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种苗档案管理制度
种苗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种苗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种苗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种苗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种苗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种苗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站等。
三、种苗档案管理的目的1. 确保种苗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种苗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2. 提高种苗管理效率,为科学种植提供支持;3. 保障种苗资源的安全和利用。
四、种苗档案管理的要求1. 种苗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建立和保存;2. 种苗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篡改、误传、造假等行为;3. 种苗档案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4. 种苗档案应当妥善保存,确保安全性。
五、种苗档案管理的内容1. 种苗档案的建立(1)应当在种苗实验或培育过程中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2)档案内容包括种苗的来源、变异情况、培育过程、生长记录等。
2. 种苗档案的完整性(1)种苗档案不得有缺失或遗漏;(2)种苗档案应当具有可比较性和辨识性。
3. 种苗档案的真实性(1)种苗档案中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2)种苗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4. 种苗档案的保密性(1)种苗档案中的敏感信息应当妥善保密;(2)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种苗档案。
六、种苗档案管理的措施1. 建立种苗档案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2. 制定种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要求;3. 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4. 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意识。
七、种苗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将种苗档案管理纳入单位内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2. 建立种苗档案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评价;3. 对违反种苗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种苗档案管理的责任追究对于种苗档案管理中发生的失误、遗漏,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支持种业科技创新,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管理;(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
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认)定。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和销售。
种植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植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种植业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种植计划、种植技术、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产品销售、质量检测等全过程。
第三条种植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种植业的生产过程和结果;(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包括种植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确保档案的全面性;(三)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四)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收集范围:包括种植计划、种植技术、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产品销售、质量检测等全过程;(二)收集方式:通过生产记录、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照片、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收集;(三)收集要求: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建立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页数、备注等信息;(三)对档案进行编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档案室应配备专用档案柜,确保档案存放整齐、有序;(二)档案室应保持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三)档案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者需凭有效证件向档案管理人员申请查阅;(二)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服务;(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遗失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一)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小组提出意见,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九条档案销毁:(一)销毁档案前,应登记造册,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二)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确保档案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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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种子生产、经
营的有关情况。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经营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种子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0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总结词
严格、规范、科学
详细描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与保存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档案的保存方式应规范 、科学,能够有效地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档案的内容与分类
总结词
全面、细致、明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设备
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田间检验 能力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0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财政资金的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了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良种选育、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以及林木种苗科技创新等。
地方财政资金支持
各地政府也积极投入财政资金,支持当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活动,推动当地林业发展。
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增值税优惠
苗圃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苗圃经营管理,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苗圃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苗圃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全面、完整,不留空白。
2. 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准确无误,反映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档案资料应按一定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利用。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5.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资料利用率,为苗圃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二、档案分类及归档范围第四条苗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机关档案:包括苗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
2. 生产经营档案:包括苗圃土地资源、种子种苗、苗木生产、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
3. 技术档案:包括苗木培育技术、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等技术资料。
4. 人力资源档案: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资料。
5. 机械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保养、报废等资料。
6. 仓储物流档案:包括仓储设施、物资进出、运输等资料。
7. 应急档案: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资料。
第五条归档范围:1. 机关档案:苗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
2. 生产经营档案:土地资源、种子种苗、苗木生产、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
3. 技术档案:苗木培育技术、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等技术资料。
4. 人力资源档案: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资料。
5. 机械设备档案:设备购置、维修、保养、报废等资料。
6. 仓储物流档案:仓储设施、物资进出、运输等资料。
7. 应急档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资料。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和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档案资料。
2. 收集档案资料时,应确保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3. 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种植业正文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18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种苗档案建设
积肥、改(补)土档案:
主要包括苗圃积肥、改(补)土调查设 计、苗圃土壤管理图、苗圃施肥情况表、 苗圃积肥改土计划完成统计表、积肥、 改土三联单链接\苗圃改、补土调查设 计.xls,链接\改土积肥情况表.xls
采穗圃档案:
采穗圃基本情况表、采穗圃抚育管理记 录表、穗条调运明细表链接\采穗圃.doc、 良种复印件、产地检疫证、购销合同或 供货证明、采穗圃建设相应的文件、采 穗母株的定植图。
