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培训讲义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知识报告.ppt
• 目前我们公司常规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地佐 辛注射液,其他有艾司唑仑片、苯巴比妥钠 注射液、地西泮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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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进、存、销管理知识
•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 • 指定专人负责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 • 采购前药品合法性审核 • *药品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 • *药品的质量标准; • *药品的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书; • *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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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进、存、销管理知识
• 二类精神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审核 •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类精神药品范围 • *GMP(GSP)证书 • *工商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供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 • *质量保证协议 • *业务员的销售委托书、身份证、上岗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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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
• 销后退回双人验收,购进退出专人复核 ,退货药品存入特殊药品库的退货区。
• 退货记录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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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管理
• 不合格二类精神药品的发现、确认、报 告、报损、销毁按照公司的《不合格药 品管理制度》执行,有相应的记录并保 存超过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 *出库复核记录保存至有效期满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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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
• 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运 输
• 药品送达后,购买方查验货物无误后 由入库员在随货通行单上签字,加盖 印章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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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
• 在二类精神药品运输过程中提高警惕, 谨防丢失或被盗;如若出现丢失或被盗 情况,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公司质量管理部和公司负责人 。
(医学课件)第二类精神药品培训PPT幻灯片
二、二精药品相关
• 《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 以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 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将第二类精神药 品销售给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 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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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麻精药品简介
• 正确区别“耐受性”与“成瘾性” • 麻醉药品长时间使用后,常伴随产生对药物的耐受 性,这是机体对药物的一种适应状态。 • 耐受性是指原用的药量达不到原有药效,为了达到 原有药效,必须加大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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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精药品相关
异戊巴比妥 *
布他比妥
芬氟拉明* 氟硝西泮
布托啡诺及 其注射剂*
氯口恶唑仑 芬普雷司
地洛西泮 氟地西泮
地西泮*
氟西泮*
氯甲西泮 美达西泮 美芬雷司
尼美西泮 硝西泮* 去甲西泮
芬特明 匹那西泮 哌苯甲醇
环已巴比妥 丙己君
卡马西泮 艾司唑仑* 哈拉西泮 甲丙氨酯* 奥沙西泮* 普拉西泮
地佐辛及其 注射剂*
右旋芬氟拉 明
阿洛巴比妥 阿普唑仑*
氯氮䓬* 氯巴占
乙氯维诺 炔已蚁胺
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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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精药品相关
• 《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 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 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 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 少于5年。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知识
根据药品的危害性和依赖性,二 类精神药品被分为两类,即第一 类和第二类。
常见品种与用途
常见品种
常见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镇静催眠药 、抗焦虑药、中枢兴奋药、致幻剂等 。
用途
二类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 ,如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等。
药理作用与机制
药理作用
二类精神药品通过调节中枢神经系统的神经递质来发挥作用,如抑制或兴奋神 经递质的释放、影响神经递质的代谢等。
机制
二类精神药品的作用机制比较复杂,涉及多个神经递质系统和信号转导途径, 如多巴胺能系统、5-羟色胺能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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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生产与经营许可
生产许可
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神药品的经营企业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处方药管理
处方药销售
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处方药,销售时需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
处方药使用
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储存与运输要求
储存条件
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需符合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 药品质量安全。
运输要求
二类精神药品的运输需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 安全。
药物相互作用与禁忌症
避免与其他中枢抑制药合用
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较强的中枢抑制作用,应避免与其他中枢抑制 药合用,以防过度抑制。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
二类精神药品可能会与其他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影响药效或产生不 良反应。
禁忌症
患有严重心、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对该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应禁用二类精神药品。
精二类药品,麻黄碱制剂专项培训
2017年09月30日培训讲义一、第二类精神药品1、概念: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2、精神药品的专用标志样式颜色:绿色与白色相间3、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具体有以品种1异戊巴比妥2格鲁米特3喷他佐辛4戊巴比妥5阿普唑仑6巴比妥7氯氮䓬 8氯硝西泮9地西泮10艾司唑仑11氟西泮12劳拉西泮13甲丙氨酯14咪达唑仑15硝西泮16奥沙西泮17匹莫林18苯巴比妥19唑吡坦20丁丙诺啡透皮贴剂21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22咖啡因23安钠咖24地佐辛及其注射剂25麦角胺咖啡因片26氨酚氢可酮片27曲马多28扎来普隆29佐匹克隆2015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4、精神药品经营1定点经营企业必备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②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④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2定点经营资格审批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③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仅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如需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必须有此项目;如许可经营范围没有此项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加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⑤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企业、单位之间购销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5、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二、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1.