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财经法规》考点归纳 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1、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票据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判)5、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票据时效:支票——6个月;汇票——2年(二)支票★★★——即期票据、委托票据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各种款项结算。
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所有的提现的票据都不能背书转让)3.支票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于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相对于商业汇票少付款日期)。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非法定记载事项(合同号、用途)——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财经法规》重点总结:10 票据结算方式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二)支票的种类:支票有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能转账)(三)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四)支票的付款:出票日即为到期日,提示期间为10天。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①出票人: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②承兑人:出票人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③付款人:买方的开户银行④受款人:卖方2.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1)出票人: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承兑行(3)受款人:收款人/卖方(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三)商业汇票的承兑(四)商业汇票的付款(五)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应当连续(依次前后衔接)(六)商业汇票的保证四、信用卡(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结算(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金卡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不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计算。
五、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分为信汇和电汇(二)办理汇兑的程序:签发汇兑凭证-银行受理-汇入处理(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结算的结算方式大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结算的结算方式大汇总一、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欠缺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
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相关单据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明《银行汇票申请书》。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归纳总结票据结算知识点

归纳总结票据结算知识点一、票据结算的基本概念票据结算是指以票据为支付、结算工具进行商务活动的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是商业和信用支付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商业资信和支付的重要体现,也是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票据结算的实现包括票据的发行、流通、兑现等一系列环节,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票据结算的基本特点1.票据结算具有支付、结算功能。
票据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可以用于结算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并能够作为证明支付事实的凭据。
2.票据结算具有流通性。
票据可以不断地在市场上流通,从而实现资金的周转和支付的灵活性。
3.票据结算具有担保性。
票据结算可以作为一种信用担保的方式,通过能否及时兑现票据,来展示出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度。
4.票据结算具有便捷性。
票据结算能够简化支付手续,提高支付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支付的风险。
5.票据结算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票据的结算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效或不履行的后果。
三、票据结算的种类1.汇票结算。
汇票是一种特定格式的票据,它是一种付款期限较长的票据形式,可以通过背书和贴现的方式实现结算。
2.支票结算。
支票是一种特定格式的票据,它是一种简单的支付工具,可由出票人签发给受款人,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结算。
3.本票结算。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保证票据,受票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持票人兑现。
4.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出具的一种票据,用于代表货币支付或结算的支付工具,主要用于银行机构之间的结算。
四、票据结算的作用1.促进经济交易。
票据结算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工具,有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开展,提高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和效率。
2.提高支付效率。
票据结算能够简化支付程序,减少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减少支付的风险。
3.增强信用担保。
票据结算可以作为一种信用担保的手段,通过能否及时兑现票据来展示出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度。
4.促进金融创新。
票据结算的不断发展,也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提高支付和结算的效率和便捷性。
票据结算方式知识点总结PDF版

种类
出票
付款
办理要求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m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o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 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m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o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c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
a 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www.dui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6)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7)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9)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10)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背书
保证
限”
承兑人提示付款
(1)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 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
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
背书和质押背书。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
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3)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 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①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 承诺付款的行为
② 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 行为。包括:
基本当事人关系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被出票人记载于票据上并收受票据的人合同中应给付款项一方当事人承兑人支票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同上出票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银行同上申请银行汇票的汇款人银行本票银行票据法特别限定同上出票人丏业资料六票据的权利不责仸1票据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行使次序不同
F在前,Z在后
2、行使条件不同
Z的行使条件:(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对方当事人不同
F:主债务人或关系人
Z: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保证人等
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一章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一章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结算概述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有的当事人。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知识点大总结

