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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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财农〔X〕8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X府办〔X〕32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方案、X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方案、X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X 府办〔X〕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推动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的专项资金。

本实施方案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和农垦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全市各镇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的扶贫项目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扶贫项目的筛选、公示和申报,做好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以及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等,负责组织做好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并配合镇财政所做好扶贫资金的报账及

拨付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各镇编制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各镇项目实施,负责汇总各镇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各镇、各市级主管部门(指住建局、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水务局、农发办、残联、新农合等部门,下同)定期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镇财政所负责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要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

其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镇政府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打破“有多少钱干多少事”的惯性思维,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提前谋划、科学论证,储备好扶贫项目,建立扶贫项目库,为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奠定基础。要按照自下而上的流程,在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扶贫项目储备工作。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入规模、预期成效等内容;市扶贫办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优先选

择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群众意愿高的扶贫项目,逐项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底前审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彻底扭转“资金等项目”的被动局面。年度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的扶贫项目,确需调整的要及时从项目库中安排备选项目给予补充,避免资金沉淀。

第五条市扶贫办牵头组织并审核汇总形成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方案分配和下达资金。

第六条各镇政府组织各村委会帮助扶贫对象制定精准脱贫措施,并由扶贫对象向村委会提出项目申请,各村委会审核汇总后上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汇总向市扶贫办提出资金申请,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受益范围等。

市扶贫办汇总各镇政府报送的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商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将资金下达给各镇政府。

第七条政策补助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教育、医疗、危房改造等补助,下同),由市扶贫办商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资金需求,并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将资金

下达给相关主管部门或镇政府。

第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下达给有关部门或镇政府。

第九条市扶贫办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牵头完成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批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

(一)编制扶贫规划发生的费用。

(二)评估项目发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

(三)检查、验收项目发生的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等。

(四)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发生的费用。

(五)管理档案发生的档案装订制作费、文件柜(夹)购

置费等。

(六)审计项目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

(一)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部门及项目的,市财政部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进行分配并将支付计划一次性下达至相关部门(或镇级);未明确到部门或项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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