得 .从 宪
在 改 造 自然 和 改 造 社会 过 程 中 .按 照 人类 思 维 的规 律 . 法 学 理 论来 看 .这 个 定 义 是 不准 确 的 。为 什 么 我 们 《宪
认 真 总 结得 出来 的 所 以我 想 .我 们 还 是 要用 科 学 的态 法》里第 3条第 3款明确讲 了,国家行 政机关 、监察机
中 国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副所 长 、研 究 员 [100720]
2038/08■ (司 1中日握 I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深化依 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
责任 编辑 :韩彬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都 由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对 它
二 、检 察 权 的 配置

论检察权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论检察权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论检察权的合理和优化配置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只有科学配置检察权,检察制度才能有效运行。

近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有关检察权的定位及配置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各种学说众说纷纭。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在理论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试图从检察权的性质人手,剖析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及其立法缺陷,并就如何优化配置我国检察权的运行模式加以探讨。

一、厘清检察权的性质是科学配置检察权的前提(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界定的观点探析检察权的科学定位问题,是检察理论中最具根本性的问题,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是一个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同时在我国也是一个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对于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国内有以下几种说法: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权是司法权、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检察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

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权力统称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

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而使检察权呈现司法权或行政权的某些特征。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权本质上追求的是社会事务实体上的管理效益,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检察权维护的是一种法定程序,追求和强调的是程序的合法性,而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要通过法院的审判予以落实。

其次,终结性是司法权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而检察权更侧重于程序的审查和裁量,不具有终结性;司法权体现为独立性和中立性,司法官表现为消极仲裁人的角色,而检察权的本质特征是依法代表国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重大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的统一,再次,检察权作为从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分离并独立出来的一种新型权力,自然带有某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属性。

虽然检察权在内容和运作方式上兼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但无论是行政性还是司法性,都只是检察权局部的、从属性的、次要方面和非本质的特征。

简论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

简论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

简论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公正、独立、权威、统一。

1、公正:检察权的行使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查
实案件事实、确定罪刑。

2、独立:检察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只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3、权威: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享有相应的司法权,掌握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手段。

4、统一:检察机关应当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行使职权,确保
整个检察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检察权配置的一般规律包括:
1、检察权与司法权、行政权相对应,形成三权分立的体系;
2、检察权所处的地位和角色不断强化和改变,从最初的辅佐和监督
到现在的相对独立和权威;
3、检察权配置形式的不断完善,从单一的最高检察院到现在的中央、地方两级检察机关并存的格局;
4、检察权配置领域的逐步拓宽,从最初的刑事案件到现在的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

简论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

简论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

简论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检察权的配置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治政府的运行至关重要。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是保证检察权合理分配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证。

一、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检察权配置应当保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检察权能够行使的前提,也是权力能够有效制约和平衡的基础。

只有检察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在法律和制度的保护下履行职责,才能保证其依法行使检察权。

2.统一性原则:检察机关应当是国家的统一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权。

统一性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需要,也是实现检察权有效行使的保障。

只有实现检察机关的统一性,才能保证检察权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正确行使,避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分散行使权力的问题。

3.公正性原则: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公正性是检察权能够得到公众认可和信任的基础,也是保持检察机关权威性和效力的关键。

只有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检察权才能真正实现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和打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一般规律1.行政控制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检察权配置必须在行政控制和司法独立之间达到平衡。

行政控制和司法独立是权力制约和平衡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检察机关独立性和权力运行的基础。

只有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平衡配置检察权,才能确保检察权发挥其制约和监督作用,不受特定机关的操控和利益诉求的影响。

2.准确配置和有效运行的要求:检察权配置应当准确适用和灵活运行,以实现其预防、监督、公诉和法律援助等功能。

准确配置和有效运行是权力行使的追求,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效能和社会公信力的关键。

只有在准确配置的基础上,把握好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才能实现检察权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和意义。

3.反腐败和维护公信力的重要任务:检察权的有效行使是反腐败和维护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反腐败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而检察权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工具,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依法行事,以提高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旨在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主观故意,积极悔罪,主动认罪,并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合作,依法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也显得至关重要。

检察权是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力,检察机关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既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力支撑,也是其中的重要参与方。

下面,我们将探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指导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指导作用。

具体而言,应当加大对人民检察院机关的指导力度,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检察机关还应当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实施的情况,及时指导和帮助人民检察院机关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监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监督。

具体而言,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监督力度,通过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监督作用,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积极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协调工作四、切实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责和义务。

民事审判中检察监督权的配置

民事审判中检察监督权的配置

民事审判中检察监督权的配置【关键词】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权;配置不受约束的权力会永无止境地扩张,审判权就是具有这样性质的公权力,需要赋予其他国家机关以监督权来制约审判权的行使。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则享有对审判人员的检察监督权。

然而,检察监督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怎样控制其权力的扩张,避免干扰审判权的正常行使,则是现阶段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归根究底,就是要明确检察监督权在审判中的地位以及合理地配置检察监督权在审判中的内容。

一、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立法现状第一,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实施检察监督权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方主体共同作用形成的多元法律关系,因此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要受到多方主体的制约。

首先,检察监督权要受到审判权的制衡,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不公正决定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检察监督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①其次,检察监督权要受到申诉权的制衡,检察监督权的介入一般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诉。

当事人申诉是检察监督主要的信息来源,检察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决定是否监督各类诉讼行为。