银行汇票,支票, 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知识点大总结票据四种结算方式知识点大总结——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①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银行付款人自己付款人银行收款人、付款人付款人银行④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同城同城见票即付见票即付见票即付3-6 个月后使用期限1 个月10 个工作日2 个月持票人到期后一看款不足怎么办?银行把票扔出不不足部分银行管了垫付⑤背书转让②可背书可背书可背书担保情况可担保可担保可担保•现金支票:只提现•定额票•转账支票:只面:1000 ;转账5000 ;种类•普通支票:左10000 ;上角有平行线的50000叫“划线支票”•不定额票只转账;支票上面:直接往什么都没有的即银行本票上可提现又可转打数额账。
其他说明:①签发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墨汁②不能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发现空头支票按票面5% 但不低于1000 元罚款;持票人有权求偿2%③不得签发与预留印鉴不附的发票④不得签发与预留密码不附的发票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支票必须在交换区域内(同城)背书转让使用规范核算账户③应付票据(付款方)⑥应收票据银行存款(收款方)⑦票据贴现:应收票据尚未到期,提前兑现的金融行为。
种类:•贴现(持票人VS 银行)•转贴现:贴现银行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让的银行不为单行为(兄弟)位办理现金•再贴现:商业银行或其他本票,现金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国本票只对个人民银行转让的行为(母子)人注意:承兑人在异地时,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票据贴现“实得额”的计算:见说明⑧①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是一笔交易一办。
如:要支付给华联公司29.75 万元,则银行汇票上只打上正好的29.75 万元,属于一次一清;银行本票是一次办出一笔钱留着慢慢用。
②关于背书转让:以上四种票据,普通形式都可以背书转让,但如果是可以提现金的票据则不得背书转让。
《财经法规》票据结算知识串讲!考试重点!

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点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支票和汇票(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二)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注意: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3)票据权利的行使(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5)票据权利的保全(6)票据权利的抗辩2.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是商业买卖中的一种常见结算方式。
它是指商业活动中以票据为交易工具进行货款结算的一种方式。
票据结算的主要流程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同时发放一张票据,买方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标明的金额向卖方付款。
票据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保证交易安全,减少现金流动以及更好地保护商家的权益。
现在在市场中常见的票据结算方式有四种,分别是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
本文将依次介绍这四种票据结算方式。
一、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又称为票据付款,是一种汇票结算方式。
承兑汇票是由买方向卖方开出,在“付款人”这一栏填写自己的名字,然后提交给卖方,然后卖方承认并签字,完成交易的结算。
承兑汇票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普通承兑汇票、绿色承兑汇票和保证承兑汇票。
普通承兑汇票是最简单的承兑汇票类型,不需要任何担保条件,只需要出票人同意承兑汇票即可。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作为中介的一种票据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付款人在银行记账,然后银行向受付人发出接受付款的凭证;二是受付人出具借记汇票,向银行提出付款申请,银行再按照汇票向付款人收取相应款项。
银行汇票的优点是可以大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减少交易风险。
三、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公司内部为了贸易结算发行的票据,也是一种证券工具。
发行商业汇票的企业会依据自己的贸易情况进行具体的融资安排。
在商业汇票的发行中,企业需要入股托管银行的账户中储蓄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的保障。
商业汇票有几种类型,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质押汇票和保证汇票等。
四、支票支票是被银行人员签发的一种票据结算工具,可以作为货款结算的其中一种方式。
支票可以在到期日前用现金代付,但是坏账的情况下,商家可以凭借支票向银行申请赔偿。
支票结算的优点是付款方可以提前知道交易金额,可以避免现金流转的问题,交易也更加安全。
同时,支票结算工具适用于小额的交易,便于双方交易。
总之,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是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票据结算的知识点总结

票据结算的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结算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票据结算是指借助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清算机构实现交易的结算。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具有可转让、可追索、无条件支付等特点,可以在商业交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票据结算可以简化交易流程,减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二、票据结算的主要类型根据票据的不同形式和用途,票据结算可以分为汇票结算、本票结算和支票结算等。
1.汇票结算汇票是一种商业票据,通常用于国际贸易中。
汇票结算是指出口商以汇票的形式向进口商要求支付货款,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日时支付货款给出口商。
汇票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简化货款支付流程,降低交易风险。
2.本票结算本票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一种承诺付款的票据。
本票结算是指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权人支付货款,并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本票结算可以加强债权债务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债务人按时支付款项。
3.支票结算支票是一种银行票据,用于支付货款或转账。
支票结算是指借助支票作为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
支票结算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交易结算,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结算的流程和操作票据结算的流程主要包括出票、承兑、结算和清算等环节。
1.出票出票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出一张票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形式。
出票时需要填写票据的各项内容,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信息等。
2.承兑承兑是指债务人确认票据的有效性和支付意愿,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承兑可以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流通性,有利于票据的支付和结算。
3.结算结算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根据票据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款项支付和收款。
结算可以通过银行的清算机构进行,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4.清算清算是指银行间的资金结算和结算净额的计算,包括票据结算的资金清算和票据的记账处理等。
四、票据结算的特点和优势票据结算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信用性强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具有可转让、可追索、无条件支付等特点,增加了交易的信用性和流动性。
票据结算知识点总结

