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范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完整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
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体制与经营管理
目录
• 广播电视体制概述 •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概念与特点 • 广播电视体制与经营管理的关系 • 我国广播电视体制与经营管理现状及问题 • 优化广播电视体制与经营管理的策略建议
01
CATALOGUE
广播电视体制概述
广播电视体制的定义
广播电视体制是指广播电视的组织制 度和管理方式,包括所有权、经营权 、管理权等。
品牌化建设
未来,我国广播电视媒体将更加注重品牌化建设,通过打造具有特色的品牌形象来吸引 和留住观众。
05
CATALOGUE
优化广播电视体制与经营管理的策略建议
完善广播电视体制,促进经营管理
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广播电视行业行为,确保 广播电视体制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优化广播电视资源配置
由于体制和政策限制,我国广播电视媒体市场竞争不充分,缺乏有 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我国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现状及问题
经营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媒体的收入主要依靠广告,这种单一的经营模式使得媒体经营风险加 大,也限制了媒体的创新和发展。
缺乏品牌意识和市场营销策略
许多广播电视媒体缺乏品牌意识和市场营销策略,导致市场竞争力不足,无法有效地吸引容生产、广告销售、传 输覆盖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实 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动态性
随着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广 播电视经营管理需要及时调整策略,以适应外部 环境的变化。
风险性
广播电视行业面临着政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 技术更新风险等多种风险,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确保机构的稳定发展。
04
CATALOGUE
我国广播电视体制与经营管理现状及问题
第八章 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2.广告活动主体 广告活动主体
开展广告活动包括广告宣传者和广告传播者两方面。 开展广告活动包括广告宣传者和广告传播者两方面。 广告宣传者称为“广告主” 广告宣传者称为“广告主”,就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 济组织和个人。 济组织和个人。 《广告法》把广告传播者分为两类:一是广告经营者, 广告法》把广告传播者分为两类:一是广告经营者, 指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 指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二是广告发布者, 或者个人;二是广告发布者,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 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我国媒介产业发展概述
2.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业的影响 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业的影响
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媒介产业的影响主要有: 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媒介产业的影响主要有: 第一,主要新闻单位事业性质不变;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 第一,主要新闻单位事业性质不变;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 可以同业外国资合资、合作,但是不许接受非公有资本。 可以同业外国资合资、合作,但是不许接受非公有资本。 第二,新闻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设立的各类相关 第二,新闻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 企业,可以同业外国资、民资合资、合作, 企业,可以同业外国资、民资合资、合作,可以采取包括成立 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种融资手段,但是必须保证国资控股。 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种融资手段,但是必须保证国资控股。 第三,一些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行业,如广告、印刷、发行、 第三,一些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行业,如广告、印刷、发行、 节目(新闻节目除外)制作等,进入市场体制, 节目(新闻节目除外)制作等,进入市场体制,允许建立不同 所有制的企业,它们会同新闻单位形成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所有制的企业,它们会同新闻单位形成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广播电视体制与经营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的体制
广播电视传播的制度 当今世界的三大电视体系: 以美国为代表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完全商业化运作体制: 以西欧各国为代表的公私兼顾的双轨制运作体制; 以中国为代表的完全国有的有限商业化运作体制。 世界其他国家的电视体制,或可归入上述三种体制,或是这三种体制的小小变异。这三种体制将基本上主导21世纪电视业的体制。 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单一模式的广播电视传播制度已不能满足电视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营制度型”的电视传播常常入不敷出,致使不得不改变初衷。“公商并营制度型”就是这个类型的代表。
计划经济体制下广播电视体制的弊端:
01
事业活动的非经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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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主体的国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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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机构的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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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经费的供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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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资源配置的非经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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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系统的非整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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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管理的非法制化
08
第一节 广播电视的体制
第一节 广播电视的体制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中国电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引进商业电视的运作模式,尝试制作与播出分离,即除新闻节目外,其他各类节目(如社教类节目、知识类节目、娱乐类节目、生活服务类节目等)的生产逐步走向市场,吸纳社会资金和人才,走开门办电视之路。具体地说,就是电视台以宣传为中心,把工作重点放到播出上,电视节目的制作则推向市场,对节目生产实行企业化管理。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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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广播电视的体制
02
系统性
——“条”的属性、职能及结构发生重大转变
03
地方性
——“块”的改革更令人瞩目
广播电视体制的产业性探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颁布使广播电视的体制改革有了法制化的内容 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新举措
鞍山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广告宣传,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宗旨是,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传播精神文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第三条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的分局、有关处室是新闻媒体广告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条本市新闻媒体,是指在鞍山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的鞍山日报、千山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各种周报、学报、期刊、杂志(含北方晨报、各县、市(区)报、电视台、广播电台)。
第五条各新闻媒体之间要积极开展“真实无虚假广告”的社会承诺活动。
公开向社会承诺不做虚假广告宣传,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并由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新闻单位名单和社会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第六条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等八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八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有关法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停止某类广告发布权及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第九条新闻媒体的非广告部门,不得以开展特约刊播、协办祝贺、赞助等名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有关广告经营事项由广告部门统一承办。
