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历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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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可是个有趣的话题呢,大家常说“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这正好体现了历史法学派对法律与历史的重视。

他们认为,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从历史的土壤中长出来的,像是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树。

这种观点特别强调法律与社会、文化的紧密联系,听起来是不是特别有道理呢?就像你每天出门都要穿衣服,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必备装备,没有它,生活就乱套了。

说到这里,大家有没有想过,历史法学派是如何看待法律的演变的呢?他们觉得,法律就像是一条蜿蜒的小河,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

比如说,社会风俗、经济发展、政治权力的更替,这些都能让法律变得不同。

就像你上学的时候,老师教你的一些规定,到了大学可能就不再适用,这就是变化的体现。

历史法学派还强调“不忘本”,他们特别注重法律的传统和历史背景。

就像老祖宗传下来的家规,不能说丢就丢,他们觉得,历史中的智慧是我们现今法律的基石。

法律不能只看眼前的利益,还要考虑过去的教训。

就像打麻将,碰到老玩家,你可得认真听他们的经验之谈,否则可能就要吃亏了。

再说说这个派别对立法的影响,历史法学派鼓励立法者要深入研究历史,了解过去的法律是如何运作的。

他们认为,光靠理论是没用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就像煮菜一样,光看食谱可不行,得亲自尝试,才能知道味道如何。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把历史的智慧融入进去,这样法律才有生命力。

历史法学派对法律的灵活性也很有见地,他们认为,法律是活的,得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就像天气变化,早上热,中午冷,晚上又要加衣服。

法律也是一样,不可能一成不变,得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变化。

听起来是不是很有道理呢?法律要能应对新情况,不能像老古董一样,放在那儿没人碰。

历史法学派也遭到了一些批评,很多人觉得他们太过于依赖历史,可能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原则和公平。

有人说,不能总是盯着过去,未来才是最重要的。

可历史法学派却认为,忘记历史就是背叛,法律的基础是历史,必须深入挖掘。

历史法学知识点总结初中

历史法学知识点总结初中

历史法学知识点总结初中一、古代法学1. 古代法学的发展古代法学是指古代社会中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学科。

古代法学在不同的文明古国发展出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

在古希腊,萨摩斯法典和伯拉图的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学理论系统自从贵族政府体制建立以来就一直充盈着罗马尊严,这一尊严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学的特点。

2. 古代法学的学派古代法学的学派主要有罗马法学派、亚历山大法学派、亚细亚法学派、雅典法学派、佩里希法学派等。

其中,罗马法学派是最为著名的一个法学流派,其代表人物有西塞罗、乌盖哈文、奥古斯丁等。

他们的成就对后世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古代法学的经典著作古代法学经典著作包括《罗马法典》、《摩西律法》、《印度法典》等。

这些著作记录了当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对后世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 古代法学的影响古代法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思想的传播和法学理论的发展等方面。

古代法学为后世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了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近代法学1. 近代法学的发展近代法学是指在16世纪至18世纪之间,欧洲近代国家出现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

近代法学的发展标志着法学理论的变革和法律体系的更新。

近代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今法学的发展。

2. 近代法学的学派近代法学的学派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合约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派、法律实证主义派、法律形式主义派、法学历史主义派等。

这些学派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当今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3. 近代法学的经典著作近代法学的经典著作包括《国际公法大全》、《民事法典》、《刑法学》等。

这些著作系统地总结了当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为当今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4. 近代法学的影响近代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时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为当今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近代法学对当今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历史法学知识点梳理总结

历史法学知识点梳理总结

历史法学知识点梳理总结第一章:古代法学古代法学是法学发展的起点,它是从古代社会的实践中慢慢形成的。

在远古时代,人们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生活,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完成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法律规范是通过习惯和传统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法规越来越多,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学的演变过程1.早期法律的习惯与传统在早期的社会中,法律规范主要靠习惯和传统的方式形成和传承。

人们根据祖先的传统习惯来判断是非对错,这是古代人类社会最简单、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2. 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非常简单,基本由当时的统治者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制定,类似于今天的政策法规。

3. 古代法学的发展古代法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渐趋完善和法律体系的逐渐确立。

