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理
1、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2、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账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账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供账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的证件如果不是本年度领取的,要有年检记录。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外汇管理知识
第二节 汇率制度与货币可兑换
2、浮动汇率的利弊
1)有利于一国自主运用经济金融政策,有效 调节国际收支。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1)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有实际出境
(3)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学费为 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上 所列明的学费金额全额供汇,生活费为 每人每年不超过等值2万美元。 (4)简化因私购汇凭证,境内居民个人 因出境事由购汇的,持因私护照、有效 签证及录取通知书、费用证明办理。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 四)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新的汇率 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 (94.4.1 ) 2 、该市场为银行间交易市场,参加交易者 必须申请为会员,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3 、央行对银行结售汇所周转的外汇头寸, 实行现额比例管理。——头寸买卖 4 、银行间外汇头寸买卖交易价格形成第二 日汇率基础。
一、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1.1)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制
(一)取消外汇分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制
结汇制: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收入必须
调回境内,以官方汇率全部卖给外汇
银行。
强制性结汇:
1、外汇收入不得存放境外
2、不得擅自保留和使用外汇
(二)取消使用外汇的计划审批制,实行银 行售汇制。 售汇制:境内机构需要对外支付外汇,可按 规定持有效凭证到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外汇管理知识
外管局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 20 年 5月 2 06 2日发布 了《 户外广 告登记管理规定 》 ,并 自7月 1日起实行 。该规定明 确, 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 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 ,对本单 位的名称 、 标识 、 经营范 围、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联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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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要 览
让收入。纳税人 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国 家工 商总局发布
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
核 定其 转让 收入 , 须保 证 各税种 计税 价 格一 致 。 但必 对
信息要览
( 2万美元 ) 含 。境 内 居 民个 人 在年 度总 额 内购 汇的 ,
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
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 求凭证后办理。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
核 销管理 。
上海市政府调节收入分配
最近,国家有关部委相继 出台了一系列调节收入 分配的政策。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 上海市 政府批准了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等部门关于调节本市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部 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 增加公益性 岗位报酬等四项工作 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 : 1 从 () 20 年 8月 1 06 日起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 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30 0 元提高到 30 2 元。同时, 从 7 1日起, 月 凋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由现 行的每人每年 2 4 元调整到 26 30 50元。( 2)从 9月 1 日起, 调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9.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于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能够 结汇,也能够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 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 有权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 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 手续,且于结汇后 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 内机构。
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于 地外汇局。
4•同壹境内机构于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 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 够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 必须于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 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汇入金融 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 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于地外汇局审核材料: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运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于注册地开户,确因运营需要可于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壹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国家外汇局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银监局要精心准备 , 辖内农村信 用社“14 结合 l0 工程” 的培 训 、 数据填
报和试运行 , 督促省级联 社抓 紧做好 风险水平 、 风险迁徙以及风险抵
补等主要监管指标计 算方法的培训 , 为下一步开展监管评级 , 施分
类监管和差别监管奠定基础。图
差、 工作进展缓慢 的地区要增派人 员 行重点辅导 , 进 确保工作 的整体
员也要按照现行的要求进 行再培 训。三是 各银 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组
织有针对性的培训 , 重点是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 重视分类过程 , 高信贷管理水 平。各级 监管部 门要督促农 提
并将验收评价报告报送 当地 监管部 门。各级监管 部门要在省 级联社 验收的基础上 , 组织对辖 内农村信用社分 类偏 离度进 行检 查 , 对偏离 度较大 、 类质量 较低的农村 信用社 , 分 要依据 有关规定强化 问责 , 加
款风险 ,各级 监管部 I2 0 年末可不按五 级分 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 " 06 - ] “ 双降” 考核 , o 7 从2 o 年起 , 统一以20 年 末五 级分类结果 为基数 , 06 对 贷款质量进行 考核 。
二、 切实采取措施 , 提高分类质量。一是要严格标准 , 规范操作 。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印发的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大监管力度 。 各银 监局 要在辖内偏离度检查工作结束后 , 对贷款五级
分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 贷款五级分类结 果、 并将 分类后拨 备情况和
资本充足率水平报送银 监会。
信息的收集 、 整理和上报 , 及时掌握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开展贷款 五级 分类工作的进展和动态 , 总结交流经验和做 法 , 加大表彰先进 和鞭策 落后的力度 ,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 级分类信息工作的考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必看考点四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必看考点四1、问答题银行发现个人有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结售汇特征之一(江南博哥),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2、多选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A、出口后应当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B、进口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C、收取货款后及时、足额出口货物;D、支付货款后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正确答案:A, B, C, D3、单选MT103报文中,71a为“BEN”的,是指().A、付款人负担B、收款人负担C、发报行的费用由汇款方负担,收报行的费用由收款方负担正确答案:B4、单选在信用证业务中,与开证行承担相同付款责任的银行是().A、保兑行B、付款行C、议付行D、偿付行正确答案:A5、单选出票人签字一般位于票据正面的().A、右下角B、左下角C、左上角D、右上角正确答案:A6、填空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正确答案:外商投资企业7、单选我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的时间是()。
A、1993年12月B、1994年4月C、1996年6月正确答案:B8、单选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之前的,可直接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 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 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 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 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 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 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 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 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 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 份证明。 5.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 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 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 2.《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理 规定》 3.《境内居民 个人购汇管理 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调 整经常项目外 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汇发 [2006]19号)
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本人真实身 份证明; 2.由直系亲属 代为办理的, 还须提供委托 人的授权书、 代办人的真实 身份证明和亲 属关系证明。 1.审核居民个 人身份证明的真 实性; 2.居民个人年 度总额为每人每 年等值2万美元 。
