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为了保证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纪律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一、学生会成员的基本要求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成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6、学习成绩优良,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二、学生会组织机构及职责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下设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纪检部等部门。
主席职责:1、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制定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召开学生会例会。
3、代表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生会工作的支持。
4、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副主席职责:1、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的工作,完成主席交办的任务。
2、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
3、及时向主席汇报分管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学习部职责:1、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协助学校教学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收集同学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学习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宣传部职责:1、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制作和发布学生会的各类宣传材料。
2、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宣传学校的方针政策和学生会的工作成果。
3、负责学校宣传栏的管理和更新工作。
文艺部职责:1、组织开展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2、选拔和培养文艺骨干,为学校的文艺活动提供人才支持。
关于团委学生会规章制度
关于团委学生会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团委学生会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团委学生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学生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组织结构团委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部门。
1. 主席团:由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和主席团委员组成,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
2. 常务委员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会干事组成,负责落实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决策。
3. 部门:包括文艺部、宣传部、组织部、体育部、外联部等,各部门负责学生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会议制度团委学生会设主席团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1.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成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宜。
2.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干事参加,每周召开一次,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条领导班子团委书记为学生会的领导者,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
主席团成员为学生会的执行者,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各部门负责人为学生会的管理者,负责各自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1. 团委书记: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各部门工作成果。
2. 团委副书记:协助团委书记进行工作,担任团委书记工作职责。
3. 主席团委员:负责组织学生会各项活动,协助团委书记落实工作计划。
4.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组织部门成员开展相关活动。
5. 学生会干事: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具体任务,积极参与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纪律要求1. 团委学生会成员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学生会活动中损害学校形象。
2. 团委学生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学生会工作纪律,保守学生会内部信息。
3. 团委学生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生会的各项活动,为学校和同学们服务。
第七条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积极的学生会成员,学生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学生会利益的学生会成员,学生会将给予批评和惩罚。
3. 学生会成员可参加学生会干事选拔,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选拔优秀学生为学生会干事。
学生会章程(8.25常委会通过)
广西大学学生会章程(2012.8.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西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最高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使广大同学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建立并促进我校与各兄弟院校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会的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以服务学校、同学为根本目的;(二)坚持适应与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巩固中积极拓展新领域,发展群众基础,引导会员积极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三)坚持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为主题的正面引导,有效地促进我会会员健康成长、成才;(四)坚持深化自身教育,引导会员深刻理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五)坚持以科技、学术为重点,深入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广大同学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取得广西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对学校各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的权利;(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四)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委员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及监督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声誉;(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校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校学生委员会为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各学院学生委员会为校学生委员会基层组织,各班委为所在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会员按一定的比例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之前毕业了的代表由本学院学生委员会从本学院的学生中增补。
大学学生干部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干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行为规范,提升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大学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成员、学生组织干部、学生志愿者等。
第三条大学学生干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循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起到学生的表率作用。
第四条大学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同学、服务同学,为学校的发展、社会的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条大学学生干部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协作配合,集体荣誉高于个人利益。
第六条学校将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对表现不好的学生干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及培训第七条大学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的程序和规定进行选拔。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当有明确的选拔条件和程序,通过面试、考察等方式选拔出适合的学生干部。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新任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培养学生干部的综合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条学生干部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实践训练等方面,学生干部应当认真学习,提升自己的素质。
