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标准化要求
浙江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清单
2015-11-26
4-2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国家质检总局
GB4053.2-2009
2009-12-01
各部门
2015-11-26
4-2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国家质检总局
GB4053.3-2009
2009-12-01
各部门
2015-11-26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52号
2011-12-31
各部门
2015-11-26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9号
2007-11-01
各部门
2015-11-26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1-09-01
各部门
2015-11-26
4-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2-2006
2006-11-01
各部门
2015-11-26
4-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894-2008
2009-10-01
各部门
2015-11-26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
2011-07-01
各部门
2015-11-26
3-2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2010-07-01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项规定——《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的管理体制。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同时,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本规定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例如,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安全;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督。
此外,本规定还强调了信息化管理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中的作
用。
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建筑施工活动,提高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希望各单位能够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作出贡献。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二级安全标准化
浙江省二级安全标准化浙江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省份,其工业生产和经济活动频繁,因此安全标准化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浙江省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制定了二级安全标准化,以规范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首先,浙江省二级安全标准化的实施范围涵盖了工业、交通、建筑、矿山等多个领域。
在工业领域,二级安全标准化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在交通领域,要求加强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在建筑领域,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规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质量。
在矿山领域,要求加强对矿山生产过程的监管,规范矿山作业流程,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其次,浙江省二级安全标准化的实施要求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此外,还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浙江省二级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浙江省二级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二级安全标准化要求,共同努力,为浙江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浙江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图例安全生产
浙江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图例1、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哪些标准1、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2、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扩展资料:一、安全规则1、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2、使用梯子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3、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
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
4、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5、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6、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7、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9、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0、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11、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2、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13、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二、现场文明1、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2、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省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二、工作目标在2005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督促建筑、交通等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按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的实际,目标实施分推广和提高两个阶段。
2006年至2008年为推广阶段。
重点做好矿山、危化、机械、建筑、电力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研究制定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浙江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54号各市建委( 建设局)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绍兴市建管局, 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 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实施意见( 试行) 的通知》( 浙建建〔1999〕190号) 同时废止。
附: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安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安全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安全教育.........................................................................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浙江省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筑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安全问题。
三、工地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地勘察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2.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工地入口标志、安全警示牌等。
工地内应将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明确划定并标明警示标志。
3.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围挡、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管理章程1.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勤于检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
2.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工序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保障1.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人员应全天候对工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建筑工地,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工地学习。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52号
2011-12—31
各部门
2015-11-26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9号
2007—11—01
各部门
2015—11-26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1—09-01
各部门
2015-11—26
4—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2-2006
2006-11—01
各部门
2015-11-26
4-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894-2008
2009—10-01
各部门
2015—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158-2003
2003-12-1
各部门
2015—11—26
4—18
用电安全导则
国家质检总局
GB/T 13869-2008
2008—12-01
各部门
2015—11-26
4-1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国家质检总局
GB4053.1—2009
2009—12-01
2015—11-26
4—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4—2008
2009—01—01
各部门
2015—11—26
4-3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
国家安监总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
4、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9、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0、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标准化的实施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方案。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提高工地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为建设美丽浙江贡献力量。
一、安全生产管理。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制定并执行安全施工方案,合理布局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文明施工管理。
1.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治,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减少噪音、粉尘和废气污染,保护周边环境。
2. 合理规划施工区域,设置施工围挡和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避免行人和车辆混杂,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3. 强化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倡导文明施工行为,禁止乱扔建筑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美观。
三、标准化管理。
1.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系数。
2. 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记录和资料整理,为施工后的验收和评估提供依据。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
四、总结。
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化的操作,才能有效地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为建设美丽浙江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施工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标准,共同努力,共同建设安全文明的工地,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浙江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清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1-02-01
各部门
2015—11—26
3—1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2012-03—01
各部门
2015-11-26
3—1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2012—08-01
各部门
2015—11—26
3-20
2015—11—26
4-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4—2008
2009-01-01
各部门
2015—11—26
4-3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5—2008
2009-01-01
各部门
2015-11—26
4—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7-2011
2007—06—01
各部门
2015-11-26
2—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12—01
各部门
2015-11—26
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3—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2015—12-28
各部门
2015-11-26
3—2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119号
2012—11—01
各部门
2015—11—26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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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2.1.6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2.2.2 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2.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
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3.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2.3.2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2.3.4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经原流程审批,批准后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2.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2.3.6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2.3.7 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应当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2.3.8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通俗易懂。
2.4 安全检查2.4.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2.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应有复查记录。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2.5 安全教育2.5.1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2.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5.3 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2.6 特种作业管理2.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2.6.3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2.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2.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2.7 安全标志2.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2.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2.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8.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人员和配备救援器材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2.8.2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2.8.3 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2.9 应急预案2.9.1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应急预案。
施工过程中应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9.2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分项工程(如基坑、模板、脚手架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应急预案。
2.9.3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及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2.9.4 施工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
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等。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3.1.2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场所、生活区应划分清晰,有条件的就公开区域设置;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生活区的,应采取安全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
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生活区。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
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
3.1.4 施工中应采取防治大气、水土、光源、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选用建筑材料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产品。
3.1.5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施工现场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 现场围挡3.2.1 现场围挡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应采用彩条布、竹笆、粘土实心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