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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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90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2017〕90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榆政财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榆林市财政下达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专项扶贫资金。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项目计划统一由市扶贫办下达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利用公用经费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均不计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以下是好运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范文,欢迎参考借鉴~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篇1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贫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目标针对全区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厘清隶属关系,做好有关扶贫资产的台账,明确好扶贫资产的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达到脱贫攻坚成效。

三、工作任务(一)区扶贫办联合区财政局,针对扶贫资产确权工作进行摸排,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资产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

各乡镇、凌凤街道要积极配合,对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完善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台账。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二)区扶贫办针对摸排结果,汇总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上报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

完成时限:5月15日前。

(三)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各乡镇、凌凤街道要配合好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针对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双塔区产业扶贫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朝双脱办[2024]17号)文件精神指示,负责好扶贫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发挥长期稳定效益。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用于扶贫的其他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其用途涵盖了多个方面,如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水电等;发展特色产业,扶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改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扶持等,以增强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1、精准原则根据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贫困人口数量、脱贫任务等因素,精准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和分配额度,确保资金投向最需要的地区和人群。

2、公平原则在分配过程中,要兼顾不同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保证分配的公平性,避免出现资金过度集中或分配不均的现象。

3、效益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支持具有带动作用强、脱贫效果显著的项目,确保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扶贫效益。

4、重点突出原则围绕国家扶贫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将资金重点投向深度贫困地区、特殊贫困群体以及关键扶贫领域,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三、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工作的规划和任务,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编制财政扶贫资金预算。

2、资金下达中央财政将专项扶贫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市、县财政。

资金下达要及时、足额,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3、项目申报与审批贫困地区根据本地的扶贫规划和资金分配额度,组织申报扶贫项目。

项目申报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扶贫政策和资金使用要求。

4、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进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进扶贫工作,提高贫困地区的发展水平,我国各级政府都积极出台了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对扶贫对象进行资金支持和帮扶,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首先,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需要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

这些资金应当专门用于解决贫困地区的突出问题,如发展产业、改善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方面。

同时,资金使用范围也需要具体明确,避免滥用和浪费。

其次,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

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比例和标准。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偏向和失职现象。

另外,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需要强化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跟踪和评估资金使用效果,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扶贫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最后,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对扶贫对象的培训和指导。

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还需要为扶贫对象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只有真正帮助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实现可持续的扶贫效果。

综上所述,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是推动扶贫工作的重要手段,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扶贫资金方案,才能更好地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研究和落实,为贫困地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财政扶贫结余资金实施方案

财政扶贫结余资金实施方案

财政扶贫结余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结余资金的作用,制定并实施财政扶贫结余资金实施方案,对于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明确财政扶贫结余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取得实实在在的扶贫效果。

一、原则1. 整体规划: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财政扶贫结余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和项目。

2. 精准扶贫:严格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真正贫困群众身上,最大限度地提高扶贫效果。

3. 经济效益: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前景的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后能够产生长期的社会效益。

4. 透明公开:财政扶贫结余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二、范围财政扶贫结余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

2. 产业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3. 教育医疗:改善贫困地区教育和医疗条件,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4. 生态环保:加大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力度,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质量。

5. 扶贫资金监管: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方式1. 项目申报:贫困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精准扶贫的要求,提出财政扶贫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批。

2. 资金拨付:经过项目申报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拨付到各地贫困地区政府指定账户。

3. 项目实施:贫困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项目实施方案。

四、管理办法1.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财政扶贫结余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本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本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本一、总则。

为了有效推动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旨在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金使用管理。

1.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2. 扶贫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原则,提倡简约、务实、高效的使用方式。

3. 扶贫资金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扶贫政策。

4. 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开和规范。

5. 扶贫资金使用应当加强绩效评估,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为下一阶段扶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扶贫资金使用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相关扶贫政策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

2. 扶贫资金使用程序应当充分考虑扶贫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使用流程和审批程序。

3. 扶贫资金使用程序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监管和绩效评估的程序和制度。

四、资金使用监管。

1. 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3. 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五、资金使用效果。

1. 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2. 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应当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实际效果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对扶贫工作的推动作用。

3. 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应当及时总结和分享,为下一阶段扶贫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结语。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为推动扶贫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九府厅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9日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九发〔2015〕7号)的决策部署,实现脱贫攻坚奋斗目标,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以及《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14〕2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对象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场)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村(居),向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特困片区县以及贫困村(含深度贫困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原则,加大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年一定,根据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及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市扶贫和移民办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要求和措施如下:
1. 项目符合国家扶贫政策和目标,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能够有效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

2. 项目方案科学合理,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3.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专项扶贫资金在扶贫项目中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当地贫困户的需求,确保扶贫资金落实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家庭中。

5. 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及时查漏补缺,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

6.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

7. 加强宣传和宣传,提高群众对扶贫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

8. 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脱贫。

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五条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分配,各镇和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重新备案。

对于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按照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扶贫资金整改方案

专项扶贫资金整改方案

一、背景根据《关于开展扶贫资金和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使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制定本整改方案。

二、整改目标1.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2. 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整改内容1. 整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1)加强扶贫资金审批、拨付、使用、监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要求。

(2)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2. 整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不规范问题(1)加强扶贫项目规划、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按标准完成。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质量。

3. 整改扶贫资金分配发放不规范问题(1)加强扶贫资金分配发放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到位、发放及时。

(2)对未按时发放扶贫资金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整改扶贫资金“一卡通”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1)加强对“一卡通”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2)对“一卡通”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整改措施1. 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整改工作。

2. 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3.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扶贫资金使用人员的政策水平,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4. 强化监督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

5.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五、整改要求1.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2. 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 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整改工作。

