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以及发展和完善.doc
试论现行刑事证明标准的缺憾、原因与完善
姑且不讨论本案诉讼 中实体与程序中的是非对
错, 有一个事实是没有争议 的 , 即在适 用刑事证 明标 准
的问题上 , 、 侦查 公诉 、 审判机关之 间 , 以及 各机关 内部
之间, 在 着重 大 分歧 , 存 因而 往往 得 出截 然 相反 的结
论。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 中, 常会 出现许多复 杂和疑 常
难的情况 : 的刑 事案件 , 为 达到 了起诉 标准 , 有 甲认 乙
认为达不到起诉标准 ; 经过好一 番研 究分析后 , 检察 院
用优势证明的标准, 判决辛普森支付被害人的家人高
额的赔偿 金。总之 , 英美 法系 对判决有 罪 的刑事证 明 标准就是排除合理 的怀疑。 在大陆法系 的代 表德 国 , 立法对各 不 同诉 讼 阶段 的证 明标 准 的设 置集 中见 于德 国刑 事诉 讼 法典 的规 定。对 于起诉 , 该法典第 12 5 条第 2 款规定 , 在 有足 须“
刑事证明标准 历来是刑事证 明理论 的核 心问题 ,
1 ̄ 年与邻村寡居的妇 女李某非法 同居。19 年二人 95 o 92 因感情不和分居 , 李某 回到原来 的婆家 居住。后 来郭 某 多次找李某及家人 , 与李某 恢复同居关系 , 要求 并多
也是多年来困扰司法界 的老大难问题。在司法实践
标准 , 的学者也称作“ 有 客观真实” 证明标准。那 么 , 这
个标准在司法实践 中是怎么适用的呢?
一
确实、 充分 , 处郭某死刑 缓期 两年执行 ; 某又不 但判 郭 服判决提 出上诉 , 省高级人 民法院又 以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 , 裁定发回重审 ; 中级人 民法 院指定案发地 的基层
聊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浅谈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与发展学界与实务界对证明标准问题的表述不尽相同,有的将其称为证明程度,有的将其称为证明任务。
有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证据对于事实裁判者所能产生对法庭事实的主观印象所必须达到的客观性或可能性程度,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赢得案件,或者为获得对某一特定事项的有利判决,而必须对事实裁判者说服的程度。
[ 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本文采用江伟教授的定义方式:证明标准即法官从证据中虽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内心形成事实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
[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25.](二)特征1.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证明标准是一抽象性概念。
证明标准虽然真实存在于诉讼全程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它和具体的人证物证的各种证据并不相同,它是抽象的概念。
证明的原则与具体标准抽象存在于审判者的内心中,需要依靠审判者内心的良知和理性进行判断。
[ 李浩.证明标准新探[J].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2.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要想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我国民诉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一文中指出“确定的、统一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构建只能是乌托邦。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文中提到,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也因此决定了其必然是模糊的。
3.证明标准具有法定性。
在审判活动中,通过当事方提交证据来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必然需要一个统一的尺度,才能做到程序与实质的公正。
同时,这样才能方便查验审判者对争议事实是否做出了合适的判断。
当然,任何证明都无法要求一种百分百的可证度,对审判者而言是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比如大多证明要求达到了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
笔者认为,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的第108条、109条,就是在法律层面,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予以了确认。
二、国内外现状(一)我国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观念,目前以“高度盖然性”为一般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特殊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论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03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概述
美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强调正当程序和对抗式诉讼,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传闻证据等 规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英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以陪审团审判为基础,注重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同时强调证 人证言的可靠性。
德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和法庭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强调侦查机关和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审 查、保全的效率和精度,提升刑事诉讼的科 技含量。
拓展国际合作
关注人权保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刑 事证据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刑 事证据制度与国际接轨。
更加关注人权保障,强化对被告和被害人的 人权保护,确保刑事证据制度在维护社会秩 序与公平正义的同时,不侵犯人权。
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03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审查证据的专业能力和水
平。
强化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和采信标准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适用程序,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 生。
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立法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防止传闻证据导致的误判和冤 假错案。
规范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程序
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各类证据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证 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改进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方式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01
通过立法鼓励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
靠性。
建立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合作机制
02
加强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鉴定意见的科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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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了犯罪认定的标准和诉讼阶段中的不同要求,为了更加深入的解决案件,它相对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法,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的办案难度,那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进行了以下总结:(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3、“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确定何种证据可以被采信,以及如何评价证据的力量,在刑事立案、审判等环节都至关重要。
为此,我将从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两方面作为切入点,为您详细介绍。
一、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是指证据从获取到使用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一般而言,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审查、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传票、询问、勘验、搜查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其中,必须注意的是,在进行搜查等强制手段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越权。
2. 证据的保存证据收集完成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存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均需要有相应的保存措施。
3. 证据的鉴定证据的鉴定是为了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进行确认。
在此过程中,同样需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4. 证据的审查在放到诉讼程序中,需要进行证据的审查。
主要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是能够被使用。
同时也会对证据进行初步的证明力评估。
5. 证据的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审查,最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采信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和相信性。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权衡证据时所依据的标准。
