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对策建议——以中国与智利矿业权出让制度对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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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分析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唐咸源

举例分析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唐咸源

举例分析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唐咸源发布时间:2021-09-13T08:52:15.054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6期作者:唐咸源[导读] 在我国市场化是矿业权交易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与实践,以举例的方式对我国当前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总结有效的处理对策,以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摘要:在我国市场化是矿业权交易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与实践,以举例的方式对我国当前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总结有效的处理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对矿业权的解读可从广义与侠义两方面进行理解,前者是矿业权人结合所具备的开采勘察矿产权利作价出资或抵押等,转让经济主体,有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出让市场。

后者则为二级转让市场,在一级出让市场非自由的基础上产生的二级出让市场。

促成矿业权交易最特殊的点表现为低频度上,这些交易都是一次性的,所以往往成本较高,期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以下结合笔者的研究,举例分析这些问题,探讨解决对策。

1.矿业权交易市场化的必要性1.1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实现矿业权产业化的客观需要我国的矿业权交易市场有两个部分,分别是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出让市场,将矿业权市场化,就要结合其产业化于一体,推动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与产业群的完善,这样能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我国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在大力整合当地矿产资源的情况下,重新调整和优化了煤炭产业的结构,也维护了我国该行业的利益[1]。

1.2矿业权市场的建设是维护国家权益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矿产资源价值是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其丰富且量多,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应用率,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在我国制定和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中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所有,若过度开发和利用,必然有耗尽的一天。

鉴于此,必须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与完善,才能保证矿产实物的存在,从而维护利益。

矿业权交易市场现存问题及改进建议

矿业权交易市场现存问题及改进建议

矿业权交易市场现存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王睿来源:《中国市场》 2020年第27期王睿(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银川 750001)[摘要]当前我国在建立矿业权交易市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矿业权交易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整合,提高交易效率,加快地勘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文章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权交易为例,重点对矿业权交易市场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资源配置;信息平台[DOI]10.13939/ki.zgsc.2020.27.0451 概述矿业权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指矿业权人根据拥有的开采和勘查矿产的权利进行做价出资、出售和做抵押等,将其向其他经济主体转让,主要包括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出让市场。

狭义的交易制包含二级转让市场。

因为一级出让市场并非自由的市场,文章主要阐述狭义的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的特殊性在于矿业权交易的低频度,矿业权交易是一次性的,导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帮助矿业权人对资本要素进行利用,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发现更多的潜在矿业资源储量。

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矿业资源进行配置,以资本为核心来进行矿业权的投资融资,以便更好地对矿业企业进行重组改革,交易成本降低,加强交易效果,并且对近期资源进行调节。

宁夏通过矿产行业市场化整合,积极有效地解决了整个宁东地区煤电联营以及煤化工项目的原料紧缺状况,为宁夏能源化工基地提供了强大的资源保障。

2 存在的问题随着宁夏跨越式发展的逐步深入,宁夏矿业权交易市场现行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交易机构与主管部门协调不顺畅,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导致矿业权市场发展过程中政策制定及补充完善相对滞后;矿业权交易市场在全国各地的多种运行模式及地方财政保护等原因,造成市场融资能力有限,矿业权交易竞争力和增值潜力较弱等问题。

2.1 交易监管模式主体定位不清在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市场主体间需要保证民事权利义务平等,然而政府作为管理者在保证市场有序运行的同时,也参与了矿业权交易,既作为裁判员又作为运动员。

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建议
白宝芬;郑玮洺
【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35)2
【摘要】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自2012年纳入《民事诉讼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并不多,相关内容无法落实,难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无论是行为保全启动的主体,还是审查程序,抑或行为保全的执行,现阶段都存在一些问题。

行为保全启动主体的争论,启动条件的标准概括过于模糊,行为保全审查期限是否合理,如何有效执行等问题,令行为保全在我国的实践中受到阻碍,因此,在法律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推动行为保全在我国的发展。

【总页数】4页(P33-36)
【作者】白宝芬;郑玮洺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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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现状及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命脉的矿业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从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到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个配套法规;从2000年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到2003年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0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10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从粗略规定到逐步规范细化的一个过程。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趋于流畅,市场不断扩大,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矿业权市场定义及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之前,应当对矿业权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所谓矿业权市场是指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交易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定权限,通过申请在先、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