4. 要严格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和《德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任务,进一步规范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德委办(2012)69号)的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有关内容,对《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办发〔2013〕1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附件:《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目录总则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精神,聚焦重点、提高质量,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中共德阳市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德委发〔2015〕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开发〔2014〕4号)、《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意见〉的通知》(川开发〔2015〕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个单位《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02号)、《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德委办〔2012〕69号)、《德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财农[2017]30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省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各市县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贺政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现将《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0日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贺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贫困县(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是围绕全市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具体支持我市贫困县(区)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扶持贫困村、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和项目。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政策落地生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扶贫的资金。

二、扶贫资金分配2.1 扶贫资金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精准投放。

2.2 扶贫资金分配应结合当地贫困状况、扶贫任务、资金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2.3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扶贫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扶贫资金使用3.1 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3.2 扶贫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2)突出扶贫效益;(3)注重产业发展和就业扶贫;(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3.3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1)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3)产业发展和就业扶贫;(4)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扶贫;(5)其他经批准的扶贫项目。

四、扶贫资金管理4.1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3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4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五、扶贫资金监督与评价5.1 建立扶贫资金监督与评价机制,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评价。

5.2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和检查。

5.3 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6.2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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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财农〔X〕8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X府办〔X〕32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方案、X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方案、X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X 府办〔X〕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推动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的专项资金。

本实施方案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和农垦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全市各镇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的扶贫项目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扶贫项目的筛选、公示和申报,做好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以及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等,负责组织做好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并配合镇财政所做好扶贫资金的报账及拨付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各镇编制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各镇项目实施,负责汇总各镇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各镇、各市级主管部门(指住建局、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水务局、农发办、残联、新农合等部门,下同)定期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镇财政所负责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要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

其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镇政府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条打破“有多少钱干多少事”的惯性思维,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提前谋划、科学论证,储备好扶贫项目,建立扶贫项目库,为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奠定基础。

要按照自下而上的流程,在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扶贫项目储备工作。

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入规模、预期成效等内容;市扶贫办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优先选择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群众意愿高的扶贫项目,逐项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底前审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彻底扭转“资金等项目”的被动局面。

年度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的扶贫项目,确需调整的要及时从项目库中安排备选项目给予补充,避免资金沉淀。

第五条市扶贫办牵头组织并审核汇总形成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方案分配和下达资金。

第六条各镇政府组织各村委会帮助扶贫对象制定精准脱贫措施,并由扶贫对象向村委会提出项目申请,各村委会审核汇总后上报镇政府审批。

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汇总向市扶贫办提出资金申请,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受益范围等。

市扶贫办汇总各镇政府报送的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商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将资金下达给各镇政府。

第七条政策补助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教育、医疗、危房改造等补助,下同),由市扶贫办商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资金需求,并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将资金下达给相关主管部门或镇政府。

第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下达给有关部门或镇政府。

第九条市扶贫办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牵头完成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批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一)编制扶贫规划发生的费用。

(二)评估项目发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

(三)检查、验收项目发生的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等。

(四)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发生的费用。

(五)管理档案发生的档案装订制作费、文件柜(夹)购置费等。

(六)审计项目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一)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部门及项目的,市财政部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进行分配并将支付计划一次性下达至相关部门(或镇级);未明确到部门或项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未明确部门的由市扶贫办代办)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政府批复后将支付计划一次性下达至相关部门(或镇级)。

(二)对市级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已明确到部门及项目的,市财政部门在人大批复后下达至各预算部门;未明确到部门或项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未明确部门的由市扶贫办代办)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政府批复后将支付计划一次性下达至相关部门(或镇级)。

(三)项目单位加强对接,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各镇财政所核算站优先受理扶贫专项资金的支付申请,及时办理支付业务,在收到完整报账材料24小时内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四)市财政部门在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尚未到位之前,通过预拨的方式保障扶贫项目启动实施,待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后进行冲抵。

(五)各镇、各相关单位把无法支出或项目支出完成后产生的结余资金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调整意见或建议,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扶贫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先进行调整使用,待年终上报市政府审批,统筹安排用于扶贫项目支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对“公司+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致富带头人+贫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市扶贫办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操作方案,规范主体筛选、责任界定等具体内容。

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对贫困户实施产业帮扶措施时,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需求,发挥贫困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

贫困户自身发展能力强的,由其自主选择产业发展模式,自身动力不足的积极引导贫困户参与企业、合作社和致富带头人规模化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确保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十五条对整村推进项目,市扶贫办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政府、村级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程指导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监测、建设管理及进度款项拨付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周之内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三周之内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拨付项目尾款。

第十六条对危房改造项目,市住建局(危改办)、市扶贫办及镇政府要联合办公,对贫困户危房改造申请优先核查、优先鉴定、优先评议、优先审批。

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要加强对贫困户的思想教育,破除挑选“黄道吉日”等迷信思想,推动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危房改造资金在项目动工后即可将补助资金的80%拨付给贫困户,但不得通过村级组织账户转付。

第十七条对教育、医疗保障项目,镇政府及市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自下而上的流程,在第一季度启动教育、医疗保障项目准备工作,核准对象,摸清底数。

资金一到位就按照政策标准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扶贫资金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集中采购;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当公开招投标。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扶贫项目,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定期提供的市场调查参考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未纳入公开招投标的,按议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议标。

扶贫物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严禁采购假冒伪劣物资。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批准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市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在分配下达扶贫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资金规模、分配结果等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各镇政府负责收集和审核扶贫项目资料,并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三级公示(即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公示内容包括扶贫项目的基本情况、扶持内容、扶持金额、举报电话等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核查。

(四)对于直接扶持到贫困户的资金,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贫困户账户;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要做好项目的申报、筛选、选定、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受益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实施单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按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实施的,按规定处理或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扶贫资金项目档案资料要齐全,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装订成册,分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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