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待遇2020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根据上海市人社局最新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936元/月提高到1984元/月;对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进行上调,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上调,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上调,有效期至2021年,调整后上海失业金的领取标准为:1、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为1-12个月的,每月可以领取1770元;2、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为13-14个月的,每月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也就是1416元;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第13-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也就是1133元。
此外,不同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不一样,累计缴费时间越长,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越长。
上海失业金调整政策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本市2019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增加45元。
具体调整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加45元/月,调整为1815元/月。
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452元/月。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162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91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社会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工资水平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本文将关注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主要根据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具体而言,上海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职工提供退休金和养老保障的一项制度,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上海市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的一项制度。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上海市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帮助的一项制度。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2020年职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上海市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障的一项制度。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2020年职工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需要缴费。
上海市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障的一项制度。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2020年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需要缴费。
上海市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职工,其他地区的缴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的社平工资的60%,即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但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和不超过最高缴费基数。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
遭受工伤的员工主张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赔偿三个阶段,其中工伤鉴定又称为劳动能力鉴定。
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仅供参考!工伤赔偿程序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020一至十级工伤(亡)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0年关于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信息。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相比上年度的785020元,增加了62160元。
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规定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
各地不同。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
各地不同。
五、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021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1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前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生活护理费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大头,约为总工伤赔偿的90%,好多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清楚,只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忽略了《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
以下为本市工伤赔偿的详细标准,供大家参考。
具体赔偿参考以下:一.工伤保险待遇1.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2.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100%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4.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基金支付)(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2)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沪人社规〔2020〕2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编号:沪人社规〔2020〕26号文件状态:有效公布日期:2020-11-17施行日期:2020-12-01正文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各区局(产业)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要求,加大力度将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先参保、再开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二)明责任、强协作。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级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机构、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经办对接、联合监管、失信惩戒等部门间协作机制。
2020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参考如下:一、工伤保险待遇1.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如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须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时,应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2.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100%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4.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基金支付)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须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2)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100%报销)。
6.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待遇一览表
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基金支付)
1、工亡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
工伤死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0年43834元) 亡赔偿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申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1、5-6级 经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需延长治疗的,增加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
2、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5-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
3、“本人月工资”指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前12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工资300%的按月平工资300%计,低于职工月平工 资60%的按60%计,其余就实计;
7级
13月(基金支付) 10个月(基金支付) 2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36个月
8级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11月(基金支付) 8个月(基金支付) 18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26个月
或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
9级 劳动合同
9月(基金支付) 6个月(基金支付) 10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16个月
10级
7月(基金支付) 4个月(基金支付) 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10个月
金额 属,配偶:每月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每月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孤儿上浮10%。 供养亲属失去享受抚恤金的情形:1、年 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 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备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0版工伤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2020版工伤赔偿标准(1-10级、工亡)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2020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总结,供参考!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沪民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沪民规〔2020〕16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就《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家庭责任履行的问题(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家庭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救助家庭总收入的构成应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申请救助家庭在提交社会救助申请时,其具有法定义务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配合提供收入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认定与核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无上述文书或者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状况核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核算金额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残无业人员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费的核算。
赡养人(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赡养人(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赡养费按照实际赡养人数均摊后即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
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较2018年39251元提高3108元,提升明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2359元×20=847180元附:关于工伤最全的法律规定及工伤认定流程图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2020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2020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一、总体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主要内容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五)其他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
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部署。
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关系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扎实推进,从2018年开始,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待遇调整和确定工作,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有机结合、紧密配合、同步推进,防止出现衔接问题和政策冲突。
(二)统筹兼顾,加强管理。
要统筹考虑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的多种因素,详细论证,周密测算,选好参数和系数,确定科学、合理的调整额,建立科学、有效的调整机制。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已接近尾声,马上就是2020年的最后一周了,在此之前,我也一直关注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说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学习。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经医疗机构证明,诊断患职业病之前或者诊断患职业病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应当认定为工伤,却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三)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经治疗仍不好转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明显超过享受待遇期限的。
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人社局批准后,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五)到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
在统筹地区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其他法定原因事故伤害并经就医地诊断为职业病后,于就医过程中受到非责任侵害的权利。
上述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之日起至因工死亡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实期间。
所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被他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伤害无法工作;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或者出差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3.患职业病期间;4.在本单位生产工艺改革中因职业活动受伤;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又因工负伤的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0-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
2018-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关于《2018-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来看看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2019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2020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说明: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 5 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 4 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 3 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 2 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 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020工伤鉴定各级标准和赔偿办法
2020工伤鉴定各级标准和赔偿办法(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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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待遇
备注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医
疗
期
间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鉴定委员会确认)
社保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护理费
完全护理
上年度市平工资
50%
社保基金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2、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上年度市平工资
40%
部分护理
上年度市平工资
30%
一
至
四
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社保基金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医疗费用
100%
社保基金
符合国家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伙食补助费、转院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社保基金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的;经批准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医
疗
终
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
二级
本人工资
25个月
三级
本人工资
23个月
四级
本人工资
21个月
每月
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社保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解除劳动关系需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海上年度市平工资2018年7832元)
六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8个月用人单位源自六级上年度市平工资15个月
七
至
十
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社保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2个月
社保基金
八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9个月
九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6个月
十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9个月
九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6个月
十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3个月
因
工
死
亡
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社保基金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此三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者生前的工资;子女领取抚恤金年限为年满18周岁,如18周岁后仍在公立大学读书享受至毕业为止。
二级
本人工资
85%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四级
本人工资
75%
五
至
六
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社保基金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六级
本人工资
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8个月
社保基金
4、上海上年度市平工资:2018年7832元
5、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39251元
供养亲属
抚恤金
配偶
职工本人工资
每月40%
社保基金
其他
亲属
职工本人工资
每月30%
社保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每月10%
社保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社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