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办 [2007]168号《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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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关于2007年9月份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和检测情况的通报

关于2007年9月份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和检测情况的通报

铁路局计量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 负责对管内静
态轨道 衡运 用环 境 、管理 状况 和技术 状态 进行 一 次
全面排 查 和整治 ,并 于 1 月 3 1 0目前 将排 查 和整治
头, 铁科院电子所 , 武汉铁路局信息处 、 计量所参与 . 针对小运转列车等基础信息不完整影响 配率和检 测质 量 的 问题 , 同研究 提 出解 决方 案 , 1 月 1 共 于 1 5 日前 报部 运输 局货管 处 。
・4 ・ 9
是: 未严格执行测密制度 , 用低密度的煤炭替代高密 度煤 炭进 行量 尺划线 装 车 。郑州 铁路 局 已对责 任人
204 月( 0 7 l 1 总 2 3期 ) 1 5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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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分 之百核 实 、 处理 、 反馈 和 报告 。
3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31 各 单 位要 认 真 学 习贯 彻 落 实刘 志 军 部 长 9月 .
2 在全路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 8日 关于做 好 货运 安全 工作 的通知 》 运 营货 管 电『 0 ] 2 ( 2 7 83 0 2 号) 要求 . 加强对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 日常监控 工 作 .加 大 对货 运计 量 安全 检测设 备 运用 管理 的监
l 基本情况
1 哈 尔滨 、 . 1 武汉 、 上海 铁路 局设 备 运 用状 况 良好 ,
信息上传率 、 匹配率等六项指标综合排名居前列 。 具 体 考核排 名情 况见 附 表 1 。
12 9月 份检 测严 重超 载货 车 为 26辆 , 中 : . 0 其 呼和 浩 特铁路 局 6 辆 .郑 州铁 路局 3 1 5辆 ,沈 阳铁路 局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前言铁路行车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车设备故障时有发生。

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和处理这些故障,保障铁路行车设备的正常运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调查责任1.1 调查人员的责任根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组,负责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安全专家等。

1.2 调查组的职责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故障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故障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撰写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二、调查过程2.1 调查启动当铁路行车设备出现故障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根据故障情况和紧急程度安排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并确保调查过程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2.2 调查方法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设备记录、分析设备数据等。

调查组应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故障的原因和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2.3 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故障现象、原因分析、影响范围等。

报告需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便于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故障处理3.1 处理原则针对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应采取以下处理原则:•高效快速:故障调查和处理应高效快速,以最短的时间恢复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优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是首要任务;•教训总结:从故障中吸取教训,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3.2 处理措施根据故障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修复设备、更新设备、改善维护措施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行车设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调查结果的运用调查结果对于改进铁路行车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经管,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经管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经管或者受委托经管的其他铁路。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规范、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经管制度和设备故障经管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规范、维修规范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经管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要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州铁路局工务处郑工安函…2007‟42号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桥工、机械)段,安李、汤鹤支线公司,新密车站:为认真贯彻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168号)文件精神,加强工务设备故障管理,减少行车设备故障对运输秩序的干扰,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1.铁路局成立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副组长为工务处处长;工务处各科科长为组员的工务行车设备故障应急处臵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工务处安全科,主管安全副处长为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为副主任。

主要负责工务行车设备故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22995 23985 2.工务各单位也要照此成立领导小组。

3.工务设备故障应急工作总体要求:为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行政主要副职为副组长,行政中层领导为组员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臵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是研究确定应对突发故障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

二是负责突故障事件的组织指挥。

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并提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当突发故障超出处臵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向铁路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四是协调突发故障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臵、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是根据突发故障的影响程度,负责应急预案和处臵程序的启动。

4.工作制度。

⑴统一指挥的原则。

各类故障突发后,现场的应急处理由各段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在段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没有赶到现场之前,由现场最高行政领导指挥。

⑵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处理各类突发故障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先救人后救物,最大限度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铁安监[1990]76号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铁安监[1990]76号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正文:
----------------------------------------------------------------------------------------------------------------------------------------------------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铁安监(1990)76号1990年5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研究,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四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三日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修改为“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二、第二十二条“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备案)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进行性能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修改为“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核备)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进行性能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问题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三、附件二“人员死亡或重伤”解释中“(包括旅客携带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费待遇的儿童,……”修改为“(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

——结束——。

铁道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部168号文)

铁道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部168号文)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要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一、概述铁路行车设备故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威胁之一。

为了保障铁路行车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铁路运输的安全性,铁路局制定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和处理流程,提升行车设备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性。

二、故障调查责任和标准2.1 调查责任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责任分为两个层级:1.车站级调查:由车站设备维修部门负责进行简单故障的调查和处理,包括现场勘查、故障排查和设备维修。

对于无法在车站解决的故障,需要上报至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上级部门调查:对于复杂故障或涉及多个车站的故障,由上级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车站。

