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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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按是否进行集中管理以及集中管理的程度的类型,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三种模式。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政府采购,由于国情不同、体制不同,政府采购体制也并不相同,但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混合采购模式,只是集中的程度、范围和方式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我国采取“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很多人认为只有集中采购才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则与单位的自行采购差不多,这是认识上的误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都要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区别就在于实行的主体不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一般由采购人实行,所以集中采购是与分散采购相对而言的。但就中国现状而言,集中采购制度是比较合适的,有利于形成用户与采购机构的必要制约,所以《政府采购法》还是把集中采购作为基本制度规定下来,这也是中国立法的特色,但并不等于中国的政府采购就是集中采购。
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进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还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采购本国货物的原则
政府采购与一般市场行为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政府采购是政府通过其在市场上的行为来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所以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由国家通过直接掌握的有关资源条件来保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通过有关政策来引导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推行政府采购制
度后,国家可以间接调节和引导经济活动的资源,即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又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发挥政府采购在保护本国工业、扶持中小企业等方面的作用,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也是在中国入世的谈判中,各方强烈要求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重要原因。如美国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扶持。韩国为了保护本国工业,限定了政府采购的开放范围,提高限额标准,在此标准以上的才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除此以外的项目一般采用国内招标形式。
具体而言,保护环境是我国政策目标体系中的一个首要目标,也是政府采购法提出的第一目标。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保护环境,就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消费,购买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引导企业生产和提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促进保护环境。
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从经济政策体系上讲,除通过各种经济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以工代赈等措施外,政府采购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来促进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是在政府采购中对来自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或价格优惠的照顾,以促进这些地区供应商的发展,从而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有绝对多数的数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中小企业有利于壮大国家的综合国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
发展,采取了多种措施。我国也将政府采购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措施。可以通过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或专门划出一块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的范围来实现这一目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就要面临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已经承诺在入世后的一定时间内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立法机关确定的原则是目前政府采购市场暂不对外开放,将来的开放步骤要依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情况而定。为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即采购对象必须是本国的供应商,也就是由在我国注册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对什么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要根据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来确定。
因采购人使用要求的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完全采购国内货物与服务可能很难满足采购人的需要,为此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本国原则的三种例外情况。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也就是说该产品或服务没有国内供应商,或者虽有国内供应商但其生产成本太高,超过了一般市场交易可以接受的程
度。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如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派出机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采购人符合以上三种情况需要采购国外货物的,应在编制采购预算或计划时加以说明,得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采购。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之所以区别于一般商业采购,就在于是用财政资金,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服务,所以其法律原则也有不同于一般商业采购之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四条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就是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规格、要求等)、都要公开。这也是各国通用的一条原则,贯穿在政府采购整个活动的过程中,包括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应公开并严格执行;采购的项目要求、合同条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采购信息要公开;采购活动要逐项作好采购记录以备审查监督;供应商还可对有关活动和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正是因为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特性,政府采购才被称为阳光工程。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才能最有效地保证它的合理性,使有关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了解采购情况,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同时应在程序上保证有利于合同相对方权利的实现。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是纳税人的钱,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最有利的方法。为此政府采购法还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尤其反对用行政首长的指令,依靠行政命令来决定相关事项。如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只有公平竞争才能让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信服,维护政府采购在市场上的声誉,有利于引导整个市场形成良性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