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详解段文涛/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自2015年10月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对“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予以了明确。可见,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只是表示对律师事务所(实为律师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用语)”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不再须经税务机关核准,并不代表就一律不实行查账征收或一律不实行核定征收。鉴于对律

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出资律师个税的系列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现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

行查账征收: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查账征收相关扣除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

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律所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律所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42000元/年。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和其他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税办法”

等规定执行。查账征收特殊扣除规定: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费用是查账征收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53号公告”作了特殊规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对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

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2016年起如何执行尚未明确)核定征收的相关事项:对部分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可依法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再扣除任何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时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形式,以“9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标准。雇员律师、兼职律师个税规定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的纳税规定:出资律师以外的其他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工资奖金等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律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的,允许雇员律师从其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53号公告”对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的限额从现行的30%调整为35%,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2016年起如何执行尚未明确)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

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则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兼职律师的缴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特殊征税及费用扣除规定法律事务服务报酬的缴税方

式有所改变: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原“149号文件”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根据律所财务管理的现状,“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与其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税负。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可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律所其他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律所雇请其他雇员的缴税规定: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缴税规定: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律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和工资薪金所得,律所其他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律所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还应将两处或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款,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所代为解缴。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说明:此文系修改稿,原文曾于2014年7月18日在本公众号推送。此后网络出现的与之相仿的文稿、视频讲座等,均未获得本人授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 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8.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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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标 签】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6﹞字18号 【发文日期】2006-01-13 【实施时间】2006-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将律师事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期间费用、待摊费用等费用的摊销比例,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做到据实核算,依率计征。 二、完善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征收率两种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在5%-7%的幅度范围内,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确定。 三、逐步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账建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督促、辅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建账建制工作,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依法办税能力。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已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改为核定征收。各律师事务所也应建立和健全账证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为实现向全行业查账征收过渡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某律师事务所因年终分红,有涉及税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向我咨询。该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除增值税外,尚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同时,应根据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季度及年度,应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该企业的情况,该企业使用3%增值税征收率,同时应根据增值税纳税额计算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以上四个税(费)种综合在一起,就是3.36%。另外,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所以,该企业的以上4个税种的综合税负率为3.36%。 另外,该事务所支付工资给员工(合伙人除外),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税负由领取工资的员工个人负担,故不应纳入企业税负率计算范围。该企业季度及年度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税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于该项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经营所得计算,且税率适用无法预先确定,故无法参与计算企业的实际综合税负率。本例中,若该律师事务所年度服务收入约为300万元,日常固定成本约为100万元,律师办案开支约为160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8.74万元,各项附加1.05万元,税前毛利为30.21万元,所得税为9.10万元,则该事务所的综合税负率为6.29%。 因律师事务所经营项目单一,费用开支有限,故实际的税负率比较高。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合理避税措施,只能结合业务实际进行有限规划。比如,事务所各律师私车公用,可由车主与事务所签订租车协议,由事务所支付一定租金并报销用车费用,这样,车辆相关费用即可合法入账,冲抵事务所费用。若该部分费用不入账,则一方面事务所占了员工的便宜,而自身虚盈较多,另一方面个人以其收入补贴事务所交通费用,个人吃亏。其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措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1/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3) 【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 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5)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 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3) 1 ?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 )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 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呢?现将其纳税适用的政策规定、纳税计算简介如下: 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征税的适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 47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适用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 件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纳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计算纳税,“实收资本”按0.5‰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对律师事 务所从业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 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 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 资者,不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 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 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 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

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 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 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

关于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知,在合伙企业中,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协议 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第28讲_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7)

九、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八)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 【注意】对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 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注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5.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 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 养人或者赡养人;(特殊群体)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 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意】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下列转让行为应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有()。(2016年)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C.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转让股权 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E.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的转让 【答案】ABCD 【解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额为2000元,即小于2000元时不需要纳税,超过2000元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下表1: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计算适用5%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表1)。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起征额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2000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和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某员工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月薪为3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年终奖部分应纳多少税? 应纳税额=6000×5%-0=300(元)。 注:6000除以12后为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如果该员工月薪为1600元(低于起征额2000元),则: 应纳税额=5600X5%-0=280(元) 注: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1600)=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三、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四、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类型 二、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

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三、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18单选)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本节知识体系 一、设立★★★ (一)设立条件

