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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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以及《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民院党发〔2015〕3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共产党员发展对象必须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党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教职工发展对象和学生发展对象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总支、直属支部的发展对象培训工作。

第五条党校对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培训工作负有领导、协调、检查、督促的责任;每期培训班党校负责安排一名中共正式党员担任班主任。

第六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培训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要求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指导本单位发展对象自学,组织开展讨论、社会实践等工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培养
第七条共产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主要培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并准备近期发展的同志。

培训规模由党校根据上级核定的党员发展年度计划指标数的1.2倍确定。

第八条参加培训班的共产党员发展对象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报党校审查。

党校不接受个人报名。

第九条参加党校共产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职工发展对象与学生发展对象条件均应符合党章的有关要求,严格考察其政治思想、入党动机、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社会工作热情等因素,全面按党员发展标准衡量,以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二)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初、高级班的培训,培训合格(教职工可免初培)。

(三)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总支审核通过。

(四)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期内,未受过校、院级处分。

(五)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重视其群众基础,凡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班级投票表决,群众基础欠佳者(班级表决得票少于表决人数的60%)不予推荐;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查清或党内意见不一致的暂不予推荐。

(六)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正常情况下,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应稳中有升,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入我校以来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在2.5以上(“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群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其中思政必修课(含思政基础课和思政概论课)成绩均在C等以上(含C等)。

(七)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但在校期间对学校、班级有突出贡献的大二学生,可由各党总支、直属学生党支部填写《发展对象破格申报表》(可在“学校网-党务公开-资料下载”专栏下载),另附事迹材料报校党委审查,比例不能超过各党总支、直属学生党支部当次发展对象总人数的10%,入我校以来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不得低于2.0(“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群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

(八)《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版)第四章第十九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加每期培训班发展对象人数由党校负责分配,教职工发展对象参加培训不受名额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配的发展对象名额核减,具体名额由党校确定:
(一)上一期发展对象选送工作中拖拉、有差错等;
(二)上一期选送的发展对象15%以上未通过结业考试的;
(三)上一期选送发展对象在本年度有因违纪受到校、院级处分的;
(四)上一期选送发展对象在培训中无故旷课(两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一次旷课)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现象者,相对应地减少所属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下一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名额。

(五)其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四章教学安排
第十一条培训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发展对象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其他有关知识,学习的文件和材料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入党教材》等。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年安排两次,分别在每年
的5月和11月,历时一个月左右。

教职工发展对象与学生发展对象选送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四条培训班师资库由党校统一建立,主要从学校党委委员、党政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负责人、思想政治理论专业教师、校内外相关专家、优秀党员或老党员中聘任。

第五章培训纪律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由党校和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负责管理,实行双向考勤。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上课期间,不准接听电话,不准随意走动,不准看与培训班无关的书籍和做其它事情。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请假应履行正式请假手续,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培训班活动者以旷课论处。

发展对象请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加盖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公章),在每次培训活动前送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在培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期发展对象资格:
(一)严重违反培训纪律与结业考试纪律;
(二)因事因病请假达到或超过4学时(含集中授课、社会实践、观看教育影片、小组讨论等,下同);
(三)无故旷课2学时;
(四)未按时上交个人总结,培训心得、笔记;
(五)结业考试不及格;
(六)培训期间受到校、院级处分。

第六章结业工作
第十九条结业考试组考工作由党校负责,所有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考试。

因故不能参加结业考试,必须事先到党校办理缓考手续,可以保留资格,参加下一期结业考试。

第二十条发展对象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

结业发展对象要求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填好《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归入其入党申请材料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党校每期按发展对象总数15%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表彰。

评选按小组推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盖章、党校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评选结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优秀学员审批表》归入其入党申请材料中。

第二十二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配合党校对培训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内容包括:培训班教学计划、《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优秀学员审批表》、试卷(样卷)、发展对象代表发言稿、考试成绩、考勤表、相关文件票据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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