在古代,法学开始有了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和研究。

二、古代法学的代表人物及其成就1. 古代法学家古代法学史上有许多杰出的法学家,如孟子、孔子、韩非子等,他们在古代法学的发展历程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孟子在尚同、富民上提出了“是非”概念,孔子则在仁义礼智忠信五行上提出了教化思想,韩非子则在法家思想上有了很有影响力的理论。

2. 代表作品古代法学的代表作品有《孟子》、《孔子》、《韩非子》等,这些作品不仅在道德、政治和法律方面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同时还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代表作品。

第二章:近代法学近代法学有中国与西方两大体系,中国近代法学是伴随着近代中国的改革开放而兴起,西方近代法学则是源自欧洲,并在欧洲的殖民地迅速得到传播和发展。

一、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主要包括清朝末年的海防开放、洋务运动时期的法律学习与法律传播、近代法理学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发展等四个阶段。

1. 清末海防开放清朝末年,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中国开始进行海防开放运动,这对近代法学的引进和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 洋务运动时期的法律学习与法律传播洋务运动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进行变法的一次尝试,对法律学的学习与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后来的中国近代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讲堂文史版读书笔记(2篇)

法律讲堂文史版读书笔记(2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讲堂文史版》是一档以法律为背景,结合历史故事的电视节目。

它通过讲述真实的历史事件,剖析法律问题,让广大观众在了解历史的同时,也能深刻理解法律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观看《法律讲堂文史版》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主要内容1. 历史与法律的交织《法律讲堂文史版》以历史为背景,通过讲述真实的历史事件,展示了法律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如节目中讲述的“三国演义”中的关羽斩颜良、文丑,虽然这是一段文学作品,但其中所体现的法律观念和道德准则,在现实生活中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法律的变迁与发展节目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介绍,让观众了解我国法律的变迁与发展。

如古代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的律法、近现代的法律体系等。

这些历史变迁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展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3. 法律意识的培养节目通过讲述历史故事,引导观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如节目中讲述的“包拯断案”的故事,展示了包拯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精神风貌,为观众树立了良好的法治榜样。

4.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节目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融合,让观众认识到法律是道德的体现。

如节目中讲述的“岳飞精忠报国”的故事,岳飞不仅是一位伟大的军事家,更是一位崇尚法治、忠诚于国的典范。

三、心得体会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通过观看《法律讲堂文史版》,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

2. 历史是法律发展的镜子历史是法律发展的镜子,通过对历史法律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当前的法律制度。

同时,历史法律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让我们在新时代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

3. 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节目通过讲述历史故事,引导观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4.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是道德的体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精选古代法的读书笔记

精选古代法的读书笔记

精选古代法的读书笔记古代法读书笔记《古代法》的丰功———浅述梅因的历史法学方法一作者及著作概述1、作者梅因( 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于1822年8月15日出生于英国,1840年进入剑桥大学潘布鲁克学院读书,并很快成为当时学院最有才气的学生。

1847年,梅因成为剑桥大学罗马法讲座的教授,任职达七年之久。

当时剑桥大学法制史教授的职位并未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梅因却在这个职位上使自己功成名就。

1852年,伦敦四大律师学院(The Inns of Court) 联合设立五个讲师职位,梅因成为罗马法与法理学的第一位讲师。

至1861年,梅因出版了《古代法》(A Ncient Law) ,这本划时代的著作使梅因实至名归,并于当年年底被任命为印度顾问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于1862年赴任,并在印度工作了七年。

回国后,梅因开设了理论法理学讲座,并根据其讲义先后出版了《村落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制度早期史》(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古代法律与习惯》(Early Law and Custom)。

1877年梅因当选为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

1887年冬天,梅因由于健康原因迁居法国Cannes ,于1888年2月3日于异乡逝世。

2、古代法概述《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

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古代法》全书分为序、导言及正文十章,各章名称顺次如下:古代法典、法律拟制、自然法与衡平法、自然法的现代史、原始社会与古代法、遗嘱继承的早期史、古今有关遗嘱与继承的各种思想、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

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制史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办理预告登记后,进行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依然有效。