第十条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承揽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或其他新闻形式发布广告(如:经济动态、经济信息、医疗信息、人物专访、以专家教授的名义、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公务人员的形象、科研机构的名称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
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坐堂宣传等名义,介绍、推荐药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荐医生、医疗机构;电视广告不得采用调查采访形式,即在“市场调查或采访”的特定场景中,通过“记者”或“市场调查人员”与“消费者”讲述自身体验与感受,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优点、特点。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15•【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
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一、广告播放管理1. 广告播放时间段:广告播放时间段为每天的节目时间内,严禁在非节目时间内播放广告。
2. 广告播放时长: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30秒,在节目中间插播广告时,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
3. 广告内容审查:对涉及政治、宗教、涉及国家机密等敏感领域的广告,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审批。
4. 广告播放频次:对同一广告客户的广告播放频次不得超过每天3次,以避免对观众造成视听疲劳。
5. 广告播放顺序:广告播放的顺序应当合理搭配,避免在同一时间段内播放竞争性广告,影响其广告效果。
二、广告合同管理1. 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商在电视台投放广告,必须签订广告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合同内容:广告合同应明确广告的播放时段、时长、频次、价格等具体条款,保障广告商的权益。
3. 广告合同变更:如有广告播放时间、时长等变更需求,必须提前与电视台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4. 广告合同解除: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广告无法播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需遵守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
5. 广告费用支付:广告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广告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电视台有权暂停广告播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三、广告内容管理1. 广告内容要求: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质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广告语言表述:广告语言应该文明、准确,不得含有攻击他人、侮辱性质的言辞。
3. 广告画面要求:广告画面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包含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4. 广告音效要求:广告音效应符合播放环境,不得超过音量限制,影响观众的收视体验。
5. 广告效果验证:广告播放完毕后,电视台应对广告效果进行验证,如有虚假宣传、严重违规等情况,可暂停广告,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告监督管理1. 广告监督机构: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广告监督流程:广告播放前应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通过后方可播放。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9 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文本)(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第四章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三)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 (9)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10)附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台要加强经营管理
广播电视台要加强经营管理在当今数字化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广播电视台作为传统媒体的代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
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并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广播电视台必须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升业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制定长期规划广播电视台要加强经营管理,首先需要制定长期规划。
长期规划可以帮助广播电视台明确未来发展目标,制定相应措施和计划,引导企业持续向前发展。
2. 加强内容创新内容为王,创新是发展的动力。
广播电视台要不断加强内容创新,推出符合时代潮流和观众需求的节目内容,提高节目质量,吸引更多观众。
3. 提高经营效率广播电视台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是关键。
优化企业内部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4. 加强人才培养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广播电视台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出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
5. 加强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是企业获取利润的关键环节。
广播电视台要加强市场营销,深入了解市场需求,提供符合观众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
6. 强化品牌建设品牌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也是企业竞争力的象征。
广播电视台要加强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7. 加强与新技术融合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广播电视行业也在不断变革。
广播电视台要加强与新技术的融合,创新业务模式,提升服务体验,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广播电视台要加强经营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不断创新,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只有不断改进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整体实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迎接未来的挑战。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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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治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治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治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治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治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治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治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治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治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治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治理 (9)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治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治理 (10)附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治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治理细则》三、《广告公布内容治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治理方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治理,事关全台事业进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治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进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治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治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治理方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治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治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治理机构。
要紧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治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治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三条广告治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公布、问题处理机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四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成立由分管台领导、纪检、广告治理中心组成的“广告经营仲裁领导小组”,以广告治理中心为总协调,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好全台广告经营秩序。
