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江府[2010]3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条文,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五条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征缴办法,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有助于促进其就业和融入社会。
征缴对象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所有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在职员工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都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和比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按照单位在职员工人数和月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每个在职员工每月缴纳5元至35元不等。
•每个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下的,缴费人数的20%计收;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上的,缴费人数的15%计收。
对于支付保障金的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会根据单位的实际缴纳情况,依法进行补助。
征缴期限和方式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月,缴费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以及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方式缴纳。
具体的缴费方式和流程,需要缴费单位仔细了解和核实。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缴未缴纳部分,同时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恶意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同时,地方工商等监管机关也会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在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总结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是为了充分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而出台的重要规定。
希望广大单位能够认真执行这一规定,积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庞国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失效理由1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江府[2008]45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2印发江门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江府[2006]3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3印发江门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江府办[2006]18号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1日江府[2000]18号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
5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江府[1994]91号已被《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替代。
6颁布《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江府[1997]75号已被《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替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江府办[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5]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市残联(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文件精神,以建设和谐江门新侨乡为目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摆脱贫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切实把全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扶贫开发计划之中,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合力推进,通过康复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等多种形式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使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奔康。
二、目标任务配合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制定,未来五年内实现:——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面解决温饱,一部分人过上小康生活;——残疾人就业比较充分,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劳动收入和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残疾人充分得到社会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工作社会化程度和质量有较大提高;——预防残疾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并得以落实;——基本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江府[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府[2012]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十一五”期间,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圆满完成规划任务,建设残疾人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残疾人工作有了新亮点,实现了新突破。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出台《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有11414人,对重度低保残疾人增发低保救济金;近5200名重度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重度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医保;施行康复救助18712人(次);慰问贫困残疾人家庭46251人(次);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953件,市残联荣获“全省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先进集体”。
(二)服务残疾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组织和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江门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2பைடு நூலகம்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210项
已下放到市(区)残联
江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表二: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行政征收项目
依据
执法机构
1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江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表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执法机构
1
核发残疾人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又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二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广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31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江府办[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2]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江地税发[2002]185号)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但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每月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江门市区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各险种的征收比例征收。
各市、新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征收比例。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征社会保险费。
如果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江府[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2]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六月六日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享受本暂行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凡在普通学校就读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经申请可给予减免杂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还应给予助学金补助。
第四条凡考入全国各类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由当地残联在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其标准为: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专1000元。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第六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办法计算减征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凡年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3至5万元的(含5万元),可减征50%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〇一八年八月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政策依据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征收保障金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
(5)《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
(6)《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
3.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全文)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各用人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申报时间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门市委员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江委办[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委办[2006]4号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依法行政,督促各类型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建立基金征缴长效机制,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水平,从根本上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监控单位参保情况,依照政策和法规,负责督促单位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落实参保,对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要协同地税部门发出限期参保通知书,实施行政监察、行政处理(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登记证年检,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等工作;建立被保险人的参保相关资料库并维护管理;做好社保费征缴有关数据、资料的沟通;认真把好社会保险登记率年度检验关,及时将因未参保或欠缴社保费而未通过社保年检的单位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暂缓其执照年检验照;及时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后不办理参保,逾期不按社保稽查指令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名单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地方税务部门落实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督促单位如实申报缴费,严格核定单位应缴额;对未按规定依时足额、如实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稽查,责令其纠正;对欠缴、拒缴、抗缴社保费的单位实施强制扣缴,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粤府办[2000]127号•【施行日期】200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社会上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仍存有一些偏见。
为此,各地要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纳入当地普法教育规划,加强宣传工作,转变观念,提高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识,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
二、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协调。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这项工作。
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执行的实施细则。
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做好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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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议下简称“保障金”) 的征级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 年6 月2 日修订通过)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依法征收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l 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 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0 %。
(二)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地残疾人就业,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 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且有明确的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江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2 名残疾人计算。
(三)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以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划分。
(一)市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用人单位年审工作由江门市残联统一负贵组织实施,其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由同级残联及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二)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的年审征收工作由县级市残联负责组织实施。
四、年审方法
(一)各市(区)残联每年3 月前应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并向属地用人单位寄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 月1 日至6 月30 日前到当地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年审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已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及上年度报统计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本单位在职人
员统计报表或已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书》;
2、有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需另填报《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提交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江门市劳动者劳动手册》原件、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及其上
年度1 月、6 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3、新成立的单位年审时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则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属地残联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用人单位对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有异议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或认可。
五、征收程序
(一)每年2 月底前,各级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向残联提供上年度各类用人单位登记户名单及其在职职工人数等有关数据信息。
(二)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核定工作。
(三)地税部门收到同级残联所提供的保障金应收数据,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地税部门可依法从用人单位开设的ETS 扣款帐户扣缴应缴保障金,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ETS 扣款账户的缴费人,可向地税部门申请,经批准,可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缴纳保障金,并依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开具相关票证。
征收的保障金均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对当年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对帐单、收款银行帐户资料及其他有关办理退款的资料证明(所有复印件一式五份,盖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公章),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库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由当地残联审核并确认后将缴款凭证原件退还申请人,残联将审核的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交残联送同级地税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地税部门通过征收系统的退库流程并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办理完毕,通知同级残联取回相关资料并送财政部门留存。
对跨年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当地残联向用人单位解释并作本年抵缴处理。
(四)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保障金,对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将名单及未缴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并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工作。
地税部门和残联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六、征收时间
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统一征收时间为每年4 月l 日至9 月30 日;2010 年度保障金征收时间可延期至2011 年3 月31 日止。
七、分配使用
(一)地税部门按属地征收的原则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国库根据预算分配比例将收到的保障金分解到相应的财政库款专户。
市区内市直与区属用人单位缴交的保障金,15%上缴省财政,市、区留成部分由国库部门按照市直与各区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划缴到市本
级和区财政库款专户。
(二)地税部门将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
国库提供收入报表与地税对账,地税每月提供报表与同级残联核对确认。
(三)保障金征收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征收的保障金数额的2%计算,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拨给同级地税部门;上缴省级的统筹金部分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核拨。
(四)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严重亏损或破产等原因需要缓、减、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属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八、检查监督
(一)财政部门要将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财政检查范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残联部门负责对欠缴单位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期限之日后起,按每日5‰的欠缴金额数累计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金额由残联核定后交地税部门征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其他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