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贷管理工作,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保证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房贷工作原则上实行“谁放贷、谁管理”的原则,即由开展房贷业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个人房贷业务。

第四条个人房贷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利民利行的原则。

第五条房贷集中管理应当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六条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个人房贷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个人房贷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贷款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有还款能力等。

第八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房贷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房贷服务,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三章个人房贷合同及放款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房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房贷还款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还款管理机制,及时催收逾期款项,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个人房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对房贷资产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在客户违约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章个人房贷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集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个人房贷业务规范运作。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一、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借款人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贷款政策和规定。

二、借款人需提供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或担保相关证明文件;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贷款发放与审查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或担保情况等;经审查合格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银行政策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与计息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计息方式: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与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偿还;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七、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督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合规、安全;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应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确保抵押物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八、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抵押物处置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上为本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发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第六条 借款人应 向贷款 人提供下
列资料

:

第一 章
,
总则
,
第四 章
贷 款 期限 与 利 率
, ,
第一 条 为支持城镇居 民购买 自用
,
身份 证 件 ( 指 居 民身份证 户 口
;

第+ 条 贷款 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 合理确 定贷款期限 但最长 不得超过 年
证 人为 自然人的 必须有固定经 济来源
, , ,
,

条 拍卖 划拨的国有土地
,
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在依法缴纳相 当于应
下( 含
, 。
人 有权 依法处理 其抵 押物或质物 或 由 信证 明 五 申请住 房公积 金贷款 的 需持有 保证人承担偿还 本息的连带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出具的证 明 第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 民 六 贷款 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银行批准设立 的商 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 资料 行
2 34 15
0 1
年) 的 加
0 至 1 5 年 (含 个 百分 点 ; 期 限 为 1
,
房全部价 款 的
0 % 作为 购房的首 期 付 3
; 0 年 ( 含 2 0 年 ) 的 加 3 4 2 个百 分 款 有住 房 补贴 的 以 个 人 承担 部 分 的 将 资金划转到 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 年 至 2 ; 30 % 作为购房的 首 期付款 户 住房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点 五 有贷款 人 认可 的 资产 作为抵 押 第十 四 条 个 人 住房贷款期限在 1 借款家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所交纳住 房公 或质押 或有 足够代偿 能力 的单位 或个 积金数额 的 2 倍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 实行 合同利率 遇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1998-05-09【宣布单位】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撑城镇居平易近购买自用通俗住房,规范小我住房贷款治理,爱护假贷两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公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小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钱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通俗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小我住房贷款时,借钱人必须供给担保,借钱人到期不克不及了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典质物或质物,或由包管人承担了偿本息的连带义务。

第三条本方法有用于经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赞成设立的贸易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前提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的天然人。

第五条借钱人同时具备以下前提: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优胜,有了偿贷款本息的才能;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定;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小我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承认的资产作为典质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才能的单位或小我作为包管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借钱人应向贷款人供给下列材料:一、身份件(指居平易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钱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的证实;三、相符规定的购买住房合赞成向书、协定或其他赞成文件;四、典质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实以及有处罚权人赞成典质或质押的证实;有权部分出具的典质物估价证实;包管人赞成供给担保的书面文件和包管人资信证实;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治理部分出具的证实;六、贷款人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章贷款法度榜样第七条借钱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钱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相符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钱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赞成后,按照《贷款公则》的有关规定,向借钱人发放住房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房的 首期 付款 期付款 ;


;
享受购 房 补 贴的 以
%
不 得大 于房 地产 评沽 机构 评佑

0 个人承担部 分的 3
作 为购 房 的首
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 条
《 个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法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申请 使 用 住 房公积 金
,
必 须具 有
,
第十 六 条
借 款人 以所 购 自 用 必 须将 住
。 ,
代为偿还 全 部 贷款 本息 的能 力 在银 行开 立 有 存款 帐户
自然 人 的
, , 。

合 理 确 定贷 款 期 限

但最 长 不
住房作为贷 款抵 押 物 的 第+ 七 条
保 证人 为
,
0 年 得超过 2
房价值 全 额 用 于贷 款抵押 借 款人 应 与贷 款银

第五 章 第十 五 条
抵押
遗失 偿

,
贷款 人应 承 担 责任 并 负责赔
住 房公 积
贷款 抵 押 物应 当符

金贷款额度最 高不 得超 过 借 款家 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 所 交纳 住房 公积 金 数额的
2
台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第 三 十 四 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第二 十 三 条
,
必 须 有 固 定经 济 来 源
;

按照 《 贷款通则》
(办法》 加 强 对此 项 业务 的监 督和 管理 情况

,
向借款 人发 放住 房贷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5.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所购住房的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婚姻状况证明;4. 收入证明;5. 住房情况证明;6. 首付款证明;7.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第十一条贷款批准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

