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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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根据200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常住户口的重要法规。

下面就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一、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管理事宜。

三、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并且有确实住房、合法稳定职业或者稳定生活来源的居民。

四、常住户口的登记和管理1.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2.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符合常住户口条件的居民,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并征得同意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常住户口登记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具体材料要求由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常住户口的离、迁、注销1.常住户口持有人离开上海市居住或长期外出工作超过6个月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常住户口持有人离开之日起6个月内函告其注销。

2.常住户口持有人迁出上海市居住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迁出手续。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常住户口持有人迁出之日起6个月内函告其迁出。

3.常住户口注销和迁出的手续,应当由常住户口持有人本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六、违法和处罚1.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滥用常住户口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有权取消其常住户口并予以处罚。

2.对于超过规定时间不办理常住户口注销和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有权强制注销其常住户口。

七、相关保障政策《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常住户口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并且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提供相应的保障。

总结起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常住户口的重要法规。

关于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

关于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投资并有固定合法住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境外投资者除外)或其亲属或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二十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或营业两年以上的;(二)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本市投资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须是投资者或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须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具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再申请一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境外人士在本市购买的外销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购买者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

第六条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蓝印户口:(一)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二)具有管理能力或工艺技能且为聘用单位所需要的;(三)被一个单位连续聘用三年以上且有工作实绩的;(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前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两年的,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蓝印户口。

第七条凡申请蓝印户口的,须提供未曾被劳动教养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

第八条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须提供下列材料:(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四)投资者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具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投资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五)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六)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

这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户口登记:凡在上海市常住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登记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户口注销:户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户口进行注销。

注销户口需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程序办理手续。

3. 户口调整:户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户口进行调整,如迁移、合并、拆分等。

调整需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程序办理手续。

4. 户口材料管理:户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户口登记和注销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材料的安全和正确性。

5. 相关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包括处以罚款、暂停户口变动、限制政府服务等措施。

总的来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人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这也是很多城市都会制定和执行的一项法规。

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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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的常住户口管理,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依法登记的户口。

第三条常住户口管理采取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常住户口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和居住证的发放。

第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户口管理的公正、公开、便利。

第二章居住证的发放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有合法稳定的居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居住证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近期2寸彩色照片等。

第八条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应当便利、快捷、高效。

第九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

第十条居住证的丢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居住证的政策法规,便于市民了解和申请。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异地迁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的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享受常住户口条件等。

第四章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盗用、篡改、泄露常住户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居住证的,由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根据公民个人事实、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管理,配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得任意限制公民的户籍迁移自由。

第七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工作的公信力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应依法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自愿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公民应填写《户口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户口登记的程序:(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前往户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户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发放《户口登记证》。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十四条公民在户口登记中的个人信息应保密,并严禁非法获取、利用、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户口迁移和注销第十五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户口迁移申请。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申请应由申请人亲自提出,并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第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提供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户口迁移登记表》。

第十八条户口迁移程序:(一)个人联系户籍地户口管理部门,通过公安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相关信息;(二)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三)户籍地和目的地户口管理部门联系核实,并协商解决迁移事宜;(四)户籍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户口迁移证明;(五)目的地户口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发放《户口迁入证》。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是中国的直辖市,其人口众多,常住户口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常住户口,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解析。

一、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概述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是指对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的户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制定了各项户口管理规定,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定义上海市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居民在上海市进行户口登记而获得的户口类型。

根据上海市户口管理规定,常住户口是上海市居民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各类权益的基础。

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直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2.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流程1. 居民可以到所在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申请。

2. 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等。

3. 进行面试和审核,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居住情况。

4. 审核通过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领取常住户口本。

五、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迁移和注销1.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迁移。

迁移手续需要到原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2.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注销。

注销手续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六、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义和影响1.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规范和管理上海市的人口信息,为政府提供数据支持。

2.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3. 通过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可以促进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问题和挑战1.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31223【实施日期】 19940201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8年10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章名】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类申报条件)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 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购房类申报条件)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1. 户籍迁移:上海市户籍迁移分为进入上海市和离开上海市两种情况。

进入上海市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办理相关身份证明、社保、医保等手续。

离开上海市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2. 人员登记: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社保、医保等证明材料。

3. 户口迁移:上海市户口迁移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家庭成员的户口迁移应当符合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等规定。

4. 常住户口管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对常住人员进行登记、注销、变更等管理。

5. 户籍管理服务:上海市提供户籍管理服务,包括常住人员户籍登记、户口注销、户籍变更等服务事项。

请注意,以上只是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况,具体细节和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人口包括具有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但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常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常住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出具常住证明、迁移证、失业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常住人口的迁移、失业、就业、住房等事项均应遵守本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常住人口应当遵守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常住人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离市、取消居住证、限制出境等。

第二章常住证管理第七条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应当办理常住证。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0]3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