二级市场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出售、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交易。

了解了矿业权市场后,笔者将对矿业权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1、矿业权市场立法不完善,导致无可适从矿产资源及国务院法规以限制流转为主,国土部规章以允许流转为主,这种冲突往往导致显示操作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近期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均规范了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的招拍挂问题,但矿业权的招拍挂与《拍卖法》《招投标法》的规定却不尽相同。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受让合作股权方式来达到合作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交易审批规定有所冲突,但依据《公司法》,合作双方的交易行为无可争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矿产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及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及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也决定了矿业权的流转与一般物权流转方式的不同。

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矿业权流转的规定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诸多问题不断产生。

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以期对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文章第一章是矿业权流转制度概述,在明确了矿业权基本概念、性质及其特点后,回顾了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演变,对当前矿业权
流转制度作了简单的概括。

文章第二章在承接前一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及国外矿业权流转制度,指出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主要是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矿业权的发展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矿业权流转制度,促使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李娜;吕宾【摘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管理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理解上还存在争议,出让收益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有效手段,目前其测算缺乏技术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根据相关省(区、市)的调研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实例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期刊名称】《矿产保护与利用》【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6页(P16-21)【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测算;对策建议;评估【作者】李娜;吕宾【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5为适应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需要,我国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顶层设计角度构建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覆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即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征收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该方案突出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理顺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变了我国原有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补丁化”和“碎片化”不合理现状,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权益金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集中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处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评估处理等作出新规定。

采矿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采矿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采矿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煤炭资源开发关系到一国的能源安全甚至国际战略地位,基于我国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矿难频发、效率低下和开发失范等客观现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势在必行。

但是在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2009年10月27日,国土部、工信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铁、煤等15种矿产资源将进一步推进开发整合工作。

本文通过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这一重大事件的分析,揭示出煤炭资源领域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对策,以期今后矿产资源整合的顺利推进。

首先,本文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

采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早已有之,但是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而对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又是本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将采矿权归属到用益物权的范畴。

由于采矿权客体具有特殊性,是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战略性,因此其设立、变动和消灭较多地受到公权力的管理和制约,但采矿权客体的特殊性并不能否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其次,对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采矿权转让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列举和甄别,并分析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本文认为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采矿权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有悖于国家干预下的契约自由原则、有悖于采矿权转让的法律程序、有悖于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垄断的规定和有悖于民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本文就上述四个法律问题分别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认为出现上述法律问题的原因分别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采矿权转让程序相关法律缺乏操作性、行业垄断缺乏具体可行的制约措施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缺少法律救济途径。

最后,介绍了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采矿权转让存在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出于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我国正在谋求一条煤炭资源开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作者:尚志辉王春春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03期摘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是我国矿业管理的重要政策之一。

但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制度内涵、制度的延续性、制度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深入推动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真正落实矿业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目标,本文主要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03.056我国在构建法制社会体系进程中,为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意见,通过法律方式进一步完善和保护各利益者的合法权利。

矿产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法制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权人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尤为重要。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随后,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此为基础,各地方政府分别制订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配套实施办法,形成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体系,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收益分配方案。

为深入了解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内涵、作用效果,实现矿产资源帕累托最优,促进矿业和谐高效发展,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

1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再国律师)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再国律师)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占国摘要:矿产资源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通过市场对矿产资源进行配制,无疑是利用矿产资源的最佳方式,当前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甚至是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本文从当前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试图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促使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流转1、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区域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成为采矿权人。

2、矿业权的流转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矿业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设定取得, 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

矿业权的设定也称为矿业权的出让, 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

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 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

矿业权的出让是矿业权进入市场的第一步, 应该说它具有了商品或资产的属性,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

矿业权的转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当然也包括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为资产进行出租、抵押等经济行为。

通过矿业权的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结合, 才真正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或财产) 的市场属性。

狭义上的矿业权流转仅仅包括矿业权的二级转让市场, 而广义上的矿业权流转除了包括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外, 还包括一级出让市场。

本文中所讨论的矿业权流转采取的是广义上的概念, 既包括一级出让市场, 也包括二级转让市场。

二、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主管机关对矿业权流限制太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矿产权归属的复杂性,矿业权的出让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从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将矿业权转让给私人或企业,以取得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益。

这种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提高矿业生产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在实践中,净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