第三章学生干部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干部享有表达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组织安排,服从领导指挥。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维护学生的权益,为学校和同学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干部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学生干部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学生干部应当言行举止得体,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节,尊重他人。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应当维护学生干部的形象,注意个人仪表,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不良习惯。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应当保护学校财产,不得擅自挪用、浪费学校的资源。
第五章学生干部考核评定第十九条学校将对学生干部进行定期的考核评定,对学生干部的表现进行评价。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干部是指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二)班级学生干部接受学校各职能科室、学生会、班主任的领导。
(三)学生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
在聘期间违犯纪律或工作不得力,主管部门可根据班主任意见酌情给予批准教育、诫勉或解聘。
(四)学生干部在工作和学习中做出优异成绩,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生干部违犯校规校纪者,给予严厉处罚。
(五)对学生会、团委干部,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由学生代表参加的民主,作为是否聘任的依据之一。
(六)对学生干部采取平日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
1.学生科、团委每两周召开一次班长团支书例会。
2.学生科、团委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干部大会。
3.新学期开学前一天,以培训班形式进行集中培训。
(七)班干部职责:班长:全面负责班级工作。
主持班委会工作,定期召开班委会,研究安排班级工作,督促检查各班委的工作,及时向班主任请示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班长会议,如实反映学生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和班级工作情况,认真传达贯彻学校的工作意见。
副班长(兼纪保委员):协助班长做好班工作,负责班级纪律卫生和治安保卫工作,参与学校综合治理工作。
学习委员:负责班级上课准备,督促课代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与教务科,教研室及任课老师联系,反映本班同学的学习情况和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协助教务科搞好评教工作,组织本班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学,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参与学校的自习检查。
生活委员:负责班级的生活管理,及时向学生科反映同学对生活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伙食工作及食堂就餐秩序的管理,负责各种票证及生活物品的发放保管工作。
体育委员:负责班级两操的组织、检查和考勤;负责班级体育训练和比赛的组织工作;参与学校的两操检查工作。
文艺委员:搞好班级文艺活动,有计划的教唱歌曲和集会组织的唱歌,参加文艺比赛等,丰富同学课余生活。
劳动卫生委员、教管委员、舍管委员:负责班级劳动卫生、教室管理、宿舍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检查和考勤工作,参与学校卫生检查工作。
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XXXX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校研究生会、学生会成员,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和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联系师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二章选拔与任免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
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
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前1/2。
(四)能力突出。
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
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六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一)学生团干部的选拔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1.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其次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经学院团总支审批,报团委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提供专业的word版文档,优质的服务,希望对您有帮助/双击去除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是我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为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激发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便富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我院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全体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服从院党总支的领导和院学工办、团总支的指导。
二、学生会各部室要在院学工办、团总支和主席团的指导下,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院学工办、团总支和主席团的监督和检查。
具体细则如下:1.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事(病)确实不能参加者,本人应提前向团总支或主席团请假,事后补假无效。
2.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活动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要在学生会全体干部会议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出学生会处理。
3.每学期无故不参加例会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按自动退出学生会处理。
4.在隔周一次的学生会例会中无故迟到、早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5.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任务,成绩突出者(使本部室负责的活动在全校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给予院内通报表扬。
6.在团总支和主席团布置工作时借故推托,不能较好地履行其职务,不能完成工作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7.本部室负责活动出现失误时,部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对错误认识不够,不能及时改正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
8.对本职工作敷衍应付,不能认真完成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三、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要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勇于创新,群策群力,共同把我院学生工作搞好。
各部室之间要建立竞争和团结意识,对于有所创新,积极协助其他部室工作的给予表扬。
四、学生干部要以身作责,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在各个方面起带头作用(如早操、卫生),对于思想差,违反校规校纪者,加重一级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学生干部的规章制度
学生干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行为,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管理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在学生中从事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由学校或学生组织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同学。
学生干部分为班级干部、院系干部、学生会干部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学校活动中,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性质,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与管理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由学生自主选举或学校提名产生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的产生应经过届满评选和本级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获得选举人过半数票者方可当选。
第七条班级干部的产生由班主任老师推荐,并由全班同学投票遴选,票数最高者当选。
第八条院系干部的产生由院系评定委员会提名,并经院系师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获得过半数票方可当选。
