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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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的,即时清除 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 ,每处予以 50 元 罚款。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 处理的,不予罚款。 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 50 元 罚款。
生 责 任 区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义 务 或 者 负责…… 不按规定
清 扫 保 洁 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4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清 运 、 处 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理 垃 圾 和 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 粪便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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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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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执
法
依
据
处罚标准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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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细化标准 0.2m 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0.2m 的, 3 处以 100 至 200 元罚款。单位不足 2 m 的,处以 3 10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2 m 的按每立方米 500 元 罚款, 但不低于 5000 元罚款,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不按规定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任何单
的 时 间 、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地 点 、 方 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 式,堆放、 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 抛 洒 、 倾 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倒污水、 (2)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垃 圾 、 粪 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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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合政办秘[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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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合教〔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高中学校:经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现将《合肥市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工作方案(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
合肥市教育局2020年9月15日合肥市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工作方案(试行)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优化育人模式,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现就合肥市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充分发挥课程在学校育人环节中的核心作用,全面落实新课程新教材的理念和要求,引导普通高中高质量、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合肥市努力实现“五示范一高地”的目标提供教育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探索市域推进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的有效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校实施新课程新教材工作机制,提高学校课程执行力,编制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和学科课程实施计划,确保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在学校扎实落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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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教〔2019〕13号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教〔2019〕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72b4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d8.png)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教〔2019〕13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要求,市教育局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尚未废止或失效的所有4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19年1月14日市教育局常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共建实验班工作的意见》(合教〔2010〕18号)、《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合教〔2014〕308号)、《合肥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合教〔2015〕350号)、《合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合教〔2016〕22号)、《合肥市实施省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合教〔2016〕336号)、《合肥市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合教〔2017〕143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34件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将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合教〔2012〕11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0月27日、《合肥市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合教〔2014〕88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合教〔2018〕54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3月16日。
现将废止、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另行公布)。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df1e821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61.png)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合财税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合肥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28号)要求,现将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省财政厅的精心指导下,市财政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建设法治财政为中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取得显著成效,为圆满完成全年财政目标任务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一)深入贯彻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一是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决算决议,严格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草案向人大报告制度。
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在完善基本支出标准基础上分类制定项目支出标准,创新制定专科医院、职业教育、质检、生态环保、排水等五类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资产配置标准。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约束,严控预算追加,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率达99.7%。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在全省率先建立财政支出政策全周期绩效管理机制,率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创新建立重大项目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首次编制“预算+绩效”双草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上下财政关系。
继续稳步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顺利完成教育、科技、交通等重点领域划分改革,市与县(市)区财政支出责任更加明晰,有力促进相关领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教基[2008]40号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教基[2008]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2881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18.png)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教基〔2008〕40号)各县、区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为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就规范办学行为,严禁乱补课等问题先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教基〔2006〕242号)、《关于严禁暑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的紧急通知》(教基〔2007〕16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基〔2007〕54号)等文件,也多次发出通知,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市绝大多数中小学能够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要求,令行禁止,办学行为不断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然有一些学校违反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在双休日或节假日集体补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严肃纪律,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请各校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在双休日或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上课或集体补课,也不得任意延长作息时间。
二、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考虑到毕业班课程课时安排实情,初三、高三年级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在双休日安排半天时间补课,但禁止任何名义的收费,同时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
三、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制,对擅自统一组织学生集体上课或集体补课的学校,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教育局希望各中小学尤其是示范高中、特色学校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自律,开齐开足课程,要求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进一步注重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校沟通,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确保学生每天有1个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8e2dc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a9.png)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合教〔2020〕147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高中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校)建设工作,实现示范引领、区域联动、项目推进、品质提升,高水准推进全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现将《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划内容与要求做好三年规划和工作推进计划,为示范区建设贡献智慧与成果。
合肥市教育局2020年12月17日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前言合肥市居安徽中部、江淮之间,承东启西、连南接北,地处长江三角洲西翼,属于“长三角”城市群,是“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是沿海的腹地、内地的前沿。
近年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9409.4亿元,居全国省会城市第9位;全市下辖四大主城区及四县一市,常住总人口818.9万人;全市普通高中学校100余所,其中公办学校63所、民办学校40所;市区学校40所,县(市)区学校63所;在校生15.5万人,教职工1.9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16万人。
2020年9月,安徽省所有普通高中全面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
合肥市作为首批入选的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将全面把握新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总体要求,把课程改革新精神、新任务、新要求落实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的全过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1315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f.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局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教育局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a155201763231126edb11e1.png)
