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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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1)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1)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节选第四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 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加分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的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 级。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贵州省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好坏对城市形象和市民出行体验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必要的。

二、考核目标和内容(一)考核目标:1.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3.建立健全信誉机制,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考核内容:1.服务态度:司机对乘客是否友好、礼貌、热情;2.安全意识:司机驾驶技术是否过硬、是否遵守交通规则;3.车辆状态:出租车的车况是否良好、是否定期维修保养;4.服务时效:司机的服务速度是否快捷,是否根据乘客的需求确定最佳路线;5.投诉情况:投诉的发生次数、原因及处理结果,以及司机的投诉解决能力。

三、考核机制和办法(一)考核机制:1.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出租汽车公司及其所属的司机进行考核;2.考核结果将作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的绩效评估依据,影响其续约与奖惩。

(二)考核办法:1.考核标准: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民需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公布给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2.考核周期:每年一次,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3.考核对象:出租汽车公司及其所属的驾驶员;4.考核内容:参考第二部分的考核内容,按一定比例分配权重;5.考核方法:采用网上投票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办法(一)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根据得分进行等级划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A 表示优秀,D表示不及格);2.考核结果将公布于市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和公众查询平台。

(二)奖惩办法:1.考核结果优秀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2.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运营资格等;3.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立即取消其运营资格。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概述: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方便、舒适、安全的服务是司机们的基本职责。

为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我们制定了以下考核细则,并将其作为衡量司机服务质量的标准,以此促使司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安全指标:符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车辆维护良好、提供安全带等。

2.服务态度:提供礼貌、热情、真诚的服务,主动问候乘客并提供协助,处理乘客投诉反馈。

3.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清洁,提供舒适的座椅和空调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4.出租车标志:司机须悬挂出租车标志,并遵守交通规则停靠,准确显示车牌号码,避免运营非法状况。

5.收费准确: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不乱收费、不变相涨价,提供发票和开具电子支付凭证。

二、考核办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对所有注册的出租汽车司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2.随机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司机进行考核,避免司机预先准备,真实反映服务质量。

3.考核评分:每项指标设置对应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分,最终得出综合评分。

4.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以公示形式发布,让乘客知晓司机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三、考核结果及惩罚措施1.合格: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合格分数线的司机,将获得合格证明,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2.不合格:未达到项或多项指标的分数要求的司机,将被视为不合格。

a.第一次不合格:要求司机进行再教育,参加服务质量培训,并设定合理的改进期限。

b.第二次不合格:暂停司机的运营资格,要求再次培训并参加考核,期限为一个月。

c.第三次不合格:限制司机的运营区域或时间,并记录不合格记录。

3.业务合作单位:考核结果也将纳入合作单位的评估指标,不合格的司机可能被限制或取消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

四、激励措施1.优秀司机称号:每季度评出优秀司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鼓励和激励各位司机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

2.优质服务奖励:乘客可以通过线上评价系统对优质司机进行好评,评价得分高的司机将获得一定奖励。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一、引言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质量信誉的提升对于满足乘客需求、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以确保服务质量能满足乘客期望。

二、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安全指标-车辆安全检测:出租汽车每年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员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

每年无违章记录为优秀,有1-2次违章为合格,超过2次违章为不合格。

-客户安全保障:车辆内设有安全工具,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服务态度指标-热情周到:驾驶员应友好待客,礼貌用语,热情回答乘客问题。

每月接到乘客投诉数少于3次为优秀,3-5次为合格,超过5次为不合格。

-援助行李:驾驶员应主动帮助乘客搬运行李,协助乘客上下车。

服务过程中无投诉为优秀,有少于3次投诉为合格,超过3次投诉为不合格。

-接送效率:按时到达预约地点,没有迟到现象为优秀,每月迟到1-3次为合格,超过3次为不合格。

3.车辆座椅舒适度指标-座椅清洁完好:车辆座椅干净整洁,无污渍、磨损等。

每月维持干净座椅为优秀,有少于3次座椅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座椅不干净为不合格。