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购汇,不得超 过年度总额,年度总额内外汇可以分次购 买。 2.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进行。 3.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 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 一年度使用。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 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 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可 以提取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存入本人外汇账户后, 按照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居 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按照现行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规定执行。 *6.居民个人购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 限制。 *7. 真实身份证明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其使用有效 期内、能表明居民个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性 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 照以及永久居留证等。 *8.银行应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 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应打印购 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 *9.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出现重复,应提 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证明,银行方 能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1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 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办理购汇时,银行在 系统的身份证号码一栏内录入其永久居留 证上的编码。 注:本项目中打*的为各项目中均应注意的 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汇综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 (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境内居民和境内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和境外居民和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包括以下内容:1. 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开户银行审核和备案等。
2. 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包括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3. 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包括存款、取款、转账和结汇等方面的规定。
4. 外汇账户的信息报告和监督:要求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5. 外汇账户的违规处罚: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货币流通和国际贸易,防范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等活动。
同时,它也为个人和企业在境内外汇业务中提供了安全和规范的环境。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促进管理规范化,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是外汇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单位。
第三条外汇管理公文办理的管理1、需以公文形式审批或上报的外汇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后将相关文件送上级领导审阅,经领导批注具体办理意见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2、拟稿经办人员须准确运用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公文文稿,经科长审核同意,交行政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局长审核签发。
3、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公文,在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保证政策执行周密和完善的前提下,执行会签制度。
4、经办人员严格按照领导签注办文时限处理公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超过办理时限的公文将严格追查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科长应严把公文质量,监督公文办理的各环节,杜绝压文、拖文和丢文现象。
6、对总局、省局下发的文件,如需转发的,经科长签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转发辖内相关单位,不得截留和拖压,如由此引起延误和纠纷,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外汇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业务下设外债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外币携带证管理岗、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岗、外汇账户岗、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岗、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岗位责任制。
各岗岗位职责如下:外债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登记、结汇、开户以及还本付息和对外担保履约的核准;(二)负责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三)负责检查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对外担保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四)负责辖内资本项目外债、外汇(转)贷款借、用、还的统计监测及汇总上报工作;(五)组织、开展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及对外担保的调查研究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三)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四)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增资进行审核;(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撤资、清算、结汇资金的购汇和汇出进行审核、监管;(六)负责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款划拨进行审批和监管。
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
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B、6个月C、9个月1.以下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B、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C、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D、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无需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2.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前,应查询( B )。
A、付汇进口单位的信用评级B、付汇进口单位的名录和分类等级C、付汇进口单位的企业外汇登记证D、付汇进口单位的出口可收汇额度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 B )。
A、用于境内股权投资B、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使用C、支付保证金D、偿还银行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4.境内企业接受或向( A )或个人捐赠的,银行应当按资本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A、境外营利性机构B、境外非营利性机构C、境内营利性机构D、境内非营利性机构5.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可以申请办理(D)结汇。
A、财产险外汇保费B、人身险外汇保费C、进出口货运险外汇保费D、佣金收入6.对于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B、应登陆各地国税、地税网站核对结汇发票真实性C、对于网上无法核验发票真实性的,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D、无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结汇业务信息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银行外汇违规行为有自查自报情节,且整改措施有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将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B、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企业、个人进行的非现场核查,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但可向客户适度透露检查情况C、银行发现异常交易线索,未向外汇局报告,经查实银行存在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D、银行上报异常交易线索,经外汇局查处取得实效的,对相关银行及人员进行奖励8.外债资金一次结汇金额在( C )万美元以上的,须按支付指令在结汇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外支付。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外汇风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依法办理外汇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五条《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六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经常项目:(一)贸易收支;(二)服务收支;(三)收益收支;(四)经常转移。
第七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资本项目:(一)直接投资;(二)证券投资;(三)衍生品投资;(四)其他投资。
第八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贸易收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二)服务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收益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经常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直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证券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衍生品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其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外汇市场管理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外汇市场违法行为:(一)操纵外汇市场;(二)虚假买卖外汇;(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四)其他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外汇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外汇市场交易风险管理。
第四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外汇账户分为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
第十四条境内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第三条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事后进行抽查。
第五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一)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二)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账,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三)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账,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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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篇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1X]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X]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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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2]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9.09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以下简称“账户开立核准件”)(见附件二)。
第七条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账户开立核准件”中注明。
第八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每年的1月份,根据各地区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为各分局核定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为本地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