票据结算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结算的定义和作用票据结算是指按照票据规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银行系统或支付机构进行转账、清算和交换,最终实现资金结算的过程。
票据结算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企业、个人等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动和安全结算,从而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票据结算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快速流动。
通过票据结算,资金可以快速地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和快速流通。
2.确保交易安全。
票据结算采用了严格的验收、转账和结算程序,可以有效避免资金的损失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3.增加交易的便利性。
通过票据结算,可以实现多种支付方式的选择,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等,为交易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性。
4.提高经济效率。
票据结算的快速、安全和便利,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票据结算的种类和特点票据结算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1.现金结算:即交易双方直接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包括货币、纸币、硬币和银行券等。
现金结算的特点是流动性强、支付即时、安全性高,但也存在携带不便、风险管理难等问题。
2.非现金结算:即通过银行系统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转账、清算和交换的结算方式,包括支票、汇票、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非现金结算的特点是资金安全、信息便捷、适用范围广,但也存在资金结算周期长、手续费高、复杂程度高等问题。
三、票据结算的流程和要素票据结算的流程主要包括资金划转、验收结算和后续跟踪等环节。
1.资金划转:即交易双方通过不同的支付方式,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划转到另一个账户的过程,包括现金划转、电子转账、票据转账等。
2.验收结算:即交易双方需要对收到的票据进行核对验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后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结算清算。
3.后续跟踪:即交易双方需要及时跟进结算结果,核对账务余额,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结算流程的顺利进行。
票据结算的要素主要包括票据种类、结算主体、支付方式和结算周期等。
票据结算方式总结

票据结算方式总结票据结算方式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票据进行结算的方式。
票据是一种经过法律规定,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书面证明,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结算方式具有安全快捷、方便实用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以下将对票据结算方式进行详细总结:一、汇票结算方式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结算方式之一,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出具的,用于在跨省、城市之间进行支付结算的票据。
商业汇票则是由企业或个人之间发出用于结算款项的票据。
汇票的特点是支付方便、凭证性强,可以作为对外支付的信用工具,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不能及时兑现等。
二、支票结算方式支票是由银行账户持有人向银行开具的一种结算凭证,具有支付、传递、融资等多种功能。
支票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可以用于商业交易的支付,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支票的真实性、有效性,以避免支票被恶意操作和兑现的风险。
三、债券结算方式债券是由企业或政府发行的一种长期借款凭证,可以用于融资、投资和结算等方面。
债券结算方式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也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
债券的结算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适用于一些大额交易和投资项目。
四、电子票据结算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票据作为新兴的结算方式正在逐渐普及。
电子票据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电子形式生成的结算凭证,具有实时性、安全性等优势。
电子票据结算方式的特点是操作简便、速度快,可以实现线上线下的支付结算,但同时也存在信息安全和数据隐私的风险。
五、现金结算方式虽然票据结算方式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现金结算方式仍然在一些小额交易和个人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现金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支付方便、风险低,但同时也存在安全性、存储和携带等问题。
综上所述,票据结算方式是企业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票据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方式。
不同的票据结算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结算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并注意风险的防范。
票据法基础知识