而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1. 书证书证是指当事人签发的或经过当事人认可的书面文件。
其在证明标准上相对较高,需要满足证据客观真实,不得有夹带个人想法,否则将会被排除。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证实刑事案件的事实的物品。
其证明标准比书证相对较低,但需要在取证(包括搜查等)时,确保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以免因此影响到其证明效力。
3. 口证口证是指特定的人的陈述,包括目击证人、专家见证等。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刑事审判证据标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
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
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
不论是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何,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办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的有效手段。
那么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那就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
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
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人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
”{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
{3}192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
按照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
{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1162.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
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
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
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的证明要求。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一)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已经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并且足以清楚地反映出待证事实,才能说事实清楚,但“证据充分”并不是说证据越多越好。
只要符合标准,三五个证据也能定案。
(二)证明标准学术界说在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能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说应当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在学理上存在争论,概括起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达到的一定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是虚构、伪造或者变造的。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使人确信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总之,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为维护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叙述,和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证据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同时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需要,也是诉讼实践的需要,更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补充,但还是不够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部分的改革与完善仍为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证据不够完善,证据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便直接影响着诉讼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跨国犯罪行为的增加,使得各国都加快了立a法的步伐,并不同程度地签订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各种国际条约。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陆续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一些公约对刑事证据所作的规定,我们必须履行。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1、据及时查明主义。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确立刑事证据的及时查明原则,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完成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保证诉讼的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2、议庭(法官)中立主义。
取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合议庭只以中立者的姿态对待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
必要时,可以对有疑问的证据,要求控方或辩方在休庭后,负责调查核实,由控方、辩方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辩论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改进、案例、建议正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
在这些法规中,对于证据的采信、质证、鉴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着以下问题:1.证据标准不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并不统一,每个地区、每个法院、每个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标准。
这种情况导致刑事审判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公正、公正的审判结果。
2.诉讼程序不严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审理程序不严谨的现象,例如没有严格律师参与、没有经过正确鉴定、质证和控辩等等。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错案、冤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3.取证方式单一我国刑事诉讼取证方式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主,但实际上,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易于通过这些方式进行取证。
这就要求我们寻求更加灵活多样的证据取证方式,以满足刑事审判对证据的需求。
二、完善和改进证据规则的建议为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规范证据标准应当采用统一的证据标准,使得各个地区、各个法院、各种案件都遵循相同的标准。
这种标准可以是科学、合理的,符合证据规律和案件实际情况。
2.加强诉讼程序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管,确保律师、鉴定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扮演其所应扮演的角色,并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证据的质证、鉴定等环节,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
3.多样化证据取证方式在证据获取方式上,应当多样化,采用尽可能多的证据形式,以满足更多需求。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提纲: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
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
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正文: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
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
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1 、新 刑 诉 法 对 于 证 据 制度 的概 念 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没有一个概念 ,使得 案 件处理 的过程 中有很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 ,有时甚至影响 了司法 的 公正 ,但是在新的刑诉法 中 ,这些 不明确 的概念 都有 了一个 明确 的范 围 ,对 于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相 关 规 定 更 加 明 确 ,对 于证 据 的收 集 的 也 作 了 合法性 的处理 ,不合法 的证据 和证物 都不能 作为定 案 的依 据 ,这些 规 定, 都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补充和完善。
改 。
关键词 :证据制度 ;修改 ;完善
证据是一个案件 的关键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 中,没有证据 ,刑事 工 作就无法得 以顺利的开展 ,所有刑事案件的进行都是在证据 的基 础上进 行探索和证实的 ,证 据在案件 中,是唯一可以证 明事实 的手段 ,刑事案 件能否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在于证据的准确性和真 实性 ,没有证 据 的案件 ,是无法定罪或者无罪释放的
8 、 强化 证 人 作 证 机 制
在新刑诉法法律法规的第四十八条规定里面规定了证据的种类 。也 概括了证据 的概念 ,笼统来说 ,证据是 指所有 用于 证明案 件事 实的材 料。在法律条 文里有规定 ,证据制度 的中了有物证、证人的证言 、书面 证据 、被害人 的陈述 、鉴定的意见、现场发现的证物以及试听和 电子资 料等 。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一、定义所谓刑事证明是指法律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事实某一假设的真实性,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一种做出的结论,作为对案件紧急材料的记录。