合同依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之前房屋买受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就排除了房屋所有人的任意处分权,房屋所有人不能为处分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买受人所有,如果此时债务人与房屋的所有人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的,抵押合同有效,其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之前进行的预告登记行为并不影响之后的抵押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后,并不发生物权完全变动的效力,出卖人与买受人并未完全履行完毕买卖关系所要求的权利义务,而是因为房屋的价值较高,买受人需要支付较高的价款,为了对其进行保护及对出卖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故规定了预告登记,同时,因为物权并未转移,故仍然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但是。

即使进行了登记。

之前预告登记制度已经起到限制物权再变动的效力,如果后来的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同时抵押权也为成立的,那么规定预告登记就毫无必要。

反推也可以得到证明对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设施进行临摹、绘画及拍照纪念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一方面,其作为物其他人有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而参观者仅拍照或临摹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无利用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盈利活动的主观动机,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其无形的价值谋取利益的动机,则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利用已设计好的雄狮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因为其是利用雄狮的外观设计的独特性而为的行为,而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特征的,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故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合理使用权利的规定,是针对普通人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文学作品,还包括艺术作品,如果作品具有独特性、新颖性,那么其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以特定人物的经历为题材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归该特定的人物所有而非执笔人所有,因为作品中所描述的内容涉及特定人物的亲身经历,中间的情节等均为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执笔人仅是对其进行文字记录,是劳务性的工作,并非思维的结果,故著作权归特定的人物所有重新申请商标注册于商标变更申请的提出之间的差别为,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是对商标本身所蕴含的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的变更,而变更申请的提出所涉及的为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的变更,而与商标权的具体内容不相关,但是与商标专用权人的具体信息有关,故具体情形有所不同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20155211014 杜佳凤一、写在前面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

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

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

”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

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

”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

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

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

人大中国古代法制史 笔记

人大中国古代法制史 笔记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补充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三刺”制度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圜土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1六条问事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六条”的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

”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统治。

2刺史的主要监察内容: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补充:留养又称“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补充:六杀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

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开劈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下面是店铺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历史法学与法律文明传承

历史法学与法律文明传承

历史法学与法律文明传承在当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工具,而历史法学则是研究法律发展和演变的学科。

历史法学不仅具有学术意义,更是法律文明传承的重要途径。

首先,历史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的机会。

通过对法律演变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例如,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也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通过学习历史法学,我们能够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

同时,历史法学也能帮助我们认识到法律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与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

历史法学在法律文明传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文明传承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传承和延续。

通过学习历史法学,我们能够接触到过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从中汲取经验和智慧,并将其运用到当代的法律实践中。

通过对历史法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背后的原则和精神,在今天的法律实践中秉持公正、公平和人权的价值观。

除了学术研究,历史法学还能够为法律教育提供宝贵的资源。

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历史法学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通过学习历史法学,法学生能够了解到法律的渊源和发展脉络,培养对法律文化的尊重和敬畏之情。

同时,历史法学也能够为法律实践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研究历史案例和法律文书,律师和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此外,历史法学还有助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通过对历史法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过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借鉴历史经验进行改进。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通过了解历史,我们可以避免犯重复错误,提出更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改革方案。

然而,历史法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历史法学研究需要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文献,而这些资料的保管、整理和翻译都需要相应的资源和人力。

其次,历史法学研究时常涉及到历史的争议性问题,需要学者们客观公正地对待历史事件和人物。

历史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历史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历史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在法学领域,历史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以历史的发展为背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通过对历史事件和制度的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就历史法学的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

一、法律的起源1. 古代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内容和形式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演变。

在古代,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比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古希腊的民法和罗马法等。

这些古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2. 宗教法律宗教法律是以宗教教义为依据,规范信徒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宗教法律在某些地区和国家具有支配地位,如基督教的教会法和伊斯兰教的教法。

宗教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成为了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公法和私法的分立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针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私法则包括民法、商法和家庭法等针对个人和私人利益的法律规范。

这一分立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的发展中得到了不断强化和完善。

二、法律的发展1. 法的形成和发展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它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断涌现,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 法律的传播和交流法律的传播和交流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渠道。

古代,不同文明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贸易,促进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相互交流和融合,为各国法律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

3. 法律的影响法律的影响是指法律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断被深化和拓展,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和促进文明进步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的演变1. 法律的演变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随着社会变革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

