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之转让定价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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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之转让定价
第六组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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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提纲
1. 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 2. 调整内容与转让பைடு நூலகம்价税务管理 3.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与思考
Page ▪ 2
探 讨 提 纲 1. 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
Page ▪ 3
1.1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 进行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 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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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一) 一般原则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 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 (二)我国关联企业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 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A, C互为关联企业;
A,C互为关联企业; B,C互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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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 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 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为第三方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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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
≥25%
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A
B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 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
A, B互为关联企业
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
A
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一方通过 ≥2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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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避税
1、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 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 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 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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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 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要求关联企业间 交易的价格,应当与独立企业间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相近。
—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9节第1条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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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避税
2、避税的成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 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 ,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 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 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避税产生后果避税虽然没有违反 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25%
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
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计算。
B
C
按照此法则,从股权关系上认定关联关系的 情况有:
A, B, C互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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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X1
A
B
A
B
X2
X3
C
≥25% C
≥25%
X1,X2<25%, X2+X1·X3≥25%时; 或X1≥25%, Xz<25%, X2+X3≥25%时,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 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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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 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 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 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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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联企业和关联方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方。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 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 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 制而形成。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 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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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避税
2、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第六组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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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提纲
1. 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 2. 调整内容与转让பைடு நூலகம்价税务管理 3.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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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讨 提 纲 1. 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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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 进行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 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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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一) 一般原则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 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 (二)我国关联企业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 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A, C互为关联企业;
A,C互为关联企业; B,C互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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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 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 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为第三方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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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
≥25%
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A
B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 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
A, B互为关联企业
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
A
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一方通过 ≥2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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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避税
1、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 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 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 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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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 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要求关联企业间 交易的价格,应当与独立企业间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相近。
—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9节第1条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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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避税
2、避税的成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 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 ,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 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 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避税产生后果避税虽然没有违反 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25%
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
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计算。
B
C
按照此法则,从股权关系上认定关联关系的 情况有:
A, B, C互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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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X1
A
B
A
B
X2
X3
C
≥25% C
≥25%
X1,X2<25%, X2+X1·X3≥25%时; 或X1≥25%, Xz<25%, X2+X3≥25%时,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 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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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 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 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 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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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联企业和关联方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方。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 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 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 制而形成。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 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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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避税
2、避税与偷税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