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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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和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对审查标准进行规定 。同时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司法审查 以合法性审查为原 则, 而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标准。其 中, 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司法审查中的通常标 准, 也是首要标准, 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而合理性审查标准只限于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的特定情形 , 有 着极大 的局 限性 。


行政 程序司 法审查标 准的法律 规定
2 世纪 9 年代, 0 0 保证行政的公开 、 透明, 保护公 民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 , 成为正当程序理念的主题, 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 。我国也将《 行政程序法 》 纳入了立法规划 , 已经颁布实
施的《 行政处罚法 》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等 , 标志着我国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引进与重视。我国对 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 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 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 以成 并 文法的形式规定在 《 行政诉讼法》 中。
本标准之一。这一条款清楚地告诉我们哪怕主要证据充足, 适用法律 、 法规正确, 也没有超越和滥用职 权, 即实体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 但只要程序违法, 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将导致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诉
讼法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 , 但是 , 对行政程序及在行政程序违 法后果 的规定上 仍有不足 之处 。
21 02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 2 . D9 0 0
北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 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 1 05~ 0 17- 2 5( 02 O— 05 5
总第 7 7期
“ 当程序" 正 作为行政程序 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高洁如 n

行政管理学题库

行政管理学题库

行政管理学题库(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A.实事求是 B.矛盾分析法C.群众分析法 D.强制方法E.说服方法3.按行政领导者作用于下属的方式,行政领导方式具体有( )。

A.强制式 B.说服式C.激励式 D.示范式E.重人式4.在管理方格理论中,介绍了几种典型的领导方式,分别是( )。

A.贫乏性管理 B.乡村俱乐部性管理C.任务型管理 D.团队型管理E.中庸之道型管理5.领导权变理论认为,影响领导有效性的环境因素有( )。

A.政治环境 B.经济环境C.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关系 D.职位权利E.任务结构6.从行政领导工作侧重的角度划分,行政领导方式具体有( )。

A.强制命令式 B.激励示范式C.以事为中心式 D.以人为中心式E.人事并重式7.我国行政领导制度包括( )。

A.民主集中制B.民主协商制C.日常的具体行政领导制度D.人事制度E.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8.按照行政领导事务类型分,领导艺术主要有( )。

A.总体艺术 B.授权艺术C.用人艺术 D.处事艺术E.运时艺术9.行政领导者个人素质主要包括( )。

A.政治素质 B.知识素质C.能力素质 D.心理素质E.创新素质10.行政领导班子素质的静态结构主要有( )。

A.年龄结构 B.知识结构C.智能结构 D.气质结构E.性别结构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D 4.C 5.D 6.A1.中国的预算年度为( )。

A.6个月 B.12个月 C.3个月 D.9个月2.公共预算的审计作为预算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它的承担者是( )。

A.省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委员会 B.财政厅C.发展改革委员会 D.审计厅3.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是( )。

A.审计厅 B.中央政府 C.财政厅 D.省政府4.对政府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的部门是( )。

A.司法部门 B.行政部门C.立法部门 D.监督部门5.政府决算审查的具体形式不包括( )。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很多,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有着差别。

这种落后和差别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但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对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相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能够发现,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有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对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相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2024年(最新)国开电大《公共行政学》形考题库及答案

2024年(最新)国开电大《公共行政学》形考题库及答案

2024年(最新)国开电大《公共行政学》形考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5题)1.公共行政学学科形的时间()A.18世纪末19世纪初B.19世纪末20世纪初C.19世纪中期D.20世纪中期2.人事行政机关实行折中制的国家有()。

A.英国B.美国C.日本D.法国3.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是()。

A.委任制B.考任制C.选任制D.聘任制4.目标管理方法是()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人际关系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

A.菲德勒B.西蒙C.伍德沃德D.德鲁克5.行政体制的滞后性是由其()演变而来的。

A.稳定性B.继承性C.政治性D.系统性6.总统制,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

A.英国B.美国C.巴西D.埃及7.提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和监察五权分立思想的是()。

A.张金鉴B.梁启超C.康有为D.孙中山8.在经济职能中,为弥补市场失灵而担负的职能不包括()A.保证社会总共给与总需求的平衡B.提供公共产品C.管理经济行政事务D.保持宏观经济稳定,避免市场的过度波动9.构成公共组织结构的基本要素是(),它是公共组织结构的支撑点和联络点。