法律与历史克尼佩尔读书笔记

法律与历史克尼佩尔读书笔记

第一章(二)历史法学派的诞生蒂博与萨维尼的论战是历史法学派诞生的标志。

蒂博的观点有几个特点:1.认为民法典可以强化民族意识;2.反对以罗马法为蓝本制作德国民法典;3.民法典可以在二到四年内迅速完成。

应该注意,他也强调“民族观念”,因为德国人没有罗马民族的观念,所以不应以罗马法为基础立法。

但同时,他认为民法中存在普世的东西,没有地方特色的制度,比如所有权、继承权、抵押、合同等。

但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就可以看出,所有权、合同的形式、内容、生效都是各国差异巨大甚至完全对立的,继承更是如此。

历史法学派是以19世纪学术历史主义的特点为背景的,作为解读现在、筹划未来的手段,去发现民族的辉煌,从历史中找到德意志强大的本源、动力和社会基础。

历史法学派去研究罗马法,是历史主义的具体应用,强调法律法学以历史经验为基础,不能从普遍前提推导出来。

文化民族主义:强调精神文化的重要性,对抗物质文化。

德国近代思想一直存在以“文化”(Kultur)来反对西欧物质文明(Zivilization)的潜流。

前者是内在的文化,后者是外在的文明。

蒂博主张法典化诉诸民族主义是任何当时的人无法抗拒的,因此萨维尼也主张民族主义,所以不可以《法国民法典》作为蓝本,也不可能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法典。

自然法的衰落,实证主义、浪漫主义的发展和文化民族主义兴起是19世纪德国的思想环境。

第二章他通过这本书证明罗马法与现行法学体系、实证法有着紧密关系,在中世纪没有湮灭。

所以,罗马法实际上是仍然活着的法,因此对罗马法的体系化历史研究,也就是对民族生活实践的研究,是对实证法的研究。

现代罗马法体系其实也就成为了现代民法基本体系。

艾希霍恩是历史法学派中日耳曼学派的代表,建构了德国公法与私法的一般体系,提供了该学派的研究方法与框架。

历史法学派与浪漫主义浪漫主义的鲜明特征是把过去理想化和精神化,从传统中寻找纯正的民族认同,诉诸情感为纽带的血缘、地缘、宗教认同,将文化、生活方式视为决定民族的本质性因素。

古代法读书笔记示例_读书笔记_

古代法读书笔记示例_读书笔记_

古代法读书笔记示例——古代法古代法典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律制度始于一部法典的出现,也随着它结束。

在罗马,除非某一特殊情况,《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一切制度都是不被承认的。

罗马法的理论传承来自一部法典,而英国法律的理论归于古老的不成文的惯例,这也就是它们法律制度的发展之所以不同于我们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因。

这两种理论与事实情况都不尽相符,但各自却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结果。

对于罗马和希腊而言,它们的法典基于相似的原因,产生于几乎相同的环境,并且在两个彼此之间僵局并不遥远的时代中都得到了广泛传播。

但在法典之前,还存在着许多法律现象,我们以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为最佳知识来源来研究。

荷马史诗时代,是受哲学或神学影响较少的时代,也是最有可能包含最初的基本法律概念的时代。

而人们对那些看似合理对未经证实的理论的兴趣远比对省会和法律的早期历史的兴趣大得多,而这影响了法学研究之后的各个阶段,使人们的注意力偏移并模糊了真理。

一些与现今发达的法律和生活规则中的概念有直接关联的最古期的关联,就包含在《荷马史诗》的两个词语“忒米斯”和“忒米斯特”中。

在人类的最初时代,人们对那些持续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活动,只能假定一个人格化的代理人来加以解释。

