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级的标准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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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事情,它对于受伤者的权益保障、赔偿计算以及相关法律事务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相对较轻的级别,但也会对受伤者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十级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十级伤残的评定主要依据身体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方面进行判断。
在肢体损伤方面,如果双手十指缺失 5%以上或双手掌缺失 5%以上;或者一足足弓结构破坏 1/3 以上;又或者双足十趾缺失 10%以上;或者肢体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都有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面部损伤也是评定的重要部分。
比如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或者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或者一眼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又或者一眼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再或者耳廓部分缺损(或畸形),或者鼻部分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等情况,都可能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
在眼部损伤方面,如果外伤性瞳孔放大,或者眼球内异物未取出,或者眶内异物未取出,又或者外伤性白内障,影响视力等,也有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可能。
口腔损伤同样在评定范围内。
如果牙齿脱落或折断 2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或者舌部分缺损,影响发音和吞咽功能,也可能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此外,脊柱损伤也是评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颈椎或腰椎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或者 1-2 节脊柱内固定术;又或者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愈合等,都有可能被评为十级伤残。
在颅脑损伤方面,如果脑震荡后综合征;或者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或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等情况,也符合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和鉴定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评定标准进行。
而且,不同地区和不同的评定机构可能会在具体的细节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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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我国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依据伤残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其中一级伤残最重,赔偿的也最多,而十级伤残则是最轻。
具体标准如下: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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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经鉴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的一种伤残等级。
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十级伤残工伤鉴定
标准具体如下:
一、视力。
1.双眼视力不超过0.02的为十级伤残;
2.单眼视力不超过0.05的为十级伤残。
二、听力。
1.双耳聋全聋为十级伤残;
2.单耳聋全聋为五级伤残。
三、言语。
1.因工伤致使不能言语或言语严重受限的为十级伤残。
四、肢体。
1.全身缺失或因工伤致使不能使用的为十级伤残;
2.全身肢体功能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五、躯干。
1.躯干因工伤致使不能正常活动或功能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六、精神。
1.因工伤致使精神功能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2.因工伤致使丧失自理能力的为十级伤残。
七、智力。
1.因工伤致使智力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2.因工伤致使智力严重受限的为十级伤残。
八、面容。
因工伤致使面容严重畸形或丧失的为十级伤残。
九、其他。
因工伤致使其他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的为十级伤残。
以上为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工伤职工来说,一旦达到了十级伤残标准,将会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
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
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各方能
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125b1d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2.png)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非工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程序。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伤残等级分为10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低于10%。
例如,轻微烧伤、轻微脑震荡等。
二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10%至19%之间。
例如,轻度听力损失、轻度关节骨折等。
三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20%至29%之间。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视力损失等。
四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30%至39%之间。
例如,中度听力损失、中度关节僵硬等。
五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40%至49%之间。
例如,严重烧伤、严重手指截断等。
六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50%至59%之间。
例如,严重视力损失、严重听力损失等。
七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60%至69%之间。
例如,严重关节僵硬、严重脑损伤等。
八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70%至79%之间。
例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肢体残疾等。
九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80%至89%之间。
例如,双下肢丧失功能、全身严重功能障碍等。
十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90%以上。
例如,全身丧失功能、全身严重畸形等。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会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历、体检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被鉴定人获得的伤残补偿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伤残鉴定是一项严肃的程序,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被鉴定人也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和相关资料,配合评定工作的进行。
总的来说,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对于伤残人士来说,伤残等级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其后续的生活和权益,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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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针对因工伤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人员进行评定和赔偿的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因工伤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部位的伤残,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损伤。