-座椅舒适度:座椅软硬度适中,乘客不感到不适。

服务过程中无投诉为优秀,有少于3次投诉为合格,超过3次投诉为不合格。

4.清洁卫生指标-车内整洁:车辆内部干净整洁,无异味、垃圾等。

每月维持干净车内为优秀,有少于3次车内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车内不干净为不合格。

-车外干净:车辆外观无突出污渍、划痕等。

每月维持干净车外为优秀,有少于3次车外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车外不干净为不合格。

三、考核方法1.检查与评估:每月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包括安全检查、服务态度评价、座椅舒适度评估和车辆清洁度评估等方面。

2.乘客满意度调查:定期邀请乘客参与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以了解服务质量的实际情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 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 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摘要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市场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社会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参与考核的必要条件。

一、范围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适用于国内出租汽车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包括公平竞争、真实公开、诚实守信、自律秩序、履行社会责任等。

2.出租汽车服务:包括真实出发、安全行驶、质量保证、客户满意度、服务厅设施、经营者本人及其他员工服务态度、出发及到达时间、价格等。

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包括事故处理、客户投诉处理、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客户信息保密、服务承诺、服务费用等。

三、考核标准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出租汽车企业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保持公平竞争,以真实公开、诚信守法、自律秩序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禁止出租汽车企业联合操纵价格,损害出租汽车市场活力。

2.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4篇)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4篇)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1. 考核目的: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旨在加强司机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

2. 考核内容:(1) 服务态度:司机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乐于助人,能够积极响应乘客需求。

(2) 遵守交通规则: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保证乘客安全。

(3) 守时守约:司机应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擅自更改行程,不拒载、绕路等。

(4) 车辆卫生:司机应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吸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5) 收费合理:司机应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不乱加价、不拒收小额硬币等。

3. 考核方式:(1) 实地考察:对司机进行抽查,通过乘客评价和现场观察评估司机的服务质量。

(2) 调查问卷:对乘客进行随机抽查,了解他们对司机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4. 考核标准:(1) 服务态度:乘客满意度超过80%。

(2) 遵守交通规则:无交通违法记录。

(3) 守时守约:无迟到、擅自更改行程等投诉记录。

(4) 车辆卫生:车辆整洁,无清洁不达标的情况。

(5) 收费合理:按规定计价,无乱加价、拒收小额硬币等投诉记录。

5. 考核结果:(1) 合格考核:根据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合格的司机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如加分、奖励金等。

(2) 不合格考核:根据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司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扣分、停车、限期整改等。

6. 考核周期: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将定期进行,一般为每半年进行一次。

7. 监督机制:考核工作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对司机的服务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为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细化。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2)1. 目的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旨在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的诚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护乘客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考核内容(1)服务态度:出租汽车司机应友好、礼貌对待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营运或者申请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企业。

第二条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主要包括订车服务、行车服务、车辆维护及服务态度等四部分内容。

订车服务:对订车服务,要求企业在车辆安装离线GPS设备,实时监控订单的受理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客人的需求,给予一定的出行服务考核;以及要求企业在服务流程中,提供及时、细致的服务。

行车服务:应要求企业车辆每天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符合安全和舒适性要求;要求企业及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的规章制度;以及要求企业及司机按照客户的要求,安全有礼貌地提供出行服务。

车辆维护:应要求企业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定期对内饰、机械系统进行检查保养,保证车辆性能可靠;以及要求客人在服务中遵守礼貌礼仪,减少客户投诉率。

服务态度: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与客人接触时,表现出良好的服务态度,包括接待客人的问询,客观真实的回复等;要求企业服务人员认真负责的提供服务,对客户的投诉、反馈和建议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驾驶中,文明礼貌、驾驶规范、注意行车安全。

第三条为评价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根据其实际情况,设立综合评价分数,将所有企业按照分数额度排名,达到“质量优先、质量导向”的目的。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取得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作为评价等级考核依据。

服务质量评价报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上报情况,二是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评分额度。

第五条取得较低服务质量评价成绩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建立服务完善机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服务质量情况,避免重复出现问题。