一个将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神灵的神圣代理人,万王中最伟大者就是忒米斯。

这个概念的独特性表现在它的复数用法,忒米斯特或者忒米西斯,即忒米斯的复数形式,其含义是审判本身,是由神赋予法官的。

国王被认为有着丰富的“忒米斯特”,可以随时使用;但忒米斯特并不是法律而是判决,或者更准确的理解为日耳曼语中的“判定”一词。

忒米斯特来自上天,却不能由此判定所有的忒米斯特之间,有任何原则贯串着;他们是个别的、单个的判决。

在古代社会的简单机构中,在一系列类似的案件中,可能采取彼此近似的判决。

这也就是“习惯”的胚胎和最初萌芽,是继忒米斯特或判决之后出现的另一个概念。

因此不同于现代联想:判决是对一种习惯的肯定或是对违反这种习惯的惩罚,判决出现与习惯之前。

古代法 读书报告

古代法 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亨利·梅因爵士( Sir HenryMaine, 1822 - 1888) ,英国著名法学家, 19世纪后期历史法学或者说英国历史法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早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后来作为法律史教授先后在牛津、剑桥大学讲授法理学和法律史学。

当时剑桥大学法制史教授的职位并未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梅因却在这个职位上使自己功成名就。

1852年,伦敦四大律师学院联合设立五个讲师职位,梅因成为罗马法与法理学的第一位讲师。

至1961年,梅因出版了《古代法》,这本划时代的著作是梅因名至实归,并于当年年底被任命为印度顾问委员会的法律委员。

1862年至1869他任英国驻印度总督的法律顾问,在此服务期间他协助编纂印度法典,并搜集了关于印度法律的大量资料,这对他后来的古代法研究颇多裨益。

回国后,梅因开设了理论法理学讲座,并根据其将以先后出版了《村落共同体》、《制度早期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1877年梅因当选为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

二、写作背景十八世纪是自然法的世纪,自然法是形成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了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他胜利的标志是美国与法国的人权宣言,他的影响沉淀在普鲁士一般邦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与法国诸法典(特别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

1历史法学派是在十九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之一。

其产生导源于理性主义的衰落,在此背景下自然法学受到了广泛的批判。

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兴起,其目标是通过对法律、法律体系以及特定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沿革进行比较研究,并力图从这种研究中推演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普遍的原则。

而当这一目标在19世纪中叶逐渐成为可能的时候,历史法学随即摆脱了它的历史维度,几乎不可避免地以一种实证主义的方式又回到了它所力图拒斥、清算的自然法。

2梅因和他的天才著作《古代法》担当起了历史的任务:“它使英国法学家们终于明白,如果他们想要更好的理解法律,那么他们必须进行历史的研究。

《法律与历史》读书笔记

《法律与历史》读书笔记

《法律与历史》读书笔记《法律与历史:论的形成与变迁》如果瑞士没有那么迟缓的话,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就会结束19世纪这个法典编纂时代。

与其他民法典受到的批评相类似,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亦表现在:其为自由主义、启蒙运动、理性法和罗马学说汇纂法学的晚熟果实,但可能是出于《德国民法典》公布于世纪末的原因,对《德国民法典》提出的批评远比对1907—1911年《瑞士民法典》或1992年《荷兰民法典》所作的批评为甚。

随着批评倾向的变化,目的亦随之发生变动。

可以确定的是,《德国民法典》最终废除了在德国生效近几个世纪的德国普通法。

从《德国民法典》中很快发展出了与英美法系具有深刻区别的模式。

但这并不妨碍采用相似方法解决民法基本问题。

同以往一样,历史和社会运动不受制于清楚划分时代序列的尝试。

然而在《法律与历史:论的形成与变迁》中时期的划分是必要的、可能的,并且也必须进行这种尝试,但这始终是在保持时间的非同步性的条件下进行的。

虽然有许多人对《德国民法典》提出批评并呼吁对其进行改革,且其中一部分批评声势浩大并且是原则性的,但《德国民法典》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变动,这超出了提出批评和呼吁改革的人们的预料。

这恰是在一个世纪之后讨论此现象的充足理由,特别是其他民法典或长或短的周年纪念日已经不远。

同其他诸多文本一样,《德国民法典》亦允许诸多解读。

这种解读展开于人与人格人(MenschundPerson)、人类本质与人类理性、自治与管理、平等与权力、主体与客体、具体与抽象、稳定与变迁、历史与永恒、民族与国家的对立二极之间。

这是社会性的矛盾和问题,它们不仅使法学者感兴趣,而且在文化学范围内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德国民法典》和其他民法典为此提供了素材,分析这些素材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我个人的兴趣源自长时期对民法的研究,源自自己所处的不同位置以及在不同国家的逗留。