例如,轻微烧伤、轻微骨折等。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伤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部位的伤残,影响劳动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能力的损伤。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骨折等。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部位的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的损伤。
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部位的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且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损伤。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骨折等。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伤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部位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的损伤。
例如,肢体残疾、视力丧失等。
二、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一级伤残赔偿金为工伤保险金的5倍。
2. 二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二级伤残赔偿金为工伤保险金的8倍。
3. 三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三级伤残赔偿金为工伤保险金的10倍。
4. 四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四级伤残赔偿金为工伤保险金的15倍。
5. 五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五级伤残赔偿金为工伤保险金的20倍。
以上是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同时,对于因工伤或意外事故受伤的人员,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金,以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安全第一,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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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第一级:完全痊愈。
病人临床症状完全痊愈,治疗性X光片检查也无明显异常显示,功能恢复正常,无复发状态。
第二级:痊愈状态。
病人虽然还有残余症状,但其不影响病人的生活能力和劳动力,可正常就业或从事等级相等但种类不同的工作。
第三级:临床改善。
残余症状还影响就业,但可从事工作量适当及技能等级较低的劳动。
第四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及技能低于正常者1/2或2/3的劳动。
第五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及技能低于正常者1/3或1/4的劳动。
第六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及技能低于正常者1/5或更低的劳动。
第七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可从事较轻体力劳动,但只能做轻松且频繁短暂的工作。
第八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只能从事轻松且较短暂的工作。
第九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只能从事轻松且较持续的工作。
第十级:残余症状影响就业能力,但处于休养期,只能做轻松持续而无生产价值的工作。
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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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军人优待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它是用来评定伤残人员伤残程度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伤残人员可以享受不同的优待政策和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视力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
视力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指双眼视力不超过0.02或者单眼视力不超过0.05的伤残程度。
这种伤残程度的人员,通常需要借助助视器才能看清楚物体,对于日常生活和工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二、听力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
听力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指听力损失超过90分贝的伤残程度。
这种伤残程度的人员,基本上已经完全丧失了听觉,对于语言交流和社交活动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肢体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
肢体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指双上肢残废或者下肢残废且行走困难,或者双下肢残废且不能自行行走的伤残程度。
这种伤残程度的人员,基本上已经完全丧失了行动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的帮助。
四、智力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
智力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指智力残疾程度达到重度智力障碍,丧失了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生活在特殊机构的人员。
这种伤残程度的人员,需要全方位的照料和护理,生活和学习能力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五、精神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
精神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指精神残疾程度达到严重精神障碍,丧失了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生活在特殊机构的人员。
这种伤残程度的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和护理,生活和社交能力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六、面部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
面部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指面部畸形或者残缺严重影响外貌的伤残程度。
这种伤残程度的人员,通常会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和排斥,对于心理健康和社交生活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总结,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制定的,它是用来评定伤残人员伤残程度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伤残人员可以享受不同的优待政策和待遇。
希望通过这些标准的详细介绍,可以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工伤十级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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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认定标准
工伤十级认定标准指的是工伤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费率和待遇支付办法》,工伤十级认定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指损伤身体组织或器官,仍适宜从事原工作,但继发后遗症或已丧失某些功能。
2. 二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完全恢复原来身体功能,需要经过一定康复训练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出现一定残疾。
3. 三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恢复原来身体功能,需要经过长期的康复训练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4. 四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恢复原来身体功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康复训练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5. 五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存在一定残疾,无法从事轻体力劳动,但能够从事一般的工种。