A.职能目标B.行政职位C.行政职权D.行政人员10.高斯发表于1936年,提出了公共行政和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予以研究的行政学论著是()。

A.《比较公共行政模式》B.《政府生态学》C.《美国社会与公共行政》D.《公共行政生态学》11.行政执行过程的第一阶段是()。

A.准备阶段B.总结阶段C.协调阶段D.实施阶段12.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的()国,后来为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

A.英国B.美国C.日本D.加拿大13.融合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存在于()。

A.信息社会B.农业社会C.原始社会D.工业社会14.衍射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存在于()。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模式分析--以新闻条款为对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模式分析--以新闻条款为对象

法律能够为社会生活输出具有稳定性的规范化预期,国家层面上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尤其如此。

我国目前已有的275部法律,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结果。

与集中式立法模式相对应而存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

学界鲜有对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分析。

本文拟围绕分散在我国法律中的80个新闻条款,对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模式予以考察并提出对策性建议,具体展开如下。

一、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可选择立法模式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权力机关并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构成了前后对同一事项进行规定的“双子条款”,共同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分别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关的宪法地位,并明确两者都行使国家立法权。

上述“双子条款”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里的“行使国家立法权”有三层含义。

一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拥有国家立法权;二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地行使国家立法权;三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裁量如何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可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

可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是上述“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可裁量如何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由于立法模式这一事物在本质上的复杂性,人们对于立法模式的认知纷繁芜杂,学界也未达成共识[1]。

其中,按照是否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种社会关系为标准,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

集中式立法模式,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方面的社会关系。

集中式立法模式是常见的立法通例,例如《地方组织法》就属于全国人大的集中式立法例。

分散式立法模式,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未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方面的社会关系,而选择在进行其他立法时对涉及调整该社会关系的顺带地予以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的考量因素很多,并且存在分散式立法模式向集中式立法模式转化的情况。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

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作者简介:吴坤诏,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91-02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一)何谓目标模式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第三 种观 点把 目标模 式 分为公 正模式 和 效率模 式两种 。 公 正模 式主 要强调 对行政 机关 行使行 政权 的监 督 , 防 上偏私 , 效率
的风格 或样 式 。行 政程 序法 中所 说 的 目标模 式特 指~ 个 国家 的 模式 指 以效率 为中心 , 服务于 效率 的模式 。 立法 机 关从 本国 的法律传 统 、 法律 文化 、 公民 的法律 意识等 各种 第 四种观 点将行 政程 序法 目标模 式与 行政 程序 法价值 模式
( 二) 研 究 并选择 目标档 式 的重要 意义
各种观 点都 有 自身的合 理性 、 适用性 。 但 都存 在着 划分标 准不 明
研究行 政程序 法的 目 标 模式 , 对 于完善 和发展我 国行政 程序 确和划 分概 念不 周延 的不足 。 本人 特别 指 出, 行政程 序法 的 目标 法具 有重要 的作 用 , 对控 制行政 权力 , 维 护人 民利益 、 服 务社 会、 模 式应 归 结控权 模式 、维 权模式 和服 务模 式三位 一 体的 目标 模 完善 依法行政 程序具 有重要 营 义, 对推动我 国依法 行政具 有进 式 。在当今 各 国, 由于 受 民族 传统 、 法 律传 统 、 人文传 统 、 法律意
第一种观 点把 目标 模式分 为控制模 式、 效率模 式和权利模 式
要 的推 动作用 , 从当 今世 界各 国来看 , 各 国程序 法具 有 以下几 个 三种 。 控 制模式 是指统 治者 为 了维 护其统 治 , 要求 下级行政机 关 方面 的立法 目的 , 一 是限 制行政权 力 的扩张 ; 二 是加 强保护 公 民 不得 违反 自己统 治意志 的模 式, 体现 强大 的强制 性 。 效率模式 是 的合法 权益 ; 三 是与 行政 荬体法 紧密联 系 , 围绕实体 法 的管理 和 指 以效率 为 中心 ,服 务于 效率 的模 式 。权 利模 式主 要体现 为维 服 务功 能展 开 , 形 成 了行政 程序 法三大 目标模式 : 控权模 式 、 维 权 权 , 保障权 利 。 模 式和服 务模式 , 我国行政 程序法 的 目标 模式侧重 于三种 模式 的 第二种观 点把 目标模式 分为保权模 式 、 控权 模式和 效率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

