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税务变更主行业申请报告
尊敬的XXXX税务局:我单位为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注册地址为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我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现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主行业。
为此,特向贵局提交以下申请报告,敬请审批。
一、变更原因1. 市场需求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需求逐渐多元化、高端化。
为适应市场需求,我单位在原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原主行业分类已无法准确反映我单位当前的经营状况。
2. 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我单位根据市场调研和自身发展规划,决定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将原主行业分类进行变更。
3. 国家政策调整: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
为响应国家政策,我单位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主行业,以更好地享受相关政策。
二、变更内容1. 原主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我单位原主行业分类为“XXXX行业”。
2. 新主行业分类:根据我单位业务发展现状和调整后的企业发展战略,我单位新主行业分类为“XXXX行业”。
三、变更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4. 我单位相关决议文件四、变更所需材料1. 税务变更主行业申请报告2. 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3. 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 承继原纳税人债权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5. 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6. 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五、变更流程1. 我单位向贵局提交税务变更主行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 贵局受理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我单位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4. 我单位根据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及时调整相关申报和纳税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前期准备事项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市局制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书、通知书等范本一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代税务机关征收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主管税务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国税--税务登记申请表(适用个体)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表格中标有“*”项目需按说明要求填写税 务 登 记 表 ( 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清洁;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3、本表浅灰色项目为必填项目;4、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5、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6、本表格须打印在1张纸的正反两面,不得分2张打印。
如果分别打印在2张纸上,本表格无效。
制版日期:2006年9月1日填表说明注意:填表前请详细阅读以下说明第一部分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工商机关,需填写具体的工商机关名称和“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不必填写;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其它部门,需填写实际的批准机关和“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证照名称和证照号码”不必填写;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申请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主管科室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部门盖章)
年月日Hale Waihona Puke 分局、县局意见(盖章)
年月日
编号:沪国(地)税注字第号
纳税人名称
**********************
登记注册类型
****************
税务登记号
**************
电脑编码
***************
联系地址
***************
销售额(13%税率):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
期未未抵扣数:
年初未交数:
本期转入数:
本期已交数:
期未未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6%征收率):
销售额(4%征收率):
期初未交数:
应交数:
已交数:
期未未交数:
营业税
应税收入( %税率):
应税收入( %税率):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应缴税款已结清。
□2、税款尚未结清,应补(退)缴各类税款情况如下:
□3、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未抵扣数:
□4、其他情况说明:
经办人专管员签名2011年12月5日
清税审核(检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拟同意,报区局审批
赵所长(分管所长签字)
(部门盖章)
2011年12月7日
期初未交数:
税务工作变更申请书
尊敬的税务局:您好!我单位是XXX公司,注册地址位于XXX,实际经营地址位于XXX。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XX,联系方式为XXX。
自成立以来,我单位一直按时申报、照章纳税,无任何违规行为。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我单位决定进行一系列税务工作变更。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 税务登记证号码: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为XXX,现申请变更为XXX。
2. 纳税人识别号:原纳税人识别号为XXX,现申请变更为XXX。
3. 注册地址:原注册地址为XXX,现申请变更为XXX。
4. 实际经营地址:原实际经营地址为XXX,现申请变更为XXX。
5. 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为何XX,现申请变更为何XX。
6. 联系方式:原联系方式为XXX,现申请变更为XXX。
我单位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向贵局申请,对我单位的税务工作进行变更登记。
我们承诺,在新的税务登记信息下,继续按时申报、照章纳税,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为了便于贵局审核和监管,我单位特此提供以下资料:1.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 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在此,我单位真诚希望贵局能够审批我们的税务工作变更申请,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贵局对我们单位的关心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XXX**法定代表人:何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管理,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申请渠道。
具体如下:一、申请方式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可直接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提出注销申请,也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大厅提出申请。
二、操作流程(一)网上申请1.申请。
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入上海税务网站“网上办税”中的“网上办理迁移注销业务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到上海税务网站。
2.预受理。
受理处收到纳税人上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2)税款未结清的;(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受理处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向纳税人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同时终止流程;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见附件3),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见附件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核查任务,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
受理处根据迁出分局反馈的核查信息作如下处理:(1)如生产经营场地情况属实的(对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受理处先电话通知纳税人到迁出分局取消资格),纳税人根据网上反馈信息,携带《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上所规定的资料,到受理处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登记调级申请书模板
税务登记调级申请书模板:[税务机关名称]:我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成立于[成立时间],位于[地址],主要从事[经营范围]业务。
自成立以来,申请人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税收义务,诚信经营。
随着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申请人的税务登记级别已无法满足当前经营需求,因此特向贵局申请调整税务登记级别。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1. 工商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税务登记证号:3. 经营地址:4. 联系电话:5. 联系人:二、税务登记级别调整理由1. 经营规模扩大:自成立以来,申请人业务不断拓展,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现有税务登记级别已无法满足经营需求。
2. 业务范围拓展:申请人经营范围不断丰富,涉及行业领域广泛,现有税务登记级别已无法准确反映申请人经营状况。
3. 税收义务履行:申请人始终坚持诚信经营,认真履行税收义务。
随着业务发展,申请人税收贡献持续增长,现有税务登记级别已无法体现申请人税收实力。
4. 管理需求提升:申请人内部管理不断优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现有税务登记级别已无法满足申请人管理需求。
三、申请调整税务登记级别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将税务登记级别调整为[拟调整的税务登记级别]。
四、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承诺,在税务登记级别调整后,将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税收义务,诚信经营。