6. 六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存在较大残疾,无法从事一般的工种。
7. 七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存在严重残疾,无法从事一般的工种,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或者家政劳动。
8. 八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全身多器官受损,
生活自理能力差。
9. 九级伤残:指机体功能显著减退,常需要他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
10. 十级伤残:指机体功能基本丧失,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丧
失劳动能力。
以上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费率和待遇支付办法》制定的工伤十级认定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医院进行评定,确定被保险人的工伤残疾等级。
工伤残疾等级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金额和期限。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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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减损的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针对不同程度伤残的评定标准和赔偿金额的规定,下面将对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的,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2. 根据《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等级。
3. 不同等级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根据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可参考《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二、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贴等方面的赔偿。
2. 根据《伤残赔偿标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贴等赔偿项目。
3. 不同等级的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受伤人员的年龄、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可参考《伤残赔偿标准》。
三、结语。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减损的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了解和掌握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对于维护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于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受益于相关政策。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0级伤残鉴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49af42b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52.png)
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一、十级伤残是什么程度法律常识:十级伤残的程度是:行为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司法鉴定中的十级伤残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中的十级伤残标准是什么?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是: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3、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4、医疗费根据实际花费报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6、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7、停工留薪期工资为职工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8、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10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10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f97be27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9.png)
劳动能力鉴定10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常见的评估和分级人力资源的工具,在许多国家都被广泛使用。
其目的是评估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并根据其能力水平确定他们适合的工作类型。
物理和认知方面的能力、社交和情感技能以及各种其他能力都可以在这样的鉴定中得到评估。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分级制度,因此有级别标准。
在这些标准中,评估者通常根据被测者的能力水平来分配等级。
下面是10级标准的参考内容:1. 一级:此级别适用于那些不能完成任何职业任务的人。
他们需要不停地进行监督和指导,以获得足够的支持和指导。
2. 二级:这个等级适用于那些只能完成一些简单的、常规的任务。
他们需要监督和指导以及训练以完成工作任务,但在获得足够的支持后可以成为受训正式员工。
3. 三级:该级别适用于那些可以完成一些常规任务的人。
但他们仍需要一些监督和指导以及训练来提高其技能水平。
但是,在获得足够的支持后,他们可以成为受训员工。
4. 四级:此等级适用于那些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完成常规任务,并且只需要少量的监督和指导。
然而,对于高难度的问题或任务,依然需要一定的训练和指导。
5. 五级:这个等级适用于那些在一些情况下能够完成复杂的任务。
他们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有时需要一些指导和训练以应对新的负责和高难度的工作。
6. 六级:这个等级适用于那些可以完成大多数的工作任务,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监督和指导。
他们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在应对新的任务方面表现出了很高的能力。
7. 七级:该级别适用于那些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自主完成复杂的任务,不需要受到高强度的指导和监督。
他们表现出了很高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在团队中成为领导者。
8. 八级:此级别只适用于那些在高度复杂的工作任务中表现出很高的专业技能和领导能力的人。
他们通常是公司的重要领导层,可以独立决策和承担负责的工作任务。
9. 九级:该级别适用于那些是公司领导层,拥有非常高的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人。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1844d5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fb.png)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工伤认定是指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而十级伤残标准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认定中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十级伤残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其中,一级伤残为最轻微,十级伤残为最严重。
2. 十级伤残标准主要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身体功能障碍、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方面的评定。
3. 根据十级伤残标准,一级至三级伤残主要是指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劳动能力并未丧失;四级至六级伤残主要是指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受到较严重的损害,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七级至九级伤残主要是指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十级伤残为指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害,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二、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的适用范围。