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

围科学教育家2008年5月第5期学术性实践性理论性125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江峰(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摘要】本文从考察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史着手,结合行政法学发展史,横向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观念,进一步探讨中国行政程序法观念.提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现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比较研究I行政程序法典1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概略20世纪以来,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加以立法.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

从内容的形式安排来看,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立法形式选择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看.立法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1.1高度法典化立法形式。

如德国.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都采用这种方案。

其特点是将所有与行政程序相关的内容均纳人行政程序法典,其优点是可以尽可能使行政程序规范统一。

世界上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始祖”归属于善于哲学思维的德国人。

德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举措源远流长。

从1883年开始,德国各邦兴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1976年最终推出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8章.103个条文。

德国行政程序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到中央、自下而上的道路。

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分别于1994年和1990年推出了《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草案)》。

1.2单行通则立法形式。

使单行通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共同调整行政活动的程序,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二战后的日本国由于受占领国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影响,1964年提出了《行政程序法(草案)》。

经过近30年的论证,最终于1993年推出了正式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6章38个条文(另加附则),意大利早在1955年就推出《行政程序法(草案)》,但两国均采用单行通则立法形式.没有统一的系统的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程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筒 介 : 李店标 (9 3 , , 18 一)男 安徽淮北人 ,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 20 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05 研究方 向: 法理学和立法学 。
维普资讯
第 1 期
李店标 : 我国政 府信 息公开的立法模式选择

势 。若 将信 息公 开制 度 规定 于行政 程序 法典 必然 给 法 律 的施用 带来 困难 , 且 信 息 公 开 法 与行 政 程 序 而 法 存在 一定 的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距 , 政 程 序 法 的 出 台还 需 要 一 段 行 时间, 而政 府信 息公 开 法 是 现 在 迫切 需 要 立 法 解 决
由法》 后经多次修改得以成熟和完善 , , 成为美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 的核心 法 律 , 同时 辅 之 于美 国 国会 制 定 的《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 、 隐私权法》 阳光下的 和《 政府法》 , 等 形成 了 目前世界上公认 的最为完善 的
政府 信 息公开 法律 体 系 。英 国 、 典 、 国、 大利 瑞 法 澳 亚 等 国家 的信 息公 开法 典也 都是 采用 该种 模式 制定
的 问题 。
府信息公开法》 比较 , 相 虽然制定条 例的效率要高
方先 行 立法 的 实践 经验 , 方先行 立 法模 式是唯 一适 合我 国 国情 的政府 信 息公 开 的立 法模 式 , 地 地 但
方政 府信 息公 开 立法仍 需进 一 步完善 。
[ 键词 ] 政 府信 息公 开 ; 关 立法模 式 ; 方先行 立 法 地 [ 中图分 类号 ] F 1 [ 献标识 码 ]A [ D O 文 文章 编 号 ]17 6 2—10 20 O 00 0 50(07)1- 08— 3

