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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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力、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他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当时,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接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
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
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
级形式。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
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
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
下或更早的世代便已出现,
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
可能称谓一种普遍通行的
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
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
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
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
安全反映。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
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
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
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
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
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
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之
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
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
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
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
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
中反映。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
法律中亦称法律自主,系指
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
的规定‘自主资源的决定本
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
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
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
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
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
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
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按照一
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
都不得同事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
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
后,始得再行结婚。违反一
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
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
罪者的刑事责任。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
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有关法
律的共同原则,作为一般的
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
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
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
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
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
异。
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
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
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
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
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
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
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
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
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
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
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
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
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虐待: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家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外姻系指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
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
的。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
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
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
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
力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
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
依法创设的,姑亦称法亲或
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
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
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
统。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
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
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
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
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
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
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
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
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
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
有血缘联系的,有亲系可循
的。
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
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
络的亲属。母系亲是通过母
亲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
亲属。
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
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
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
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
属。
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相
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
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
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
代),均为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相互
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
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
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
系血亲。
亲等:亲等指亲属的登记,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
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
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
用。
丧服制度:丧服制度简称服
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
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
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
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
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
域。
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
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
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
要是有婚姻和血亲的法律
拟制而引起的。
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亦
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
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结婚制度:婚姻家庭法中的
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
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必备
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
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
婚,如结婚须出于双方合
意,当事人需达到法定婚龄
等。
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禁止
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
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
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
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掠夺婚:掠夺婚亦称抢婚,
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
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
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
过渡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