科学试验档案:
主要包括科学试验方案、科学试验报告 科学试验工作总结、科学试验的原始记 录、试验成果的鉴定材料、科学试验的 获奖材料、科学试验(技术创新)统计 表。
六、归档组卷
(一)归档 1、归档时间 所有文件材料应及时搜集, 及时组卷, 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归档完成。
2、 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应如实反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与管理等活动的真实情况,内容齐全、完整、系统、 准确,签字手续完备。 (2)所有归档材料应书写工整,所有项目应用碳素 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不应用复写纸、铅笔、圆珠 笔或水彩笔填写。 (3) 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归档及电子档案管 理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七、档案管理
(一) 档案的更改 档案资料不应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更改后的档案资料 应与原件一同保存。
(二)档案的保管
档案应在专用橱柜保管,档案保管应做到防 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 染等,具体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 定》(国档发[1987]19号)执行。
苗圃档案技术管理
主讲人:刘秀芝
一、概念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在林木
林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林场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系统、连续,反映林场各项工作的真实情况。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篡改、伪造。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效率性原则:提高档案工作效率,方便档案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综合档案:包括林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等。
2. 科技档案:包括林木育种、栽培、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调查等科技资料。
3. 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报告等。
4. 人员档案:包括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职称评定等。
5. 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保养、报废等资料。
第五条档案归档程序:1. 归档材料应当及时整理,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并编制归档目录。
2. 归档材料应当经过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 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便于查阅利用。
4. 归档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及时送交档案室。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害等设备。
2. 档案柜应分类摆放,便于查阅和保管。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档案安全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七条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2. 档案查阅实行预约制度,需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档案室提出申请。
3.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室的规定,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擅自复制。
4. 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帮助查阅者找到所需档案。
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随着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不断推进,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业档案建立与管理对于林木良种基地的管理和科学种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必要性1. 全面掌握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经营情况,便于及时了解反映工作的进展。
2. 为科学决策和制定工作计划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持。
3. 帮助诊断分析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弱点和不足。
4. 便于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分期检查、反馈和评估。
二、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内容1. 基地概况:包括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经营规模、位置、面积、土质、气候等基本情况。
2. 基地建设情况:包括基地的建设目的、建设阶段、投资额、建设进度等。
3. 人员资源:包括基地各类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
4. 种植情况:包括品种、数量、面积、年龄、株高、材积等重要指标。
5.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各种农事活动、技术措施、物资采购、销售情况等。
6. 财务数据:包括基地收支、成本、利润、资产等财务指标。
7. 重要事件记录:包括基地的重要事件、决策等。
三、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管理1. 建立档案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制度。
2. 严格保密档案,防止信息泄露。
3. 统一编号、分类、归档。
4. 实现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存储。
5. 定期对档案进行归档整理、更新和修正,并及时完善重要事件记录。
四、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应用1. 为林木良种基地的管理和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 为科学研究和决策提供专业数据支持。
3. 为基地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提供正式的数据证明。
4. 为基地的长期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综上可知,林木良种基地专业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基地长期保持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只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制定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才能使专业档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档规范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一、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林木种子(穗条)生产任务、生产合同、生产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3、生产技术措施,包括采种林(采穗圃)的施肥、浇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穗条)采集与调制等各种抚育管理措施;4、采种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种公告;5、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种子(穗条)产地检疫证明等;6、林木种子(穗条)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声像资料;7、有关的林木种子标准;8、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种源证明等;9、《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附录A表A.1;或《穗条生产档案表》,见附录A表A.2。
二、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苗木生产任务、生产合同、生产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3、生产技术措施,包括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施肥、浇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4、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附录E表E.1)、产地检疫证明等;5、苗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声像资料;6、有关的苗木标准;7、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种源证明等;8、《苗木生产档案表》,见附录B表B.1。
三、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林木种子检验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3、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4、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品质质量承诺书存根(见附录F表F.1)等;省厅公布的核桃定点采穗圃经营单位还应包括陕西省定点采穗圃销售凭证(见附录G表G.1)存根。
5、《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附录C表C.1;或《穗条经营档案表》见附录C表C.2。
四、苗木经营档案苗木经营档案包括: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附录E表E.1)、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3、苗木检疫证书或复印件;4、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 品质质量承诺书存根(见附录F 表F.1)等;5、《苗木经营档案表》,见附录D表D.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月11日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林业苗圃生产经营档案建设要求
林业苗圃生产经营档案建设要求一、建立健全苗圃档案管理制度1.制定苗圃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2.建立苗圃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二、完善苗圃基础档案的建设1.建立苗圃基础档案,包括土地利用、林木种类、数量和生长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档案记录。
2.审查和整理苗木档案,包括苗圃苗木进出库登记、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相关信息。
三、建立苗木生产档案1.建立苗木生产档案,记录苗木生产的全过程,包括苗木选种、育苗、管理和销售等环节的档案记录。
2.建立生产技术档案,包括育苗技术、防病治虫技术和灌溉技术等的档案记录。
四、建立苗木经营档案1.建立苗木经营档案,记录苗木的采购、销售和库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2.建立苗木市场档案,包括市场调研、营销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等的档案记录。
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1.建立苗圃档案信息系统,实现苗圃档案信息的有序整合和高效管理。
2.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苗圃档案信息的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