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探析
石丽艳 李 卉
( 吉林 医药学 院
吉林 吉林
12 1 ) 30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摘要】 行政程序 法治化是我 国行政 法研 究领域探讨 已久的 问题 ,我 国是 否要制 定一部行政 法典 , 如何看待 当前行政程序 法的发展 状态 ,本文将从 行政程序 法发展走 向的判 定 ,及 发展现状进行 分析 , 予
以解 答 。
【 关键词 】行 政 程 序 法 发展 趋 势 行政 法 治 【 中图分类号 】D 2 1 [ 9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5 4 (0 ) 1 —0 5 —0 9 59 2 1 0 0 2 02 2
关 于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未 来 发 展 可 以从 多 方 面 研 究 ,如 价值 取 向、发展模式 、内容 选择 、法律文件结构等方面 。本 文只 在 发 展 历 程 认 知 的 基础 上 ,作 总体 发 展 路 径 探 索 。
径 ,但至今 没有 实现 ,行政程序法可 能也会有相 同的命运 。 我 国作 为成 文法 国家 ,拥有一部成熟 的民法 典是法制建设成 就 的重 要标 志 ,学 界和 实务 界都 曾努力 追求 制定一 部 民法
典 但 时 至 今 日, 在 民法 通 则 、婚 姻 家 庭 法 、合 同 法 、 担 保 法 、物 权 法 先 后 制 定 后 , 民法 部 门 的支 柱性 法律 基 本 完 备 , 而 民法 的法 典 化 几 经 探 讨 终 没 有 面 世 。但 应 该注 意 到 , 民 法 与 行 政 程 序 法 有 很 大 的不 同之 处 ,最 重 要 的 是 民 法 先 制 定 了 民法通 则,起 到 了统摄全篇 的作用 。在 这个 总则之下 ,制定 各特别 法,体系逐渐丰满 、协调 ,而使 之成体系 ,不断发挥 法 律 作 用 。 行 政 程 序 法 则 不 然 ,它 的发 展 是 先 各 自为 政 , 不 同的行 政行 为伴之 以不 同的行政程序规 定,甚至同类行政行 为 因具 体行 政 事 项 的 不 同 ,而 作 不 同 的 规 定 , 之 后 才 有 少 量 同 类 行 政 行 为 的统 一 规 定 , 如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许 可 。 总 体 上 ,程 序规定没有独立地位 、规定得零 散,现有的法律规范 亟 需整 合,需要有一个纽带使之系 统化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典应 该 是 当然 之 选 。 但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是 技 术 性 较 强 、涉 及 范 围 较 广 的 项 巨 大 工 程 ,在 此 工 程 完 成 前 , 分 别 就 程 序 问题 在 单 行 法 律 中 作 出探 索 和 规 定 十 分 必要 。 而 从 行 政 程 序 法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来 看 ,一 个 方 面 在 于社 会 条 件 的 充 分 准 备 :另 一 个 方 面 是 法 典 自身 的诸 多 问题 和 各 种 关 系 如 何 处 理 还 需 进 一 步 探 讨。推进行政程序法 的体 系化 发展 ,还要注意有统一 的立法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有哪几种?我国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有哪几种?我国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法指调整行政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从立法形式上考察,行政程序法主要分为法典模式和分散模式。

法典模式指一个国家把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集中于一个专门法规之中,而这种专门法规的名称又往往直接称为“行政程序法”。

分散模式指并没有专门的法典来表形行政程序法,而是通过盘里、普通法原则或其他零星的成文法规来体现。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

有关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判程序等散见于相关的行政实体法中。

但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规定比较发达和完善。

我国应该采取的立法模式:我国传统上是成文法典的国家,所以法典以治理社会的做法是可以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需要较高的立法技术,否则不容易制定出一部较为科学的法典。

鉴于我国的立法技术和行政法学理论发展的状况,近期可先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除已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还有“行政强制法”、“行政调查法”等。

通过切实有效实施上述法律,将行政程序法所内涵的价值与观念为社会基本接受,等条件成熟后再编纂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当然我们现在就开始起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排斥单行立法的同时进行,在行政程序法实施若干年之后再进行一次法典编纂,也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一、概述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不仅关乎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更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深远影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行政法的法典化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践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以期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求,我国行政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分散化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便和执法效率的降低。

推进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对于整合行政法资源、提高行政法效能、增强行政法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典化模式的选择上,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法体系的特点。

我们要借鉴国外行政法法典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现状,分析现有法律规范的优缺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典化方案。

我们还需要关注法典化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确保法典化成果既符合法治精神又具备可操作性。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实践需求、国际比较等角度对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1. 行政法法典化的概念与意义行政法法典化,是指将我国现行的分散在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决定、指示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经过系统的整理、编纂,形成一部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行政法典。

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将行政法的各项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在于多个方面。

它有助于实现行政法规范的体系化。

通过将行政法律规范整合为一部法典,可以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重复,提高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性和系统性,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依据对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统计与透视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依据对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统计与透视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及重要性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 公正、规范行政行为、遏制腐败现象等。通过规定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职 权时将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的行政程 序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此外,行政程序法还能促进行政公正,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最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 建立廉洁政府。
3、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比较与借鉴
总之,通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以及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 的统计与透视,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所 做的努力。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有 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内容
面向行政的行政程序:从规范到 实践
一、规范程序
1、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 顺序和过程。
2、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合理地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程序
3、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行政程序,为公民提供高 效便捷的服务。
三、实际应用
1、高效便捷。规范的行政程序可以使办事流程更加高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和时间成本,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三、实际应用
2、合法合理。行政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使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
三、实际应用
3、监督制约。规范的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建立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谢谢观看
1、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 的概述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