1.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造成的伤残认定。
2.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造成的伤残,需要根据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评定,以确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
3. 十级伤残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领域。
三、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的操作流程。
1.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造成的伤残,劳动者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 劳动保障部门将安排专业医疗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伤残评定,根据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评定。
3. 专业医疗机构将评定结果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工伤认定。
4. 工伤认定结果将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四、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1.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级伤残的标准
![10级伤残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f5eb013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5e.png)
10级伤残的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是指根据中国伤残评定标准所设定的最高级别的伤残等级。
具体的标准如下:
1. 失去两个及以上肢体:不仅指失去两个以上手臂或两条腿,还包括失去一个手臂和一条腿、两个手腕或两个踝关节等。
2. 失去两个以上感觉功能:指失去两个以上的感觉功能,例如两只眼睛无法看到、两只耳朵无法听到等。
3. 失明和双耳失聪:指完全失明或者两只眼睛只能看见手动直径小于0.08毫米的物品,以及双耳失聪或者听力各项指标在
40分贝以上。
4. 身体严重残疾:指因妨碍活动的关节障碍、肢体功能丧失、畸形等导致不能自理、极度依赖他人帮助的情况。
5. 严重器官功能损害:如白内障眼手术后视力<0.02、智力严
重综合征、高位截瘫等严重器官功能损害。
6. 智力障碍:指具有较低的智商,无法独立生活、无法自我保护、无法完成简单的日常活动。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伤残人士可享受不同的福利和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生活和就业上的困难。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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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伤残分为一级至十级,具体的伤残鉴定标准如下:一、一级伤残:失去视力(双目亦或仅有单目视力的损失),或者因四肢残疾、重度消音、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言语、听力、生殖器官等原因需要他人协助生活的。
二、二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或者丧失,包括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三、三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四、四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五、五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六、六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或者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七、七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八、八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九、九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十、十级伤残:全残,完全丧失基本生活技能。
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规定的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生活技能的丧失程度来进行评估的,旨在为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具体的伤残情况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身体功能评估等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伤残10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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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10级评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伤残是指人体发生的各种损伤或残疾,影响了工作、生活和社会参与的能力。
伤残评定是根据伤残情况进行的一项专业评估工作,其目的是为了确定伤残等级,从而为伤残人士提供相应的救济和帮助。
国家对于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的10级评定标准是指伤残等级的最高级别。
伤残等级评定一般根据残疾的程度、影响范围、工作和生活能力等因素来进行评定。
以下是关于伤残10级评定标准的详细说明:1. 第一级(10级):造成生命存在危险或其他重大后果伤残此级别是指伤残对人体生命构成直接威胁或会导致其他重大后果的情况,比如丧失重要器官功能、严重头颅损伤、严重神经系统损伤等。
这类伤残对患者的生存和生活都具有极大的影响,需要及时的救治和关注。
2. 第二级(9级):重度伤残这一级别是指严重的身体残疾或功能丧失,但并未达到生命威胁性质。
比如双肢截肢、严重截瘫、双目失明等。
这类伤残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需要全面的康复治疗和帮助。
3. 第三级(8级):中度伤残中度伤残是指损伤较为明显,但不会完全影响日常生活或工作。
比如单肢截肢、严重听力丧失、严重视力缺损等。
这类伤残需要适当的康复训练和助具支持,以帮助患者更好地适应生活和工作。
4. 第四级(7级):轻度伤残轻度伤残是指身体受损较轻,生活和工作能力基本不受影响。
比如轻度肢体残疾、轻微智力障碍等。
这类伤残可能需要定期观察和检查,以避免进一步恶化。
6. 第六级(5级):恢复中这一级别是指患者正在接受康复治疗或即将康复的状态,伤残程度在逐渐减轻。
这类患者通常需要定期康复训练和康复评估,以确定康复进展情况和未来康复计划。
7. 第七级(4级):部分康复部分康复是指患者在康复治疗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功能上的残疾或障碍。
这类患者需继续接受康复治疗,并适当调整生活和工作方式。
9. 第九级(2级):基本康复基本康复是指患者在康复治疗后已能够基本自理,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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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或疾病可能导致身体损伤,而伤残等级评定是确定受伤程度和相应赔偿的重要依据。
其中,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相对较轻的级别,但仍然对伤者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十级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
十级伤残的评定主要依据身体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从身体器官的缺损和形态异常来看,例如面部有瘢痕,面积达到 6 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达到15 平方厘米以上。
再比如头皮无毛发 40 平方厘米以上。
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 平方厘米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大于 50 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 30%者。
足背植皮面积大于 100 平方厘米。
在身体功能方面,符合十级伤残的情况包括: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晶状体部分脱位;眶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外伤性瞳孔放大;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嗅觉丧失;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评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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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级别是指全身机能丧失或功能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办法》,十级伤残级别的鉴定标准如下:
