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交通运输诚信.doc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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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交通运输厅的“三定”规定,厅研究确定了各处室主要职责,现予印发。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代章)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文处理、信息、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后勤行政、房改、医改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组织起草厅年度、半年度交通工作报告,厅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处室季度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厅领导月度重点工作和每周预定活动安排。
(三)负责省政府考核目标的汇总上报、分解下达,汇总起草年度、半年度省政府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总结并报省政府;组织对市交通局(委)和厅机关工作目标的考核,包括考核办法的制(修)订,年度考核目标的汇总制订、考核验收。
(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协助办理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筹备和会务。
(五)负责厅及厅党组收文的签收、登记、分办、送审、交办、催办;厅及厅党组或厅办发文的审核、送签发、登记编号、打印;负责厅机关、指导厅管厅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厅机关各类报纸刊物信件的征订、签收、分发;厅及厅党组印鉴、介绍信管理。
(六)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整理交办、联络协调、审核、总结等办理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的有关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归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七)负责交通政务信息的采编、上报及发布,承担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政务信息的供稿;承担《浙江年鉴》和《中国交通年鉴》的组稿、编撰;编写浙江交通大事记。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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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aea61b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60.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浙交[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9]1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浙江省内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640202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4.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加大施工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施工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交通建设市场透明度,促进交通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推行施工招投标业绩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网上公开已完业绩信息挂钩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挂钩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挂钩制度的基本内容信息挂钩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诚信信息系统公开已完业绩,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投标文件中业绩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评标时对《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的业绩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确保施工企业投标时业绩材料的真实性。
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全省二级及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及以上的水运工程实行信息挂钩制度。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是否采用本规定,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二、网上业绩信息公开办理规定各施工企业应根据诚信信息系统填报规定,在诚信信息系统“已完业绩”栏中填报近五年内通过交工验收项目的业绩,同时上传每页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业绩证明材料是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无交工验收证书的应同时提交交工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交工质量评定报告、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业主交工证明,下同;交竣工合并验收的以竣工验收证书为准)。
所有企业均须重新提交申请公开信息的《承诺书》(详见附件,可从诚信信息系统网站下载)。
2019年浙江省试验信用评价细则(20191208
![2019年浙江省试验信用评价细则(20191208](https://img.taocdn.com/s3/m/17dd9ae83186bceb19e8bb53.png)
评价细则(负责人评分计算)
试验检测负责人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W W ' 1
n
W i ''
i 1
W— 试验检测负责人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W'—试验检测负责人个人扣分 W''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扣分 n —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γ— 权重:n=1~3时,γ=0.3;n=4~6时,γ=0.4,
加1分/次
JJC20103 0
获得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示范窗口称 号的
加2分/次
工地试验室评价标准(20条)
行为代码
良好或失信行为
评价标准
JJC20200 1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 低的
扣100分
JJC20200 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 扣分不超过30分
AA级: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或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 的,信用差。
评价细则(人员评价)
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 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 作阶段发生的失信行为应进行累计扣分。
第十二条 从业主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 行动态信用评价,直接认定为最低信用等级。
3. 信用评价对象转向“机构+关键人员”
设计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信用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按照评价周期内累计 扣分情况划分为三个信用等级:A(信用好)、B(信 用一般)、C(信用较差)。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aafc72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58.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对我省交通建设行业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并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的应用机制作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责任以强化管理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
各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以下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公示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受理、答复企业提出的申诉事项(企业对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由建设单位受理并答复,企业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并确定丙级资质设计企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约谈、检查记录、通报等均应作为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信依据纳入信用评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每季度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信息录入不全、不客观公正、不及时等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纠正。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港航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c6c155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b5.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3.04
•【字号】浙交〔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交〔2019〕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的相关要求,及时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设备、材料,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水平,全面推进品质工程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4日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
2019年浙江现代物流业发展概况
![2019年浙江现代物流业发展概况](https://img.taocdn.com/s3/m/3eeb27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14.png)
2020年第08期·浙江经济/2019年,浙江紧紧围绕国家关于推进物流枢纽建设、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等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物流高质量发展,物流业发展稳中有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成效显著、物流国际国内影响力持续扩大2019年浙江现代物流业发展概况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处、浙江省物流协会浙江物流业运行整体情况2019年,浙江经济处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物流业也进入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迭代的换挡期、阵痛期、窗口期。
