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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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各市、绥中县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率,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行风廉政建设,现将《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一、依法遵规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服务3、坚持提前介入、服务为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4、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敷行了事。

5、对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项目,实行领导包项、专人负责、全程跟踪。

6、对明显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项目,要耐心细致进行解释,免造成建设单位不必要的损失。

三、便民高效7、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8、加强环评审批服务窗口建设,对报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9、完善环评市场机制,环评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公正公平10、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平台。

11、实行网上审批数字化管理,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

12、实行环评项目受理、评估、审批三分离。

13、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在开展环评相关工作中须予以回避。

五、规范审批1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

1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做到科学审查、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16、严格执行国家分级、分类审批原则,不越权审批,不拆分审批,不降档审批。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依法规范网上备案,加强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现就登记表备案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建设单位依法备案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依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简化了环评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随着编制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表备案项目大幅增加,各地违法违规备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登记表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市局要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备案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登记表备案的法律法规宣传。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印制备案指南或者手册、填报样表等多种方式,加强前期宣传,通过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做好备案前、备案中的服务指导,充分告知项目的禁限规定和违规备案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建设单位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依法登记备案,减少备案后期监管难度。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信息公布,强化备案程序全面管理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备案入口网页、备案系统内公布登记表备案须知,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条款、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备案管理要求及填报指南等内容,完善备案办理程序,做到备案各环节信息全面告知,不留死角。

强化申请人(特别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了解违法违规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备案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辽环函〔2023〕18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本溪市南芬区,新建铁矿采选一体工程。

2016年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以辽环函〔2016〕39号批复了《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报告书》,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环评批复超过5年且项目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因此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本项目布置1套铁矿开采系统,生产规模为53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方法为阶段空场嗣后充填和上向分层充填法,矿山总设计服务年限为32年(不含基建期)。

矿区由6个拐点圈定,总面积为3.4681平方千米,开采标高为514.8米至-530米。

采矿工程新建主井、副井和进风井各1座,2座回风井、1条斜坡道和1处工业场地(含1座地表充填站),以及井下开采、破碎系统和地面、井下充填系统等。

选矿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破碎筛分、辊磨预选、磨选、精矿和尾矿输送等系统,其中至北营炼铁厂精矿输送管道路由总长度28.65千米,至卧龙沟尾矿输送管道路由总长度4.4千米(3用1备),尾矿库回水管道路由总长度3千米,均为地埋敷设。

选矿能力为530万吨/年,铁精矿产能为175万吨/年,采用弱磁选工艺。

矿山不设炸药库,矿山场地不储存汽油,柴油在地表桶装油库暂存,桶装油库应严格按照乙类仓库消防设计要求建设。

办公区采用空气热源泵采暖。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朝阳行政审批局:现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10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为辽宁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四条评审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开展环境技术评估工作的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得同时从事环评编制工作,不得与被评审环评机构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委托要求,严格执行评估工作时限,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辽环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08]39号)各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现将经省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依法廉洁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保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全省环保系统行政监督由各级环保纪检组、监察室(处、科)及机关纪委负责。

驻省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对省环保局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接受省纪委、监察厅的指导;驻各市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处、科)对本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个人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省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及本市纪委、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环保系统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行政管理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标准、程序,规范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2.取消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3.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4.取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

5.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6.取消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7.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委托。

8.取消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

9.取消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和处置单位名录管理。

10.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

1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专家评选和专家库管理。

12.取消环境教育基地评审与考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排污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5]1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7【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2.取消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3.取消回收利用放射性物质批准。

4.取消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审批。

5.取消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

6.取消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7.取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8.取消危险废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9.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10.取消在人口集中地区融化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审批。

11.取消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12.取消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13.取消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14.取消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实行代为公布。

15.取消移动、联通、电信通信基站建设实际运行阶段环评文件审批。

16.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17.取消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1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20〕10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20〕10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阳国成热电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审查,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019-210000-44-02-067144)位于辽阳市宏伟区辽阳重要芳烃及化纤原料基地。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新建3台460吨/小时煤粉炉(2用1备),配套2台6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配套新建电气系统、给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无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事故储灰罐和事故渣库、一座高180m内径6.5m烟囱等公辅设施;扩建全封闭式煤场等设施;依托现有的热力系统、排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露天油库、液氨区、危废暂存间。

项目建成后将为辽阳市提供951万平方米采暖供热和381吨/时工业蒸汽,替代关停供热区域内现有13座锅炉房,18台锅炉。

项目总投资15.9亿元,环保投资2.49亿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辽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以辽环科审核〔2020〕第27号出具项目建设可行意见。

本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施后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6〕5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6〕5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6〕54号沈阳沈北新城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6年第1次会议审查,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拟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二台子村东北建设通用航空机场,拟建厂址距新城子火车站直线距离6.5千米,距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边界直线距离约20千米,占地面积102公顷。

飞行区技术等级按2B标准设计,设计目标年2022年高峰日接待能力为120人/日,预计飞机年起降6000架次。

适用机型Y-12、Y-5、DA40、DA42及塞斯纳172R及以下机型。

新建1条长1200米的跑道及1条与跑道等长平行的滑行道、3条长158.5米垂直联络道,机坪面积200米×146米,16个B类机位,总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的两个机库,航管工程、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气象工程、安防工程、生活服务保障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目视助航设施及飞行区供电系统、消防救援工程、供电、供水、排水、雨水、换热站、供冷、供油、停车场等公用辅助工程。