六、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1.建立苗圃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易于查阅。
2.加强档案利用,为苗圃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七、强化档案监督和管理1.加强档案监督,确保档案建设的规范和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建立档案管理考评制度,对苗圃档案建设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总之,林业苗圃生产经营档案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苗圃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苗圃基础档案的建设,建立苗木生产档案和苗木经营档案,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强化档案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苗圃生产经营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浅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现状及对策
1.1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制度强力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 范化 随着抽查制度的强力推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 案的检查内容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 范到规范化管理的过程,逐步健全了档案管理体制。目 前判定生产经营单位档案齐全的标准为:具有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购销合同、票据、账簿,林木种子(或苗 木)相关标准,检疫证明,自检记录,标签,生产、经营记录 等。判定使用单位档案齐全的标准为:具有造林种草作 业设计,种苗购销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单位的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等。同时,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还建立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 制[3]。自2014年开始对年度抽查中综合排名靠后的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实行“约谈制 度”,通过顶层施压、责任倒追,有效地推动了林木种苗质 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向前发展。 1.2 林 木 种 苗 生 产 经 营 档 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日 趋 完 善 2016年1月新修订实施的《种子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 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2016年5月,国家林业局 制定出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中第六条
表 1 “十三五”期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过程中生产经营档案 情况(%)
年份
档案建 档率
档案齐 全率
许可证 持证率
标签使 用率
自检率
采种林及采 种期公示率
2016 95.9 79.2 100.0 83.5 86.0 2017 100.0 75.3 94.5 95.4 86.2 2018 100.0 83.2 99.6 98.0 94.3 2019 100.0 90.1 100.0 100.0 97.6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
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填写要求(宣传版)2018.5.2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4 档案建立4.1 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穗条)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生产纪录,包括采种林(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除虫害防治、种子(穗条)采集、调制、种子产量以及种批划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一般采种林的采种公告;——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的种子标准;——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表A.1;或穗条生产档案表见表A.2.4.2 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生产计划或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生产纪录,包括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的种苗标准;——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苗木生产档案表见附录B。
4.3 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表C.1;或穗条经营档案表见表C.2。
4.4 苗木经营档案苗木经营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苗木经营档案表见附录D。
林草种子档案制度
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实用版)目录一、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具体内容三、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四、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一、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林草种子档案制度,是指对林草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林草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旨在加强林草种子的管理,保障林草种子的质量,促进林草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具体内容林草种子档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林草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的生产单位、生产地点、生产时间、种子品种等信息。
2.林草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种子的经营单位、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种子品种等信息。
3.林草种子使用档案:记录种子的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种子品种等信息。
4.林草种子质量档案:记录种子的质量检测结果、质量标准等信息。
三、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近年来,我国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落实,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不规范、信息记录不全面、档案使用率低等。
四、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强化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职责。
2.提高档案信息的记录质量和完整性,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提升档案使用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的查阅和使用便利性。
4.加大对林草种子档案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
总之,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对于我国林草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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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一、档案建立
1苗木生产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苗木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生产记录: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产地检疫证明等;
相关的苗木标准;
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2苗木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苗木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3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二、归档要求
1文件材料和相关内容应及时搜集。
2归档文件材料应如实反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活动的真实情况,内容完整,签字(章)手续完备。
3归档材料宜用计算机打印或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填写工整。
4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遵循GB/T 18894的规定。
5有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声像材料也宜归档。
且须附摄制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文字说明,照片图像清晰。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标准可以单独归档。
7已毁坏或丢失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修复或补救。
8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案卷封面应齐全、准确,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
三、组卷和编目
组卷方法:文件材料宜按年度、树种分别组卷。
声像材料可单独组卷。
组卷时间:组卷应于下一年度初完成。
卷内文件排列:各种文件材料宜按内容和时间顺序排列。
案卷编目:案卷内文件页面编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案卷盒脊、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与式样及案卷装订遵循GB/T 11822的规定。
四、档案管理
要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宜集中统一管理。
生产者、经营者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更正:档案资料不应随意更改,如原档案记录有误,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纠正,并将同意变更意见、更正后的档案资料、原件一同保存。
保管:档案应在专用档案室(柜)保管,应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等。
保存期限:普通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至少应保存5年,种子(穗条)、良种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永久保存。
移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各留一份。
借阅:借阅档案应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所借档案不应拆散、涂改、抽换、污损等。
销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做好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剔除销毁,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