全省物流发展提速,规模进一步扩大、效率进一步提升、活力进一步增强、环境进一步改善,实现了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物流总额持续增长,生活类物流增长迅速2019年,浙江省社会物流总额为17.93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53%。
其中,受光纤、3D 打印设备、工业机器人、光电子器件、仪器仪表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产品产销量高速增长拉动,工业品物流需求增速明显,工业品物流总额13.5万亿元,可比增长6.08%;受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重影响,大宗矿产、化工原料、机电等产品进口物流需求保持较高增速,进口货物物流总额0.78万亿元,可比增长9.22%;受居民消费升级及消费品类多样化发展带动,居民消费物流需求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单位与居民物品物流总额0.31万亿元,可比增长32.19%。
(二)社会物流总费用不断增长,运行效率逐步提高2019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为8938亿元,比上年增长9.98%。
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 的比率为14.33%,同比下降0.13个百分点,比国家平均水平14.7%低0.37个百分点。
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实现连续5年下降,2015年至2019年下降达1.5个百分点,呈现连续回落态势,表明当前物流运行效率稳步提升,物流领域“降成本”成效有所显现,物流运行效率持续提升。
在物流效率稳步提升的总体趋势下,物流市场热点分化导致物流费用结构也有所调整。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8a10e43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04.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浙交[2008]283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8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我厅在2006、2007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6〕37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87819793)。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央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e3ef27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7.png)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00a6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c0.png)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浙江交通运输工作总结
![浙江交通运输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5cd1b6c8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55.png)
浙江交通运输工作总结
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交通运输工作一直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重点工
作之一。
近年来,浙江交通运输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日益完善。
截至目前,浙江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超过3000公里,铁路网络日益密集,舟山、宁波、温州等地的港口建设也在不断提升。
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浙江省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各项指标稳步提高。
公路、铁路、民航等
各项运输服务指标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出行条件。
同时,交通运输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广大出行者提供了更加舒适、安全的出行体验。
三、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浙江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
通过加大交通安全
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交通执法监管,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等多方面措施,浙江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为广大出行者提供了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
总的来看,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要看到,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交通拥堵、交通设施建设滞后等。
因此,下一步,浙江省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加大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
的支撑。
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作一定会迎来新的发展阶段,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浙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7c01903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b1.png)
浙江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评价、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含危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经营主体。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含出租)、货运(含危货)的驾驶员,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第三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服务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宣传、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信用交通”平台,便于社会公众及时查询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情况,并逐步与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信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具体信用信息名录按照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公布的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执行。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范围、营运车辆等信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驾驶证初领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职业)资格类别、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等(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应当包括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服务监督卡号、注册情况)。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9年)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9年)](https://img.taocdn.com/s3/m/6a00c91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e2.png)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41a9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9.png)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
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
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一)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年度更新及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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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信息系统年度更新注意事项
• 已完业绩
二、本次年度期间需要所有企业对已完业绩主要工程内容信息重新填报。
诚信信息系统年度更新注意事项
诚信信息系统年度更新注意事项
诚信信息系统年度更新注意事项
二、扫描件上传要求
1. 已完业绩必须同时上传每页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中标通知 书、合同协议书和交工验收证书(如无交工验收证书的应有 建设单位、质监部门等管理机构出具的能证明工程已完工的 相关材料即可)。 2.单页文件可扫成JPG格式,多页证书请扫描成PDF格式,不 超过4M。
诚信系统招投标数据打印说明
诚信系统招投标数据打印说明
• 二、带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说明 • 企业信息发布以后,可用企业登陆诚信诚信系统在已完业绩(表十)选
择某个业绩打印带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企业信息变更基本规定及程序
•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9〕180号)文件要求, 从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网上已公开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企业信息变更基本规定及程序
(4)企业申请增加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等人员信息:相关人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学历证、职称证、从业资格证,劳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5)企业申请人员职称等级、从业资格证书信息等变更: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从业资 格证书;
企业信息变更基本规定及程序
(6)企业申请删除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等:企业解聘合同或解聘证明(包含被解聘 人员的签名,表示愿意从该单位离职)、被解聘人员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一、变更材料经省厅建管处审核后将网上对应的企业数据表打回,由企 业录入提交并填写变更。 二、详情请在诚信系统市场新动态中查看“从业单位网上信息更新须 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0ea88da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2.png)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1〕3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0597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a1.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正文: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港航管理中心、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输宣传与保障中心: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8日