宪法行政法研究 ・
行 政 程 序 法 目标 模 式 的 选 择 及 实 现
乔 宗 楼
摘 要 : 行政 程序 法 目标模 式的 选择 体 现 了立法 者 的价值 取 向 , 确定 了行 政 程序 法 的基 本架 构 。行 政 程序 的价值 在 于能够 满足人 们 对公 正和效 率的 需求 , 立 法 目标模 式基 本上 分为权 利模 其 式和 效 率模 式两类 。在行 政程序 法 目标模 式 的选择 上 , 果公 正与效 率 的平衡机 制确 实不能够 实 如 现 的话 , 正 应该 成为 首要 目标 , 率应 为兼顾 目标 。效 率的 实现 应 以 满足 “ 公 效 最低 程度 的公 正” 为 目标 。效率 与公 正的平衡 的 实现有 赖 于一 系列程序 制度 的设 置 。 关键 词 : 政 程序 法 ; 行 目标 模 式 ; 正 与 效 率 公 中图分类 号 : 2 .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6 2 1 2 ( 0 6 0 —0 00 D9 2 1 B 1 7 —0 0 程序本身具有符合程 序正义要求的内在属性—— 程序的正当性 。人们 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转 向对程序公正进行关注 , 是人们认识到 自 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而作出的一 种理智选择。由于人们认识能力 的局 限性 , 人们
收 稿 日期 : 0 60 — 8 2 0 — 62


目标模式之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意义
“ 行政程序法是 为实现公共职能为 目的而设 立 的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 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妇行政程序法是通过对行政 " [ 行为程序的设定起到保证 、 控制 、 监督行政主体公 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障行政相对人 实体权利 的 保 实现 。但是, 行政程序法所体现 出来 的具体 内容 又不仅仅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 的实现。程 序法除具有相对于实体法 的工具价值外 , 自身 其

部门行政法试卷

部门行政法试卷

部门行政法试卷第一篇:部门行政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l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多选无分。

1.在我国,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为【】A.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D.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2.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应该以如下哪个选项为基本目标模式【】 A.公平B.效率C.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D.效率优先、兼顾公平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先为哪一个国家的成文宪法所规定【】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中国4.在下列法律原则中,哪一个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A.谋求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原则 B.平等及适度原则 C.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 D.有偿服务原则5.我国行政程序法应以下列哪一个原则为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A.正当法律程序原则B.程序正当原则C.自然公正原则D.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6.下列有关行政主体正确的说法为【】A.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派出所在所有情形下都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C.行政机关在所有情形下都是行政主体D.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并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7.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将其分为【】A.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B.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C.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 D.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8.从国内外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来看,不属于行政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为【】 A.损害赔偿权 B.申请回避的权利C.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 D.获得通知的权利 9.行政程序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与【】 A.委托代理人 B.利害关系人 C.行政主体代表人 D.公务员10.根据职权调查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主体的调查权不受任何限制B.行政主体应该全面调查事实真相,不受当事人请求的限制C.行政主体对使用何种调查方法和调查措施拥有裁量权 D.行政主体的调查应受调查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限制11.“阳光是最好的防毒剂”,这句话说明了如下哪项原则的重要性【】 A.程序公开原则 B.顺序原则 C.效率原则 D.程序合理原则12.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组织听证【】 A.5日 B.20日 C.15日D.30日13.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使其遵守和服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该法律效力是指【】A.拘束力 B.执行力 C.确定力 D.推定力14.依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可以分为【】A.普遍指导与个别指导B.防范性指导、收益性指导和协调性指导C.强制性指导与非强制性指导 D.要求听证的指导与非要求听证的指导15.为了体现效率原则,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时限制度、代理制度和【】A.参与制度B.不停止执行制度C.行政决定公开制度D.回避制度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 ywo d ] Ad nsrt ep o e u e Th i wa F i Efiin y Ke r s miitai r cd r s v eam y ar f e c c
行政程 序法 目标模式 乃 是涉及 行政程序 立法 全 局的一个 最 为基本 的理论 问题 。所谓 行政程 序法 的 目标 模 式 , 单地讲 , 是 一个 国家 ( 地 区) 定行政 程 序法 所要达 到 的理想 目标 , 简 就 或 制 以及 由这 一 理 想 目标所 决定 的 行政程 序 法体 系 。] 说 , 政程 序法 的 目标 模式 就是 “ L具体 】 行 一国行 政程 序法 因理 想效果 设 计 而确 定 的主 要 立法 目的及 其整 合 规则 , 以及 由此呈 现 出来 的总体 风 格 和特 征 , 行政 程 序法 价值 取 向或价 值 模 式 的法律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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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7卷 第 2期
Vo. 1 2 1 7N
彭 城 职 业 大 学 学 报
J u n l fPe g h n e t n [ iest o r a n c e gVoa i a Unv ri o o y
20 年 4 02 月
APR.2 0 02
我 国 行 政 程 序 法 目 标 模 式 的 选 择
燕善敏
( 彭城 职业走学, 江苏 徐 州 Z 10 ) 2 0 8
【 摘 要】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选择什么样 的目标模 式在行政法学界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本文 通过对公正优先 与效率优先两种基本模式的分析, 总结学界对于我国行政程序法 目标模式探讨 在 的基础上, 进一步从实践需求的角度对这 一问题进行 了 分析, 阐明了 公正优先的实践必要性。 【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目 标模式 公 正 效率 【 中图分类号】 D 2 . 【 9 53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842 0 )20 2—3 0 822 (0 20—0 20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一、行政法和宪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部门”〔1〕。