(2015年·单选题)甲国有独资公司、乙上市公司、丙外商独资企业、丁民营投资有限公司拟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上述投资主体中,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丙和丁 D.甲和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016年·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 A.劳务 B.知识产权 C.实物 D.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2015年·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 A.主要经营场所 B.执行事务合伙人 C.合伙人的住所 D.合伙人的家庭状况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1)名称;(2)主要经营场所;(3)执行事务合伙人;(4)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类型;(6)合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 (2010-09-14 13:22:37) 转载 标签: 财经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国家税务局分别以国税发[2000]149号和[2002]123号专门就律师纳税问题发出通知,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司法部也将“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完整的律师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调查发现,为规避纳税,有的律师所不是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特点合理合法的节税,而是违规虚假做帐,结果不仅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且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鉴于此,律师所的科学纳税筹划势在必行。 一、律师所纳税筹划的依据 (一)律师收入特点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律师所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所得极不均衡,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也可能“颗粒无收”。它由律师案源的随机和不稳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随机、法律服务内容时间随机以及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不等、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人水平越高。反之,收人水平越低。律师收入的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是律师行业的显著的经济特征。 (二)律师的纳税现状 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只关注到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其不确定和不均衡实际情况,规定律师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和有关通知规定纳税,使律师纳税产生了不合实际的偏高现象。律师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会因律师身份、取得收入方式和取得收入处所的不同而各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

最新个税税率表及EXCEL计算公式79496

2011年最新个税税率表及EXCEL计算公式 概述:从今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税率如下文所示)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原个税9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适用25%税率的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0元至40000元调整至9000元至35000元,范围明显扩大。

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万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万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万元则将多缴税。而在一审草案中,临界点是1.9万元。 EXCEL公式: =ROUND(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公式解释: 5%*{0.6,2,4,5,6,7,9}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5*{0,21,111,201,551,1101,2701}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减去起征点3500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最外层的函数=ROUND(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是将前面得到的最大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就是说分以下的数四舍五入。 X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20210126074851)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 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x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 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19,200)] 035-6750=231,530 元。 (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律师做税务筹划最佳方式

律师做税务筹划最佳方式 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很强,对于财税方面的要求很高。早从好几年前,就有很多的律师开始在自己的业务中加了做税务筹划这一项,但是“营改增”后,律师们再按照原来的方式做税务筹划还有优势吗? 以前,律师们做税筹主要是实行核定征收,不管收入多少,按照核定率进行交税。即使有部分是查账征收,也是虚构很多费用发票进行冲抵收入和利润进行少交税款。 但现在从国家发文中表示,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要求如实进行纳税义务。 国税发[2002] 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发〔2015〕57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政策依据) 而在查账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计征依赖于从律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发生的凭证。一些律所想购买“发票”成本,这种做法被彻底杜绝!若随意想买票来抵冲成本费用,律师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那律师们可以怎么完美解决税务筹划风险呢? 别再用以前的方式做税筹了!现在已经落伍了! 易捷税大师现在广招税筹合伙人,律师就是非常适合的人群,帮助我们与想做税务筹划的纳税人牵线,促成合作成功,既能帮助纳税人解决税负太高、没票的难题,又能给自己带来额外的收益。我们拥有专业实操合法节税经验,政府产业园区税收洼地、灵活用工、个人

独资以及享受年度120万额度增值税免税政策等。 我们对于没有多少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的律所,也能提供服务,帮助律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完美解决律师行业财税风险。 1.律师事务所本身和合伙人律师可以将原来采用对外咨询或者外包的或者一些无法取得费用发票的成本可以采用和工作室合作的模式,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合理纳税。 2.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商业模式,采用工作室,降低社保和个税压力。 3.兼职律师,可以用工作室的模式与律所进行公对公的合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 易捷税大师税务筹划方案: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为0.5%-3.5%),附加税(增值税的10%,为0.3%),综合税率:3%+0.3%+0.5%-3.5%=3.8%-6.8% 现在的税务要求越来越严格,过去律师行业的财税处理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了。若还一味地做,税务风险巨大,甚至可能会被税务稽查处罚!大家不妨了解税务筹划合伙人加盟,互利共赢!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介绍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介绍 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x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起征点:自2011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 税率:由3%上涨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 速算扣除数:由0上涨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 对应: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说明:假设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是广州(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8%),那么“应纳税 额”=6000-6000x(8%+2%+1%+8%)-3500=1360元。查上表可知,与136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此个税 =1360x3%-0=40.8元。也就是说,在广州月工资6000元需要缴纳个 人所得税40.8元。虽然最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多元,但至少知道了,“少了的钱”几乎都用来缴纳五险一金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用 来缴纳个税而已。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 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 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经济法》知识点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规定 B、如果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C、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时的货币出资必须是外币 D、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 B、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C、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新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甲、乙、丙、丁一起设立通程普通合伙企业(性质是酒吧),半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A、甲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合伙企业”,乙、丙同意,但丁反对;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 B、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鉴于生意清淡,乙提议暂时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甲、丙同意,但丁反对 C、鉴于企业之急需,甲提议将其一辆汽车卖给酒吧。乙、丁同意,但丙反对;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 D、鉴于4人缺乏企业经营之道,甲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丙、丁同意,但乙反对;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 5、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以劳务作为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若甲因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则只有甲承担无限责任 6、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从事餐饮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的食品材料不足的,可以由合伙人为企业供应”,某日,企业生意兴隆,导致原料不足,合伙人张某从其设立的商贸公司供货给合伙企业,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目前我国律师已逾21.5万人,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 出资律师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系列规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 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 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 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查账征收相关扣除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 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 律所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42000元/年。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和其他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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