确切地说,更多的是出于个人原因而非历史偶然——在以前一些共产主义社会开始制定新的民法法典并且一些政府邀请我共同参与制定工作之后,我的兴趣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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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读书笔记阅读书目及作者简介:《历史法学》,程琥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程琥,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兼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出版《历史法学》、《发达国家立法制度》、《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等专著,参与编写《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

读书心得:第一章历史法学概述第一节历史法学的概念和特点历史法学,一般是指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的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代表的,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种思潮,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流派,又称为历史法学派。

一、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二、历史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三、历史法学与社会学法学第二节历史法学的产生背景历史法学诞生于德国有着其特定的思想政治背景和深刻的理论渊源:1.社会历史背景:一方面与德意志长期的四分五裂有着密切关系,人民渴望统一,另一方面也与法国大革命的社会影响有关。

2.政治思想渊源:在不断抵制拿破仑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在德意志文化领域或知识分子中形成了对自己的民族、人民和种族感兴趣的倾向。

这种思想对当时的作家、诗人以及法律人在思想上的影响很大,其结果便是历史法学的出现。

3.法律思想渊源:历史法学的形成标志着在欧洲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古典法学开始走向没落。

为了抵制法国大革命思想的传播,在德意志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浪漫的、非理性的、并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性质的运动。

11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4.法律文化渊源:罗马法复兴运动对历史法学派影响深远,而德意志全面继受了罗马法。

第三节历史法学的主要观点一、法的起源在历史法学派看来,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独断意志的产物,法律同语言一样有其自己的发展历史,是自然而然形成和发展的。

胡果认为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民族精神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萨维尼认为,民族精神是法律的发展动力,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的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2二、法的发展阶段历史法学的代表一般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遵循着一定规律的。

萨维尼认为,法律发展的规律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法,指在民族历史中自然发生的,以口头、文字世代传习下来的诸法规,它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具体表现是习惯法。

第二阶段是学术法,具体表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的法学家的阶级意识之中,使法律走向科学化。

第三阶段是编纂法典,使习惯法与学术法统一起来。

梅因认为,法律是沿着判决——习惯法(不成文法)——法典法(成文法)的顺序产生和发展的。

穗积陈重认为,法律的进化是一个从无形法向有形法发展的过程。

3“无形法”包括“潜势法”、“规范法”以及“记忆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法也从主观无形转变为客观有形,即“成形法”。

他认为,人民对法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

三、强调习惯法的作用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一般都重视习惯法的重要作用,并且认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和成文的实在法都是法的重要渊源。

但是,成文的实在法并不像习惯那样自然发生,它渗入了更多人为因素,因此他们认为要想真正理解现实的成文法,必须首先研究和理2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3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解习惯法的地位和作用。

萨维尼主张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实在法是由习惯法派生出来的,而习惯法又是从“民族精神”中生长出来的,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

普赫塔认为习惯法是否有法的效力并且根据什么理由才具有法的效力,这些是不成问题的。

习惯法的存在与有效,也就是法的存在和有效的理由。

梅因重视习惯法的作用,但更明确地指出习惯法必须进一步发展成为实在的成为法典。

4四、强调有条件的法典编纂历史法学派并不反对编纂法典,而是强调有条件地编纂法典。

萨维尼认为一部普通的、一般化的法典将是以后法的唯一的渊源,法典将取代在其之前有效的一切其他法的渊源。

他认为法典应满足两个特征:一是内在内容上,法典应该保障最大限度地法的确定性以及法的适用的安全性;二是形式上,法典必须将其内容以精确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能产生混乱与歧义。

5梅因认为法典编纂对法律的自我发展有很大影响,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的自身发展便告终止。

他认为“法律拟制”、“衡平”、“立法”,依次是历史上法律改变和演进的主要手段,三者各有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忽视其中的任何一者,习惯法固然重要,但必须进一步发展为成文法典。

第四节历史法学的基本方法一、方法论渊源4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5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二、基本方法第二章历史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一节历史主义历史主义是历史法学产生过程中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