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个人住房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解决广大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逐渐引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文山州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也不例外。

本文将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核心内容1. 贷款申请资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者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存一定的时间,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此外,还要求申请者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且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

2. 贷款额度和期限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首次购房者和改善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可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80%,贷款期限可长达30年。

对于二次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和期限有所限制。

3.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般而言,利率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优势。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常见的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4.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

申请者需要咨询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评估和核实。

一旦通过审批,申请人即可领取贷款。

三、管理机构和监督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主要为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该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收集、审核和管理贷款申请材料,协助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以及对贷款发放和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风险控制和补救措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较大的资金流动,风险控制和补救措施至关重要。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减少违约风险。

同时,对于逾期还款和拖欠贷款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处罚和追偿措施,保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权益。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制定本办法。

二、贷款对象1.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2.本市非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

三、贷款用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购买自住住房;2.翻修、翻建自住住房;3.偿还购房时的商业贷款。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2.翻修、翻建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3.偿还商业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贷款期限分为两种:1.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2.翻修、翻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3.偿还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五、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六、贷款申请和审批1.贷款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购房意向书;(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3)购房合同或协议;(4)银行购房贷款合同(若有);(5)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2.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申请提交;(2)审查材料;(3)评估房产价值;(4)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5)签订贷款合同;(6)放款。

七、贷款违约和处罚1.贷款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

2.贷款人违约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贷款及相关优惠政策、法律追究等。

八、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以上就是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注:此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遵循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

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八条贷款的对象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借款人。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

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押贷第二十三条押贷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正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3月13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资质和能力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近3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四)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结清首套房购房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二)公司资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

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有效件(指居民、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套数、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贷款房屋套数借款人贷款房屋套数要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拟贷款房屋认定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一)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第八条贷款额度对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70%;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40%;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时不予受理;所购住房市场价值取所购住房评估价或交易价的较低者。

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短为1 年(含),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 年。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认定贷款期限。

(二)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上述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一)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85 倍。

(二)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 倍。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如下还款方式之一:(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限于抵押或质押(阶段性保证担保除外)。

抵(质)押担保可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和普通抵(质)押担保两种方式。

按规定需要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可提供以下3 种阶段性担保方式之一(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

担保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质押阶段性担保。

质物围及其相关操作规定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本笔贷款所购住房抵押。

抵押物须为自然人名下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

第十三条对一手个人住房贷款,应区分情况在落实以下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发放贷款:(一)“阶段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

对当地能够及时办理合法有效抵押预告登记的,须在同时落实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的前提下发放贷款。

(二)“阶段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放款。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了抵押预告登记资料、取得收件收据(房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回执),并落实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发放贷款:1.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比较规,当地银行同业已普遍按照此种方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未发生贷款风险或贷款风险可控;2.经办部门信贷管理水平较高,个人住房贷款质量较好;3.已办妥房屋(预)销售备案登记;4. 属于我行贷款支持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三)仅提供阶段性担保后放款。

确因当地政府职能原因无法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可在落实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以所购商品住房抵押或以其他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采取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办理,按照《市商业银行抵押物、质物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部门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部门应协助抵押人持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等必要文件到期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抵(质)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且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声明或在抵(质)押合同上签名。

第十七条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 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抵押物房龄可适当放宽,对房龄超过20 年的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

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八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抵押物的价值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贷款经办部门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的,可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抵押物价值其他确定方法为:1.抵押房屋房龄在5 年以上的或我行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抵押房产,可免予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最近一次交易时间在2 年(含)以,能提供交易合同或交易契税凭证,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2)最近一次评估时间在2 年(含)以,能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该评估机构为经我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3)抵押房屋房龄在5 年(含)以的。

第十九条借款人需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

第五章贷款受理第二十条借款人向贷款经办部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四),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对非本地居民的借款人,若购房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还应提供1 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3.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所购住房资料购买一手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资料1.抵押房屋为非本笔贷款所购房屋的须提供以下资料:(1)房产权利证明;(2)房屋全部所有权人的件;(3)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 法人(不含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须签署《担保函》(见附件五),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质押担保的,须提供的资料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一条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由贷款经办部门调查岗负责。

贷款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

贷款调查人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当面约见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及客户须知》(见附件六),并将贷款申请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分别录入至信贷管理系统。

调查要点包括:(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借款人的身份和购房行为是否真实,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二)借款人的负债和资信状况。

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

(三)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四)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五)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属实,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六)借款人是否已足额支付首期房款,申请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的是否具有首期房款的支付能力。

(七)所购买或建造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我行的贷款条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违规建设住房,或其他“小产权房”;借款人购买住房价格是否与当时、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相符。

(八)抵押物权属是否明晰;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抵押物需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方式及提供的担保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