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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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苏财行[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7]68号)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确保有诉讼需求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为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的重点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和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其他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支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三)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各市司法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省厅已形成《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江苏省司法厅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和我厅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脱钩改制的范围(1)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即原中心法律服务所);(3)合作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上述范围中,县(市、区)司法局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和合作制法律服务所必须尽快改制;乡镇(街道)政府组建的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实现“自收自支”、完全“室所分离”(人员、职能完全分离),且与乡镇(街道)政府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苏司通[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07〕123号)各市司法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和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面向困难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推进社会组织更加有效地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多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是适应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服务范围,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调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专业特长和专职队伍优势,自愿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服务。

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等院校等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各地要将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服务范围、专业特长、人员及变动情况等登记备案,纳入法律援助工作体系,通过整合资源,增强供给能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二、规范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并逐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

一是推行协助申请制。

律师事务所、有关群众团体等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是明确服务范围。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6.23
•【字号】苏司干[2003]16号
•【施行日期】2003.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苏司干[2003]16号)
各市司法局:
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代表省司法厅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行政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3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
4承办省级非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
5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6组织开展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7指导、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省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全省性的法律援助项目;
2承办和组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管理、使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4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
5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工作交流与合作;
6承办省司法厅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事项。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应按以上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加强中心的队伍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苏司通[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苏司通[2011]134号)各市司法局:自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创建了一批“场所便民,标识醒目,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制度健全,服务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经各地申报,省厅考核,现决定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机构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授予“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规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增强服务效能,扩大社会效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大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大力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把法律援助窗口作为司法行政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为建设“法治江苏”、“和谐江苏”作出新贡献。

附件:第一批“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第一批“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灌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苏州市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常州市戚墅堰区法律援助中心。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苏司规[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4]7号)各市司法局、团委,省级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制订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

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引导他们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满足群众需要。

要加强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严禁利用志愿服务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保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注册登记,无偿向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未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的,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工作。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苏司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司规[2004]1号)各市司法局: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市要把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计划,分步实施;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政府办实事项目,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办公、接待条件;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一、人员配备。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3人。

全部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经费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认真执行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接待室。

四、办公设备。

应配备以下办公、办案设备:(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二)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三)文件档案橱柜;(四)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司办函〔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江苏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后,立法处提请省厅向年度法规规章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发出提示函,明确起草程序、工作要求以及送审时间等。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厅立法项目主办制规定,立法处会同人事处拟订由立法项目主办人、立法专业团队、公职律师等参与的主办制实施方案,报厅分管领导审阅,并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条立法处明确专人跟进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指导起草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完善起草程序,并及时了解掌握起草进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重要制度、争议分歧等。

第五条根据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立法处可以安排专人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必要时,还可以针对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提供指导。

第六条接到省政府批转的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立法处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函要求起草单位补正。

第七条立法处对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初步审查报告包括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以及审查修改工作建议等。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苏司通[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通知(苏司通〔2006〕8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情况、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劳动群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省是劳务输入输出大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政策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很突出,特别是农民工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还得不到有效保障。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时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职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务必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部署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司通[2006]9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6.08.30【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6]9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规范性文件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发布、备案、解释、修改、清理、汇编、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一)本厅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二)本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三)以厅名义作出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解释、批复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中确定应由本厅负责起草的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办法拟订。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

不得以厅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五条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

计划编制工作在厅统一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实施。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指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二)体现司法部、省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三)符合本厅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四)有利于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明确,制定条件具备。

第七条编制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三)拟发布的形式(批复、意见、办法);(四)起草工作完成时间;(五)起草单位及起草工作负责人和承办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司办[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办〔2006〕55号)各市司法局: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的指导、监督,规范援助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一)刑事代理、辩护案件;(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三)仲裁代理案件;(四)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案件材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二章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第四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文件、书证、图片等应当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申请审批卷和承办卷,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仅立申请审批卷。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将结案材料装订成卷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法定情形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撤销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接到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司通[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0]70号)各市司法局:前不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和省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扩大后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困难群众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健全的反映。

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不仅有利于畅通困难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弱势群众的保护,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满腔热情地做好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努力让受援人满意,让困难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

各市要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

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独特作用,利用法律援助的专业优势,引导困难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把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全面理解和把握新增法律援助受理事项省政府新增的法律援助六类事项是对《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补充,将当前比较突出的、关系到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问题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10]63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10]63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10]63号)各市司法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的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便于困难群众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将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形象。