2.2 故障调查标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涉及事故的故障:对于发生事故的故障,要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设备故障原因以及责任追究等。

2.重复故障:对于出现重复故障的设备,要进行深入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重要设备故障:对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设备故障,要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行车的安全。

4.其他故障:对于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故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故障调查流程3.1 发现故障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被发现:1.巡查:设备维修人员每日对行车设备进行巡查,发现故障需要及时上报。

2.监控系统:铁路局配备了行车设备监控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如有异常情况会自动报警。

3.乘客举报:乘客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站内投诉箱等方式向铁路局反映设备故障。

3.2 故障上报和记录一旦发现故障,相关人员需要立即上报并进行记录。

上报和记录的内容包括:1.故障描述:详细描述故障的发生时间、地点、设备类型以及具体表现。

2.上报人员:记录上报故障的人员身份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的跟进和沟通。

3.3 故障调查和处理根据故障的性质和级别,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处理故障的改进方向
01
加强技术培训
02
优化处理流程
03
强化技术支持
提高故障处理人员的技能水平, 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故障。
简化处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与设备制造厂家、科研院所 的联系与合作,寻求更有效的技 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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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故障的实践体会
重视现场调查
故障处理人员需要深入现场,了解设备故障 的具体情况,收集第一手资料,以便更准确 地判断故障原因。
加强团队协作
故障处理需要各部门、各工种之间的密切配合,加 强团队协作可以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强化信息沟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沟通,以便及时掌握 设备状态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02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
故障信息收集
设备维护单位
设备维护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故障应立即组 织抢修,同时上报故障信息。
行车调度
行车调度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通知设备 维护单位,并记录故障信息。
故障现场勘查
设备维护单位
设备维护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现场进行勘查,了解故障具体情况 ,如设备损坏程度、故障发生位置等。
某地铁公司地铁车辆故障处理案例
故障情况
调查过程
处理措施
2020年某日,某地铁公司管辖内的一 条地铁线路发生地铁车辆故障,导致 列车晚点。
地铁公司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故障 排查,并对故障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同时,积极与设备制造商、上级地铁 管理部门沟通,确定故障原因。
针对此次故障,地铁公司采取了以下 措施:1)及时更换故障部件;2)对 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维修存在 隐患的设备;3)加强设备维护和保 养,提高设备可靠性;4)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员操作和维护水 平。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事规》及《故障处理办法》

《事规》及《故障处理办法》

附件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铁路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附件1: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车信号、通信设备运用质量管理(以下简称电务设备),防止和减少电务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山区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成都、重庆、贵阳电务段;达成公司的遂宁电务水电段以及铁通公司成都、重庆、贵阳通信段的设备故障管理。

成都铁路局管内的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务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三条设备故障或障碍1.电务设备故障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施工不当、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被砸被盗、外界和外单位作业影响等原因,造成电务设备损坏,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电务设备故障。

2.通信设备障碍通信行车设备不能正常运用但未影响正常行车及通信非行车设备损坏影响使用的,均列通信障碍。

铁路通信行车设备指调度通信、区段通信和列车安全预警、站场通信、数据通信及电报、应急通信、铁路沿线敷设的光电缆、传输及接入网设备、列车广播、录音设备、无线列调设备、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电源设备。

第四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行车电务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务设备故障的调查、分析。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后,各级电务部门、铁通公司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六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责任和认真整改,吸取教训,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严禁隐瞒故障、谎报原因,严格定性定责。

第八条在信号设备故障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纪律,按照设备故障应急抢修方案实施抢修工作。

第九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电务设备故障分类第十条电务设备故障定义:电务设备因故损坏并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电务设备故障。

铁路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铁路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附件1: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车信号、通信设备运用质量管理(以下简称电务设备),防止和减少电务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山区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成都、重庆、贵阳电务段;达成公司的遂宁电务水电段以及铁通公司成都、重庆、贵阳通信段的设备故障管理。

成都铁路局管内的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务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三条设备故障或障碍1.电务设备故障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施工不当、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被砸被盗、外界和外单位作业影响等原因,造成电务设备损坏,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电务设备故障。

2.通信设备障碍通信行车设备不能正常运用但未影响正常行车及通信非行车设备损坏影响使用的,均列通信障碍。

铁路通信行车设备指调度通信、区段通信和列车安全预警、站场通信、数据通信及电报、应急通信、铁路沿线敷设的光电缆、传输及接入网设备、列车广播、录音设备、无线列调设备、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电源设备。

第四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行车电务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务设备故障的调查、分析。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后,各级电务部门、铁通公司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六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责任和认真整改,吸取教训,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严禁隐瞒故障、谎报原因,严格定性定责。

第八条在信号设备故障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纪律,按照设备故障应急抢修方案实施抢修工作。