第九条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学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次,连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干部享有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组织和领导学生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发展自身的优势,提高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榜样,严禁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要维护学校和同学的利益,保护学校财产。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若有不适任职或违法行为,可以由组织或学校予以罢免。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干部,学校将依照行政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有不适任职行为的学生干部,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学生干部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管理和发展。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规范学生会工作,确保学生会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学生会工作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道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学生会组织架构包括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各部门。
第五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生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会主席团任命。
三、选举与任职第七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学生会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任期结束后,应当进行述职和民主评议。
四、工作职责第十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会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文艺体育部:负责组织文艺和体育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二)学术科技部:负责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生学术素养;(三)社会实践部:负责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四)权益保障部:负责维护学生权益,为学生提供贴心服务;(五)宣传舆论部:负责学生会宣传舆论工作,传播正能量。
五、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生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学生会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二)财务管理:规范学生会经费使用,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三)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学生会工作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四)考核评价:对学生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工作绩效。
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doc
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生会干部职责,使学生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切实发挥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学生会干部,包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正(副)部长和干事。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应该注重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修养。
分则第一章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第一条学生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学生会干部的努力,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学生会干部,规范学生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制定本职责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原则:勤于工作,乐于奉献。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态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第四条机构设置1、学生会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学生会设学习部、纪检部、体育部、劳卫部、文艺部、宣传部六个部门。
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
干事3到6名。
2、学生会隶属校学生处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学校的各种会议精神,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不断提高学生会办事效率。
2、做好学生会人事工作和学生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素质、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
3、制定和实施学生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指导、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作出工作总结。
4、协调学生会各部工作,了解分析学生动态,调查常规执行、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反馈,做好师生沟通。
5、筹备下一届学生会,做好学生会工作的“传、帮、带”。
二、学生会主席团秘书处职责1、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2、对会内各部门执行监督权力。
3、执行主席团会议决定。
4、协助主席团成员安排学生会日常工作事宜。
三、学生会主席职责1、全面主持学生会工作。
主持主席团工作并召集全体主席团成员会议。
2、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3、定期向团委汇报工作情况。
四、学生会副主席职责1、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2、指导、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汇总,并提交主席团会议研究。
学院学生会规定
学院学生会规定
本文档旨在规范学院学生会成员的行为举止,加强管理,确保
学院学生会的正常运转。
成员及任期
1. 学院学生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2. 学院学生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
3. 学院学生会成员可以在任期结束后继续竞选下一届成员。
活动及会议
1. 学院学生会应当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活动。
2. 学院学生会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会议,讨论会务和决策
事项。
3. 学院学生会的会议中如有重要决策,应当通过表决方式进行。
行为准则
1. 学院学生会成员应该恪守道德底线,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2. 学院学生会成员应该尊重他人,平等对待并支持各项不同意见的表达。
3. 学院学生会成员不得随意泄露组织机密,不得将所获知的秘密信息泄露给外部组织和个人。
4. 学院学生会成员应该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纪律处分
1. 学院学生会成员违反行为准则时,将被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者取消学生会成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2. 符合纪律处分标准的学院学生会成员,应当在组织和学院的监督下进行惩戒,同时学院学生会应当追究组织领导者的责任。
总则
1. 学院学生会规定的修改应当经过学院官方的审核并通过。
2. 学院学生会成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收集精品文档============================= ================================= ==========================================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广西大学学生手册》内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第四条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副书记(1-2名教师,1名学生)、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学生会设正副主席、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勤工部、女==============================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收集精品文档============================================================== ==========================================生部、外联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常委编制九人左右,其中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师)为固定常委,其他常委分别兼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3人左右)、组织部长、秘书长。
常委会: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全委会: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岗位责任制度第五条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常委会主持,常委会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委会。
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监督。
常委会和各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部部长对常委会负责。
第六条常委会职责: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重特大事务。
