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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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部内各司(局),国务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了落实部领导关于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和规定,现将我部对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资金专户。

除国务院决定或经部领导批准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各司(局)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时,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2000]7号)的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并由国库司上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政国库部门开设财政资金专户。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视为无效。

二、凡各司(局)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已经要求各级财政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在执行政策到期后,如果没有继续延期的规定,要立即撤销。

三、为了避免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分散管理,除财政部有特殊规定外,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由财政国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过程中,财政国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归并工作。

五、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国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实行财政国库资金的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分帐管理。

六、财政国库部门与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高效,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决定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加强。

以下为具体通知:一、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杜绝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的监控,杜绝资金的挪用和侵占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合规。

三、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与评价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测与跟踪,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公信力。

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同时,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性。

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要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财政管理人才。

总结: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信息公开、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财教[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财库〔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个别地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和国库现金管理不够规范,既带来了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一)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二)国库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

(三)各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指令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下达清算指令;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额度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发送清算额度。

(四)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

除下列情况外,代理银行每日垫付资金应当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1.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受理时间后发生的支付业务,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成,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财库[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得到充分满足。

本通知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一、优化财政预算编制制度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级财政部门的决策和管理需求,通知提出要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制度的优化。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编制的预算合理、可行、科学,同时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二、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落实经费审批权限,确保各项资金支出符合预算计划和相关政策法规。

同时要加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三、强化财政预算监督和评估为了更好地保障财政预算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通知提出要强化财政预算的监督和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绩效评估,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四、加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为了提升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财政预算的重要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要推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便利化,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培训为了提升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他们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青财库[2014]0030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库[2014]0030号各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

要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今后各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对外借款,因特殊事项确需借款的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同时,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借款对象为非本级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各级财政一律不得借款。

同时,继续做好历年借款清收工作,确保今年年底财政对外借款在上年年底的基础上压减30%。

对以前年度各项财政借款要通过安排预算、清收、核销等方式,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解决。

二、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要严控新增财政专户,对符合规定且确需开立的非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需上报财政部核批后开立,严禁各级财政擅自开户。

要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只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开展。

同时,要继续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严格按照财政部审核意见做好财政专户清理规范工作。

乡镇级财政专户的清理规范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gd青岛市财政局2014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用于全区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资金。

包括中央、省、市、区、街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资金申请。

各街镇、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提供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项目竣工(进度)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

项目所在街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资金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严格按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执行,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四、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镇、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街镇、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项目资金收支审计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人员进行查处。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管理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财政专户资金被窃案。

为此,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注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证了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此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深入排查问题、全面查找管理漏洞、扎实进行整改,使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但同时,检查也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重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资金安全管理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二是改革不够彻底。

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不全、做法不规范,部分市县甚至仍未启动改革。

三是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进展迟缓。

一些地方对转轨工作认识不足、行动不力,转轨工作不规范、不彻底,有的甚至仍未启动转轨工作。

四是管理不够规范。

一些地方财政国库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到位;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过多、过滥,管理分散;内控机制不健全,拨款印章、票据凭证、拨款密码等一些资金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仍存在管理漏洞;等等。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管理是库款管理的源头。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

在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资金下达时限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将下达时间前移,为基层财政和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执行中,由于疏于管理,个别地方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上,仍然存在漏洞,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避免资金安全问题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作为国库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要把财政资金安全问题贯穿国库管理工作始终,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二、全面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及时排除资金管理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从制度保障、内外工作程序衔接及内控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正常、安全、有序运行。

三、夯实基础工作,规范和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并合理安排岗位分工,严格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加强印鉴、票据使用管理,强化会计核算,完善对账制度,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工作环境。

四、按照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做好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对财政资金专户作进一步清理和归并的基础上,及时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实现财政资金统一和规范管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20•【文号】财经字[1999]725号•【施行日期】1999.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1999年9月20日)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国家轻工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基金预算报送财政部一式二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报,必须提前正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基金预算。

各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编报基金预算时,必须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基金使用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

凡未建立年度预算的基金,财政部一律不办理拨款手续。

二、各部门、单位申请拨付基金,必须附报申请报告,对申请款项的用途进行详细准确的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及立项批复文件、用款单位及金额等。

对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支出预算、基金收入入库进度和用款情况及时办理拨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拨款手续。

各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后,必须按照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在5日内下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或用款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实行按季反馈制度,每季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基金支出情况表,格式附后)的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2007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财政国库资金余额经常保持在较高水平。

面对数额较大的库款,个别地方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资金专户直接用于投资理财,有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财政支出等,不仅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也给财政国库资金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强化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转移财政国库资金的行为发生。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严禁超越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范围,将应存放在财政国库的预算资金违规调入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投资理财。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有效把握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财政国库资金支出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真实、规范。

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把财政国库资金审核关,不得违规将财政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凡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及时排除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隐患。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对照检查并做好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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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要加快建立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与运作机制,力争在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
系。

着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上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轨工作的指导检查,限定转轨时间,尽快完成任务。

四、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对财政专户自查自清工作,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要全部予以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要立即办理撤户手续,专户资金余额应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2011年,财政部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对地方自查自清工作进行检查。

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归口管理工作。

要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实现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
系。

要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应当实行招投标的要坚决采用招投标方式。

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健全财政国库机构设置,推进机构业务整合,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能。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严格按制度规范设置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

要严格财政专户与国库之间的资金调度管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的要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超期滞留;禁止违规将库款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禁止违规将库款调入财政专户投资理财,禁止以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发展为由违规将库款调入地方商业银行,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

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管理,严禁变相设置财政周转金。

确因临时急需对外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借款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建立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借款资金安全。

六、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布置,集中开展一次对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的检查梳理工作,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同时,要加快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来约束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建立定期检查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与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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