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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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专家鉴定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 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患者有享受报销的权利(患者必须向医方提供准 确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不、年龄、家庭住 址、参保类不等)。
医方的义务
n 广义的医方义务既包 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各种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的法定义务 , 还包括在 宪法原则指导下 ,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而 由职业道德规范调整的道德义务。
医生的权利
(二)特别干预权。通常,医务人员的一般权利服从 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别情况下,需限制患 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 与对患者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是特别 干涉权。
(三)医学研究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中,对 疾病的治疗与预防进入研究的权利。
(四)人格尊严权。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其人格理 应受到保障,这也是进行正常医疗服务活动的基础 。
患者的权利
• 患者的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 受的权力与利益。
• 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
病人权利的历史
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大革命时 期。
1946年《纽伦堡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 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与有 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扩大 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 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 量进行监督与保障病人权Biblioteka Baidu的权力。
病人权利的历史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 了《病人权利法案》 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医 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 言》 1986年第三十八届世界医 学会通过的《医师专业的 独立与自由宣言》中也提 到了病人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患者由于疾病因素 或恢复、维持健康状况就医,而医疗机构则是通过 正常的医疗管理制度运行来保证就医者的就医权 利得以实现。因此,患者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医院 的规章制度。
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 服务行为的主体,她们的人格与就医者的人格一样 都必须得到尊重。
紧急抢救义务
• 紧急救治义务是医疗机构最起码的应尽义务。
•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紧急 情况下,比如患者身患危急严重疾病或者意外重伤 ,情势危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不得拒绝对危急 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包括对病危患者采取必要的紧 急处置手段与及时通知本机构能够处理此种危急 患者的医务人员进行诊治与抢救,并告知患者本人 或者其家属该紧急处置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应当前 往何医疗机构进行何种诊治。
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几个问题
l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l 医生的权利? l 患者的义务? l 患者的权利? l 医生的义务? l 从医纠的角度如何尽
我们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 求或利益,与“权益”同义。也可解释为公 民或法人依法行使权力或享受的利益。 义务是指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 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 患者的权利就是医方的义务!
患者的义务
4、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是针对就医者患有医疗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进 行专门性隔离治疗的一种特别行为,如SARS、鼠 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
5、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基本上都实行有偿服 务,因此患者要相应地支付酬劳。但若患者未给 付诊疗酬劳前,依劳务性契约酬劳后付原则,医师 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则医师不得因患者未付诊疗 费用而拒绝诊疗。
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与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与 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 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聘请法医病理 学人员参加并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权利;
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患者有与医疗机 构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有申请再 次鉴定的权利。假如患者及家属认为自己的医疗 事故争议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 的,有直截了当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 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申请参加鉴定的专家回避、选择参加抽取的专 家地域范围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要求医疗机构依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 的权利,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有了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收 费、医疗事故等确切情况的权利; 在治疗处理之前,有选择、同意或反对治疗 方案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当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与条件请求予以保护与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调解 与处理、司法诉讼,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情愿的途 径;
n 狭义的医方义务则是指通过立法特不是《中华人 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中予以确认的法定义务 , 如不履行 , 便估计受到法律的制裁 。
医方的义务
1. 紧急抢救义务 2. 问诊、治疗的义务 3. 告知及讲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 4. 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义务 5. 医务人员资质保证义务 6. 康复疗养指导义务 7. 转院与转医义务 8. 病历书写与保管义务 9. 隐私保密义务 10.特不注意义务
患者的义务
3、诊疗协力义务:寻医就诊是患者的自由选择结果, 而且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就医者相互 配合才能顺利开展,达到就医者就医目的的活动, 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之完美 。例如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定时 服药、定时就诊等,此称为诊疗协力义务,假如患 者不给予协力,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 现合同的目的。
医生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 民共与国护士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临床医学活动中,享有一些法定 权利。