兴奋剂的界定和分类1兴奋剂的界定:反兴奋剂条例所称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和技术的统称;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2兴奋剂目录和分类2017年兴奋剂目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兴奋剂品种;第二部分:对运动员进行兴;具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不是特殊管理药品,既有按处方药管理的、也有按非处方药管理的;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因其所含成分的特性使之具有不同于一般药品的管理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其从药用渠道流失,则会被滥用或用于提取制毒;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品种范围①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小剂量含可待因≤15mg的复方制剂;含双氢可待因≤10mg的复方制剂;含羟考酮≤5mg的复方制剂;②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③复方地芬诺酯苯乙哌啶片④复方甘草片、口服液⑤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其他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将此类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如果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控制最短流通渠道。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PPT课件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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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 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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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 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 取银行转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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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 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 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 结算。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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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 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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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卫生部公布《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本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 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 药原则。
• 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 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 , 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 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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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 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 位查询、处理。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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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 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 (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 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 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 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 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 物、批号相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第一节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1年12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2005年10月31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0号)2000年7月1日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2007年12月07日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49号)2007年12月07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的通知》(穗食药监安〔2009〕489号)2009年9月3日《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2009年06月02日第二节精神药品进、存、销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前药品合法性审核*药品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的质量标准证明文件;*药品的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药品的价格批文。
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的合法性审核采供部须会同质量管理部审核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和质量信誉。
资质审核要求跟一般管理品种一样。
*《购销合同》应注明第二类精神药品信息、交付方式、交付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购进应有合法票据,票、帐、货相符。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记录应保留超过药品有效期满五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验证包装规定标志。
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验收员和保管员应同时在场,验收程序按照普通药品验收规定进行,应注意检查外包装规定的精神药品标志。
索取和留存供货方随货同行凭证,并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满5年。
验收进口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审核其《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二类精神药品培训试题及答案
二类精神药品培训试题及答案精神药品是指能够影响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药物,包括镇静安眠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等。
这类药物需谨慎使用,因为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或成瘾性。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1)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2)实行药品入库验收、出库复核,确保药品的数量、品种、质量等与账册相符。
3)配备稳定的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4)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医疗机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做好进销登记、动碰复核、日记日清、按月盘存检查,确保数字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寻找原因并报告。
6)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包装必须印(贴)有规定的标记,即黑白相间的“精神药品”字样。
7)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完毕,必须详细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超过一年。
8)严格执行企业的《药品养护管理操作规程》,养护员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继续养护时必须在场。
9)禁止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对于销后退回的药品应做好存放、标识等管理工作。
10)质管部门负责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原因、销毁批准人及执行人员签单等内容。
报损的药品需由质管部门核实、清点登记后销毁,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11)药品仓储保管人员每月底应定期做好库存盘点工作,确保与账册相符。
12)第二类精神药品库区内需24小时值班,夜间巡逻班人员需每小时巡逻一次,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名记录。
13)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规定承运,途中有丢失或被盗时,承运部门需认真查找并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14)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只能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15)除经批准的企业外,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二类精神药品培训