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沪公发〔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7〕26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户口审批的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核与决定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户口审批工作,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主体)本规定所称户口审批部门是指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县局及公安派出所,其中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县局由其所属治安部门具体办理户口审批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户口审批部门实施户口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须经过审批可直接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一)《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安分、县局负责审批的事项)下列户口审批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各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一)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的;(二)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来沪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落户的;(三)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所生子女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四)本市涉外婚姻当事人及旅居国外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在沪落户的;(五)上海梅山集团公司职工回沪落户的;(六)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海丰、黄山、练江3个农场职工回沪落户的;(七)本市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八)原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因退学、开除等要求恢复本市户口的;(九)《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籍管理规定,对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全文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居住和常住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公平公正、便民惠民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依法实行居民户籍制度,重点强化对人口流动、迁入迁出、变动等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六条居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依法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七条户籍登记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八条申请人经过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初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九条居民户籍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申请办理其他涉及户籍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居民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核验和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迁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居民户口迁移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的,应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迁入上海市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应当签订《介绍入户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居住和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如实申报个人基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核查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沪公行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暂住人口是指在上海市常住户口以外的人口,包括居住证持有人、外地来沪人口和留宿人口一类。

1. 居住证持有人:指在上海市常住户口以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居住人员。

2. 外地来沪人口:指在上海市常住户口以外,因工作、学习、探亲、就医等原因来沪居住的人口。

3. 留宿人口:指在上海市常住户口以外,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暂时居住的人员。

根据规定,暂住人口需进行登记备案,并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需在居住证到期前办理证件延期手续。

外地来沪人口需要持有有效的工作证、学生证、探亲证、就医证等相应证件,留宿人口需要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同时,规定了暂住人口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保护措施。

暂住人口有违反居住规定的行为或者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外地来沪人口和留宿人口的基本权益,有关方面应予以保障和维护。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对暂住人口的监管和执法措施,包括居住证的申领和管理、居住人口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居住条件的检查和评估等。

总体来说,上海市的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可根据《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进行了解和遵守。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暂住人口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外地就业、学习、创业、实习的人员;外地参加培训、考试、会议的人员;外地探亲、旅游、疗养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在上海短期居住的人员。

暂住人口需要向所在社区或居住地派出所登记,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登记时需要填写《上海市暂住人口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暂住人口的居住证有效期为不超过6个月,若需要继续居住,则需要按时办理延期手续。

在居住证到期前7天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的,将被视为违法居住。

暂住人口在上海市享受与居住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

但在购买房产、子女入学等方面,暂住人口的权益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上海市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外省市来沪人员在本市暂住三日以上及本市市民在本市区与县之间和县与县之间来往暂住三日以上的,必须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三条下列外省市来沪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在本市暂住三日以上的,须办量寄住登记:(一)在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和外省市在沪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二)从事建筑、安装、运输业务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和手工劳动等第三产业的人员;(四)农场或农村聘用的民工;(五)接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聘用的职工;(六)从事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人员;(七)随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人员来本市的家属、子女。

寄住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居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寄住证》;随带家属的,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寄住户口簿》。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户籍登记:居民在上海市申请户口迁入或户口迁出,需按照规定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2. 户口迁入:外地人在上海市定居或工作的,可以申请迁入上海市户口。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以及申请表格等材料,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成功迁入。

3. 户口迁出:上海市户籍人口迁离上海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出。

申请者需要提供迁出所在地的接收函、申请表格等材料,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成功迁出。

4. 户口注销:户籍人口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其他情况下,可以申请户口注销。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可以成功注销户口。

5. 重点人口管理:上海市对于重点人口(如未成年人、流浪人口等)有特殊的户籍管理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

以上是常见的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具体执行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二)尊敬的用户,以下是关于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的一份范本,的确比您要求的字数要多一些,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户籍管理,维护国家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单位为上海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第三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便民利民、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国家公民身份信息库的对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户籍登记权利,户籍登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户籍登记应当属实、准确,不得有虚假、错误登记行为。

公民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于新生儿、独生子女、涉及改变户籍性质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迁入上海市的公民,应当在迁入30日内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对于迁出上海市的公民,应当在迁出前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市发展、优化人口结构、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户籍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包括主城区、郊区和周边地区的常住居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分为城市常住户口和农村常住户口。

城市常住户口适用于在城市常住的居民,农村常住户口适用于在农村常住的居民。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管理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的登记、注销和变更等工作。

第五条常住户口的管理应坚持合法、公正、便利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常住户口的管理应注重信息共享和联网,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章常住户口的登记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一)在上海市工作人员,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在上海市常住的;(二)在上海市购房人员,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在上海市常住的;(三)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并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四)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并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的;(五)在上海市连续就业满一年、并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的;(六)其他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条件的。

第八条申请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九条申请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被受理后,在审查期间享受临时工作居住证明的便利。

第十条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完成后,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发放《常住户口登记证》。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注销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常住户口:(一)外地居民在上海市停止工作并迁离上海市的;(二)外地居民在上海市停止购房并迁离上海市的;(三)在上海市居住不满一年的;(四)在上海市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并迁离上海市的;(五)在上海市停止就业并迁离上海市的;(六)其他符合常住户口注销条件的。

第十二条注销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1. 户口登记:居民在上海常住,需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口也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2. 户口迁移:居民如需迁移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迁移手续。

迁入上海户口的人员需提供迁入证明和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3. 户口注销:居民如需注销户口,需提供相关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户口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吊销该人的居民身份证。

4. 户口备案:居民如需变更户籍信息或者申报户口暂住登记,需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备案手续。

5. 户口管理服务: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户口管理服务,包括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注销、备案等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性规定,具体的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居民在办理户口相关手续时,最好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咨询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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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沪公发[2000]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0.01.28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沪公发[2000]3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

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被征集服现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本人《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安置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条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单位指定专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满一年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注销户口。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沪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执行机关在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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