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评标办法 省10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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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办[2005]98号 关于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评标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办[2005]98号 关于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评标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办[2005]98号关于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评标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自2003年7月1日在我省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各地执行程度不一,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鄂建[2003]43号)、《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2003]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通知》(鄂建[2004]15号)文件精神,引导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规范从业人员扫业行为,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自发文之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对符合鄂建[2003]45号文规定可以使用定额计价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鄂建[2003]43号、鄂建[2003]44号、鄂建[2004]15号文发布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办理竣工结算文件,不得再使用2000年和2000年以前印发的各种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否则,不能作为有效的竣工结算文件。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用软件的使用是关系到工程造价计价准确性的关键,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4]41号文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必须使用经过鉴定的计价软件和全省统一的数据库。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108号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

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

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严格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留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省直单位应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在提出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应当采购国产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拟定评标办法,并相对统一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单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标。

没有三家供应商投标或开标后没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技术、商务要求的,废标后,先调低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重新招标,严格掌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六条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选择,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三家以上。

第七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询价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六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13
•【字号】鄂建文[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1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鄂建文[2010]162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对2009年12月30日以前制定的1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确认8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
性文件,待修改公布后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发布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确保工程质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 , 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 , 应当完成设计工作 , 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 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约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履约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附件:1.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1:招标文件模板2.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2:投标文件清单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3:评标办法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的权重,经力口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70%,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25%。

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10%。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100分(明标或暗标)(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18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具体每项工程的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合格分宜为70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合格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

二、综合标100分(一)项目班子配备50分1、项目经理10分1.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1.2项目经理简历表5分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8分2.1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8分2.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飞造价)10分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6分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6分4.1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10分4.2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6分(二)投标工期20分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鄂公共资源局〔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8〕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为更好保障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评审)活动有序进行,针对专家抽取使用及评标(评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组织评标(一)合理安排时间和明确地点。

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评标(评审)地点和专家往返交通、评标(评审)内容和工作量等因素,科学预计评标(评审)时间和预留合理的专家交通时间,明确参加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名称和具体地址。

(二)专家评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

收到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抽取通知后,专家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结合自身情况作出选择是否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确定参加的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评审)地点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专家不得通过QQ群、微信群等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参与评标(评审)的时间和地点等情况。

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在评标(评审)前私下接触专家。

(三)优先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等原因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抽取跨城际异地专家的,一般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降低专家评委长途往返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因项目特殊确需抽取跨城际异地专家到当地评标(评审)的,专家自行前往评标(评审)地点,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负责安排专家评委返程;对评标(评审)工作结束较晚,公共交通已收班等导致专家评委无法返程的,还应安排其食宿。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鄂招标办〔2010〕24号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提高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招投标项目评审行为,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从省评标专家总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资格预审、评标及标书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劳务费计发。

二、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经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查验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即时发放。

三、专家劳务费标准详见附表。

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评审所需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并通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

聘请异地专家或评审时间超出一天的,招标人须提供评审专家往来交通费及评审期间的食宿费。

五、因故延期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一趟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六、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评标专家库中专家劳务费的计发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附表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单位:元/人次资格预审及评标实际评审天数评审工作时间T 第一天第二天及以上(每天)T≤2小时 300 2002小时<T≤4小时 500 4004小时<T≤6小时 600 5006小时<T≤8小时 700 600T>8小时 900 800标书审查招投标项目类型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劳务费标准 300 500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无发文年度:2011类别:武汉市有关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七部委12号令及原国家计委2003年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诚信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二、招标人的权益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和招标方式。

2.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3.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审查。

4.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

三、投标人的权益1. 投标人有权公平参与招标活动。

2. 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并进行合理的投标准备。

3.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公开地评标。

4. 投标人有权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四、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正式的邀请书。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交付给招标人。

3.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审查。

4.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公布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招投标的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竞争。

2. 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惩戒。

3. 自主、自愿原则,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自主权和自愿性。

4. 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六、违约和处罚1.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导致投标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应当取消投标资格,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

3.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列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鄂建[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省直部门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关于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号)、《关于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的意见》(鄂建招〔2003〕06号)予以废止;二、对以下7份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四)《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五)《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六)《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七)《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附件1: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促进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应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利益分配不公和名义招标现象。

2、限制性招标原则:非必要情况下禁止使用公开招标等限制少数人参预的投标方式。

3、公正原则:招标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和过程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招标人涉及到招标双方的利益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干预招标活动。

4、公正竞争原则:招标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公正竞争为原则,秉持“平等竞争、以质取胜、平等交易”的指导思想,不得恶意排斥招标人参预招标竞争,不得减少招标人的权利。

第四条词语解释:招标: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公众或者有特定条件的投标人公开询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的活动。

招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发布招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推出的工程、产品、服务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第二章招标过程中的相关程序第五条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招标类型、投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费用、保证金、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标注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报名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在足够时间内发布,普通不得少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后30天。

第七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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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及武汉市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1.2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有效)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 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百分法评标。

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设定三部分不同的权重,经加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按下列比例执行:
20% 70% 10%;
2.1 技术标100分(采用暗标形式)
2.1.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法 16分;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6分;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6分;
(4)劳动力安排计划 6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分;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2.1.2 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12分。

2.1.3 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8分。

2.1.4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评判
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70分,视为技术标不合格,评委应注明评分理由。

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2 综合标 100分
2.2.1 项目班子配备 60分
(1)项目经理 20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明确承诺只承担本工程的 20分(2)项目经理经验 20分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20分
(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 10分
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 10分
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真实有效的岗位证书 ;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2.2.2 投标工期 20分
(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2.2.3 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20分
(1)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2.3 商务标 100分
2.3.1 评标委员会评审商务标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1.4款至第31.7款规定多数评委认为商务标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2 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招标人对招标的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2.3.3 评标价的确定办法:评标价为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0.97。

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0.97为评标价。

2.3.4 商务标的得分为:
(1)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价的,每低于1.0%扣3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100×3 (0≤K≤100)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价的,每高于1.0%扣4.5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 -q)/ Q]×100×4.5 (0≤K≤100)以上式中:q--投标报价, Q--评标价
3 计分办法
3.1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 =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综合标得分×综合标权重。

3.2 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评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3 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3.4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4 定标原则
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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