学生会管理办法
学生会管理办法学生会干部、委员、干事的管理办法第一章学生会干部、委员、干事第一节学生会干部(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一)干部是经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或经推荐由学院领导直接任命的。
(二)干部的职务不是一成不变的,可应工作需要变换或解除。
(三)干部在工作中无任何差错,是不允许随意罢免的;当干部在工作中有疏忽、失误可罢免,干部的罢免需提请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席批准后,可罢免。
(四)干部自动离职、需提交申请,由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离任。
第二节学生会委员(一)委员是在学生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事,由各部部长提请经部长会议通过成为委员。
(二)委员的任职一般为半年,表现突出的可提请为干部。
干事表现特别突出的且工作需要时可提前任命为委员。
(三)委员的罢免由部长提请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席批准后,可罢免。
(四)委员自动离职,需提交申请,由部长提请部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离任。
第三节学生会干事(一)干事是新生招聘进入学生会的,在试用期满后,表现良好的,可成为学生会的干事。
(二)干事表现突出的由部长提为委员。
(三)干事的罢免由部内讨论通过,且领导批准后,可罢免。
(四)干事自动离职,需提交申请,由部长同意后,可离任。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委员、干事履行的职责和拥有的权利第一节职责(一)认真贯彻和实践我院“服务同学,锻炼自我”的宗旨。
(二)在工作中具有责任感。
(三)要积极的配合学生会,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并在工作中总结学习。
(四)要具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自觉接受外界的监督。
(五)要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学。
第二节权利(一)学生会的成员享有“优干”的申报权。
干部表现突出,学习上无补考或重修的申报“优干”;干事、委员申报“社会服务奖”。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发放“聘书”;干事、委员发放“证书”。
(三)享有升职的权利。
第三章处罚条例第一节干部、委员(一)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出现违纪现象,交于相关部门处理。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精品范文】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和完善各级学生组织,挖掘、发现、选拔、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力地配合和促进学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其他学生团体或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学生干部编制如下: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2名)、秘书长、法治部长、纪检部长、生活部长、宿舍管理部长、体育部长、卫生部长、文艺宣传部长、校产资源部长、志愿者协会会长,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特长班长、学习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卫生委员、生活委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即团委、学生会,各班的团支部、班委会必须按照第三条所列的学生干部编制,设置学生干部岗位,并由专人负责,原则上不兼职。
第二章学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第一条遵纪守法,有修养、讲诚信。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该有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和思想。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该有正义感,能够坚决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和行为。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处理好与同学间、其他干部间、同学与老师间的关系,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搞好团结和协作,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重视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领导组织能力。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第一条团支部成员职责(一)团支部书记职责团支部书记的职责是在团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地讲:(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结合本班实际,认真传达学校和团委指示精神,研究安排本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和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保证我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学生干部应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锻炼,自我创新为原则,积极探索学生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学校相关的管理中去,努力成长成才。
本规定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委、校学生会、年级团总支、年级学生会及各班、团支部干部,学校广播站负责人。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第一条:为准确而有效的选拔学生干部,必须遵循五个选拔原则1、察言观行,以行为主的原则对学生干部的选拔,要听其言,观其行,二者缺一不可,且以观其行为主。
2、既看长处,又看短处,以其长处为主的原则选拔学生干部时,对学生的优点要认识够,对其缺点要认识透,全面客观地认识学生,才能在工作中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充分发挥每一个学生干部的积极性。
3、与个别考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与个别考察相结合,在班级、年级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被推荐者进行广泛的考察,全面了解其在班级的思想、学习、工作及其他情况,然后做出综合评议。
4、公平竞争德才兼备的原则即学生在评选资格上是均等的,在选拔条件、选举及结果上是公开的,按照学生德才、能力等条件择优选定。
5、合理分工、优化组合,充分发挥学生干部整体作用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能特点和每个学生的特长、能力大小,按岗位确定适当的人选,量才用人,用其所长,使其职能相称。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第二条:学生干部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工作能力强、自控能力强,思想觉悟高、政治热情高、群众威信高。
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学习成绩较好。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列。
第四条: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相关计划、总结,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各项工作。
学校团委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团委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团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团委全体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团委设立学生干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生干部管理委员会由团委书记、副书记、各部部长及部分优秀学生干部组成。
第七条学生干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选拔与任用第八条学生干部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九条学生干部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4. 热爱学生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1. 民主推荐:各班、各社团推荐优秀学生;2. 竞争上岗: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3. 公示: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同学监督;4. 聘任:经团委批准,正式聘任学生干部。
第四章培养与培训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培养应注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二条学校团委定期组织学生干部培训,内容包括:1.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2. 学生干部职责、权利和义务;3. 组织协调能力、沟通技巧、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参加培训应自觉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四条学生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 思想政治表现;2. 工作表现;3. 业务能力;4. 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最新】
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团委作为经贸学院的一个重要学生组织,在协助学院及老师的工作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成新阶段的工作,加强组织记律的规范性,把学生干部培养成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学生干部骨干力量,以适应学院建设和发展要求,使团委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现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一、日常管理条例(一、遇见老师、学长、学姐等长者主动问好,切实实行我校问好制度于始终。
(二、准时出席例会,有特殊情况者可向团委老师请假。
如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三次给予严肃警告,情节严重者将撤销职务。