在大陆法系学者看来,宪法是调整“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的法〔2〕;是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公民”对“臣民”的比率关系,或者说“公民”与国家、国家与“臣民”的比率关系的法〔3〕;是“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的“根本法”〔4〕。

然而,行政法却是“关于行政之法,属于行政之法”,是“规律行政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之法规总体”,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和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行政责任等内容〔5〕。

我们也认为,宪法与行政法确实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部门法;其中,宪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却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

因此,大陆法系的行政程序法属于独立于宪法的行政法范畴。

除西班牙等个别国家外,宪法典并不涉及行政程序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主要是或就是行政程序法。

英国学者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和活动程序的法,特别还包括关于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理的法”〔6〕。

美国学者约翰。

弥勒特认为,“大体言之,行政法即为建立行政机构对各私人及利益执行其业务有所遵循及提供司法拘束以限制行政权威之施展之程序或方法之法律部分。

”〔7〕施瓦茨也认为,“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8〕。

也就是说,在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之间几乎是可以划等号的。

同时,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9〕,“英国并不存在行政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10〕。

在我们看来,英美法系国家里被称之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规范,从内容上看,也确实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确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或不同领域的行政机关,分别制定相应的行政程序法规。
混合立法模式
以统一立法模式为基础,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行政行为制定特别规定或补充规定。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02
行政法理论是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证、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定期对行政程序法进行评估,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加强立法后评估
通过内部管理、纪律约束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自觉遵守行政程序规则。
强化行政自我约束
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引入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05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将更加电子化,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的效力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法定性、制裁性和教育性等特征。
行政强制的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和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04
统一性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能够统一行政程序规则,减少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异,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行政法理论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原则,即政府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且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正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摘要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的一股潮流,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界近来的研究热点,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健全的和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从某种意义上洪,没有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就没有依法行政可言。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典化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035.6 文献标识码:a一、有关行政程序法概念的争论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争论从未休止,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是如此。

目前,有关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论的焦点是:行政程序是规定行政主体的程序,还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仅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是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方行为的程序。

从我国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来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单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

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体仅仅归结为行政主体是不妥当、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权为重心发挥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发挥其作用的方面,行政程序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则是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相对人各自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样概括的优点是涵盖面广、内涵丰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复杂关系都纳入了调整范围。

笔者以为:本文讨论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为我国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已有相当数量,中国法制现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统一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开展起来,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础,但在立法理论、实践的准备以及法律规范的制定方面仍存在不足,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法制史上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理论几乎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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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

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有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二)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

在现有行政法律文件中,行政程序规范多只涉及事后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情报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制定行政决定,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等。

(三)重保障效率的程序,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程序。

现行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多只注重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涉及一定的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目前我国规定行政程序较为完善、且程序规范较重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法律,但即使是这样一个法律,它也有着上述偏向:如为保障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裁决的履行期限以及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自觉履行处罚裁决的被处罚人的强制执行措施等,规定这些程序自然是必要的,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行权等却没有同样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科处涉及人身权的处罚应举行听证等。