所谓历史主义,就是试图以历史化的方法来思考一切问题的立场,即必须把眼前的一切事物都作为生成的、发展而来的东西来理解。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的纲领,确实把以自然法法典,即成为国家法律秩序的基干的法作为“非有机的”东西加以排斥,认为“有机的”法的形成必须依靠民族信念才能实现。

6第二节民族主义历史法学的产生理论基础就是近代德国的民族主义。

萨维尼民族主义的观点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一方面,萨维尼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应该反映民族的特性,另一方面,他并不研究德意志民族法,即日耳曼习惯法,而是把研究重点放在研究罗马法。

7第三节实证主义孔德被视为近代实证主义哲学的奠基人,他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神学阶段,一切现象都可用超自然的原因来解释;第二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一阶段的思想仰赖于最高原则与观念;第三阶段是实证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反对哲学、历史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结构,并局限于在自然科学方法的指导下,经验地观察和联接事实。

在法学领域,主要有法实证主义、历史实证主义、社会学实证主义、概念实证主义。

历史法学就是历史实证主义,其纲领是寻找法的非国家的和非立法的渊源,历史法学把社会构想成一个按照与生物进化相类似的历史演进而发展的有机整体。

8第三章历史法学的演变与发展在历史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根据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我们一般可以区分为早期历史法学和晚期历史法学,早期历史法学以德国为代表,晚期历史法学以英国、美国、日本为代表。

德国历史法学同法国神权政治论一样,也是对法国启蒙思想的进攻,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国家和法律。

德国历史法学的产生与德国当时的历史状况分不6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7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8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开。

当时德国政治上不统一,法制不统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并存,经常出现冲突。

德意志各邦法律更是混乱不堪。

9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倡议制定全德统一的民法典,呼吁各邦利用拿破仑战败的良机完成统一德国立法的任务,以萨维尼为首的一批人,对蒂堡的倡议和主张坚决反对,历史法学也就应运而生。

第一节德国历史法学历史法学在19世纪兴盛了近一个世纪时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历史法学派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这个过程中,历史法学演变为几个不同学派——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以及概念法学、自由法学与利益法学。

由于萨维尼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历史上生长的法律,所以他与历史法学的其他代表人物都将注意力放在历史发展中的法律上。

萨维尼承认日耳曼法曾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作用,而且事实上也对德国的日耳曼法研究给予了关键性的推动。

然而,萨维尼和他的追随者却总是专心致志于罗马法研究,因此,随着历史法学的发展,该学派内部出现了分化。

在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基础上,出现了哪一种法最能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的分歧。

10因此,也就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法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的日耳曼法学派。

到了19世纪下半叶,再度演变为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对峙局面,最后以20世纪初叶的韦伯“法律社会学”收尾。

一、早期历史法学德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一般认为是胡果,其他代表还有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等。

他们的共同点是,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主张用历史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的自然法思想。

法律是“民族意9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10程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识的有机产物”,是民族精神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习惯法是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明确性,法的渊源是习惯,这是事物的本性。

11普赫塔强调“法有其自己的历史”,是德国历史法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他认为,习惯法和民族的自然概念有种密切而必要的相互依存关系,也是民族在法的一方面自然活动的结果。

在实际上,习惯法是否有法的效力并且根据什么理由才具有法的效力,这些是不成问题的。

普赫塔事实上几乎把习惯法提高到最基本的法源地位。

二、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由于萨维尼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历史上生长的法律,所以他与历史法学的其他代表人物均将注意力放在历史发展中的法律上。

萨维尼承认日耳曼法曾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作用,因而他总是反复强调法律史也要从这方面进行研究,而且事实上这也对德国的日耳曼法研究给予了关键性的推动。

然而,萨维尼和他的追随者们却总是专心致志于罗马法的研究。

因此,随着历史法学的发展,该学派内部出现了分化,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法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的日耳曼法学派。

12三、概念法学、自由法学与利益法学概念法学是指在罗马法学派内部出现的、以研究《学说汇纂》出名,又称“潘德克顿法学”。

该法学的特点是(1)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2)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的民法学体系,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渊源;(3)以古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4)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的倾向。

一直到19世纪的最后十年,德国法学方法才发生变化,研究的兴趣从抽象的概念逐渐转移到社会现实来,于是产生了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他们对概念法学的挑战扮演了改变典范的重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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