二、事实证明1、事实证明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
2、事实证明必须以具体的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3、事实证明的结论应尽可能与原始资料(即实际存在的事实)符合。
4、事实证明应客观公正,不得在未获取完整证据或有任何主观干扰情况下得出结论。
5、事实证明应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保证它们的真实性。
三、证据材料1、可靠的实地考察证据,如现场照相、测量等;2、证人证言及书面报告;3、书证证明书;4、案例法庭文书及其他可靠材料与文件。
四、调查研究1、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调查采取的行动非法,有关调查结果将被排除,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调查研究有针对性,不可一概而论,应采取完整、有条理、有效的方法和步骤,有利于找出造成犯罪的原因及相应责任人,可采取实地检查、现场勘查等多种方法。
5、调查研究结束后,必须作出全面、真实、客观的证明性书面报告,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六、刑事证明的执行1、刑事证明的执行,由当事人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开始执行,通常由法院或检察院指定,有权单独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
2、刑事证明调查执行应该将材料记录保存,包括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作案背景、证据等。
3、办案机关及专业机构在进行刑事证明活动时,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刑事证明活动结束后,办案机关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审核后可正式发布报告,成为案件处理的立案进入正式程序的重要依据。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作为重要证据类型,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鉴真规则作为确保实物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其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涵鉴真规则,是指对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实物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和核实,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的一种制度。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对实物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鉴定等环节进行全面把控,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一)鉴真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实物证据的鉴定和核实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鉴真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鉴真规则的实践应用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均需遵循鉴真规则,对实物证据进行严格的鉴定和核实。
四、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存在的问题(一)鉴真程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鉴真的程序尚不够规范,导致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二)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然而,当前我国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鉴定人员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道德观念淡薄等问题。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鉴真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此外,对违反鉴真规则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也影响了鉴真规则的有效实施。
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一)完善鉴真程序规范应制定更加详细的鉴真程序规范,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我国刑事证据的分类标准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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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以及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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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利用刑事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刑事证明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因此司法人员在各阶段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证明实现的过程。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
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
同时,该标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
证据确实是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
而足以证明是指这种证明标准具有四种特征:其一,是相互印证性。
即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能够互相支撑、互相说明。
其二是不矛盾性。
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不应当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
其三,是证据的闭合性。
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不出现断裂,以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实现案件事实清楚。
其四是证明结论的惟一性。
在对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惟一的,合理排出了其他可能。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偏重于客观事实方面,对作为认定证据实现判断的司法人员在主观上应达到的标准
没有明晰的要求。
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偏重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认定方面。
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规定:“法律不责问审判官员形成确信的理由,也不规定他们应当特别依据全部足够证据的规则;法律仅仅是规定审判官员必须冷静沉思,向自己提问并根据理智,根据已经取得的反对受审人的证据及其答辩理由,以真诚之心探求浮显出的印象”。
法律仅向审判官员提出惟一的一个要求,就是你们具有内心确信吗?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
”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证明要求的最低限度是控诉一方必须将所指控的犯罪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何谓排除合理怀疑呢?塞西尔特纳指出:“所谓合理怀疑就是指陪审员对控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
对有罪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状态。
因为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的有罪可能性是不够的,而必须将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确信的程度——能够使人信服,具有充分理由可以作出判断确信的程度。
”以上两种证明标准都是以主观的确信为标准,而对客观的证据证明应达到的标准没作要求。
其实以上两种标准都是很高的证明标准,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审判制度下也是难以达到绝对的确定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追求客观真实主义,强调证据的取舍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以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为准,尽量避免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的介入,在认定事实时,“不应反求于内心,而应当始终盯着客观事实情况。
”
笔者认为“客观真实”的“绝对确定性”证明标准我们应该坚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不是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刑事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根本无法再现,人们去认识它必然会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刑事案件的证明不可避免的带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因素,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裁判中所描绘的冲突事实,实际上总是法官以一定的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
”因此有必要在坚持证明标准的客观性时建立一个主观证明标准,形成一个主客观统一的双重证明标准。
主观证明标准是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及从正反两方面锁定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
客观证明标准是指证据确实、充分。
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在此双重标准下,认定案件事实、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以期能实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