同时,申请人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税务信息。
五、附件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4. 申请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5. 其他相关材料敬请[税务机关名称]予以审核。
如有需要,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感谢贵局对我单位的支持与帮助!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人名称]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申请日期]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填写申请材料时,请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税务登记证申请表
税务登记证申请表一、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二、申请事项申请类型:(请选择适用的选项)1. 新办税务登记证2. 变更税务登记证信息3. 补办税务登记证4. 注销税务登记证三、申请事项说明请在下方详细描述您的申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新办税务登记证:请说明申请人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
2. 变更税务登记证信息:请说明需要变更的具体信息,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3. 补办税务登记证:请说明原证件遗失或损坏的原因,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4. 注销税务登记证:请说明注销原因,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清单请根据您的申请事项,准备以下材料并在下方勾选:1.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 公司章程或合同(复印件):4. 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复印件):5.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6. 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7.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8.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五、申请流程1. 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证申请表,并准备好申请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文件。
2. 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当地税务局办理窗口。
3. 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审核您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4. 审核通过后,税务局将办理相关手续,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六、注意事项1. 请务必填写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2. 如有需要,申请人应配合税务局的核实工作,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合法有效。
4. 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展,如有需要,可随时向税务局咨询或查询办理情况。
七、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所提供的申请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税务变更申请表
9CM*3CM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一、 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 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 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
、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 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 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 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条形码
A0 1 0 1 1
彳纳税人盖公章区〉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上海税务变更财务人员流程
上海税务变更财务人员流程
上海地区税务变更涉及财务人员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申请税务变更、备案登记、税务登记、税务注销和财务人员变更等环节。
下面将逐一
介绍这些流程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申请税务变更
1.提交申请材料:财务人员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变更
登记申请表、原税务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
二、备案登记
1.提交备案材料:通过税务局要求,财务人员需要准备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相关证明文件等。
三、税务登记
3.领取税务登记证:审核通过后,财务人员可以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注销
1.提交注销申请:如有需要注销原税务登记,财务人员需要准备相关
注销申请材料,如注销申请表、原税务登记证明等。
五、财务人员变更
1.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如果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变更,财务人员需要
准备相关变更申请材料,如人事变更证明、变更申请表等。
2.提交申请:将变更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人事部门进行变更申请。
3.等待批准:人事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如通过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上海地区税务变更涉及财务人员流程包括申请税务变更、备案登记、税务登记、税务注销和财务人员变更等环节。
财务人员需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依次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在整个流程中,财务人员需仔细核实、及时跟进,确保手续顺利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上海税务变更财务人员流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开通网上预登记【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发文日期】2010-01-25【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编号 沪国(地)税变字第号
以下项目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号
电脑编号
变 更 内 容
变 更 项 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原因
经办人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意见
(签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盖章)
年 月日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以下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分局、县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收
回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发
给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填表说明:1、凡是《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户管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
户管范围的通知
【标 签】调整,财税分局,税收户管范围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经研究,决定对各财税分局的部分税收户管进行调整,总的原则是“内外合一、征退合一、强化财政职能”。
调整后各财税分局征管范围如下:
一、市财税一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冶金、有色金属、大电器、其他重工、军工。
负责管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中心工作。
二、市财税二分局主要征管范围:仪表、电讯、计算机、纺织、民航、交通。
负责管理税务登记中心工作。
三、市财税三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化工、高化、医药、烟草。
负责各区、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四、市财税四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内外贸、金融、证券、保险。
负责各财税分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五、市财税五分局主要征管范围:石化股份、石化、建筑安装(石化区内)、其他企业。
六、市财税六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建筑、公用、大文化、咨询、邮电、通讯、旅游、劳改、农垦。
七、市财税七分局主要征管范围: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建材、物资及外国、外地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
八、市财税八分局主要征管范围:轻工、电力、海洋石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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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编号 以下项目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变 更 项 目 联系电话 电脑编码 变 更 前 变 更 后 沪国(地)税 变字第 号
变 更 内 容
变更原因
经办人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意见 单位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发 给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填表说明:1、凡是《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本表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三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意见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分局、县局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Hale Waihona Puke (部门盖章) 年 月(盖章) 日 年 月 日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收 回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国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