(一)诊疗权。执业医师的专业活动就是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复或维持健康提供诊疗 行为,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诊疗权又 包罗有: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 强制治疗权与紧急治疗权。
患者有享受报销的权利(患者必须向医方提供准 确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不、年龄、家庭住 址、参保类不等)。
医方的义务
n 广义的医方义务既包 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各种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的法定义务 , 还包括在 宪法原则指导下 ,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而 由职业道德规范调整的道德义务。
医生的权利
(二)特别干预权。通常,医务人员的一般权利服从 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别情况下,需限制患 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 与对患者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是特别 干涉权。
(三)医学研究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中,对 疾病的治疗与预防进入研究的权利。
(四)人格尊严权。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其人格理 应受到保障,这也是进行正常医疗服务活动的基础 。
患者的权利
• 患者的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 受的权力与利益。
• 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
病人权利的历史
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大革命时 期。
1946年《纽伦堡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 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与有 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扩大 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 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 量进行监督与保障病人权Biblioteka Baidu的权力。
病人权利的历史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 了《病人权利法案》 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医 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 言》 1986年第三十八届世界医 学会通过的《医师专业的 独立与自由宣言》中也提 到了病人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患者由于疾病因素 或恢复、维持健康状况就医,而医疗机构则是通过 正常的医疗管理制度运行来保证就医者的就医权 利得以实现。因此,患者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医院 的规章制度。
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 服务行为的主体,她们的人格与就医者的人格一样 都必须得到尊重。
紧急抢救义务
• 紧急救治义务是医疗机构最起码的应尽义务。
•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紧急 情况下,比如患者身患危急严重疾病或者意外重伤 ,情势危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不得拒绝对危急 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包括对病危患者采取必要的紧 急处置手段与及时通知本机构能够处理此种危急 患者的医务人员进行诊治与抢救,并告知患者本人 或者其家属该紧急处置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应当前 往何医疗机构进行何种诊治。
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几个问题
l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l 医生的权利? l 患者的义务? l 患者的权利? l 医生的义务? l 从医纠的角度如何尽
我们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 求或利益,与“权益”同义。也可解释为公 民或法人依法行使权力或享受的利益。 义务是指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 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 患者的权利就是医方的义务!
患者的义务
4、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是针对就医者患有医疗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进 行专门性隔离治疗的一种特别行为,如SARS、鼠 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
5、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基本上都实行有偿服 务,因此患者要相应地支付酬劳。但若患者未给 付诊疗酬劳前,依劳务性契约酬劳后付原则,医师 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则医师不得因患者未付诊疗 费用而拒绝诊疗。
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与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与 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 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聘请法医病理 学人员参加并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权利;
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患者有与医疗机 构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有申请再 次鉴定的权利。假如患者及家属认为自己的医疗 事故争议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 的,有直截了当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 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申请参加鉴定的专家回避、选择参加抽取的专 家地域范围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要求医疗机构依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 的权利,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有了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收 费、医疗事故等确切情况的权利; 在治疗处理之前,有选择、同意或反对治疗 方案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当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与条件请求予以保护与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调解 与处理、司法诉讼,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情愿的途 径;
n 狭义的医方义务则是指通过立法特不是《中华人 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中予以确认的法定义务 , 如不履行 , 便估计受到法律的制裁 。
医方的义务
1. 紧急抢救义务 2. 问诊、治疗的义务 3. 告知及讲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 4. 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义务 5. 医务人员资质保证义务 6. 康复疗养指导义务 7. 转院与转医义务 8. 病历书写与保管义务 9. 隐私保密义务 10.特不注意义务
患者的义务
3、诊疗协力义务:寻医就诊是患者的自由选择结果, 而且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就医者相互 配合才能顺利开展,达到就医者就医目的的活动, 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之完美 。例如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定时 服药、定时就诊等,此称为诊疗协力义务,假如患 者不给予协力,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 现合同的目的。
医生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 民共与国护士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临床医学活动中,享有一些法定 权利。
(一)诊疗权。执业医师的专业活动就是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复或维持健康提供诊疗 行为,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诊疗权又 包罗有: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 强制治疗权与紧急治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