——结束——。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6a2719b0bed5b9f3f90f1ce8.png)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称“监督工作机构”)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分级监管,具体分工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 12 -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
办理监督手续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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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交通运输诚信篇一:承诺书-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承诺书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为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企业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资质资格情况,有职称的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其执业资格状况,近5年的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公路项目情况等信息。
本企业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愿意全部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信息内容如有故意虚报和造假等情形,本企业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单位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篇二:台缙高速公路东延段项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附件_________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人员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废标。
第四条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浙江省交通厅、_______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组织及职责第六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按规定随机抽取的招标人代表___人和浙江省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____人共____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或从评标委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前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认真审核投标文件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在评审范围内的投标文件;(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五)根据主管部门和招标人的要求对招投标中的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六)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内容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评审范围确定评审范围为评标委员会对每个合同段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第一阶段资格审查第二阶段初步评审第三阶段详细评审第四阶段综合评价第十二条资格审查(一)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1.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其注册资金应与所投合同段工程规模相适应;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应有效;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则应提供双面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4.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或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的要求);5.非由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6.资格后审资料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包括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主要设备、财务能力等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要求,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见资格后审资料的规定。
对证明材料的要求,规定如下:1.业绩:(1)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项目,必须同时附:①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等级证书;如以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20XX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的,也可提供业主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③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合同协议书和质量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如质量证明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都没有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人员:拟委任的本合同主要负责人,应附有效证件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包括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及:(1)项目经理:技术职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公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专业工程分项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人员要求表):技术职称证书。
(4)质量检验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质检岗位证书或质检岗位培训证书。
(5)试验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试验检测岗位证书。
(6)测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
(7)安全生产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作废标处理。
不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1.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的;2.在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被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发改委或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通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投标期内的;3.自______年__月__日以来,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以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间为准);4.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最新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补遗书编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投标最终报价、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盖有法人章;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表格不能少,若无,则填无);4.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二)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授权书(如有)、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及其工程量清单(如有)、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3.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4.投标担保票据的出具人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5.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授权人和被授权的代理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3.公证书必须对授权人和被授权的代理人同时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篇三:浙江省年度诚信系统更新须知20XX年度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从业单位信息更新须知一、信息更新时间安排20XX年度信息更新期自20XX年1月8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
二、从业单位信息更新的主要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更新:(1)企业体系认证及信用情况;2.企业从业人员更新:企业从业人员(技术人员)调进调出的,职称、证书级别及证书编号等信息变化的;建造师已完成建造师注册的,在证书编号栏填报以省份简称开头的注册编号,如浙江省的一级建造师填报“浙133***”、山东省的填报“鲁137***”等。
3.企业业绩更新:主要工程内容的工程类别和工程内容结构表重新调整,有关数据内容需重新报送。
已完业绩中在本年度完成竣工验收的;以及在建项目在本年度完成交工验收的,请将在建项目转换为已完业绩,并上传每页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4.在建项目(表十一):企业新增在建项目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等有变更的;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信息都从经济技术人员表中选择导入,上述四类人员必须在表七、表八中满足以下条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B证和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安全B证和职称证;项目副经理:职称证;安全负责人:安全C证。
以上信息都需在本次信息更新期间完成更新。
三、从业单位信息更新后公开的有效条件信息更新期间,原企业已公开信息保留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