由于决定矿业权出让的权力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优惠分配的情况。

矿业权的出让方式不合理。

目前的出让方式主要是通过招投标或拍卖,容易造成资源的过度集中和价格的虚高。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机制。

由于监管缺失,一些企业存在不合理的采矿方式和环境破坏行为,影响了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来完善净矿业权出让制度。

要加强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建立健全的出让制度,明确权责关系和收益分配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资源过度集中。

加强监管和约束机制。

完善监管环节,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采矿行为,保护矿业资源和环境。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撑。

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力度,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和利用效益。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借鉴国外的矿业权出让制度经验,开展合作和交流,进一步提升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水平。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对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监管和约束机制、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撑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等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

这样才能提高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益,实现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

我国矿业权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矿业权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矿业权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矿业权的特征和属性,对我国的矿权市场结构以及矿业权的流转状况进行了探析。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现行矿业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发展矿业权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属性矿业权市场矿业权流转一、我国矿业权的特征和属性1、矿业权的法律特征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我国的矿业权采取的是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部分。

国内学者对矿业权的研究已久,但是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法》从未对矿业权的物权属性进行过界定和说明,矿业权的物权属性问题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我国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主要有准物权说、特许物权说、用益物权说、他物权说、自然资源使用权说、新型物权说几种观点,相关文献较多,在此不再赘述。

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以后,学界普遍把矿业权区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不同的权利属性进行研究,但是对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争议较少,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上。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探矿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不同观点,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探矿权所指向的客体不明确,即在探矿的不同阶段,矿产资源不一定是探矿权作用的法律客体;二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其物权属性进行阐述和规定。

2007年3月16日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自此,探矿权、采矿权被正式划归用益物权,受《物权法》的保护。

2、矿业权的经济属性及特征(1)矿业权的产权属性。

2000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探讨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探讨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探讨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同时我国也是矿产资源消耗大国,这就使得我国矿产资源被大量开采,而矿产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矿产行业的发展,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权流转制度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矿产行业市场需求,必须进行不断革新。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业权流转制度现状问题对策矿产资源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自热资源,其具有巨大的利用价值,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而矿产开采企业或私人只拥有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等一系列权力,这是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有着巨大的意义。

但是物权法中的矿业权流转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对矿业权流转制度进行分析与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矿业权流转制度作为矿业体制的核心也必须进行改革。

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矿业权流转与矿业活动优化配置渠道密切相关,若是矿业权流转被禁止,那么将对矿业活动的优化配置产生严重影响。

第二,矿业权流转关乎国家利益,若是矿业权流转被禁止那么必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一项高风险的项目,其投入资金巨大,单靠国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无疑是不现实的,所以由相关企业或私人进行投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是一种双赢的局面,若是矿业权流转被禁止,那么这些相关企业或私人就无法进行投资,不仅不利于我国矿产行业的发展,甚至反而使得国家利益受损。

第四,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可以吸引非国家主体进行矿业投资,先进的矿产勘、采技术将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矿产行业中,不仅推动了我国矿产行业的发展,还使得我国矿业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五,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能够将矿业权交易由暗变明,将改变以往矿业权不规范交易情况,同时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有着巨大的意义[1]。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范文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范文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矿业权转让是矿业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同时也涉及到矿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资源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矿业权转让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矿业权转让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促进矿业权的合理流转和资源的高效利用提供参考。

二、矿业权转让的背景与现状矿业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赋予矿业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矿产资源需求不断增加,矿业权转让逐渐成为矿业企业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转让程序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价格不合理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矿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国家的资源利益。

三、矿业权转让存在的问题(一)转让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国矿业权转让的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转让的效率,也增加了转让的风险。

(二)信息不透明矿业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的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导致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合理的价格。

(三)价格不合理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导致矿业权转让价格不合理。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以低价转让矿业权,损害了国家的资源利益。

同时,一些企业盲目竞价,导致价格过高,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四、解决矿业权转让问题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矿业权转让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规范转让行为。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政府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买卖双方信息的对称性。

同时,应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过程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政府应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为矿业权转让提供合理的价格依据。