(四)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

在现行行政程序法规范中,除行政复议程序是有关复议的统一程序法规外,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规范都是分散的,就特定问题特定事项规定的特别程序。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适用国务院自行规定的程序,各部委和各省市政府制定规章适用各部委、各省市政府自行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科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适用治安处罚程序,海关处罚适用海关处罚程序,工商处罚适用工商处罚程序;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更是每一种许可适用每一种不同的程序。

诚然,行政行为是各种各样的,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其特殊性,因此,针对各种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规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必要的,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以至整个行政行为也必然有其共性,从而制定调整各种领域的相对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至制定调整整个行政领域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然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任何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现正在制定过程中,不久将出台,该法出台后,可认为是中国行政处罚领域第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选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怎么立,应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笔者就此谈些个人浅见。

(一)目标模式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目标模式:一是效率模式,一是权利保障模式。

根据前一种模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更有利于其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至于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权力,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何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提供救济,则作为第二位的目标考虑。

当第二位的目标与第一位的目标一致,不相冲突时,则同时兼顾到第二位的目标。

但当第二位的目标与第一位的目标——行政效率——相冲突时,则舍弃第二位目标而保障第一位目标。

根据后一种模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以权谋私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提高行政效率,则只是行政程序设计考虑的第二位目标,当此目标与第一位目标——控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相一致时,则同时予以兼顾,但当二者不一致而相互冲突时,则舍弃效率而保障权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选择效率模式还是权利保障模式,这恐怕需要进行认真研究。

我国法制历来有重义务,轻权利,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传统,古代封建法制如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的法制如此,解放以后新中国的法制也深受这种传统的影响。

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法制显然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

为了纠正我国法制传统上的这种偏向,加强国民的民主、法治意识,行政程序立法似应选择权利保障模式。

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状况来讲,法制的民主性又不可能推进过快。

民主和效率虽然不是截然矛盾的,但民主如果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推进过快,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果脱离社会公益的维护而强调过分,又确实可能影响效率,影响经济发展速度,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正是处于这种考虑,我国目前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确定的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这种政策虽然并不完全适用于行政程序立法,但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选择也不能不把效率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既不能完全选择效率模式,忽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选择权利保障模式,忽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在对各种有关程序制度和规范的设计上,尽可能做到二者兼顾,既有利于控制滥用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的设计可能难于兼顾二者:控权即难于提高效率,提高效率即难于控权。

对于这种情况,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具体对待。

例如,在设计行政处罚程序上,具有司法性质的听证程序有利于控权和保护相对人权利,但实行这种程序显然难于兼顾效率,特别是对于大量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都采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就会造成大量人力、财力以及时间的耗费,且不利于及时、有效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那么行政处罚是否应该放弃此种程序,而采取行政机关直接处罚的简易程序呢?简易程序当然有利于加快处罚速度,提高处罚效率,但是这样做显然不利于保障处罚的准确、公正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协调二者的矛盾,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和选择就不能简单地采取二者非此即彼的思路,而可以考虑同时设计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程序,分别适用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例如,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的较重行政处罚(如劳教、拘留、吊扣营业执照、数额巨大的罚款)可以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如数额不大的罚款或责令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处罚等)可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某些特殊的违法行为(如交通、市场、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小额罚款或警告处罚,可适用效率更高的简易程序。

行政程序如果这样设计,就可以同时兼顾行政效率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权益两方面的目标,这样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既不是完全的效率模式,也不是完全的权利保障模式,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模式。

(二)法体模式行政立法的法体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法典模式,二是单行法律、法规模式,三是无独立行政程序法而完全与实体法合体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制定全国各行政领域均统一适用的法典,内容可包括有关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司法(行政裁决)的程序,甚至可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这一类非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

在统一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特别单行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更不排除特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相应的更具体的行政程序。

第二种模式是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典,而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第二种模式也不排除在特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行政事项的更具体行政程序。

第三种模式是既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制定任何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而是仅在相应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完全合体。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程序立法通常都采取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

采取第三种模式的国家实际上是极不重视行政程序,不愿意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较严格的程序制约。

具体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的规定随意性很大:往往是这一法律加以规定,另一法律不加规定;这一法律这样规定,那一法律那样规定。

立法机关由于受到现代强有力的行政权的影响,即使在具体法律中规定行政程序,通常也是更多地照顾行政机关的利益,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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