1. 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自行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全面照料。
2. 全身机能丧失,指全身主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如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丧失了正常的生活能力。
3. 持续时间长,指伤残程度已经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且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恢复正常功能。
4. 经专业医疗鉴定,伤残级别鉴定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鉴定结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无法从事任何劳动,伤残人员因伤残程度严重,无法从事任何劳动,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生活。
6. 生活质量严重受损,伤残人员生活质量严重受损,无法享受正常人应有的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源。
7. 长期护理需求,伤残人员需要长期护理,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方面的需求。
8. 社会融入困难,由于伤残程度严重,伤残人员面临着社会融入困难,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9. 需要专业康复治疗,伤残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康复治疗,以提高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10. 长期依赖他人,伤残人员长期依赖他人生活,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所需。
综上所述,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在伤残程度极其严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帮助这些伤残人员,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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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摘要: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个人在事故或疾病后的残疾程度的一种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每个级别的标准。
引言:伤残鉴定是为了确定个人在事故或疾病后的残疾程度,以提供相应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措施。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鉴定标准,它根据残疾程度的轻重将个人分为十个级别。
这个标准不仅帮助伤残人士获取他们应得的权益,还对社会各方面的福利政策和公共设施的改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定义: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个人在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功能受损程度,将其划分为十个不同级别的标准。
二、适用范围:十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各个年龄段的人群,包括儿童、成年人和老年人。
无论是由事故还是疾病引起的伤残,都可以通过这个标准进行评估。
三、每个级别的标准:1. 第一级:适用于身体或精神功能完全丧失的人群。
这些人需要依赖他人提供全面的生活照顾和支持。
2. 第二级:适用于身体或精神功能严重受限的人群。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协助,但部分自理能力仍然存在。
3. 第三级:适用于身体或精神功能受限的人群,但他们的自理能力相对较强,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完成一些基本的动作。
4. 第四级:适用于身体或精神功能轻度受限的人群。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基本自理,但可能需要一些帮助。
5. 第五级:适用于身体或精神功能有轻微受损的人群。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几乎可以独立完成绝大部分事务。
6. 第六级:适用于身体或精神功能基本正常,但有轻微不适的人群。
这些人对日常生活几乎没有影响。
7. 第七级:适用于身体或精神功能完全正常的人群。
他们没有任何残疾或不适,可以完全自理。
8. 第八级:适用于临时伤残的人群。
这些人在事故或疾病期间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功能受限,但恢复后能够完全恢复正常。
9. 第九级:适用于临时伤残的人群,但恢复期较长。
这些人需要一定时间来恢复功能,但最终可以恢复到正常状态。
10. 第十级:适用于无伤残的人群。
十级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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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评定标准十级伤残评定标准是指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时所使用的标准。
以下是一般的十级伤残评定标准:1级伤残:丧失双眼或因眼球摘除而完全失明,或两只手双手腕以上截肢或两只脚双足踝以上截肢。
2级伤残:单眼失明,或单只手单手腕以上截肢,或单只脚单足踝以上截肢,或上肢完全丧失活动能力。
3级伤残:双目视力下降至0.02以下但在0.05以上,或单只手手指截断,或单只脚足指截断,或两腿中任一腿截肢不及膝关节,或两腿膝关节以下截肢不及膝关节,或下肢完全丧失活动能力。
4级伤残:单眼视力下降至0.05以下但在0.1以上,或眼球摘除后视力下降至0.05以下但在0.1以上,或因眼疾双眼丧失眼球运动功能,或单只手两个以上指节截断,或单只脚足指截断,或两腿中任一腿截肢及膝关节以下,或两腿膝关节以上截肢。
5级伤残:单眼视力下降至0.1以下但在0.2以上,或眼球摘除后视力下降至0.1以下但在0.2以上,或因眼疾丧失一只眼球,或手残废。
6级伤残:单眼视力下降至0.2以下但在0.3以上,或眼球摘除后视力下降至0.2以下但在0.3以上,或因眼疾眼球完全丧失自动调焦功能,或脚残废。
7级伤残:单眼视力下降至0.3以下但在0.5以上,或眼球摘除后视力下降至0.3以下但在0.5以上,或因眼疾丧失一只眼球,并丧失二字矫正视力0.5以下功能,或一只脚残废。
8级伤残:单眼视力下降至0.5以下但在0.8以上,或眼球摘除后视力下降至0.5以下但在0.8以上,或全身多处骨折伴有二氧化碳过多例休克,或因眼疾眼球完全丧失轴向长度调焦功能,或一足残废。
9级伤残:单眼视力下降至0.8以下但在1以上,或眼球摘除后视力下降至0.8以下但在1以上,或因眼疾丧失一只眼球,并丧失二字矫正视力1以下功能,或双足残废。
10级伤残:双目视力1以下,或眼球摘除后视力1以下,或因眼疾丧失二眼,并丧失二字矫正视力1以下功能。
这只是一般的十级伤残评定标准,实际评定过程中可能还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并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评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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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级的标准“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九级的标准“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八级标准“b)12肋以上骨折。
”看你符合那种标准,如果是工伤的话还可以高一些。
参考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7766.96元,同比增长10.9%;人均转移性收入为5366.16元,同比增长12.1%;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30.23元,同比增长本文来自“职业病网”: 原文地址:/html/xfgbz/gfz/2010/08/05/10121319064.shtml2011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11-10-7 18:33:00 阅读次数:1249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开心网更多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五)养子女的公证书;(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四条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已按照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失踪后又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职工,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第十七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原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办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统筹地区要制定出台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2011年按照新《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与新《条例》同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