第二,检察监督权权能逐步扩大。

首先,检察监督权的范围逐渐扩大。

检察机关不仅可以监督生效的判决、裁定,还可以监督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若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则可以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其次,检察监督权的方式逐渐增加。

修改后民诉法增加了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从立法上赋予了检察建议以合法性。

检察建议作为法检平级监督的手段,弥补了抗诉的不足,与抗诉互为补充、互相依赖,是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再次,检察监督程序逐渐完善。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利于检察机关了解案情,进而做出正确的决定。

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监督范围、丰富了监督方式、完善了监督程序,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还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整体的民事审判监督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各种监督手段和监督内容均规定的过于零散,例如对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规定就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没有系统地规定审判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权;二是检察监督方式还不完全,《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两项监督方式,即抗诉权与检察建议权,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显然不能调整现今复杂的社会关系;三是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权力界限混沌不清,法律仅简单地列举了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的几项基本的情形,而没有对两机关的权力进行分割,这导致了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互相扩大自己的权力的情形;四是现行法律对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保护还不到位,检察机关介入到诉讼当中之后,相关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就被削弱了,不能依自己的意愿进行诉讼,因此厘清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与诉讼参加人的处分权之间的界限也非常必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配置路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作用是鼓励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动认罪、认罚,从而为社会减轻诉讼压力,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配置检察权,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维护社会公正。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权配置要坚持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例如可能被迫作伪证、被迫认罚或被强制认罚等。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检察机关在配置检察权时应该主动发挥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职能,在人力资源、法律知识、心理辅导等方面做好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权配置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情况。

在处理不同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做出相应的检察权配置。

例如,在涉及严重暴力犯罪或贪污腐败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该更加谨慎,在保证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切实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稳定。

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权配置要重视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涉及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就案件后果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逐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度。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权配置要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一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人才和过硬的职业道德,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切实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稳定。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权配置是一个复杂而且严峻的问题。

只有严格按照程序、保护被告人权利、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重视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强化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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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合理配置
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
、检察权的内涵
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
“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 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
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
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 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1、侦查权。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

检察机关有权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从而达到检察国家工作人员、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是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

主要指对公安和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不充分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满足对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

2、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这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

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控诉并在审判过程中出席法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

参与诉讼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由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3、依法行使批捕的司法审查权。

4、诉讼监督权。

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

诉讼监督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

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据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各项检察权能是法律监督权的外延,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不仅不能偏废,而且应当继续充实和完善。

二、检察权内部配置结构
从结构上看,我国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呈三个层面:
1、检察系统的层级权力配置。

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四个层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不尽相同。

2、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权力配置。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是:侦查监督部门。

行使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察活动的监督权;公诉部门主要行使提起公诉权、刑事抗诉权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反贪污贿赂部门,主要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行使控告、举报的受理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监督权;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主要对检察权的行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并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分析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等。

此外,各级检察院还设有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行政装备等专司党务、行政事务的部门。

3、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

检察人员的权力配置,主要体现在几个关系上: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关系。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

其中,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立法寓意上可以看出,虽然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机构,但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检察长在同一检察机
关的权力架构中起主导作用。

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

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检察官法虽将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却未对高级别检察官可以领导低级别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作出规定。

在检察官和部门领导的关系上,延用至今的机制具有非常典型的行政机关的特点。

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授权和委托。

检察院部门领导对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具备审核权和一般指示权,并当然拥有日常行政管理权。

检察官在部门领导的督促、指导和检查下完成职责任务,检察官本人不具备履职的独立性。

检察官和检察院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

除检察业务部门以外,检察机关的运转还必须配置机关事务、行政装备、政治部、纪检监察、警务等综合部门,负责检察人员的管理、培训、保障,涉及的人员包括政工员、纪检员、书记员、档案员、保密员、技术人员和法警、司机等。

这些人员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有力支持。

多年以来,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并未进行角色界分,检察官专司后勤、政工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 而综合后勤人员作为有生力量介入检察业务和参与办案
也很常见。

三、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权力分拆过细,导致法律监督力的整体弱化。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覆盖了侦查、公诉和参与诉讼、批捕、诉讼监督四大层面, 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应主要依据法律监督的任务进行配置,不宜拆分过细。

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上看,一是由于缺乏一体化的制度支撑,在办案任务的立查结案指标需分级统计,业绩均单独以各个检察院作为考评主体,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注重监督和指导,如侦查职务犯罪,基本按属地原则由案发地检察机关独立完成,上级检察机关的介入和指挥十分有限。

二是内部职权分解过细,容易引起职能重叠和冲突,造成工作扯皮,致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要的知信力和查究力整体疲软。

如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分立导致刑检案件的审查存在重复劳动之嫌,并有可能出现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案件判断上的矛盾,捕了以后诉不出去,在侦查监督上也容易引起监督脱节;反贪和渎检部门分立造成侦查资源分散,侦查实效降低,且贪污贿赂犯罪
和渎职犯罪均属职务犯罪,二者往往相互交织难以界分,两部门分别单独画地为牢,自家各扫门前雪的传统调查方式违背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实施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时,由于没有配置侦查权,不能对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枉法裁判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及时发现和进行查处,这种诉讼监督显然会打折扣。

监所检察部门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看守监狱场所的监督同样存在监督不力之嫌。

、权力的行政性质突显,导致检察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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