第五部分票据法基础知识一、票据结算方式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若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若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苏苏提示】银行汇票VS银行承兑汇票:前者银行为出票人,后者银行为付款人(承兑人)。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苏苏总结】汇票VS本票VS支票汇票本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企业银行银行企业或个人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出票人——期限一般远期即期即期即期承兑一般要承兑×××【注意】远期票据的付款日期①定日付款: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XX日付款”②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限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二、汇票票样1.票据正面2.票据背面三、票据关系VS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最重要的是票据原因关系【示例】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
2017《财经法规》高频考点汇总:10 票据结算方式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3、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付款
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办理
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述
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
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2、票据是设权凭证
3、票据是文义凭证
功能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票据的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多选)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票据结算方式的总结

票据结算方式的总结票据结算方式是指企业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票据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具有便捷、安全、高效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领域。
一、票据结算方式的种类1. 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指企业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将票据交给银行承兑后支付给对方。
承兑交单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交易风险,并且方便快捷。
2. 报收与报付报收与报付是指企业使用票据向银行报送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由银行负责向交易对方收款或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报收与报付可以提高结算的速度和准确性,减少了企业间的结算风险。
3. 银行保兑银行保兑是指企业将自己的票据交给银行,并由银行对票据进行保兑,承担票据的支付责任。
银行保兑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增加交易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4. 无限定签收无限定签收是指企业在票据上进行签字后,将票据交给对方。
无限定签收可以方便企业进行支付和结算,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对方可以任意支配票据。
5. 限定签收限定签收是指企业在票据上进行签字,同时对票据的使用和支付进行限制,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对象进行支付。
限定签收可以有效控制票据的使用范围,减少风险和争议。
二、票据结算方式的优势1. 便捷快速票据结算方式可以通过电子化、自动化等方式实现在线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和速度,降低结算成本,减少人力和时间的投入。
2. 安全可靠票据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介入,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了交易风险,提高了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降低经济成本票据结算方式可以使用票据进行支付,避免现金交易的不安全性和不便利性,减少了运输和保管现金的成本。
4. 促进信用和合作票据结算方式可以通过承兑、保兑、签收等方式,促进交易双方的信用和合作关系,增加交易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5. 提高资金利用率票据结算方式可以通过贴现、再贴现等方式,实现对票据资金的融通和利用,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三、票据结算方式的应用范围票据结算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特别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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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付款人以恶意/有重大过失付款(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支票背书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不按正常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其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8.持票人乐意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收款。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非法定记载事项:可以有
可以有
课本未说明
可以有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首先需要承兑,才能提示付款。
A.提示承兑。1,定日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4.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商业本票
现金支票,普通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
账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支票上为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可支取现金也可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即为划线支票,它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异地结算不能使用银行本票。
3.汇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并不产生自己的直接付款义务,只承担法定担保义务,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一旦承兑,则成为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同时依法享有转让票据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力。
4.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汇票时应签发回单,记名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的,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9.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后,有付款人承兑后交给收款人。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讲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待汇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持票人。乳品到期日,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其开户行应将汇票退回,由其自行处理,同时对付款人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A.申请。1.申请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须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支付金额。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支票结算且无金额限制。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1.见票即付。
2.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本票出票人是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的财务专用章/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
B.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2.定日,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失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持票人仍对出票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3.《票据法》规定了2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出票后,出票人必须保证再付款人处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票款,当付款人兑支票拒绝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在票据时效期内,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B.受理。出票银行受理-受托款项-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讲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申请人。1.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3.申请人去的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记账凭证。
C.持票办理结算。1.申请人应根据收款人交付的发票等编制记账凭证。2.收款人应将实际结算金额与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或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3.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无效。结算多余金额有出票银行推交申请人。
5.承兑付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后果自负,对于定日、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的,有付款人自行承担后果。
8.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3、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1、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1.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D.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实际结算金额或其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转让。
E.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有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B.出票银行受理。受理-收款-签发。
1.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
2.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须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3.不定金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4.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C.其他考点
票据结算方式
定义: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主要法律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缴回证券。
汇票
本票
(见票即付)
支票
(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商业汇票(需承兑)
银行本票
重点:(《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
2、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日期可以有以下记载形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相关考点:
A.申请。1.申请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应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并签章。2.当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须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须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金额。3.当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银行(即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即承兑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在出票人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