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治理条例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治理第五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治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治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
第六条广告治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
广告治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治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
第七条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治理方法》为标准,每天广告播出量不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每小时广告播出时刻不超过12分钟;黄金时刻每小时播出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5%。
如遇专门情况超量播出,需报广告治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各频道依照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
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
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治理第九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治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治理,拥有审核、决定权。
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
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治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治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治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均应在年度统一阶梯刊例价格的基础上,广播各频道一律不低于4折;电视各频道年度广告产品销售折扣或时期性折扣调整,须报广告治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频道(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
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治理第十二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治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治理。
广告签约合同分为“广播广告公布合同”和“电视广告公布合同”两大类不,各频道须使用广告治理中心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第十三条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治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公布合同签订。
广告治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治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治理系统。
第十四条合同签约治理:1)签订广告合同或广告协议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公布时段;专题广告、联办节目、大型活动须提早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治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2)严谨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如法人托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托付书(加盖公章)。
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治理中心备案。
3)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治理中心备案。
关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差不多过期的,广告治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
4)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
所有正式签约合同,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广播、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
5)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治理中心合同原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治理中心。
关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讲明”,明确企业同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6)原则上不同意签署跨年度广告合同。
如有专门情况,须报广告治理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治理:1)广告治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
如因专门缘故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缘故,至少提早2个工作日报广告治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
2)因客户缘故造成合同提早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缘故,报广告治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治理:1)所有广告公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治理中心统一印制、治理。
2)各类广告公布合同(一式五联),相关部门分不各执一联。
3)广告公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治理。
所有作废的广告公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治理中心集中处理。
无争议的广告公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
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治理第十七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治理。
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治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治理系统。
第十八条广告编排人员应严格对比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排,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
第十九条频道因节目变动或专门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早报请广告治理中心进行调整。
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
第二十条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
第二十一条广告编排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
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发送至广告编排人员上单录入。
第二十二条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专门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治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阻碍广告正常播出的,除有协议专门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
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治理中心给予频道警告,对年度内错、漏播累计三次以上的频道,处以合同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年度绩效考量。
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治理第二十四条广告监听/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治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时期性、针对性监听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施全程监播。
第二十五条广告治理中心将监播过程中发觉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的同时,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经营部门,纳入频道绩效奖惩考核。
第六节统一数据及营销服务治理第二十六条广告治理中心对各类经营数据统一治理、集中公布。
广告经营数据统计与治理是为了准确把握全台可经营性广告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市场占有率、各频道专业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代理渠道的开发整合运营效率、广告产品贡献率和价格体系的竞争力等,为全台广告经营战略制定、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营销策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广告治理中心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经营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第二十八条广告治理中心依据各频道以专业资源为经营突破点的经营定位,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治理,及时为频道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治理第二十九条广告治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治理方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治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议”,由广告治理中心对各频道每月到款额及累计到款额,定期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治理、统一考核治理、统一奖励结算。
第三十一条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定期核算,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约定及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