各地要按照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发展水平的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划,争取用三至四年的时间,使辖区内所有法律援助机构窗口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省厅将把各地窗口建设的情况列入相关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范接待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窗口接待工作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无偿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窗口的主要职责是:(一)处理法律援助申请;(二)解答法律咨询;(三)代拟诉讼文书;(四)提供法律信息;(五)受理、答复投诉。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五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在沿街一楼设置,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门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7〕35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7〕35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7〕3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是公共法律服务最基础、最核心的服务项目,贯彻实施《清单》项目是落实省党代会“两聚一高”,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具体行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切实推动基本服务项目真正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实施《清单》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做好加法,对《清单》作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基本项目开展服务。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8月4日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保障方式提供服务主体一、法治宣传类(4项)1发布动态法律资讯服务公众法润江苏网及各市、县(市、区)普法网站、“两微一端”及时更新法治动态信息,定期发布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办“在线访谈”“微访谈”,解读热点法治问题。

政府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典型法治案例检索、咨询服务公众法润江苏网设立“法律知识库”“法律案例库”,提供在线法律法规查询和典型案例索引服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中心设立法治宣传栏(橱窗),在村(社区)图书室设立法律图书角,编印普法工作指南和法治宣传教育读本,提供线下法律法规查询和解读服务。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苏办[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7〕6号2007年2月14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司法厅二〇〇七年一月)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一大批困难群众获得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仍有少数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力度不够,存在专业队伍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力,接待条件落后、不方便群众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两个《条例》,切实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实现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确保诉讼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江苏、和谐江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苏司援[1999]第006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苏司援[1999]第006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苏司援[1999]第006号)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工作和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接待工作是指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设立接待室或其它窗口,接受人民群众的来访或法律援助申请,听取群众意见,解答法律咨询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承担)接待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接待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受理人民群众法律援助申请;(二)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访;(三)综合分析接待的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主管机关或同级政府报告或反映,并提出建议;(四)协助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访的其他涉法问题。

第五条根据人民群众来访的事项和反映的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事项),根据法律援助的程序要求,由接待人员作初步审核后报本中心领导批准后,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由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提供法律援助;(二)对一般的法律咨询当场解答;(三)对不属于法律援助工作范围的,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对应当由其它职能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四)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本中心处理的有关接待事项,进行落实或检查,并报告接待处理结果;(五)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重要涉法问题或可能引起事态扩大的案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或请示处理办法。

第六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应当登记,登记时应载明来访者的姓名(单位)、来访内容、接待人(承办人)、人民群众申请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或结果。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0.04.30
•【字号】司办[2010]27号
•【施行日期】201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
(司办[2010]27号)
各市司法局:
为方便群众寻求法律援助,便于社会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省厅编制了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现就该系统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视觉识别系统。

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包括法律援助基本要素系统和应用要素系统两部分。

基本要素系统对法律援助标识的含义图解、图样比例、颜色字体等技术参数作了规定。

应用要素系统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门楣、指示牌、灯箱、形象墙等具体标识式样。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视觉识别系统的统一规范进行制作、布置,重点解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窗口的统一规范问题。

各地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场所环境和建筑物的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式样。

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将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作为改进法律援助服务、展示法律援助公共服务形象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规划,迅速组织
实施,加强检查督促。

明年底以前完成法律援助接待窗口统一使用视觉识别系统的工作。

省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手册(光盘)(略)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司办〔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3日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省司法厅部门预算、决算及省司法厅主管的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厅各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一)计财装备处负责机关的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三)法制处负责做好公开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厅办公室负责对预决算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司法厅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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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
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0]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司通[2010]63号)
各市司法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的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便于困难群众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将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形象。

各地要按照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发展水平的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划,争取用三至四年的时间,使辖区内所有法律援
助机构窗口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省厅将把各地窗口建设的情况列入相关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范接待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窗口接待工作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无偿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法律援助申请;
(二)解答法律咨询;
(三)代拟诉讼文书;
(四)提供法律信息;
(五)受理、答复投诉。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五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在沿街一楼设置,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门厅。

设置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机构标志和指示牌。

第六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设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卫生间等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第七条设区的市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150平方米。

接待窗口应当合理设置功能区域,设立开放式的业务受理厅、“12348”电话处理室、会议室、律师办公室以及三个以上咨询室。

其中,部分接待咨询室应当具备私密会谈条件。

业务受理厅和卫生间可以与其它部门共用,按比例计入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

第八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环境整洁,管理有序,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根据接待环境和实际需要,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

第九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按接待岗位配备计算机,并实现宽带接入,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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