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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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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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
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
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
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