一般情形
情节轻微;或主动中止作弊行为的,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一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的处理
一般情形
抽逃或挪用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情形
抽逃或挪用资金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且未主动改正的,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情形
抽逃或挪用资金超过100万元,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情形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5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取得回报有关的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较重情形
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二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二年的处理
严重情形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三年的处理
3
学校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教育法》第八十条;
合肥市政府令185号——关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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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令185号——关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关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政府令185号《关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6年4月22日关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坚持民主公开;“(三)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四)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五)保障和促进改革。
”三、将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作为第四条。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将规章制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规章起草单位做好起草工作;“(三)负责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四)负责规章的备案和汇编工作;“(五)组织开展规章的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跟踪问效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等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建立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立法协商制度,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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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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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 案 件 卷 宗 材 料 及 处 罚 将 的初步意 见提 交群众 公议 团 ,由群众 公 开评议 , 并 形 成 公 议 意 见 , 为 处 理 案 件 的 重 要 依 据 。合 肥 借 作 鉴 国外 司法 程 序 中 的 陪 审 团 制 度 , 全 国 首 创 行 政 在
21 0 0年 4 月 7 日 , 合 肥 市 政 府 第 5 5次 常 务 会 议 审
开行 使 , 据 《 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 有 关 等
法律法规 , 定Biblioteka 本办法 。” 制 2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群 众 公 议 制 度 的 范 围 。 市 、 本 级行 政处 罚实 施 主体 “ 用 行政 处罚 一般 程 序办 适
管理 的 积极性 , 善全 市 行政执 法 案件 公众 参 与机 完
制 , 动行 政 处 罚 自由裁 量权 依 法 、 范 、 理 、 推 规 合 公
( )暂 行 办 法 》 出 台 一 《 的
20 0 9年 , 肥 市 监 察 局 、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联 合 市 合 发 布 了 《 于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裁 量 权 阳 光 运 行 关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同 年 8月 2 日 , 政 府 办 , 4 市 公 厅 以 合 政 办 [ 0 93 9号 文 转 发 了该 《 施 意 见 》 20 3 实 。
乡 建 委 等 四 个 试 点 单 位 已 经 率 先 实 施 了 群 众 公 议 制 度 . 取 得 了 不 错 的 效 果 。 从 对 几 个 试 点 单 位 实 施 情 况 并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024a60590c69ec3d5bb759c.png)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00元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2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30元罚款。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规范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细化标准
1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以处罚。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系统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系统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d03225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8.png)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系统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合教秘法〔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系统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合肥市教育系统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教育局2020年7月1日合肥市教育系统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是收官“十三五”、谋划“十四五”的关键之年。
2020年全市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做好“七五”普法收官和“八五”普法规划为主线,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1.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进一步推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专题学习活动,通过法治报告会、法治讲座、法治论坛等线上线下形式相结合进行宣讲解读,增强全市教育系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要求,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广大师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推进教育系统依法治教,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让行政处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让行政处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https://img.taocdn.com/s3/m/70486f59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36.png)
/ 203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2016年3月第19卷第6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Mar.,2016Vol.19,No.62011年初,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市直4个行政执法单位中试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由群众组成的“公议团”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
作为4个试点单位之一,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局)坚持“开门执法、阳光运行权力”理念,积极探索尝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
自2011年以来,合肥局办理的316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均经过群众公议后实施处罚。
1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背景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药品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的积极探索。
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监管法规体系逐渐建立,实现了药品监管有法可依、药品行政监管系统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局面。
合肥市局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正是按照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进一步加大依法治药的力度,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的积极探索。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增加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透明度的有效方式。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处罚透明度不高,行政处罚中往往会有标准不一、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但同时也是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权力最容易被滥用的地方。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将执法工作中自由裁量的权力交给了群众,让人民群众来评判执法案件的是非曲直。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增加行政处罚透明度的客观要求。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增加人民群众、行政相对人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工作理解支持的有力保证。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一个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罚,都是在内部从受理到立案、调查、合议,再到作出处罚决定,往往是“一条龙”式的封闭运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a2e7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02.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9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15〕723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省市共建为契机,建设以市级平台为主体、县级平台辅助,全市企业会员、专家评审、信用信息等交易资源共享,统筹发展、分级监管的全市综合平台体系,实现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法制化,最终形成以合肥为中心、辐射带动全省、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我市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一)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
1.统一制度体系(2016年2月底前完成)。
市公管局制定市县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合理划分市县限额标准范围,做到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或业务系统外操作;集中清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业务管理、质疑投诉处理、履约监督、定点库管理等规章、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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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法规处。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行政执法裁量权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教育局2008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40份
-1-
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我局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肥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2-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3-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阻扰、抗拒执法的;
(四)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法规的;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4-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各情节的比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
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
-5-
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执行。
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裁量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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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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