(三、学期初工作计划、学期末工作总结保质保量准时上交。
(四、对上级安排的日常具体工作按时完成、注意沟通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不推诿责任。
(五、举办活动要提交具体计划,通过审核后活动方可施行。
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交活动经验和总结。
(六、每次会议后要及时向本部门传达会议精神以及按时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七、有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勒令退出团委组织。
(特殊情况由主席团开会商议决定。
(八、副部级以上学生干部不能校院两级兼职,以确保全身心投入到本部门工作中。
(九、学生干部要求辞职者,需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由例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审批后方可退出。
(十、学生干部思想道德素质要不断加强,保证学生干部队伍先进性。
(十一、学生干部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要符合学生干部形象,学习成绩有一定保证,为普通同学树立良好的榜样。
若一学期有3门重修科目者,将强制退出团委组(十二、学生干部要在老师和同学之间做好枢纽作用,协助老师搞好学生工作,真正的为老师和同学服务。
并要正确处理与老师,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三、各部门内部需规范称谓,在公开场合应以学姐学长相称,不准直呼姓名。
部门内部不允许谈恋爱。
(十四、如各部门成员有任何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上交主席团或团委老师。
注:对以上条例有违反者,给予内部批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学院、班级团组织,学院学生会成员,学院学生团体成员,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在团总支、学工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团总支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第六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学生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第七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或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强烈的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学生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宣传鼓动能力及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学生。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学生干部的选拔第一条各班学生干部应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新生可由班主任指定),并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任用。
第二条院学生会干部和院团委委员在各班推荐的基础上,由班主任、辅导员和院团委书记结合平时表现及民意测验,提出候选人,通过考试、答辩或演讲等形式竞选,并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任用。
第三条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
如有特殊原因应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四条学生干部如不愿意继续任职,可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更换。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培养第五条组织学生干部及时学习和了解党的有关文件、政策,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学习,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
第六条组织学生干部积极参加校、院两级举办的学生干部培训班,聘请有经验的老师举办各种专题报告,使学生干部掌握工作方法,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鼓励学生干部独立组织活动,并写出书面活动计划和总结材料,锻炼他们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思考能力和写作能力,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八条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学生干部思想、学习、工作交流座谈会,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管理第九条各班学生干部受班主任和院辅导员的双重管理,学生会干部和院团委委员直接受辅导员、院团委书记管理。
第十条学生干部都必须有工作记录,并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组织活动时必须有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报班主任或辅导员和院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报批者,经费自负。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实行学年考核制度,以其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在自已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安排布置活动任务,检查学生工作情况,给出本职责范围内学生德育考评成绩,并报上一级批准后施行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有建议班委会召开学生有关会议,征求自己主管范围内同学们的意见,并向班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反映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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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广西大学学生手册》内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第四条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副书记(1-2名教师,1名学生)、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学生会设正副主席、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勤工部、女生部、外联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常委编制九人左右,其中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师)为固定常委,其他常委分别兼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3人左右)、组织部长、秘书长。
常委会: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全委会: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岗位责任制度第五条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常委会主持,常委会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委会。
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监督。
常委会和各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部部长对常委会负责。
第六条常委会职责: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重特大事务。
团委书记职责:主持团委学生会常委会工作,组织召开常委会会议;主持团委工作,具体负责思想指导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团委副书记职责:协助团委书记工作,处理团委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学生会主席职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传达学校下达的各项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协助学生会主席工作,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职责:对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成员作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应积极完善部门的工作制度。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各部门在学期初须拟订工作计划,部署部门工作。
学期结束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计划与总结交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各类大型活动开展前至少一星期,负责人须制定详细活动计划书,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上报院学工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活动完毕及时总结,并将有关资料交由秘书处备案存档。
如需全体团委学生会成员参加的活动须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应提前向常委会提交计划书,讲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所需经费等,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各部活动如需出海报或通知等,应提前告知宣传部,并提供活动详细内容;需赞助应向外联部提交工作策划书。
第十二条各成员须无条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何合理性任务,对任何活动有自己的见解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常委会提出,提出好的意见并在团委学生会工作中被应用者予以适当奖励。
常委会分配的任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常委会讨论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具体事项一.责任规范:1、领导责任: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各部门在常委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地发挥,避免责任追究不清;常委会或全委员会讨论需部门间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