机场配备场道、应急救援、航空油料储运、行政业务等10台车辆。

人员编制69人。

本项目属于《沈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沈政发〔2014〕30号)中未来沈阳市域内将新建的8个通用机场之一。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1〕60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1〕60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进一步推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如下。

一、深刻认识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意义。

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省作为能源消费大省,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大力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先导产业,既是我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又是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

我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科学合理利用海上风能资源,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各地区要抓住发展新能源的有利时机,结合区域实际,推动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精准发力打造生态宜居美好家园。

二、科学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各地区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本着珍惜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新能源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

对于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统筹建设,鼓励多家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统一规划区域生态景观,统筹开展生态设计与修复,强化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要优化施工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生态恢复优先考虑当地建群种,与现有生态系统结构相契合,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生态恢复和绿化效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石桥市大明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金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石桥市大明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金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石桥市大明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金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辽环函〔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石桥市大明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金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大石桥市大明矿业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大石桥市大明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金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审查,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大石桥市官屯镇常家沟,矿区具体位置及平面布置详见报告书。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将现有金矿石1万吨/年开采能力扩建到3.0万吨/年生产规模,扩建后矿区范围面积不变,仍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设计服务年限4.7年。

本次扩建除新建部分设施外,其它均依托现有采矿设施。

本项目总投资3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4万元。

该工程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大石桥市黄金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5-2025)》、《大石桥市黄金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5-202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营环函[2016]151号)。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及资金保障。

要控制开采作业范围,要分年、逐项按照生态恢复治理工程的内容分别对矿山生产期和闭矿期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生态恢复计划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本项目采取湿式凿岩,爆破时及时喷雾降尘,出矿时洒水,尽可能减少粉尘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对易引起扬尘的道路、场地进行洒水防尘;要采取控制矿石装车量、车速和加蓬运输等措施,严格划定运输路线,矿石运输作业应在昼间进行,防止噪声、扬尘污染或扰民。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辽环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沈阳、大连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涉密项目、填海工程除外)。

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市可以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审慎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公开。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市应及时确定除生态环境部和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计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省环境保护局出具预审查意见。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3.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4.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9月20日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环评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是指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文件应当遵循的规范标准。

第三条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环评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办〔2018〕4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办〔2018〕4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筹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一、筹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涛厅党组书记、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组长:范国华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梁海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德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魏永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沈越省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陶宝库厅副巡视员宋平厅核安全总工程师黄礼湘厅总工程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宣传教育处,下设4个工作部:行政保障部负责人郑兴龙,厅办公室主任;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徐光,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党建部负责人袁宇,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构人事部负责人黄耀宏,厅人事宣传教育处处长。

二、基本情况(一)职能设置情况。

保留原省环保厅职责,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整合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整合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省农委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合省畜牧兽医局的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渔业厅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新组建省生态环境厅设置17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与财务处(国际合作处)、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水源监管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农业环境保护处、工业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服务业环境保护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生态环境执法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另设辽南、辽东、辽西北、辽中4个区域监察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灯塔至沈阳辽中高速公路灯塔南互通式立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灯塔至沈阳辽中高速公路灯塔南互通式立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灯塔至沈阳辽中高速公路灯塔南互通式立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辽环函〔2014〕16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灯塔至沈阳辽中高速公路灯塔南互通式立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4〕169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阳灯塔至沈阳辽中高速公路灯塔南互通式立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灯塔市交通局:你局上报的《辽阳灯塔至沈阳辽中高速公路灯塔南互通式立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厅2014年5月23日厅务会讨论决定,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工程位于辽阳灯塔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正在建设的辽阳灯塔至沈阳辽中高速公路K2 284.54处新增互通立交一座,采用单喇叭A型主线上跨。

本工程新建高速公路匝道1.397公里,与忠旺路对接的连接线1.23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在A匝道与连接线相接处设置1处匝道收费站,采用4进4出形式,具体平面布置见报告书。

本工程总投资15243.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5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

我厅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二、你局要严格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划定施工物料的运输路线,沙石物料等要采用封闭车辆运输,禁止夜间施工,防止施工期噪声、扬尘污染或扰民。

要控制施工场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施工活动区域,确保不对当地群众生活和出行造成影响,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予以恢复。

三、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本工程新建的收费站冬季取暖采用地源热泵方式,不得使用燃煤锅炉取暖。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辽环办〔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第4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督察办。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规范(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11月5日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规范(试行)为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如下工作规范:一、办理范围1.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关部门转来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事项;2.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批示交办的事项;3.其他交办事项。

二、办理形式1.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以印发交办通知的形式,对交办事项进行立项交办,在交办通知中要明确责任主体、交办要求和办理时限。

2.对立项交办的事项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分类管理、有序推进、节点掌控、全程跟踪。

三、办理原则1.坚持“交给谁、谁承办、谁负责”。

明确办理主体,落实办理责任,提高办结质量和实效。

2.坚持“交必查、查必清、清必改”。

确保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四、办理方式1.转办。

转办是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事项的主要办理方式。

省督察办按照领导批示意见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以交接单形式,及时将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事项转给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辽环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46号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市、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将《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9日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6.《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7.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8.《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HJ 1310—2023);9.《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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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环发[2015]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的通知
(辽环发〔2015〕37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2015年7月27日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
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市级及市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4]24号)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2日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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