201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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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定义及分类
2007年4月国家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入 132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53种,第二类79种。我们比 较熟悉的药品如三唑仑、去氧麻黄碱(即冰毒)就属于第一 类精神药品;安定、咖啡因等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
201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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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品种
我公司已经取得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目前经营的 品种有曲马多。 常用的品种:苯巴比妥钠注射液、氯硝西泮注射液、氯 硝西泮片、盐酸曲马多注射液、盐酸曲马多片、咪达唑 仑注射液、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等 精神药品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简码为J,只有具备 二类精神药品范围的单位才能销售,系统自动控 制; 专人负责购进二类精神药品(黄春平、吴继承), 专人才能做采购计划。 专人销售开票二类精神药品(胡双、李敏荣)
每开一次二类精神药品需提供介绍信给质管部, 该次订单出库后系统自动锁定不能开票
2015-4-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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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1、公司设立包括购进、销售、开票、质量管理在内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培
训内容精神药品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2、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验收、 养护、保管、出库复核、运输等人员的情况,均要在公 司备案。 3、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接受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培训。
各运作过程及工作环节的操作,严格遵照《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明确的内容,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各 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过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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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麻精药品简介
• 药物滥用 • 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方式,反 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用药者感受用药欣快 感,逐渐对其产生渴望感,发展为非用不可的强迫 感受,陷入不能自控的上瘾境地,导致发生精神紊 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
一、麻精药品简介
• 正确区别“耐受性”与“成瘾性” • 麻醉药品长时间使用后,常伴随产生对药物的耐受 性,这是机体对药物的一种适应状态。 • 耐受性是指原用的药量达不到原有药效,为了达到 原有药效,必须加大剂量。
二、二精药品相关
• 《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 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 零售连锁企业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和直接业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每年接受不少 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 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 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 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 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 成严重社会危害。
一、麻精药品简介
• WHO中药物依赖性的定义
• 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 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 和其它反应,为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或是 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
一、麻精药品简介
•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 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 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 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 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一、麻精药品简介
•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第二类精神药品培训
目录
一、麻精药品简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2号)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 食药监安[2005]528号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 食药监安[2005]527号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 [2005]660号
苯巴比妥*
咖啡因*
呋芬雷司
安钠咖*
去甲伪麻黄 碱*
喷他佐辛* 戊巴比妥*
溴西泮* 溴替唑仑 丁巴比妥
氯口恶唑仑 芬普雷司
地洛西泮 氟地西泮
地西泮*
氟西泮*
氯甲西泮 美达西泮 美芬雷司
尼美西泮 硝西泮* 去甲西泮
芬特明 匹那西泮 哌苯甲醇
环已巴比妥 丙己君
卡马西泮 艾司唑仑* 哈拉西泮 甲丙氨酯* 奥沙西泮* 普拉西泮
• 【适应症】 • 中度至重度疼痛。。 • 用于抗焦虑、失眠。 • 用于焦虑、镇静催眠。
•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 用于治疗抗惊厥、癫痫。
• 用于无痰干咳以及剧烈、
频繁的咳嗽。
二、二精药品相关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 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 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 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 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2007年颁布79种,国内目前已达81种。
二、二精药品相关
• 《条例》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 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 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 件;
•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二精药品相关
异戊巴比妥 *
布他比妥
芬氟拉明* 氟硝西泮
布托啡诺及 其注射剂*
格鲁米特*
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07版)共80种
阿米雷司 巴比妥*
氯硝西泮* 氯拉䓬酸
氯氟卓乙酯 *
乙非他明
利非他明 氯普唑仑
甲乙哌酮 咪达唑仑*
匹莫林* 苯甲曲秦
苄非他明
氯噻西泮
芬坎法明
劳拉西泮*
纳布啡及其 注射剂*
一、麻精药品简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 国务院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 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 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 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
二、二精药品相关
• 《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 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 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 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 少于5年。
二、二精药品相关
• 《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 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 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 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第二类 精神药品。
地佐辛及其 注射剂*右旋芬氟拉 明阿洛巴比妥 阿普唑仑*
氯氮䓬* 氯巴占
乙氯维诺 炔已蚁胺
卤沙唑仑 凯他唑仑
美索卡
奥沙唑仑 吡咯戊酮
甲苯巴比妥
氨酚氢可酮 片*
仲丁比妥
替马西泮* 四氢西泮
曲马多*
乙烯比妥 唑吡坦* 扎来普隆* 麦角胺咖啡 因片* 磷酸可待因
二、二精药品相关
二、二精药品相关
• 盐酸曲马多胶囊 • 艾司唑仑片 • 地西泮片 • 注射用苯巴比妥钠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可以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定点生产企业、全国 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 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第二 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二精药品相关
• 《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 务的企业在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 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