矿业权转让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矿业权转让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矿业权转让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王永智;邬煜
【期刊名称】《甘肃冶金》
【年(卷),期】2012(034)004
【摘要】随着矿业的持续发展,矿业权交易随之大量涌现,交易双方因地质资源/储量、经济技术指标、评估方法等意见不同,导致矿业权价值很难确定,最终导致矿权
交易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就其原因,主要涉及地质储量备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等存在一定问题.该文针对
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供同仁参考.
【总页数】2页(P5-6)
【作者】王永智;邬煜
【作者单位】西北矿冶研究院地质矿产研究所,甘肃白银 730900;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昆明 650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05
【相关文献】
1.矿业权转让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以一个矿业权登记纠纷为例 [J],
张世湫
2.国外矿业权转让规制对我国矿业权转让管理的启示 [J], 张维宸;鹿爱莉
3.矿业权转让法律和实务实践探讨
——评《矿业权转让法律实务》 [J], 左芳
4.矿业权转让法律和实务实践探讨——评《矿业权转让法律实务》 [J], 左芳
5.论矿业权人股权转让中的矿业权转让 [J], 陈文姣;林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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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范文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范文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矿业权转让成为了矿产资源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矿业权转让不仅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对矿业权转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业权转让的背景与现状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矿业权转让已经成为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驱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矿业权转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存在过度开发、破坏环境、违法转让等行为。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还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矿业权转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矿业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价格不合理、评估不准确等问题。

2. 程序不规范: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批不严格等问题,容易导致违法转让、权力滥用等行为。

3. 过度开发与破坏环境:一些地区存在过度开发、破坏环境等问题,导致矿产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

(二)原因分析1. 政策法规不完善:矿业权转让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导致买卖双方在转让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2. 监管不到位:相关监管部门对矿业权转让过程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违法转让、权力滥用等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3. 市场机制不健全:矿业权转让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合理等问题。

四、解决矿业权转让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政策法规1. 制定更加完善的矿业权转让政策法规,明确矿业权转让的程序、条件、价格等方面的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通过出让方式将矿业权交由社会主体经营开采。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研究,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意义、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实施净矿业权出让制度可以真正落实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原则,有效防止资源私有化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整体利益。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实施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矿业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由于缺乏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资源出让的方式、标准、程序等不够清晰,容易引发矿业权的纠纷和争议。

现行的净矿业权出让制度没有对矿业权的保护和监管进行完善,容易导致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的发生,影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对策。

完善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资源出让的方式、标准、程序等,确保净矿业权出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加强对矿业权的保护和监管,建立健全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加强对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严厉打击资源开发中的不合规行为。

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市场的监管,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性出让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关于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对策建议——以中国与智利矿业权出让制度对比为例

关于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对策建议——以中国与智利矿业权出让制度对比为例

关于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对策建议——以中国与智利矿业权出让制度对比为例
王京;方维萱;马骋;郑厚义;胡良吉
【期刊名称】《中国矿业》
【年(卷),期】2010(019)012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对比智利矿业权出让制度,并根据中国国情提出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建议.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王京;方维萱;马骋;郑厚义;胡良吉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093;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12;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093;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12;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093;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12;北京中色地科股份(智利)有限责任公司,智利;北京中色地科股份(智利)有限责任公司,智利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2
【相关文献】
1.我国矿业权出让监测监管新形势及其制度优化 [J], 罗小利
2.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 [J], LI Gang;LI Yong
3.中国矿业权出让制度市场化改革回顾与展望 [J], 刘登娟; 李璞; 李新; 李颖
4.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J], 尚志辉;王春春
5.我国矿业权出让与流转制度研究 [J], 李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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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当前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当前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杨秀玲;张德玉
【期刊名称】《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年(卷),期】2004(000)021
【摘要】近年来,我国矿业权实行有偿出让,矿业权交易的市场化获得了蓬勃发展。

