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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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降水工程施工合同项目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部分协议专用条款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总地下室面积:约㎡。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依据设计单位设计的,经甲方盖章确认的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条文、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核定单及各种工作联系函、甲方通知及地质勘察资料提供的水文数据、降水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承包本地块的基坑降水工程,包括管井的成井、轻型井点布置、水文监测及必要时增加的其他施工措施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包税费。

三、合同造价、结算单价及结算原则

1.合同暂定总价(不含后期降水维护费用):约人民币(大写)(¥元)。

2.包干结算含税单价:详合同附件。

(1)按成井、成井维护及封井费用人民币元/米计算。

(2)降水费用按元/井*天计算,降水天数天,降水天数从降水水位达到基础垫层底以下0.5米满足施工条件后开始计算。

(3)后期降水维护费用按人民币元/井*台班计算,实际维护井数及抽水台班数按现场签证结算。

(4)包干结算含税单价包含内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机械进出场费、施工及相应配合费、水泵设备及维护费、排水管网、电线电缆、配电箱、集水箱(池)、市政排水接驳费、社会保险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包干等一切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使用,不因市场价格因素及其他任何(如政府政策性调价等)因素而调整。

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降水提前结束,工程结算按经甲方及监理书面确认的实际降水井成井数量及降水天数(按天)计算,包干结算单价不变。

4.生活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具体费用由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费用进行分摊。

5.所有降水井施工完毕后的废井封填由乙方负责,封填标准符合报价要求,必须满足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甲方管理人员要求,费用按综合单价执行,封填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

6.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付款前,乙方将装订成册的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结算报送甲方审查。

四、工程价款支付

1.深井成井全部完成,乙方提出申请并经过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4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成井造价的70%。

2.降水过程中,按月支付进度款,乙方提出申请并经过甲方确认后4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当月降水造价的70%。

3.降水施工全部结束,乙方提出申请并经过甲方确认后4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90%。

4.剩余工程款待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手续完备经集团终审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无息一次付清。

5.每月25日前申请本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款,每月仅允许申请一次进度款。

6.每次付款均以银行转账形式给乙方。每一笔款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值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若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真实或不合法,甲方有权按票面金额10%向乙方收取违约赔偿金。

7.工程安全、质量、工期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1)乙方按施工面积人民币元/m2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进场施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其中40%作为安全保证金,30%作为工期保证金,30%作为质量保证金。

(2)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退还工期和质量保证金各1/3,其余工期和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且扣除因违约扣款的金额后全部退回。安全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全部退还。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保证金不够扣的情况,甲方将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8.甲方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及甲方的其他损失。

9.乙方银行开户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五、合同工期

1.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

2.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项目部书面确认单为准,工程完工日期以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实际工期以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为准。

3.乙方未按合同开工日期开工,或未按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中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超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工程保证金,并另行将工程发包委托给第三方。

4.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或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的理由和要求并填报《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甲方或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并出具《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甲方或监理机构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或监理机构不同意工程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或单项工程工期书面通知为准安排施工,配足必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不得因为机械、人力不足而影响工期。若工期达不到进度安排要求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加班、加点、加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其单价按本合同单价的贰倍(包工包料的材料按市场价的贰倍)从乙方施工完成量中扣除;若乙方工期严重滞后(即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差距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合同,乙方在两天内无条件退场,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由甲方视情节办理结算,乙方放弃其诉讼权利。

6.若部分工程预验达不到质量要求标准,乙方需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标准,其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如遇下列情况,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师代表签证后,报甲方审批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壹天,不能交乙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影响乙方进场施工的。

(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3)在施工中因停水、一周内累计停电8小时以上的。

(4)重大设计变更,甲方通知暂停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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