第九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电务设备故障分类第十条电务设备故障定义:电务设备因故损坏并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电务设备故障。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维规考试题

维规考试题

维规考试题合并卷一、判断题(本大题共有20道试题,合计20分)1、数据网设备包括网络设备、网管设备和配套设备。

网络设备由路由器、交换机、域名系统、网络安全设备、DSLAM、EDF等组成。

()答:X2、《铁路通信维护规则》规定:铁路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信息点密度不少于每公里10个信息点。

()答:√3、《铁路通信维护规则》规定:网管系统业务指挥关系应遵循以下规定:骨干网网管指挥局网管和相关维护单位,局网管指挥区域网管及管内各级网络维护部门,区域网管指挥管内各设备维护部门。

()答:√4、GSM-R网络中共用设备的异地主备用倒换、软件版本升级,APN 路由调整,总体技术方案由铁路局审查后,上报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进行审核。

()答:×5、数据网骨干网络(含网络转发节点)调整总体技术方案由铁路局审查后,上报通信中心进行审核。

()答:×6、铁路通信维护规则》规定:铁路通信大通道根据使用性质,分为10 G及以上的SDH传输系统和10G及以上波分通道。

()答:×7、《铁路通信维护规则》规定:运用质量是指是指设备的客观状态质量,包括机械强度和电气性能。

()答:×8、《铁路通信维护规则》规定:铁路运营指挥调度通信设备受到干扰时,设备维护单位应组织排查或协调处理,并及时上报铁路局无线电主管部门、铁路监管部门。

()答:×9、《铁路通信维护规则》规定:备品备件每年检查一次,具备条件的应进行运用试验,保持其性能良好,同时做好试用记录。

()答:×10、《铁路通信维护规则》规定:设备日常检修、集中检修、重点整修项目,应编入年表。

()答:×11、通信段应结合设备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规定,每年组织车间、工区编制通信设备年度维修工作计划表。

()答:×12、通信电源及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由小站高频开关电源、监控中心、监控站、监控终端和通信通道组成。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规范工程质量保修工作,保护铁路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是指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保修主体代表对工程在正常维修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是指经运营检验,工程质量不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不依据设计文件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五条初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维修单位应按铁道部规定进行维护、使用,使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第七条铁路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建设项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所包含的、且经验收合格的正式工程和过渡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完成过渡任务的过渡工程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八条桥梁、涵洞、隧道、明洞、无砟轨道的主体结构和路基主体及支挡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桥台锥体、隧道洞口仰坡、路堑边坡的保修期限为10年。

第九条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轨道等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

第十条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中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期限在采购合同中确定。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铁路其他附属工程的保修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按规定进行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次工程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十四条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责任划分以铁道部颁发的维修规程规范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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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G12.列尾装置故障。

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G16.其他设备故障。

第三章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第十条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和调查处理工作,铁路局专业部门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专业部门。

第十三条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督促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跟踪了解设备故障修复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时,发生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安监报1”分别传送相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的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专业部门5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由铁路局专业部门或指定基层单位负责。

设备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单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发生局该设备的主管专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设备故障调查的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定责意见不一致时,由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决。

必要时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送《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的,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定责不准确时,安全监察部门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公安部门查处。

第四章设备故障责任判定第二十二条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

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

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铁道部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会签部门(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发生局专业部门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

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的专业部门给予回执。

第三十条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设备故障考核及赔偿第三十二条铁道部专业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考核制度,确定本部门的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根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运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根据铁道部设备故障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铁路局对专业部门、专业部门对本系统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基层单位应制定设备故障考核的实施细则,保证考核标准、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设备故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按月、季、年对设备故障率进行考核。

(二)按线路等级、耽误列车数量对故障延时、故障平均延时进行定期考核。

(三)对隐瞒的设备故障,一经查实,加倍考核。

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基层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对设备故障的考核做出决定,考核结果以文件公布。

第三十六条设备故障考核结果应与责任单位、部门的奖金分配和有关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安全评估、评比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备故障的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专业部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支付。

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第三十九条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各专业部门、基层单位负责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设备故障管理。

第四十条设备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

第四十一条设备故障统计范围:(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设备故障。

(二)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设备故障。

第四十二条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

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改变日期。

第四十三条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的设备故障统计在发生单位和部门。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基层单位应按照铁道部专业部门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长期保存。

第四十五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对本系统设备故障定责、处理情况,于旬、月、季、年末向铁路局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抄送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铁道部专业部门、铁路局及基层单位应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做出考核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3.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附件1:安监报1(保管3年)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值班调度员年月日时分附件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注: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责任者可另附页。

附件3: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年月日次列车在我局线至区间(站)因发生行车设备故障,按照《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列你单位责任,特转你单位处理。

附:行车设备故障调查资料一份局处年月日局安全监察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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