矿业权交易的市场化不仅符合我国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有效避免矿业权行政审批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页数】1页(P10)
【作者】杨秀玲;张德玉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1
【相关文献】
1.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和政策建议 [J], 倪立娟;
2.齐齐哈尔市矿业权市场发育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J], 郑全权;周贵才;张德玉
3.当前文化扶贫的成效、问题和政策建议 [J], 陈锋;
4.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建议 [J], 梁鹏
5.当前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J], 屈红刚;王史堂;李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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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月
中 国 矿 业
CHI NA l NG AGAZI M NI M NE
Vo. 1 19,N o 2 .1
De 2 O e O1
理 专 论
关 于我 国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存 在 问题 的研 究与 对 策 建 议 以 中 国与 智 利 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对 比 为例
( 1. K u nm ig U nie st fSce c n c no o y, Kun i g 6 0 n v r iy o in e a d Te h l g m n 50 93, Ch n i a;2. S n e h M i r l i otc ne a
Ex lrt . L d, B in 0 0 2 Chn ; 3 Sn tc ie a Ex lrt nChl mi d ,Chl) po ai Co , t o e ig 1 0 1 , j ia . ioe hM n r l po ai i Li t a o e a i e
— —
王 京 ,方维萱 ,马 骋 ,郑厚义。 。 ,胡 良吉。
(.昆 明 理 工 大 学 , 云 南 昆 明 6 0 9 ;2 1 5 0 3 .中 色 地 科 矿 产 勘 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1 0 1 ; 0 0 2
3 北 京 中 色地 科 股 份 ( 利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智 利 ) . 智
我 国 矿 业 权 出 让 制 度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的 弊 端 , 已 经
我 国矿业 权在 《 矿产 资源法 》框架 下的定义 :
我 国 《 法通则 》规 定 采 矿 权是 一 种 财 产权 , 民
严 重 滞 后 于 我 国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的 实 际 需 要 。 《 权 物 法 》 的 颁 布 与 实 施 ,是 我 国 民 事 法 律 建 设 中 的 里 程 碑 。 《 权 法 》 使 矿 业 权 的 性 质 发 生 了 根 本 性 的 物
S u y i i e e m i n i ht ta s e y tm o p r d wih t e c s fChi t d n Ch n s ni g rg s tr n fr s se c m a e t h a e o l e
W ANG ig ~,FANG e x a ,M A e g~,Z E Jn W i un — Ch n H NG o y。 Ho — i,HU a gj Lin —。 i
t i p rm a s ar s a c het a s e y ofm i i g rg s i hs pa e ke e e r h on t r n f rwa n n iht n Chie nd as a sa nay i n t l ,a lo m ke n a ls so he
变 化 . 因 此 对 我 国 现 行 的 矿 业 权 出 让 制 度 提 出 了 进 一步 的改革要求 。
但 未对探 矿 权 作 出任 何 规 定 。我 国修 订 前 的 《 矿
产 资 源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不 但 未 对 探 矿 权 和 采 矿 权 的 法 律 性 质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反 而 严 格 禁 止 矿 业 权 流 转 。一 方 面 , 《 法 通 则 》 承 认 其 为 财 产 权 , 民 另 一 方 面 , 《 产 资 源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严 格 禁 止 矿 其 流 转 。 因此 ,矿 业 权 并 不 是 一 种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财 产 权 。2 0 0 0年 1 月 , 国土 资 源 部 在 其 发 布 实 施 1 的 《 业 权 出 让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中 明 确 规 定 矿
经 过 十 几 年 的 发 展 ,在 法 学 界 与 我 国 矿 业 主
出具 体 的 矿 业 权 出 让 制 度 改 革 建 议 。
1 我 国 矿 业 权 的 法 律 性 质
管 部 门 的 努 力 下 ,我 国 矿 业 权 出 让 制 度 的 改 革 已
取 得 了诸 多 的令 人鼓 舞 的成果 。但 不 可否 认 的是 ,
Ch n n to lc i aS a i na ondto orr f r nc o f r ult p cfc c ii nsf e e e et o m a e s e ii oun e m e s r si het a s e a fm i n t r a u e n t r n f rw y o nig rg s iht . Ke r s:m i n i ht ywo d nig rg s;ta f rwa fm i ng rg s r ns e y o ni iht
摘 要 : 义 主 要 针对 我 国矿 业 权 出让 制度 巾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通 对 比智 利 矿 业 权 出 让 制 度 ,并 根 卒
据 中 国国情 提 出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改革 建 议 。
关 键 词 :矿 业 权 ;矿 业 权 出 让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2 9 26
Ab ta t sr c :Thi pe nay e hel g lis s o r s e y ofm i i g rgh s i s pa ra ls s t e a s ue ftan fr wa n n i t n Chi . Furhe m or na t r e,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 0 4 0 1 ( 0 0 2 0 2 4 1 0 —4 5 2 1 )1 —0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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