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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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车辆进入xx企业各类区域内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来车辆是指进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的外单位(或个人)的各类机动车辆及私家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除外)

第三条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必须到武装保卫部办理出入证,持证方可进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

第四条进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的外来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道路情况不明、信号不清、大雾天、狭窄路面、道口、陡坡、弯道处或出入大门时速度不准超过 5 km/h,车间厂房内不准超过3 km/h,倒车不准超过2 km/h。

第五条武装保卫部、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在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禁止未经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车辆或无厂内行驶牌照的工艺车驶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

第七条禁止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质的司机驾驶机动车辆在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行驶。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闲谈、酒后驾车。

第八条拉运超高、超宽、超重大型物件和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安全环保健康部签署意见方可进入。

第九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外来机动车辆的检查,凡发现有违章行为的,除了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及时

通知主管部门及用车单位。

第十条凡在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立即报案,并由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凡出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各种车辆在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停放,必须在指定停车场存放。

第十三条严禁出租车进入生产区域、建筑施工区域。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xx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企业所辖区域。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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