2、组织责任: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部门负责制:团委工作由团委书记负责,学生会工作由学生会主席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
负责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
3、人事责任:部长有权建议调整本部门人事(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并提请团委书记审批,交秘书处备案),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等。
4、缺位责任: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由原负责人建议由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或由常委会指定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暂负责任人责任。
二.离职形式:1、实行引咎辞职制:当责任人本人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引咎辞职,以书面形式上报秘书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2、实行责令辞职制:当组织认为部门负责人已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本人未向组织提出引咎辞职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责令其辞职,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3、实行转接离职制:(1)期满离职:当责任人任期届满(一年)可以向组织提出转接离职;(2)自动离职:在任期间因生活、学习等原因,在确定部门继任责任人后可以向组织提出离职,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三.备注:1、责任人若对追究处理不满,有权提出申诉,在接到通知五天内向全委会提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秘书处反映),由全委会表决,逾期视为接受处理。
2、因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形式离职的学生干部不承认其学生干部的经历。
3、责任人在组织活动或参加会议期间暂不受责任追究。
第四章例会值班签到活动第十四条定期召开常委会、部长、全体成员会议。
常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存秘书处。
部长级以上干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各部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秘书处负责对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
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主席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各部门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团委学生会各项会议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和记录制度。
团委学生会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参加者应提前3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
考勤记录工作由秘书处完成,按缺席、迟到、事假、病假记,迟到2次算1次缺席,事假2次算1次缺席,病假2次算1次缺席。
每学期无故缺席3次做自动退出处理。
团委学生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办公室为集中及处理团委学生会各种事务的场所。
办公室周一至周五每天都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安排由秘书处负责。
值班签到采取秘书处负责,部门负责人协助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团委学生会值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17∶10—18∶00 。
第十八条团委学生会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要在值班签到本上签名并作详细记录,不得事先签名,更不得代签,否则作缺席论。
值班人员须准时就位,遇特殊情况,需事先与秘书处联系并请假,配合秘书处作好换班工作,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否则视为缺席。
值班人员无故缺席4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值班完毕后需记得关窗锁门,因未关窗锁门发生不良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值班钥匙隔日传给下一组值班人员。
有事情可以联系秘书处。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日事务,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待人员及打扫、保持办公室卫生;如遇特殊事务无法处理的,需及时向相应部门负责人或老师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活动安排需各部门成员参与的,相应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并向负责考勤的人员报到。
有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可向秘书处或组织者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团委学生会大型活动各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签到制度,被安排人员因故不能到场需事先书面请假,请假条交秘书处,无故缺席3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会议、活动无故缺席总次数达到4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学院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到会、签到、值班、参加活动等不受责任追究,但应提前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后一天内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所有请假事务由秘书处受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团委学生会以学期为单位编制经费开支计划,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在计划书中详细体现,要求真实、透明、完备。
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各部门要公布开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项活动经费报销,须向团委学生会秘书处提供有效的发票(含税票和收据),付款单位一律写为“广西大学”,发票背面要求注明经手人...,并在...及验收人发票背面或另附纸张简要说明开支情况;有购物清单的要附在发票背面。
第二十八条团委学生会所有物品由各部门人员管理和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该部门许可不得任意动用。
各部门需妥善管理本部门所有财务,如有遗失,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常规活动所需物品,各部门向秘书处申请后自行购买,事后向秘书处报销;大型活动所需物品由秘书处负责购买;贵重的物品须列出清单向常委会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购买;如因人员不足或特殊原因,秘书处可以授权其他部门负责购买。
第三十条学校其他组织、人员借用我院团委学生会公用物资,应向学工组老师提交借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六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工作计划和总结档案1、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每学期初必须递交一份工作计划,学期末一份工作总结。
2、常委会在学期初应制定本学期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方案,并在期末作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大型活动档案在每次大型活动之前,负责部门应递交详细的计划和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总结存档。
第三十三条团委学生会干部(副部长级及以上)工作档案1、由学生干部本人填写工作档案,包括姓名、职务、专业班级、宿舍、宿舍电话、移动电话、简历。
2、干部每年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总结在一年内的工作内容及经验教训。
3、经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审核方可存入档案。
4、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包括组成成员、部门职能与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三十四条团委学生会的重要文件、通知、资料、报刊、杂志等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三十五条档案库资料属团委学生会所有,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管理,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
第七章任职聘用考核评优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在自然换届之前应做好交替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提前退出团委学生会须向团委学生会提交书面申请,对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团委学生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优干资格、全委会内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免职。
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作不合格论: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工作上有重大失误。
或确实无能力胜任所担当工作。
2、不执行常委会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3、滥用团委学生会名义为个人谋私利。
4、在一学期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特殊情况需向常委会说明后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则撤消其现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