第六条租汽车企业可以积极抓住本办法的实施机会,努力改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信誉,为客户创造更好的服务体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公信力及形象度。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
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
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楚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
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一下规定执行: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
攜驤蔹鸶。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
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是,可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阌
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三章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
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出租汽车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
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即使公布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
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省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渗釤呛俨匀谔鱉
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3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石交[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石交﹝2013﹞9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4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出租汽车服务行业是城市交通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交通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出租汽车行业普遍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信誉缺失等问题,影响消费者的乘坐体验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可以引导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加强服务品质,提高信誉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考核内容1.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准时接站、出车服务态度热情、礼貌、有礼让意识,配备沟通工具方便与乘客沟通。

2.服务质量:车辆保持干净整洁,内饰设施完好无损;行车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违章行驶。

3.乘客权益保障:服务人员应主动为乘客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安全提示等信息,保护乘客权益不受侵害。

4.价格公正合理: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并提供明细账单给乘客,不私自涨价。

5.投诉处理能力:及时、准确地处理来自乘客的投诉,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三、考核方式1.随机抽查:每季度随机抽查一部分车辆,对示范车辆和普通车辆进行考核。

2.日常监测:建立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信息、乘客评价等进行日常监测。

3.投诉举报:允许乘客和其他相关方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有效的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1.随机抽查:根据出租车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按比例抽查车辆。

合格车辆达到90%以上,被视为及格。

2.日常监测:按照每年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和乘客评价情况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得分70以上为合格。

3.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得分70以上为合格。

五、奖惩措施1.优秀企业:根据考核得分高低,评选出服务质量信誉优秀的出租车企业,并给予奖励和宣传。

2.考核不合格企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暂停出车资格等,直至吊销运输证。

六、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公开,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目的通过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提高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质量,增强市民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信任度。

制度概述1.考核对象:太原市所有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和驾驶员。

2.考核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态度、车辆卫生、行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和驾驶员的信誉评定参考依据。

4.考核流程:考核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包括申报、评定和公示等环节。

5.信誉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和驾驶员进行信誉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指标1.服务态度–行为举止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对待乘客态度友好,尊重乘客权益。

–讲述规范化用语,提供准确的路线引导。

2.车辆卫生–车内无异味,座椅、地板、窗户等保持清洁。

–提供清洁的纸巾和垃圾袋。

–车辆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乘客健康。

3.行驶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

–驾驶稳定,平稳换挡,提供舒适的乘坐体验。

–车辆安全设备完好,如灭火器、应急锤等。

考核流程1.申报阶段–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参加考核。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

2.评定阶段–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定。

–根据考核指标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得出考核结果。

3.公示阶段–根据考核结果,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市民可以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信誉评定阶段–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反馈,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企业和驾驶员进行信誉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等级的企业和驾驶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考核结果使用1.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和驾驶员信誉评定的重要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是衡量其发展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估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可以制定以下考核评分标准:1. 司机服务:- 司机素质:礼貌、亲和力、驾驶技术等方面的评估。

- 安全驾驶: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有违章记录。

- 车辆整洁:车内是否干净整洁,车辆外观是否整洁。

2. 车辆质量:- 车况良好:车辆是否经过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存在故障问题。

- 车辆配置齐全:车载导航、空调、车载WiFi等设施是否正常运作。

3. 服务态度:- 客户满意度:从乘客的反馈和评价中评估其满意度。

- 投诉处理:对于存在的投诉,企业是否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 车辆安全:- 安全设施:车辆是否设置了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 意外事故记录:车辆是否有过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5. 价格合理性:- 服务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 收费透明: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加价或隐藏费用。

6. 合规运营:- 合法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牌照。

- 遵守规章制度:企业是否遵守相关政府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营运行为。

以上是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和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的一些建议。

具体评分标准可以根据地区政府的要求以及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应建立一个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考核评分标准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探讨,包括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的设立和实施等。

一、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1. 司机服务:- 司机素质:对司机进行行为、态度、语言等方面的考核,包括礼貌和亲和力的评估。

- 驾驶技术:评估司机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包括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遵守交通规则等。

- 客户评价:定期对乘客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乘客对司机服务的评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证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保险、培训教育、组织协调、文明创建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安全行车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经营、车辆运营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奖励表彰、社会公益、公车公营、驾驶员考核、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0分的,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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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 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

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录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本辖区内有关测评结果。

(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七条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

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七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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